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另案處理案件因脫離法律監督被降格處理

部分另案處理案件因脫離法律監督被降格處理

  「另案處理」的灰色地帶

  由於沒有具體法律條文限制,實踐中有些「另案處理」案件脫離法律監督,淪為灰色地帶,最後演變為「降格處理」或「另案不理」,與之相隨的是司法不公和腐敗

  本刊記者/王全寶

  從現在開始到10月底,近8個月的時間裡,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聯合公安部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

  「目前,針對『另案處理』的法律含義及其規範適用,現行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等都沒有制定。」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現任江西省南昌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熊紅文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如是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統一標準和規範,司法實踐中少數案件適用「另案處理」存在一定隨意性,有的放縱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問題。

  嚴查背後腐敗

  3月下旬,聶磊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正分別在青島市五個基層法院公開宣判。而充當聶磊「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審查處理」。

  這種「另案處理」的案件並不鮮見。在公安機關的案卷上、檢察院的起訴書或者是法院的判決書上,人們常常看到該字眼,但是很少有人會意識到其對法治的戕害。

  「另案處理」較多地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與其他案件處理或者單獨處理的情況。

  最高檢上述負責人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介紹說,「另案處理」最近兩年也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關注,2009年12月29日高檢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就曾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等案件的監督」。

  近日,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制訂的《關於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的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對專項檢查的工作範圍進行了明確:2011年度各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因故未將相關共同涉案人員一併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而在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註明對之「另案處理」或者「在逃」的案件。

  《方案》強調,重點檢查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等三項內容。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專項檢查活動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普遍檢查的基礎上,對適用「另案處理」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性暴力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會進行重點檢查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立案監督處長劉福謙曾撰文指出,目前,每年「另案處理」的案件確切數字尚無全國性統計,據地方不完全統計,此類案件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案件中一般約佔25%以上,數量之大、比例之高,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另案處理」固然與目前流動性人口犯罪、團伙犯罪較多、抓捕困難等因素有關,但背後還有其他原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建議,應該徹查「另案處理」背後的腐敗問題。

  「『另案處理』案件我看到過多起,它就像一個『筐』,什麼案件都可往裡裝。」海南省新概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寧剛向《中國新聞周刊》抱怨說,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會對類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員,以括弧標明「另案處理」,「另案處理」屢被不理或降格處理,成司法腐敗「黑洞」。

  「另案處理」普遍存在

  四年前,熊紅文所在的南昌市檢察院就曾成立「另案處理」專項檢察組,開展了為期5個月的「另案處理」專項檢察活動,並形成5000多字的報告。

  「通過檢察發現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現象比較普遍。」熊紅文說,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判決或起訴、認定犯罪證據不足、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機關、已作行政處罰等原因而未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其他涉案人員,往往在起訴意見書中註明「另案處理」。

  根據熊紅文提供的「另案處理」專項檢察組報告顯示:2006年度,南昌市兩級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人員的案件共計703件1375人,佔全年受案數21%。

  根據專項檢察組進一步的統計結果,「另案處理」案件本案的案由主要分布在四個方面:首當其衝的是侵犯財產類的犯罪,以盜竊、搶劫為主,佔總另案處理人數的60.1%;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的犯罪,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為主,佔總另案處理人數的22.8%;三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以販賣毒品、聚眾鬥毆為主,佔總另案處理人數的15.5%;剩餘的佔總人數1.6%的是「其他類的犯罪」。

  根據全市數據匯總情況看,專項檢察組報告認為,「另案處理」案件數所佔比例在20%左右,說明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現象比較普遍。

  同樣,2009年浙江省湖州市檢察機關對抽樣調查的「另案處理」208件554人進行重點檢查時發現,偵查機關共對166名無另案處理必要人員作「另案處理」,這類案件占檢查案件的29%。

  湖州市檢察機關發現,一部分「另案處理」人員違法降格處理。208件554人已涉嫌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僅作治安行政處罰的只有18人。

  無統一尺度

  「另案處理」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緣於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案件的查處。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在鄭少東犯罪事實中,是利用 「另案處理」干涉他人查處案件。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後由江門市中院判定5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被標明將「另案處理」。最終連卓釗未受到司法審判,順利回到香港。這背後就是因為鄭少東的干涉。

  七年前在研究涉毒犯罪案件時,程雷就注意到「另案處理」。在此類案件中,有些「另案處理」人員是「特勤」人員也稱「線人」,公安機關為了保護他們,一般都做「另案處理」。

  「在罪與非罪模糊情況下以及在定性屬於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常常列為『另案處理』。」黑龍江省依安縣公安局法制科長劉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另案處理的原因很複雜:一是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之時尚未抓獲歸案的;二是涉案嫌疑人身份不明或者真實姓名不詳,一時難以查明而未能抓獲歸案;三是涉案人因未到法定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

  熊紅文則認為,造成「另案處理」亂象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機關對「另案處理」缺乏制度規範,有的公安機關將一時無法處理以及不便處理的涉案人員都列為「另案處理」,有的公安機關甚至出現瀆職或者徇私舞弊等違法亂紀現象。

  劉福謙建議「兩高」和公安部聯合出台有關規定,明確「另案處理」的適用標準、審批程序,建立「另案處理」說明制度、偵查及處理情況通報制度,明確和規範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程序,建立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對「另案處理」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

  「現在有關部門正在起草刑事訴訟司法解釋,可以增加有關『另案處理』監督的司法解釋。」程雷建議,監督「另案處理」首先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讓同案犯、被害人以及檢察機關三方進行監督,對於檢察院自偵的案件則須上提更高級別檢察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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