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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香港政改】香港政改問題的「前世今生」

香港政改問題的「前世今生」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政改問題日漸升溫,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大熱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近幾年來香港政改問題頻頻成為熱門話題,特別是去年的「佔中」事件這一持續數月的街頭政治運動,為香港政改問題吸引了足夠多的關注。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香港特區政府今年4月下旬公布的政改方案即將在年中進行表決,最終表決的結果將決定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香港地區的政治架構,香港各方甚是看重,內地學界對此也是頗多關注。那麼,香港政改究竟何以成為一個爭議巨大的問題?有關這一問題的來龍去脈到底是什麼樣的?本文試圖通過對上述問題的解答,來對香港政改問題進行一個整體的觀察。1、香港回歸之前的政改問題梳理香港政改問題著眼於一個「改」字,其問題的最終指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雖然當前行政長官的選舉問題受到的公眾關注度更高,但立法會選舉問題同樣重要,從長遠來看甚至更加重要。當然相應地,有關立法會選舉問題的爭議也更大、更複雜,箇中原因我們將在後文述及。雖然香港政改問題近年來的關注度很高,但這一問題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而是隨著歷史的進程逐漸地發展成為一個複雜的政治議題。要想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就必須對它的「前世今生」有一個詳細的了解。歷史上,英國實現對香港的殖民統治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香港島(1840年割讓)、九龍(1860年割讓)和新界(1898年租借99年)。為了對上述三個地區進行合法統治,英國政府先後發布了《香港殖民地憲章》《九龍敕令》和《新界敕令》作為法律依據。而英國對香港地區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力架構等內容的規定,則主要見於1917年頒布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這兩個法律文件。根據這兩個文件的規定,香港地區的最高統治者為香港總督,作為英王的全權代表,其同時享有香港地區的最高行政權和立法權。總督職位之外,香港地區還設有行政局和立法局,但當時這兩個部門的功能定位僅僅是總督的高級諮詢機構,並無實權,這兩個部門的主席也都是由香港總督兼任。在產生辦法上,香港總督一職並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即外交大臣)提名之後,由英王進行任命,隸屬於聯邦及外交大臣之下[1]。相應地,行政局與立法局的成員也都並非選舉產生,而是由高級行政官員擔任或者由香港總督委任。在權力運行上,香港總督高度集權,其不僅總攬行政和立法大權,有權會同行政局制定香港地區的一切重要決策,還有權委任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法官,同時還兼任英國駐港部隊的總司令。這一時期的香港政府權力架構體現出了鮮明的行政主導色彩,是一種高度集權的獨裁體制,這一體制一直持續到了上世紀80年代。1982年,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正式開始,英國政府在談判中一直謀求在1997年之後能夠繼續管理香港事務,即所謂的「以主權換治權」,但這一主張遭到了中國政府的拒絕。1984年5月31日,中國政府在第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對港政策「五十年不變」等內容。見事已不可為,英國政府遂轉變策略,開始在香港地區推行政制改革。1984年7月18日,港英政府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正式提出要在香港地區建立代議政制,這被視為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制改革的開始。同年11月21日,即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正式簽字前的一個月,港英政府又發表了《代議政制白皮書》,宣布將於1985年進行香港立法局部分議員的間接選舉。1985年5月27日,中英聯合聲明正式換文生效,香港進入了持續12年的「過渡時期」,也正是在這12年的時間裡,香港地區的政治體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基本法起草和立法局選舉等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上,中英兩國進行了多輪政治博弈。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開始。9月26日,香港舉行了立法局的首次間接選舉,部分議員由委任改為民選。10月,《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正式通過,立法局的權力大大增加,地位得到提高。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式通過。1991年9月15日,香港立法局的選舉中首次引入了18個直選議席,占立法局議員總數的30%。關於立法局直選議席數量多少的重要性,前中國外交部長錢其琛在其回憶錄中曾有過詳細的說明。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英國政府曾向中國政府極力推薦過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中國政府也認為這一體制有利於保持香港地區的穩定和繁榮。同時,中英兩國也都贊同在香港推行民主制,立法機構的議員最終全部經普選產生;但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民主制的發展應該循序漸進。因此,基本法的有關內容就是按照行政主導和循序漸進這兩個主要的原則擬定的。但是,1989年之後,英國政府突然改變了主意,要求大大加快香港地區政制改革的步伐,其最主要的主張就是要急速增加立法局直選議員的比例。在1991年立法局首次直選之前,中英兩國曾就首次直選的議席數量問題進行了反覆的溝通。對直選議席數量的安排,其實質就是對香港回歸後政治體制主導權的爭奪。英國政府在過渡時期加快香港政制的改革進程,將香港地區的政制由行政主導在短時間內改為立法主導,其目的就在於想在基本法頒布之前造成既成事實,以影響基本法對香港未來政制的安排[2]。與英國政府急於加快政制改革進程不同的是,這一時期的港英政府對政制改革的基本立場是求穩為主。因此,英國政府認為時任香港總督衛奕信(David Clive Wilson)的政治立場軟弱,於1991年12月31日提前宣布其不再留任總督一職,但卻沒有公布相應的繼任人選。1992年7月9日,最後一任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正式宣誓就職。與前幾任香港總督麥理浩(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尤德(Edward Youde)、衛奕信等人出身英國外交部不同,彭定康出身英國下議院,是英國政壇的保守主義者,對華態度強硬。1992年10月7日,彭定康在香港立法局做了其上任後的第一次施政報告,公布了一份「政改方案」,一時間掀起了軒然大波。該政改方案主要與1994年區域組織選舉和1995年立法局選舉有關,主要內容有:香港總督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將行政局與立法局分開,立法局由諮詢機構變為實權機構;行政局去政黨化,有政黨背景人士不得入局;立法局直選議員及變相直選議員由18名增加到40名,占議員總數67%;增加選舉時的功能組別[3],改組別投票為個人投票,即一人一票;選民年齡由21歲降到18歲,大幅增加參加直選的選民人數,等等。彭定康的「政改方案」雖然是以「擴大香港民主」的名義制定的,但是其文件精神卻與中英聯合聲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之間形成了衝突。後兩個法律文件對香港政制的基本安排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以此實現回歸前後香港社會、政治、經濟的平穩過渡。基於這一安排,中國政府還特許港英政府最後一屆立法局,只要其組成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其議員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的,經過確認都可以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然而,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改變了立法局議員的選舉方式,使得中國政府必須在前後政治體制不同的情況下重新考慮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彭定康發表政改方案的日期是10月7日,兩周後的10月22日,彭定康才到訪北京,其意在以既成事實來使中國政府以他的方案為基礎修正過渡時期的制度安排。對此,中國政府的立場是:1994/1995年度的選舉安排直接關係到香港地區的平穩過渡,應當由中英雙方討論達成一致後再行公布,而不應由彭定康單方面公布方案。之後,中國政府派出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的魯平與彭定康進行會晤,但雙方分歧過大,會晤最終不歡而散。在隨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魯平直斥彭定康是香港歷史的「千古罪人」,破壞了回歸前後香港政治體制的平穩銜接和過渡。為了消除彭定康政改方案的影響,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通過了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預備工作機構的決定,決定在香港政制銜接的問題上「另起爐灶」。由於中國政府對彭定康政改方案的堅決拒絕的態度,英國政府決定就政改方案同中國政府進行談判。從1993年4月至11月間,雙方先後進行了17輪外交談判,但最終談判破裂,沒有達成任何有效協議。1994年2月和6月,彭定康政改方案陸續交由香港立法局通過。中國政府則針鋒相對,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議:港英政府最後一屆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等機構將於1997年6月30日終止。中英雙方在這場談判中的分道揚鑣,最終深刻改變了香港地區政治體制的後續發展,其影響一直綿延到今天。由於無法實現直接過渡,因此關於香港回歸時的許多工作,特別是立法工作必須提前做好,而特區第一屆立法會又不可能在回歸之前就成立。於是,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3月,香港特區籌委會決定成立特區臨時立法會,其任務是完成回歸時一些必要的立法工作,待香港正式回歸之後再開始執行特區立法機構的職能。1996年11月2日,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在北京產生。12月11日,推選委員會在香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59歲的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12月16日,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董建華為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香港回歸後關於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初步安排塵埃落定。至此,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回歸前後的政制銜接問題上的交鋒便告一段落。當我們回過頭來仔細梳理這一歷史時期的各種事件就會發現,香港政改問題發展到今天是有著深刻而複雜的歷史、政治原因的。當前的政改問題雖然更多地將目光集中在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上,但是更重要、更深層次的分歧卻是在香港立法會的產生上,而這一分歧早在上世紀80年代便已經初見端倪了。英國政府在當時對香港政制改革進行的一些安排,其用意並不難看出——通過擴大立法機構的權力、民選立法機構和政府公務員本地化等改革措施,使香港政制從行政主導轉變為立法主導,從而提高香港地區的自治程度,並最終成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4]。以此來抵消回歸後中國政府對香港地區事務的影響,進而保持英國在香港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存在。即便如此,英國政府一開始的安排仍然是較為溫和的,但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受東歐劇變和蘇聯解體的影響,英國政府對中國的前景和發展趨勢判斷錯誤,認為應當加快香港地區政制改革的步伐,但這一激進的做法受到了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最終雙方分道揚鑣,不歡而散,並為今天香港地區的政改困局埋下了種子。2、香港回歸之後的政改問題梳理1997年7月1日,香港順利回歸祖國,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同日,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香港的政制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香港政府權力結構的最大轉變,是由原來以香港總督為中心的縱向權力結構轉變為特區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主體互不隸屬的平行權力關係結構[5]。但根據前文所述,香港殖民統治時期的行政主導特點在香港基本法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各方的共同肯定,在循序漸進的原則下、尊重香港歷史的基礎上,儘管特區政府已經建立起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式權力結構,但實質上仍然帶有比較鮮明的行政主導的特點。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地位都要高於另外兩個權力主體,有關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因此受到了極大的關注。我們再來看看香港基本法是如何規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該規定確立了特區行政長官「委員會提名+公眾普選」的目標模式,但由於只是原則性規定,因此該條又增加了第3款:「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選舉委員會提名+選舉委員會選舉」模式,但同時規定這一選舉模式只持續到2007年,「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因此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革而言,2007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時間節點。然而在2007年之前,香港社會發生了幾個重要事件,對2007年這一政改時間節點產生了深遠影響。第一個重要事件是所謂的「23條立法」事件,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由於基本法在香港地區屬於憲法性法律,因此第23條的實施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來實現。然而香港一部分黨派和民眾認為,基本法第23條的某些詞語過於模糊、泛政治化,如果立法就有可能會影響香港的自由和人權,影響傳媒和言論自由,因此極力反對將23條的規定立法化。當特區政府計劃於2003年7月9日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即23條立法)草案提交立法會表決時,7月1日,約50萬人走上街頭進行遊行示威,反對23條立法化。迫於壓力,特區政府最終主動撤回了立法草案,並將其擱置起來,直到今天仍未有通過立法的跡象。「23條立法」的失敗和擱置,使得香港作為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內行使對國家的責任問題突出起來。它反映出了在回歸六年之後,香港社會仍有一部分人對中央政府抱有極大的不信任感,這種不信任感通過此次遊行示威集中地釋放了出來,加深了香港社會和大陸之間的隔閡。這一時期的第二個重要事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內容的釋法活動。2003年7月1日的遊行示威中,除了反對23條立法之外,一部分民眾還喊出了「雙普選」的遊行口號。所謂「雙普選」,即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體議員都由民眾一人一票選舉出來。基本法附件二雖然規定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但是和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一樣,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同樣只適用到2007年。因此,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和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一道,成為了香港民眾關注的焦點。事實上,「雙普選」的主張與基本法的普選框架,特別是行政長官的選舉規定是相衝突的。因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普選之前必須經過「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程序,「雙普選」口號的支持者們認為,基本法這一規定限制了香港市民的提名權,導致選民只能在「欽定」的候選人中間進行選擇,大大削弱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性。因此,「雙普選」支持者強烈要求在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之前進行普選的政制改革,且認為香港社會有權決定是否進行以及如何進行政制改革。「雙普選」的主張使得香港各界對於基本法兩個附件中的規定出現了理解上的分歧,有鑒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該解釋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1、基本法附件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是指上述三個環節乃是政制改革的必經法律程序。2、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3、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作修改的,仍繼續沿用之前的產生辦法。4、完善基本法關於政改方案啟動程序的規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三個必經法律程序,被人們形象地稱之為政改「三部曲」。此次出台的解釋在「三部曲」前面又新增加了兩個程序,即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進行政改,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進行政改,該規定則被相應地稱為政改「五部曲」。通過此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在香港是否需要政改以及如何政改的問題上,主導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社會。此次釋法活動的結果之一,是使得「雙普選」的支持者們認為中央政府「干預香港自治」、「插手香港事務」,對中央政府的成見進一步加深。這一時期的另一個重要事件,是特區政府作出的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未獲立法會通過。2003年7月1日的遊行過後,香港社會圍繞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特別是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為了回應香港社會關於政制改革問題的種種呼聲,特區政府於2004年1月7日成立了以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為首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負責處理政制改革的各種問題。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約三周之後,也就是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該決定認為香港社會尚未形成廣泛共識,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不實行普選;但可以在基本法規定的產生辦法上,依據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適當修改。在這一背景下,專責小組發表了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與前四份報告書都是關於政制改革問題的諮詢、討論和總結內容不同的是,第五號報告書是關於2007/2008年度選舉的一整套方案,對當時基本法兩個附件規定的產生辦法進行了適當修改。專責小組意在通過這份報告書,在現有的框架內尋求一個既能提高香港政制的民主性、又能最大限度平衡各方政治主張的選舉方案。相比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第五號報告書的選舉方案擴大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成分,得到了香港半數以上市民的認可。然而,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普選,「雙普選」在立法會中的支持者(部分泛民派[6]議員)轉而以不通過第五號報告書為要挾,要求特區政府公布實現普選的時間表,並增加了取消區議會委任制、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民基礎等政治條件。儘管特區政府作出了一定的讓步,但由於未達到泛民派議員的要求,2005年12月21日深夜,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在立法會以34票贊成、24票反對、1票棄權,未獲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被否決。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第一次在立法會未獲通過,這一結果讓包括特區政府在內的各方大失所望,泛民派議員在公眾中的支持度也大幅下跌。上述「23條立法」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活動、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未獲通過三件事,與這一時期的其他事件一道,不僅使得泛民派2007年行政長官、2008年立法會「雙普選」的目標沒能實現,而且連特區政府在已有方案基礎上的改良方案也被迫「流產」。作為結果,2007/2008年度的選舉安排並未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而是「原地踏步」地繼續沿用之前的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在這之後,「雙普選」的支持者們(以青年為代表的部分民眾)口號和行動越發激進,特區政府及其支持者們(建制派[7]議員)則漸趨保守,而中央政府在對待香港政制改革的問題上也越來越慎重。2007/2008年度選舉安排最終確定之後,包括特區政府、各派政黨以及民眾又將目光投向了2012年度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2007年7月11日,特區政府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這是香港回歸之後特區政府發表的首份綠皮書。該綠皮書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方式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就這兩個問題公開向社會徵詢意見。隨後,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就此番政改諮詢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報告(首部曲)。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該決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2012年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仍然不實行普選,但是具體的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次部曲)。2、提出香港普選時間表。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普選,行政長官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也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即如果一切順利的話,立法會最快可於2020年換屆時實現普選)。3、進一步明確和強調政改程序「五部曲」,強化中央政府對香港政改進程的控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政府於2009年11月18日發布了政改諮詢文件徵詢各界意見,並於2010年4月14日正式公布政改方案。方案公布以後,泛民派人士認為公布的方案只是2005年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的翻版,聲言會像2005年那樣再次否決方案。為確保政改方案能在立法會獲得通過,避免2005年舊事重演。5月24日,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副主任李剛同泛民派最大政黨民主黨黨主席等主要人士會面,討論政改的改良方案。6月21日,特區政府宣布接納民主黨提出的區議會功能界別改良方案[8]。這樣,政改方案最終如期在6月25日的立法會表決中以超過三分之二、近八成的票數獲得通過(三部曲)。6月29日,行政長官曾蔭權將政改方案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四部曲)。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超過98%的票數通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五部曲)。至此,政改「五部曲」的法律程序已經全部完成,隨後的2011年區議會選舉、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都是按照新的政改方案進行的,這在香港政改進程中有著重大的意義。2012年度的選舉與前幾次選舉相比發生了一些變化。行政長官選舉方面,選舉委員會[9]人數由800人增加到1200人,其中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就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選舉方面,議員總數由60人增加為70人,新增加的10個議席中,直選議席和功能界別議席各佔5席。詳情見下表:類別議席數量1998年2000年2004年2008年2012年地區直選2024303035功能界別3030303035選舉委員會106000總數6060606070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落下帷幕,下一輪選舉將分別於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和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進行。仿照2004年舊例,2013年10月17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宣布成立以政務司司長為首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正式啟動2016年立法會和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12月4日,專責小組發表諮詢文件,就政改問題徵詢公眾意見。2014年7月15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就此前政改諮詢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報告(首部曲)。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該決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1、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可以進行普選(次部曲),但須嚴格遵循「提名委員會提名+民眾普選」的模式,並由中央政府任命。2、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按照「五部曲」規定進行,具體修改方案未獲立法會通過的,沿用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3、2016年立法會選舉沿用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普選方案也須按照「五部曲」規定進行。然而,與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遇到的境況完全不同,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在香港地區受到了強烈的抵制。由於之前部分人士所主張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符合國際慣例」的提名方式遭到否決,2014年9月26日,一場由少數個人發起、旨在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前後數十萬人參與、持續時間數十天的「佔領中環」運動正式開始了。這場香港回歸以後最大規模的社會運動將香港政改問題、行政長官梁振英以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在國內和國際上都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從性質上看,這場運動直接拋開了立法會、特區政府等合理、合法的政改溝通交流渠道,而是訴諸於「佔領街道」這樣的街頭政治運動的方式,突破了此前香港各個政治派別努力在基本法框架內尋求政治解決的辦法,是一場不折不扣的非法運動。但是此次「佔領中環」運動的參與人數之多、持續時間之長,也從側面反映出了香港社會在政改問題上的分歧之大、共識之難。使得包括中央政府在內的各方在對待香港政改問題時,將無疑會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和措施。2015年1月7日,特區政府再次發表諮詢文件,就政改問題展開為期兩個月的第二輪公眾諮詢。4月22日,特區政府發表了《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正式公布此輪政改方案。按照計劃,政改方案即將於年中6-7月份期間進行立法會表決。若表決通過(三部曲),則2017年普選產生特區行政長官便基本可以確定了;相應地,2020年立法會普選也將儘快提上日程。若政改方案未獲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2017年行政長官勢必將沿用2012年的選舉安排,立法會的普選更是將會再次延後。因此,對於香港各方政治勢力以及關注政改問題的民眾來說,即將於年中舉行的這次立法會表決十分重要;它將極大地影響未來數年時間裡香港地區的政治生態,甚至將永久性地改變香港地區的政治權力架構。我們再回過頭來重新審視一番香港回歸後的政制改革進程,會發現政改問題走到今天這個地步是所有人都不曾想到的。一方面,是香港立法會主要的政治派別(建制派、泛民派)長期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普選的政改方案遲遲無法出台,一再延後;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基於香港社會的平穩發展和國家安全的考量,一步步加強對政改進程的控制。而當各方都努力地在基本法框架內尋求解決辦法時,另一方面,大量有著普選訴求的民眾因為普選方案的一再延遲而一再失望,在少數人的極端思想影響之下,這部分民眾極容易轉向非理性的訴求渠道,採取諸如佔領街道這樣的非法手段。「佔領中環」運動發展成如此大的規模,不光特區政府和建制派沒想到,連一向主張儘快實現普選的泛民派也不曾料想到。因此,即將舉行的年中立法會表決很有可能是香港社會最好的一次解決紛爭的機會了,因為誰也不知道如果政改方案被再次否決而延後的話,未來的數年時間裡香港社會還會出現什麼樣的變數。至於最終的結果到底如何,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1]毛峰:「論香港政治體制中的行政主導」,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2期,第46頁。[2]錢其琛:《外交十記》,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330頁。[3]又稱「功能團體」或「職業代表制」,是一種保護不同群體利益的選舉劃分方式,特定的商會或行業在公職選舉中擁有特別投票權。最早由1984年發表的《代議政制綠皮書》確定,後經過多次修正,1997年香港回歸後改稱為「功能界別」。直至今日,立法會全體議員中由各個界別而非普通選民選舉產生的議員仍然佔到一半的比例(35名)。[4]李瑗:「中英香港政改爭論及其前因後果」,載《黨史研究與教學》1997年第1期,第34頁。[5]張定淮、孟東:「香港特區政治發展的邏輯及未來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載《當代中國政治研究報告》2010年第0期,第265-266頁。[6]即「泛民主派」,泛指支持香港推行民主及雙普選的政治人物及組織,包括溫和民主派(民主黨、民協、公共專業聯盟、公民黨等)和激進民主派(社民連、人民力量)兩個主要派系。政治主張上一般支持香港推行全面民主及普選,要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儘快推行全面普選;部分黨派甚至主張大陸實行「民主」,反對共產黨「一黨專政」。[7]即「親建制派」,同泛民主派一樣是香港地區主要的政治派系,是指擁護及支持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的政黨和人士,反對泛民主派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民主立場,代表香港的保守政治勢力。主要黨派有民建聯、自由黨、新民黨、經民聯、工聯會、勞聯等。[8]此次政改方案新增了10個立法會議席,其中直選議席和功能界別議席各佔5席。民主黨提出的改良方案是讓不屬於現存功能組別的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立法會新增的5席「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候選人則全部來自民選的區議會議員,相當於這5個議席要經過兩次選舉(區議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而第二輪的立法會選舉在性質上相當於一種變相的直選(筆者個人理解)。[9]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所設立的行政長官選舉機構,前身為1996年11月2日成立的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除了選舉歷任特區行政長官之外,香港回歸初期還曾分別於1998年、2000年選出了第一屆立法會的10個議席以及第二屆立法會的6個議席。但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的規定,第三屆及以後立法會選舉時,選舉委員會不再承擔議員選舉職能。隨著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選舉委員會的行政長官選舉職能也將取消,之後將改組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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