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劇綜藝都很像,是抄襲還是泄密?《喜劇總動員》前員工賠償老東家500萬(16.12.8)
作者/吳立湘 吳麗仟
今天,歡樂傳媒董朝暉一紙「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遞狀,將「舊部」辛唯嘉告上法庭,並申請禁止《跨界喜劇王》的製作和播出。
雙方撕逼的理由很簡單。今年年初,歡樂傳媒(也就是歡樂嘉娛)為浙江衛視定製的新節目《歡樂大咖秀》(後改名為《喜劇總動員》)首次亮相,當時公司副總、《歡樂喜劇人》第一季、第二季製片人辛唯嘉也是主創之一。
據歡樂傳媒的說法,2016年5月左右,辛唯嘉在雙方存有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前提下,帶著部分團隊擅自離職。在其加盟後期公司千秋歲後,為北京衛視打造的節目《跨界喜劇王》,「這個過程泄露、抄襲了原公司的節目創意。」
據娛樂資本論了解,辛唯嘉和另一個被告蘇雷靜(《歡樂喜劇人》等節目的核心編劇),其實在今年年初,還與歡樂傳媒一起合資了一家公司「北京歡樂智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合伙人關係沒有維持住,沒想到雙方竟然對簿了公堂。
由此,千秋歲也因「涉及不正當競爭法」的罪名被告上法庭。對此,娛樂資本論致電辛唯嘉,對自己是否在千秋歲公司一事,他表示「並沒有入職千秋歲」。
而當小娛問到官司一事後,辛唯嘉也否認了創意泄密、違反競業禁止等指控,至於帶著團隊離職之說,辛唯嘉更直接表示:「這些人幾乎都沒有和歡樂嘉娛簽約,都是項目合作。」
在此事曝光前,娛樂資本論曾採訪過歡樂傳媒董事長董朝暉。當時他坐在公司旗下會所二樓的沙發上,慢悠悠喝著茶,看起來心情不錯。我們聊了聊他如何看待與辛唯嘉的官司、如何應對人才流失、市場同質化競爭、公司未來上市等問題,他一一回答,並且一直在強調他們公司在「資源上的頂尖優勢」。
實際上,據娛樂資本論了解,辛唯嘉並不是離開歡樂傳媒的第一個高管,在他之前,還有兩位副總離職。其中一位創業去做了直播綜藝,另一位則去了某視頻網站研發另一檔喜劇類綜藝。
為何獨獨只有辛唯嘉和董朝暉鬧得如此不可開交?在業內人士看來,辛唯嘉以及蘇雷靜所掌握的30多個喜劇編劇資源,或許是此事的核心:「他們能一上來就做衛視大綜藝,說明對歡樂傳媒構成了核心威脅。」同時,《跨界喜劇王》和《喜劇總動員》的相似模式,也構成了衛視端同類型綜藝的短兵相接。
《喜劇總動員》
之前娛樂資本論也分析過,喜劇類節目中的編劇、演員等資源,早已成為資本圍獵的對象。而歡樂傳媒高管的頻繁離職,以及歡樂傳媒和千秋歲之間的官司,無疑將這種資本圍捕行為,抬上了檯面。
歡樂傳媒告辛唯嘉:泄密、違反競業禁止,需停止製作《跨界喜劇王》
作為《笑傲江湖》、《歡樂喜劇人》等節目的幕後推手,在董朝輝把喜劇綜藝的蛋糕做起來後,很快便遭遇了《跨界喜劇王》、《今夜白樂門》等節目的同質化競爭,對此,他很坦然:「中國不一直都是這樣的嗎?」
董朝輝打了個比喻:「有1000塊的衣服,有10塊的衣服,同樣都是衣服,只是有不同的人買,不同的人喜歡的問題。」
《笑傲江湖》
不知道這句話是否指的是辛唯嘉做的《跨界喜劇王》。但曾與歡樂傳媒合作過的郭德綱德雲社團隊、賈玲大碗娛樂、開心麻花等一線喜劇人,都選擇了與董朝輝的《喜劇總動員》繼續綁定。
那麼,這一次與舊部的官司,又是怎麼回事呢?根據公眾號「知產力」披露的最新案情,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據歡樂嘉娛公司向朝陽法院起訴稱:該案被告辛唯嘉、蘇雷靜與原告及其關聯公司均有合作關係,辛唯嘉、蘇雷靜從原告及關聯公司方獲得報酬,且對原告及其關聯公司負有保密及競業禁止的義務。
樂嘉娛公司訴稱,自2015年年底起,原告及其關聯公司開始策劃跨界形式的喜劇綜藝節目《歡樂大咖秀》,辛唯嘉、蘇雷靜分別擔當該節目的製片人、編劇,參與節目製作。
2016年2月之前,原告已形成《歡樂大咖秀》的正式節目方案。原告與浙江廣電集團達成合作意向後,於2016年3月24日在浙江衛視春季推廣會中發布該節目方案。
2016年7月11日,原告與浙江廣電集團在完成了《歡樂大咖秀》前期策劃、招商後,雙方簽訂正式合作協議,並於2016年第三季度在浙江衛視黃金檔正式播出,播出後的節目名稱為《喜劇總動員》。
歡樂嘉娛公司訴稱,該案被告之一北京千秋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謀取商業利益,與原告的關聯公司歡樂智造的董事辛唯嘉、蘇雷靜合謀設立同業公司,並向千秋歲公司秘密傳送原告及關聯公司的大量重要商業文件,共同磋商《跨界喜劇王》運營事宜。蘇雷靜違反了與原告簽訂的競業禁止義務,擔任《跨界喜劇王》節目的總策劃,並實際參與了該節目的製作、推介。
歡樂嘉娛公司認為,千秋歲公司作為《跨界喜劇王》節目的製片公司及聯合出品方,與原告均為相同競爭市場主體,其在明知辛唯嘉、蘇雷靜身份的情況下,仍與二人合謀從事喜劇綜藝節目的同類競爭業務,並利用二人所獲信息、技術等資源,製作一檔與《喜劇總動員》相同模式的《跨界喜劇王》節目,並自2016年9月3日起在北京衛視播出。
《跨界喜劇王》
千秋歲公司與辛唯嘉、蘇雷靜的上述行為不公正的利用了原告已形成的商業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歡樂嘉娛公司據此發出了三大請求。
法院判令被告千秋歲公司立即停止製作、播出《跨界喜劇王》節目;
判令各被告在北京衛視、《法制日報》、新浪網、騰訊網首頁連續三個月發布致歉聲明,消除影響;
判令被告千秋歲公司賠償原告調查費用50萬元及損失450萬元,辛唯嘉、蘇雷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辛唯嘉回應:競業禁止合同有問題,模式並不相同
針對此事,娛樂資本論也在第一時間致電辛唯嘉,對於歡樂傳媒的整個訴訟,辛唯嘉認為:
1、競業禁止合同有問題
當時,我成為了歡樂傳媒的子公司的合伙人,並簽署了競業禁止,但當時合同中籤得公司是東陽歡樂智造,並不是最後成立的公司北京歡樂智造,在我方律師看來,這是無效的合同。
2、不存在泄密
蘇雷靜完全沒有參與《喜劇總動員》,不存在公司機密被泄露的問題。我雖然參與《喜劇總動員》這檔節目的前期研發,但《喜劇總動員》和《跨界喜劇王》完全是兩個不同的節目,
3、不存在抄襲
《喜劇總動員》和《跨界喜劇王》雖然都是跨界藝人表演喜劇的模式,但《喜劇總動員》裡面都是演員跨界,而《跨界喜劇王》除了演員,還有歌手、體育明星等跨界人才。
《喜劇總動員》是3場初賽進1個到總決賽的賽制,而《跨界喜劇王》是2場初賽進1個到總決賽的賽制,而且整個這個賽制全世界起碼有100多個模式與此相似。
如何保護模式節目類的知識產權?
據專註於知識產權領域的「知產力」了解,對於該案專業人士認為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其一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是通過著作權法還是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再者,該案中涉及的競業禁止與商業秘密保護該如何認定。
對此,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江鋒濤律師分析認為:
要證明該主張,則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首先能夠證明存在前述電視節目模式相關的商業秘密:主要有秘密性,即商業秘密必須處於秘密狀態下,不可能通過公開的渠道所獲悉,而如果該電視節目已通過公共渠道播出,則商業秘密的證明存在一定的困難;還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實在的使用價值;再就是保密性,權利人需要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等,同時協議中應當對需要進行保護的商業秘密進行明確的約定。
2、其次能夠證明確實存在離職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
3、最後則是涉嫌侵權方的電視節目與源電視節目存在實質相同或者近似。而如果從商業秘密的角度出發,則需要考慮商業秘密信息在涉嫌侵權方電視節目中的使用程度。
作為一檔憑藉創業立足的產業,中國綜藝在模式版權這一塊的保護一直比較薄弱。無論歡樂傳媒或辛唯嘉說的是否有理,在普通老百姓看來,類似的節目確實一直層出不窮。
對一直在關注綜藝圈的小娛而言,不得不嘆息,幾乎所有門類的綜藝都有著蜜汁相似的發展軌跡:先是「從一個連廣告都沒有、裸奔的業界笑話」,經歷過低迷期、市場培育期之後,再由《歡樂喜劇人》迎來了一個巨大的轉折點。
有人說如今的《喜劇總動員》、《跨界喜劇王》、《今夜百樂門》或許已經達到了頂峰期。一如最熱鬧時期的歌唱類、戶外真人秀類節目,高潮過去,會進入平淡期或疲軟期。有人直言,在中國綜藝節目活不過五六季,這是否意味著,喜劇節目已經到達天花板?
《今夜百樂門》
實際上,資本仍在不停的圍獵喜劇類節目,以及喜劇類節目背後的演員、編劇資源:前有賈玲和編劇孫集斌的大碗娛樂獲得北京文化1000萬的注資,後有王思聰投資的笑果文化……
據小娛從業內了解到的信息是,辛唯嘉其實是編劇出身後轉行為製片人的,而他和蘇雷靜從歡樂傳媒離職後,更是帶走了多達30多名編劇的資源。目前這個團隊,也是相當被市場所看好。
不少業內人士告訴娛樂資本論:作為最晚離開歡樂傳媒的副總,辛唯嘉對歡樂傳媒的打擊其實是最致命的:一方面是編劇資源,一方面是快速和北京衛視的合作,「都是上億的喜劇類項目,完全對歡樂傳媒在衛視的競爭構成了威脅。」
而在和娛樂資本論的聊天過程中,董朝輝也一直在強調:
「這個行業裡面,最有價值的是資源。想在這個市場要有核心競爭力,需要花三年或者是五年」;
「我們這個行業最害怕什麼啊,最害怕就是三天窮,兩天富。我想要一個持續的,有效的商業模式,把這個行業內的核心資源拿到手裡。」
當核心資源遇到了人性,可以想見,類似於這樣前東家告前員工的案例,絕不會在綜藝圈消失。
本文首發:娛樂資本論(yuleziben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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