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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遠: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出自《商君書·算地》。這句話是中國古人對法律與國家治理關係的典型認識,表明善察風俗人心之變是立法圖治的基礎或前提。這句話的主要含義至少應從兩個方面去理解:

  首先,「立法」應當「觀俗」。這實際上是強調立法的社會基礎,即對民情風俗的理解和尊重。《商君書》是從人性論出發提煉出這一立法原則的。正因為人性趨利,謂如「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獲取物質或非物質生活資料往往是人類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在此意義上「觀俗立法」可謂實事求是,是對百姓合理生活利益的尊重。如果忽視了這一點而「不觀時俗」,立法將空洞無物而毫無社會根基,「則其法立而民亂」,所立之法也終將難以施行。

  中國曆來都有要不要「法先王」的問題,即守成與變革的問題。識者多認同應借鑒前人立法精神但不宜墨守成規,如《呂氏春秋·察今》所言「法其所以為法」。所謂「世易時移,變法宜矣」,是說立法須因時損益,「時俗」正是所因之「時」的重要方面。習慣或民俗也是法學理論意義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泛而言之可以理解為國情的重要方面。抽其具象,「觀俗立法」強調立法應與不同時期具體國情相適應,國情正是立法須臾不可脫離的大環境。正因如此,上世紀初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和30年代制定《中華民國民法》之前都曾進行大規模的民事習慣調查。我國當前要制定出既符合一般法理又突出民族性的民法典也離不開這種工作。

  其次,「觀俗立法」是成就「治」世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這是立足現實對題述古語的拓展理解。《商君書》所稱「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體現了戰國中期以來「法家」對以法治理的重視,尤其強調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現實,其積極意義自不待言。然而寄希望「一斷於法」而成就治世未免過於理想,即便功成一時也難策久安,歷史已然證明。即便在法律工具主義色彩日益淡化或趨向隱蔽的當下,在表述上用「依法治理」取代了「以法治理」,也並不意味著「法治」可以包打天下,而是治理理念由權威至上向規則至上變遷的一個階段。時下在治國方略層面強調「法治」與「德治」並舉,一定意義上是中國數千年「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法政文化在當代的繼續沉澱。如《禮記·樂記》所謂「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治道」隆盛方有望達到古人所謂的「天下平」。按明人呂坤的說法,「世間千種人,萬般物,百樣事,各有分量,各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無一毫拂戾不安之意,這便是太平」。要臻於此境,單憑「法治」恐不足恃,只靠立法更顯單薄。在此意義上,「觀俗立法」所強調的正是對輔以市場規則以外道德人心的重拾。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從強調立法應尊重民眾生活習慣和符合人性的生活利益訴求的角度看,無疑具有務實醒心的一面。然而,也要看到中國問題的複雜性,法治建設越不易,越更要無問西東擇善而從,非惟中華傳統法政文化需要深入挖掘和返本開新,也要以開放包容的心態吸收其他文明中足以借鑒的治理之道。

  【來源:《光明日報》;作者:陳子遠,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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