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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就全國人大釋法答記者問全文

李飛就全國人大釋法答記者問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61107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上午10點舉行新聞發布會。(攝影:蘭忠偉)

  中評社北京11月7日電(記者 蘭忠偉)11月1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55人出席,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55票贊成,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上午10點舉行新聞發布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就人大釋法回應記者提問。

  相關內容如下:

  李飛: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權力作出的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總有一些人當然是少數人,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別是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條以及落實第104條的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真誠、莊嚴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今年以來,在香港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和議員宣誓過程中,一些參選人以及候任議員公然煽動「港獨」以及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公開聲稱要利用立法會平台推動「港獨」活動。其中有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和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嚴重干擾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充分暴露了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政治本質。「港獨」分子的惡劣言行及醜陋表演,觸犯了眾怒,激起了民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強烈譴責。

  「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嚴重違反香港特區有關法律。如果不及時加以遏制和打擊,將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榮穩定。中央高度關注「港獨」勢力對國家和香港帶來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擊「港獨」勢力、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區根本利益的問題上,中央的態度是堅定和明確的,絕不含糊,絕不手軟。針對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和宣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明確了參選和出任相關法定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了相關法定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了違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虛假宣誓及宣誓後從事違法誓言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符合基本法第104條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則,全國人大通過這個解釋以後,新華社已經公開發表了釋法的內容。新聞局的同事也第一時間向記者們印發了這個文件。我建議大家要很好地、認真地把這個文件讀一讀,我也希望一會提問時不要受這幾天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歪曲基本法、自己肆意捏造出來的那些所謂法理的影響。代表了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回應了廣大香港居民和內地公眾的強烈呼聲,將有利於保障「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就人大釋法回應記者提問。(攝影:蘭忠偉)

  新華社:剛剛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我也看了這個解釋,我個人的理解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其實質是一個政治效忠的問題,世界各國的憲法都規定法定的公職人員必須擁護憲法、效忠國家,這是天經地義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實際上做出的是同樣性質的規定。我想請問的是,這麼一個基本性的問題為什麼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專門的解釋、以及是不是基本法在執行當中的相關制度和執行當中出現了什麼大的問題?謝謝。

  李飛:首先,你這個問題我認為反映出你確實看懂了第一百零四條。確實是這樣,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開始就已經寫得非常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以後,香港的憲制體制發生了根本轉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的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必須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效忠義務。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這也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目的。

  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和擁護「一國」,堅持和擁護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堅持和擁護香港特區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敵視、顛覆、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港獨」的人骨子裡是不可能擁護香港基本法的,這是最淺顯的道理。第一百零四條當中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樣關乎「一國」,大家看這個條文在講特別行政區之前明確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區有關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經地義的。

  這些年香港出現了「港獨」思潮,其中一種表現是一些人公開打出「港獨」旗號。昨天晚上在香港也發生了一件事,也有人公開打出「港獨」旗號,公然煽動香港獨立、香港建國。另一種表現是散布香港 「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這些人罔顧「香港屬於中國」的歷史事實和現實法律地位,公然挑戰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直接危害國家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在香港的直接影響後果就是衝擊香港法治,破壞香港社會秩序,阻礙經濟民生髮展,擾亂居民正常生活,甚至用暴力手段製造流血衝突,損毀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這些「港獨」分子骨子裡就是反對國家、分裂國家,他怎麼能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區呢?香港社會居然還有一些人為這些「港獨」分子張目,造成立法會宣誓儀式混亂,致使立法會不能正常運作,他們的言行給香港帶來的破壞大家都有目共睹。對於那些熱愛自己國家和民族的中國人來說,對國家進行政治效忠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香港有些人存心搞分裂,又挖空心思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由,極力掩蓋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的本質,希望大家能看清這些人的真實面目。

  為了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為了使立法會選舉和候任議員宣誓過程中引發的重大法律爭議得到正確解決,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憲制權力,通過釋法重申和強調相關法定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義務,規範其宣誓行為是非常及時,也是必要的。剛才我在開始的時候也講了這個意思,我想有必要在這再重申一下,謝謝新華社記者,我佩服你這個年輕人對基本法有深入的研究。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正如李飛主任所說,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相同的效力,是憲制性的法律規範,具有憲法地位,也就是說必須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我想問的是,怎樣能保證特區有關方面能夠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和人大的解釋落到實處?另外,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也包括立法機關,還包括司法機關重要崗位的公職人員。他們在就職之前應該就已經宣誓效忠了,如果他們拒不執行人大的釋法是不是構成違反誓言?謝謝。

  李飛:剛才我已經大致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地位和效力都講了。既然你提出這個問題,我想再重申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制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具有憲制性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是第五次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憲制性的地位,香港的司法機關必須依從。在這之前,無論是關於行政長官辭職以後補選產生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還是剛果(金)案,都是有案件正在法院進行審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後,香港的司法機關就完全按照人大的釋法來執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基本法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要一體執行的。所以我在這表示,我相信香港的政權機構能夠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來執行。

  在這我也想說,這次立法會選舉包括宣誓過程當中出現的爭議,也說明香港的有關法律在落實基本法包括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時存在一些不周延的地方,也存在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沒有嚴格按照基本法來辦事情的情況。我也希望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對第一百零四條所作出的解釋來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避免再出現現在發生的這種問題。謝謝。

中間的兩張圖是:李飛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對全國人大釋法相關問題作出解釋。(攝影:蘭忠偉)

  鳳凰衛視:有問題想請問李飛主任,我們關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說法,這也是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時都會有的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在香港終審法院提出請求時才能進行釋法,目前我們也看到香港特區的一些政府官員包括一些立法會議員也出現了這種說法,請問您怎樣看待這樣的質疑和說法?謝謝。

  李飛:這種說法確實像你所說,它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對人大釋法的效力過去在香港也出現過類似這樣的說法。我們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義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預地正確適用法律,目的是通過法院的審判保證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加以明確,目的同樣是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人大常委會對此從來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區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賦予的,不可能存在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獨立。當香港社會各方面對基本法的規定發生爭議影響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貫徹落實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責任及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門提供法律依據,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當中的問題,是對法治的維護,同樣是香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終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都不能與它相抵觸。從這個角度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職責和義務,人大不存在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干預。我請大家再讀一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講「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條的規定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我旁邊的這位許安標先生,就是我們國家的憲法專家,如果你們需要請教憲法的知識,建議你們有機會讓他給你們好好講一講。

  第二款講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要看到這個主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授權者有權約束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的範圍內來行使權力,他怎麼能質疑授權者呢?同時第三款也講到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也可以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授權你解釋,你在審理案件時遇到了必須對其他條款進行解釋的情況時,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在作出終審的判決之前要由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這是一個重要原則,不能說終審法院想提請就提請、不想提請就不提請,這個地方「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不是講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了人大才能釋法,而是講這一款中約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機關。按照香港的審判程序,真正的終審是到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其他下級法院無權請求人大釋法,只有終審法院才能夠代表香港的司法機關向人大提出釋法請求。而這一條「應由終審法院」的規定,不能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從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散布歪理邪說,基本法實施以後這麼多年繼續進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現在有一個輿論陷阱,就是講「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所以我為什麼這個時候請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條好好讀一讀。我佩服剛才提問的這兩位內地記者,他們雖然是記者,但是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謝謝大家。

李飛引述《香港史》內文,告誡青年「港獨」分子牢記歷史。(攝影:蘭忠偉)

 

  香港電台:想問李飛主任一個問題。想了解一下,這次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會不會變成一個慣例,以後在香港的行動或者香港的情況都會按照這樣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動釋法,有關「港獨」的問題會不會再有其他釋法的情況?我們知道除了兩位議員之外,還有幾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這幾位會不會也受到這次釋法的影響,他們的公職會不會被剝奪?謝謝。

  香港有線電視:李飛主任,剛剛香港電台的第二個問題想補充一下,三位議員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們很想確認這次釋法之後有沒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議員會不會被剝奪議員的資格?另外,之前行政長官在宣誓的時候,這個情況怎樣處理?現在監誓人可以去決定到底議員的誓言是不是真誠的,或者有沒有違反的?監誓人的權力會不會太大?謝謝。

  中國評論通訊社:這個問題想問李飛主任。據我了解,之前全國人大釋法一共有四次,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戰時提出的,請問第五次全國人大釋法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香港「港獨」問題已經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謝謝。

  李飛:今天發布會這個桌子快坐不下了,本來我還要請我的副主任張榮順同志來。所以,我一併回答三個人的問題,還要把時間留給其他人。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新聞發布會,不只是香港這一件事。第一,啟動釋法的條件和背景,是不是作為常態?你所關心的是不是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這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也是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責。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至關重要,所以,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使這部法律能夠得到正確地貫徹執行。實際上大家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重大問題才釋法,而且對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

  有些人講人大要自我約束,權力不要用盡,我們講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但是我們也不會去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現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們講的「港獨」問題,「港獨」問題不是香港有些人講的是不同政見,任何國家的政見必須守法,違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謂的政見。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直轄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是違法,不是一般的政見。它是重大的法律問題,違法還不是法律問題嗎?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現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問題。

  回歸之前,香港就存在著一股企圖顛覆中央政府、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的反動勢力和反對勢力,回歸以後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始終是這股反對勢力不認同「一國」,以各種所謂包裝的口號,侵蝕「一國兩制」、侵蝕基本法,架空人大。你們可以好好看看,這股思潮不是現在出現的,只是過去隱性「港獨」不敢公開,到現在這些人也不敢公開地打出「港獨」的旗號,但是它有一個非常險惡的辦法就是挑動年輕人。當然,香港回歸時這些年輕人還沒出生,他怎麼能夠受那個時候的影響呢?我想這些年輕人就受到了這些人的影響,受到他們的灌輸,而且是有組織的灌輸。所以,我相信這些年輕人再過若干年以後,也能看到背後挑動他、教唆他的這部分反對勢力的真實面目,他也會受到教育的。這是就你們講講的所謂「港獨」問題,這是第二點。

  第三個問題,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我說的不完整,許安標主任可能會回答得更權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這個豁免不是法律解釋從它公布時才產生效力,這個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只是考慮到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特別是已經既判終局判決的執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上來,「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不是說這個解釋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我帶來一本書,是我們修改了立法法以後,法工委國家法室對立法法的逐條解釋,這本書第159頁,大家可以看,有專門一段講「釋法的效力問題」,由於時間關係,我不念了。不知道你們聽明白沒有,沒聽明白把錄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個問題,在這之前已經出現的情況。我剛才講了,按照基本法考慮到香港原來的法律制度,只要終審法院已經下了終審判決的可以例外,我已經把問題說明白了。再有,監誓人的權力問題。大家看這次解釋第二條最後一款最後一項,對監誓人的職責,根據立法的原意作了闡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權威講,基本法104條里讀不出「監誓人」,我反過來要問他,公職人員的宣誓是不是很莊嚴的宣誓,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所以監誓人負有重要的職責。不妨我把這一條再認真學習一下,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這就是說,監誓人的職責已經包含在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宣誓整個程序的規定當中,他的職責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這順便也要講一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釋法草案的時候,有不少的委員提出,按照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和臨時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中都對參選人提出了明確的資格要求。另外,籌委會對上述這些就職人員,當然不限於他們,還有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以及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的宣誓,專門作出了一個規定。這個規定里是這樣安排的,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行政長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員提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那麼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宣誓就是我們現在解釋條文里所講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我想這樣的監誓人能夠起到監誓的作用,擔負起監誓的職責。任何國家公職人員的宣誓,從總統到法官到主要官員到議員,他的宣誓的監誓人必須是非常有權威,很公正,是要嚴格執法的。

  我們這次解釋當中,大家可以看到,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讓人家通過宣誓。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關於你們講到的還有某些人在宣誓當中出現的這種或那種情況,張榮順副主任在解釋條文的說明中也講到了,在某種情況下因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時出現個別疏漏,當即監誓人就有責任指出來,他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經違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經是無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這個情況我們也考慮進去了,而現實當中也是這麼操作的。所以我想評論個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來處理事情。你們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問題,我想按我的記錄都回答了。

  最後我再補回一點。剛才主要講的是法律問題,現在我再講一個非常令人氣憤的事情。大家知道,10月2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到北京來訪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做客,我見了譚允芝大律師所率領的20多位大律師公會的同事,她在其後會見記者的時候,現場我沒有見到,我是從香港的報紙上看到的,他說李主任大怒,我氣憤什麼呢?個別議員在立法會宣誓這樣一個莊嚴場合,不僅散布「港獨」,更可惡的是侮辱國家和民族,全世界華人、全國人民強烈譴責,今天這個機會很難得,在座的香港記者,我看你們的歲數都比較年輕,很多人還不如我的孩子歲數大,對於侮辱國家和民族,我在這個地方要特別進行聲討。我希望香港廣大民眾不要忘記中華民族受到日本侵略者殘害的慘痛歷史,特別是日本侵略者侵佔香港也犯下了滔滔罪行,所以中華民族有一個非常好的愛國傳統,所有的漢奸、賣國賊都沒有好下場。為了讓大家重新記憶這段,我帶來一本書《香港史》,翻譯的是中文,他的作者是法蘭克威爾士,他在香港居住以後,他認為很需要寫一部香港史,這裡面有一段記述,我希望香港媒體能夠傳遞給香港的老百姓:英國人關於香港淪陷的記錄顯示出日本人犯下滔天暴行,香港確實發生了強姦護士、屠殺醫生和病人,以及武裝侵佔必然出現的種種罪惡行徑,急救站的托馬斯中衛提供了一份記錄,可以代表所有關於日本人可恥獸性的記錄。傷員被殺害後,醫生、醫務兵和丹菲爾(音譯)(這是一個上尉)被挑出來,他們上身赤裸,站成一排,在日軍的一陣狂笑聲中,他們被刺刀捅死或亂刀砍死。這本書還講香港淪陷後,華人承受了最慘重的痛苦,李淑芬(音譯)博士當時在九龍開設一家醫院,她估計至少治療了一萬名強姦受害者,許多人被刺刀捅倒在大街上,其他人受到更加令人咋舌的處置,有些人被用繩索穿過手臂穿在一起,被推進港口的海里。

  香港的很多人長壽,我想目睹這樣慘痛事件的香港人可能還健在,或者已經有多代在香港生活的人,即使受害的老人去世了,他們的後代也應該知道這個事情。香港一個大律師和我講,他說這些個別議員不懂香港的歷史,不懂中華民族的歷史,他說他們沒有父母,我想他們不是真沒有父母,是他不懂得歷史,他講我的父親當年辛辛苦苦攢下一點積蓄,有了一定的財產,被日本侵略者強制被兌成軍票,日本失敗以後,沒有得到補償,到現在他還拿著這些軍票,時長拿出來和他們講,這個錢對我們來說不算多的,但是這筆賬一直到現在沒算。所以,我想,如果還要支持這幫背叛國家、民族的人進立法會,搞分裂國家的這種嚴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活動,那麼我想這些人的立場,就是站到了當年法西斯的立場上去。在這個地方,我不敢說我今天大怒,但是我想這個聲音全中國人民、全世界的華人都是會支持的。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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