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三個思想來源
——訪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李德順
2017年08月01日 16:53:44
來源: 《前線》 作者: 沈聰
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中國政法大學吹響了法治建設攻堅戰的進軍號
本刊記者沈聰(以下簡稱記者):
李教授,您好。近期,習近平總書記到中國政法大學考察,並親切會見了您和其他幾位資深教授。結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發表的重要講話和您的研究領域,就法治建設的理論問題對您做一專訪。
首先,您如何理解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中所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中國政法大學李德順教授(以下簡稱李德順):
習近平總書記到中國政法大學來視察,並發表了情深意長的重要講話。我理解,這裡主要傳遞了兩個方面的重要信息:
一是恰逢五四青年節和中國政法大學65周年校慶,習近平總書記代表黨和人民,充分表達了對我國青年一代成長的親切關注與期待,包括對我國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和殷切指導;
二是一個更重要的信息,就是在黨的十九大召開前夕,習近平總書記的法大之行,旗幟鮮明地表明了黨中央實施「四個全面」戰略的堅強決心。
大家知道,黨的十八大以後,中央決定實施「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這一戰略布局廣闊宏偉、博大精深,在實踐過程中,它的具體步驟和內在邏輯清晰可見,十分簡潔:
首先從全面從嚴治黨開始,在強力反腐的同時,充分發揮黨的「規矩」(即黨內法治)作用,才能抓好領導和骨幹的隊伍,在全國有效地推進和落實全面依法治國;
只有打好了全面依法治國即法治的基礎,才能保證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實展開和持續深入,降低阻力和風險,有效地鞏固並擴大改革成果,使之沿著健康的軌道前進;
只有通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我們才能以嶄新的物質精神文化面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
毫無疑問,無論是「四個全面」的整體實現,還是其中每一個環節的全面實現,都不是一個單打一的、可以一蹴而就的過程,而是需要全黨全國人民一齊上陣,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才能完成的偉大歷史工程。全盤部署是全面考慮,實際步驟卻要一步一個腳印,踏實前行。「四個全面」中的每一環節都是長期的、綜合的戰略部署,更要有精準的實施策略。我覺得,中央這幾年以強力反腐、全面從嚴治黨(包括治軍)為重點切入,逐步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其中「依法治國」是黨的十五大就提出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做出了相關決議,它們都屬於戰略性的決策。
至於什麼時候提為重點工作日程,當然要考慮時機和條件。因此我認為,習近平總書記到法大這個行動,傳遞了一個信號:要把法治建設全面納入工作的重點日程。這是一個重大的信號,可以說是吹響了法治建設攻堅戰的進軍號。
記 者:中國政法大學是我國一所著名高等學府,成立於1952年,以「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為校訓,長期以來為國家培養了大批法治人才。
作為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您認為高校應該怎樣立德樹人,德法兼修,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作出貢獻。
李德順:「立德樹人」是對整個教育事業的普遍要求,「德法兼修」則是對法科教育的特殊要求,是「立德樹人」在政法院校的具體化。
我覺得,從以「立德樹人」為目標這一點來看,我國目前的教育理念還顯得有些混亂,因此效果差距較大。主要的問題,不是要不要、想不想立德樹人,而是在立什麼「德」、樹什麼「人」和怎樣樹立的問題上,還有正本清源、解放思想、確立先進理念的必要。例如在政法院校的專業理念中,法和法律,是否僅僅是一套知識和技術,而不含有深厚的道德和政治底蘊?
尊崇法治,是否意味著可以沒有絲毫政治責任感和道德榮辱感?講政治講道德與講法治之間,在什麼情況下是要區分清楚,不可混淆的,在什麼情況下是互為表裡、彼此不可分離的?這些理念講得不透徹,就會導致教學和研究中出現偏差。比如有的老師總強調「我講的這些與政治無關」,或「法治就不要講道德」;有的老師則相反,告訴學生:「法治是道德墮落的產物」,或「高尚的人不需要法治」,等等。
按照這些理念,就不可能增強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推進依法治國的積極性和建設性。所以我認為,高校,特別是政法院校,要從端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開始,加強法治基礎理論建設,用德法兼修的理論體系和教學方式去立德樹人,培養新型的法治人才。
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抄照搬
記 者: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並指出「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國,需要對我國歷史和傳統文化有深入了解。
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應從歷史和傳統中汲取養分。
您認為,建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要從哪些方面汲取中國傳統法治理論和西方先進法治理論中的營養?
李德順:
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要承認它有三個基本的思想來源:
一個是中國傳統文化裡面的法制思想,如法家的法制思想、儒家禮教中的法制思想等。
我的感覺,法家主要是主「刑」,即「刑治」,還不是完整的法治。
而儒家的「禮教」是以「禮」代「法」,把它那套價值理念變成了禮的規則和程序。
「禮」有些類似於現在的憲法和民法的內容。當然那時候的法都不很完善,用我們現在的眼光看,都還不是法治的「法」,而是人治的「法」。
但首先必須承認我們歷史上確實形成了一個「德主刑輔」的傳統和一個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其中有不少內容對於今天來說仍然是寶貴的資源。
例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思想,實際上是我們現在講的「人民主體論」的一個歷史淵源解釋。
所以說,歷史不可虛無。從傳統文化中吸收積極的東西,讓它成為法治建設的助力而不是阻力,這是我們現在理所當然、義不容辭的歷史任務。沒有這一點,就不能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第二個是西方的法治理論和實踐經驗。
西方有些國家在法治方面有很多歷史經驗。有些是我們已經吸收了的,還有些是應該吸收的。但西方並非只有一種模式,也並非沒有問題,如「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也都有自己歷史性和地方性的特色。
因此,不管怎麼吸收,「別人的肉貼不到自己身上」,你想把人家的法條簡單搬過來,就會行不通。
在這個問題上,所謂「法治化就是西方化」的說法,顯然是一種最淺薄的偏見。
總之,無論對於中國古代的還是外國引進的法文化資源,真實的「汲取」都是一個以我為主,批判地分析、轉化和揚棄的過程,都不應該以照抄照搬的方式簡單地對待處理。
第三個是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進程中即當代中國人自己在實踐中用血和汗積累起來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是我們「自己」當下的現實。這個才是我們更應該重視和依靠的思想資源。
從理論上正本清源,恢復馬克思法學理論的本來面目
記 者:
您認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及其中國化進程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重要的學術資源。那麼,請對馬克思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做一解讀。
李德順:我們知道,有人還對「馬克思有沒有說過法治,馬克思主義是否主張法治」有所疑問。我覺得我們不應該停留於尋章摘句地摳字眼,只要回到歷史實踐經驗面前,這個疑問就已毫無必要。我從哲學的高度理解馬克思主義的整體精神,是主張人的解放、民主,最後必定走向法治,而不是人治。
人們對馬克思主義的偏見和誤解,與前蘇聯時期宣揚的「維辛斯基法學」的負面影響有關。維辛斯基法學可以叫作 「階級主義法學」。
它片面強調「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現象」
「法與階級共存亡」,法是「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
「階級鬥爭或階級統治的工具」「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等等。其根本錯誤,在於把「(政治)國家」與「法」混淆和等同起來。
恩格斯和列寧原本講「國家」是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的標誌就是文官系統、監獄、警察等,因此是階級統治的暴力工具,並將隨著階級一起消亡。
但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應是人的社會行為必備規律」,
法律本身「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
所以馬克思主義從不否認,在沒有階級和國家的情況下,如原始氏族時代和消滅了階級之後的共產主義時代,人們的公共生活也要有相應的規則、規範,即廣義的法。比如原始部落中,男人怎樣打獵,女人怎樣種地帶孩子,打獵之前要進行什麼儀式,打來的獵物怎麼分配等等,都有規則。這些基本的規則、章法就是人類在生活實踐中最初形成的法,其中有些是要用強力維持的,犯了規要被處罰,甚至可能被殺頭。
恩格斯也設想過:「到了高度發達的共產主義社會,人們的爭端將通過仲裁法庭來調節。」總之,這些狀態下的法律規則,並不以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存在為前提。
理解法首先需要回到理解人的問題上來,必須把人的社會存在和社會關係作為著眼點和出發點。法和法律的階級性,是法的屬人性、主體性在有階級和階級鬥爭這一歷史階段的表現。
因此,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是:
在階級社會,階級國家的法是階級的意志;如果是在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主體的國家,法就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這正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科學理論基礎和精神實質。
而那種把馬克思主義包括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思想,統統納入階級鬥爭的解釋,顯然是對馬克思主義原則的嚴重誤解或歪曲。
如今,我們已經通過政治上的撥亂反正、理論上的正本清源,開始回歸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軌道上來。歷史經驗已經證明,專制是人治的特徵,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所以說,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不僅有深刻的歷史基礎和迫切的現實必要性,而且有更加廣闊的思想空間和思想資源。認真做好中央交給我們的這項工作,將是中國政法大學乃至全國法學界、整個社科界的光榮歷史任務。我們一定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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