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讓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
我們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須臾離不開法律與道德的融合、法治與德治的並用、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2016年12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對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關係的全面闡發,深刻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重要準則。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底線和後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反對的;凡是法律鼓勵的,通常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支持的。社會主義道德是法律的高線和基礎,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內在依據。法律的價值、精神、原則等大多建立在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許多行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關規定的重要依據,而多數調整社會關係和規範社會行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例如國家立法規定:禁止殺人放火、禁止搶劫盜竊、殺人償命、借債還錢、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等等,總體上都反映或體現了道德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內在要求和評價法律善惡的重要標準。正因為法律和道德在意志屬性、規範特徵、實現方式等方面的區別,所以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兩者必須相互融合,相輔相成。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有效實施社會主義法律,自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是法治與德治的必然要求。正因為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內在約束之治;法治是低度行為的規範之治,德治是高度行為的倡導之治;法治是國家的強制之治,德治是社會的教化之治;所以法治不能否定德治,德治不能取代法治,兩者必須相互依存,取長補短。從法律實施角度來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嚴格執行法律化了的道德規範,就能夠從法治上有效地保證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充分實現;反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能有效實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徇私枉法,則必然嚴重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和道德建設。對於執法司法人員而言,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既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執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剛直不阿,把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落實到法律實踐中;又要統籌法律、倫理和人情的關係,關注普遍法律規則和複雜事實背後的道德倫理因素,使法律實施的結果(如法院裁判)儘可能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評價相一致,至少不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相衝突。如果一項法院判決有可能導致人們不敢見義勇為,不敢救死扶傷,不願扶老攜幼,不願拾金不昧……那麼,法官就需要特別審慎地對待,否則這種司法判決就可能陷入「贏了法律,輸了道德」的困境。此外,執法司法人員要帶頭作社會主義道德的表率,堅決防止執法腐敗和司法腐敗,保證法律公器的純潔和神聖。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這既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治國理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鮮明特點。
推進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一方面,應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更加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為全面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應當在社會主義道德體系中體現法治要求,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滋養作用,努力使道德體系同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相銜接、相協調、相促進;應當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內涵,注重培育人們的法律信仰、法治觀念、規則意識,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環境,不斷強化社會主義道德對依法治國的支撐作用。
另一方面,應當更加重視發揮全面依法治國的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在立法上,法律應當樹立鮮明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推進社會主義道德的法律化,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範,用法治強化對社會文明行為的褒獎,對失德行為的懲戒,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在執法司法上,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堅持嚴格執法,弘揚真善美、打擊假惡丑,讓敗德違法者受到懲治、付出代價,堅持公正司法,發揮司法斷案懲惡揚善功能,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與公民道德建設工程緊密結合起來,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同時要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良好道德風尚,爭做社會主義道德的示範者、良好風尚的維護者,努力構建崇德尚法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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