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煙花爆竹相關制度及法律責任
05-26
(一)許可證制度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二)經營安全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燃放安全 不應向無證經營者購買煙花爆竹。不應購買無廠家、無商標、無說明、無危險級別標示或質量低劣的煙花爆竹。 應當按照燃放說明進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護。
(四)法律責任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推薦閱讀:
※假如華為起訴三星成功,接下來華為會進一步起訴其他一眾國內手機廠商么?比如小米、魅族等?
※順豐延誤客戶70萬訂單拒賠償,這次到底該不該賠?
※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寬待是否應該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修正?
※如何看待虐童女教師顏艷紅被警方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
※為什麼法學專業要設置中國法制史課程?它在現代不能適用。是否有必要認真對待它?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