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使用暴力搶要少量財物的行為是否屬於搶劫罪

未成年人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情簡介:2006年4月25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劉某、黃某(均為未成年人)在路經天馬網吧附近路段時,看見被害人林某騎一輛恆馳牌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54元)途經該處,遂起意搶走林某的自行車。隨後,黃某上前將林某攔停,並叫其下車。林某被攔後沒有立即下車,劉某遂上前用腳踢了林某的大腿一下。緊接著黃某上前抓住林某的書包,將林某拖倒在地,然後將林的自行車搶過手。林某爬起後,抓住自行車車頭不讓對方離開。正當劉某、黃某企圖再打林某時,即被巡邏路經該地的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後,贓車被發還給林某。林某被搶後不敢正常到校學習。

法院裁判及法理分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黃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黃某以強凌弱,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黃某犯搶劫罪罪名不當。被告人劉某、黃某尋釁滋事作案未遂,且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於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潮湘刑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二、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抗訴提出:一、被告人劉某、黃某事先共謀搶劫作案,後攔停被害人自行車,用腳踢其大腿並抓緊被害人的書包將其拖倒在地,將自行車搶走。兩被告人在主觀上非法佔有故意明確,客觀上採取暴力手段劫物,符合搶劫罪的主、客觀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能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二、搶劫罪的起點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兩被告人拘役六個月,定性的不當導致量刑畸輕。

    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某、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合夥採用輕微暴力強搶未成年人少量財物,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學習,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審被告人劉某、黃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抗訴機關抗訴稱原審被告人劉某、黃某的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能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量刑畸輕的意見,經查,原審被告人劉某、黃某在作案時雖然使用了暴力,但其行為的暴力程度輕微,所強搶的財物的數額不大,其行為給被害人林某所造成的精神壓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卻遠遠超過被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鑒於劉某、黃某採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對於社會秩序的侵害要大於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因此其行為更加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結合本案案情,對劉某、黃某的行為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由於劉某、黃某的強搶行為已造成了被害人林某心理上的恐懼,導致了林某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的危害後果,嚴重地擾亂了教學秩序和社會秩序,因此對其二人的行為應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原審判決認定劉某、黃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定性正確,量刑適當,故對上述抗訴意見不予支持。

    原審被告人劉某辯稱其行為不是搶劫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稱原審被告人劉某未將被害人的自行車搶走,屬於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查,原審被告人劉某夥同黃某強搶他人財物,並已造成被害人林某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的嚴重後果,因此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既遂,故該意見不予採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原審被告人黃某辯稱是劉某叫其拉住被害人的,劉某想幹什麼其不知道的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稱原審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當,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推薦閱讀:

你與性侵一隻山羊之間的距離
這部殺人販毒的監獄片,夠燃夠爽!
為什麼家暴傷害致死(董珊珊)和被家暴殺夫(李彥)判決差異如此之大?
怎樣看待台灣虐貓學生法庭被慘打?
女生面對男生的暴力時該如何應對?

TAG: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