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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多了,監督能否更有力?

最高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職能多了,監督能否更有力?本報記者 彭 波《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25日   18 版)

人民視覺核心閱讀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後,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日前,最高檢決定將內設機構「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從1978年最高檢恢復重建以來就一直沿用的「監所檢察廳」為何要改名?刑事執行檢察廳包括哪些職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今後又將開展哪些重點工作?更名不是簡單改變「在最高檢恢復重建時,之所以決定使用『監所檢察』這一名稱,主要是考慮到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說,「但這一名稱早就不適應工作形勢和任務的變化了。」「不適應」主要表現在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上。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範圍陸續擴大,早已突破了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限制。尤其是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及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後,監所檢察部門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又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監所檢察』的稱謂已經不能準確反映部門工作性質,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範圍了。」袁其國說。實際上,各地檢察機關關於監所檢察機構更名改革的探討已進行了多年。2012年8月14日,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全國基層檢察院首個刑事執行檢察科室;同年底,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掛牌成立了首個刑事執行檢察局。上海、河南、內蒙古等地的部分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相繼設立了刑事執行檢察機構。地方檢察機關的先行先試為全面履行刑事執行法律監督職責奠定了基礎,也為監所檢察部門更名提供了充分的實踐依據。更名後的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其中就包括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公安機關執行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對超期羈押、久押不決案件的清理和監督;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的偵查工作等等。「監所檢察的更名不是簡單的稱謂改變,而是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全面履行刑事執行監督職責的重要舉措。這將有利於最高檢加強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推進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全面深入開展。」袁其國表示。監督高牆內腐敗刑罰執行本是為了彰顯法律的權威,對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的司法最後一道環節。然而,2013年曝出的廣東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徇私舞弊系列減刑案,引起了社會公眾對高牆內腐敗的強烈關注,也讓此前寂寂無名的監所檢察部門成為公眾矚目的焦點。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從嚴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責任」。最高檢隨即在全國部署開展了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這項活動的主體,就是當時的監所檢察部門。「專項檢察活動重點針對在監獄服刑、看守所服刑和監外社區矯正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重點罪犯,發現和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違法問題。」袁其國說,專項活動中發現「有權人」「有錢人」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減刑、假釋的薄弱環節主要存在於計分考核、立功受獎,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暫予監外執行的問題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最終,檢察機關在監督有關部門對一大批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收監執行的同時,還立案查辦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職務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監督高牆內的腐敗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重要職責,如何在人手緊張、環境複雜的情況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考驗著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官的能力和智慧。監督與保障並重「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著力強化刑罰和刑事強制措施變更執行監督,著力強化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司法保障。」袁其國在談到今年的工作規劃時,將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人權保障相提並論,透露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今後的努力方向。久押不決,這是我國司法系統中的一處頑疾。出於方便訴訟程序進行的需要,長期以來,我國刑事案件羈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時間過長,有些犯罪嫌疑人一關就是幾年,卻始終等不來法庭的審判。對此,最高檢部署了集中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專項工作。刑事執行檢察廳及時跟進,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8年以上的案件逐案督辦。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國羈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決案件共計1845件4459人,現已清理糾正1766件4299人,其中32件42人長期羈押的久押不決案件被依法作出無罪處理。截至目前,北京等13個省份已經沒有二審以下久押不決案件,尚未清理糾正的久押不決案件中87.3%的案件已經進入了新的訴訟階段。作為把好刑事司法最後一道關口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於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同樣責任重大。今年2月,刑事執行檢察廳專門下發《關於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14項具體措施涵蓋了從監督到追責、從發現非法證據到受理控告申訴的各個環節。其中,意見明確要求,監獄檢察要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殺、自殘等情形的服刑人員及時調查了解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全面履行對刑罰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和強制醫療執行及相關監管活動的監督職責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重要使命。」袁其國表示,今年,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開展刑罰未交付執行集中清理糾正工作,重點清理糾正法院不依法收押、看守所不依法交付、監獄違法拒收等刑罰交付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問題進行清理,推進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強制醫療的執行監督工作,探索對財產刑執行的有效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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