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也許在問毒品犯罪辯護和其他刑事辯護存在著哪些不同,這是我一直以來在思考的問題,這使得我們很多律師在辦理毒品案件中不得法,掌握不了要領,原因就是對毒品犯罪與其它的刑事犯罪之間的差異沒有充分的了解,以至於不能達到有效的辯護。我認為毒品犯罪辯護與其他刑事辯護不同點主要有幾下幾點: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
第一點:犯罪現場難識別。大部分毒品犯罪都沒有犯罪現場,最多的也只有抓獲現場,當然這裡不包括製造毒品犯罪,即便是製造毒品罪,它的辯護方法仍然是不同於其他罪名的辯護。因為如今高科技發展到今天,製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原料,所掌握的科學知識和技術,以及制毒的方法都是辯護人、偵查機關難以想像的。
偵查機關到第一現場搜查,知道某種毒品的前體物,而這通常又不被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名錄所列管,也不是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里所列管,它只是普通的一個普通的化學原料或化學試劑。而第二現場就把沒有被列管的物品,會進一步的氧化或者催化,有可能才能轉化為毒品的前體物,或者是前體物的前體物,實際上這就是制毒現場偵察,但是偵查機關沒有辦法就通過常用手段來判斷這是否製造毒品犯罪現場,所以製造毒品犯罪的現場是非常隱蔽的,偵查機關是難識別的。
我們再看其它的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說涉及到第三百四十七條到三百五十六條,這裡所涉及罪名的行為,偵查機關也是很難從現場去掌握。由於這種沒有現場這種特殊情況使得偵查機關在固定證據的時候或者在破獲案件的時候,難度是非常大的。
第二點:證據的數量就相對比較小。由於沒有犯罪現場這種特殊情況,那麼必然會導致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量相對比較小。雖然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法領域不講證據的優勢,而是講證據的確實充分,但是在毒品犯罪領域卻不一樣,由於是沒有犯罪現場,所以難以被公安機關固定和掌握,導致證據的數量就相對比較小。
第三點:難以滿足證據裁判原則。由於證據量比較小,司法機關對此類的犯罪的證據的證明標準,或者說在司法慣例中,很難與刑事訴訟法五十三條所確定的證據裁判規則和證據裁判原則契合。由於證據量比較少,那麼必然會導致案件的證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比如說涉及到犯罪構成要件所需要的證據,就難以滿足證據裁判規則和證據裁判原則。
第四點:偵查機關單位難以完善證據體系。毒品犯罪的犯罪行為隱蔽性較強,對案件的來源難以確定。而破獲其他普通案件,案件的來源非常明確的,對它偵查的時候,需要從哪個方向確定偵查計劃是較容易控制的,同時,偵查機關可預判性的東西是非常多的。比如說殺人案件、盜竊案件,儘管它們的偵察有難度,但案件的來源是可預判的,案件的破獲情況也是可預期的。可毒品犯罪案件中卻不一樣,由於案件來源隱蔽性強,公安機關很難掌握,哪個地方進行交易?交易之前是如何策劃?毒資是如何交付?通過什麼方式交付?作為偵查機關在預先是很難做到預判,即便掌握了案件的來源,也很難確定人贓並獲,所以偵查機關單位是難以完善證據體系。
第五點:通過以人去找物的偵查思維破獲毒品案件。普通的其他刑事犯罪是以物去找人,可以通過現場遺留的物證。比如說毛髮、皮屑、足跡,甚至是氣味,都可能是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一個金鑰匙,打開這個案件的核心環節,進而破獲案件,使得案件從證據上事實上加以固定和確定。而毒品犯罪案件則是先固定行為人,才知道行為人可能會在哪個時間在哪個地點去實施犯罪,然後具體運用不同的偵查計划去破壞案件,使得案件的最終完成偵查。
基於以上典型的毒品犯罪的特點,我們知道公安機關在偵查方法、偵查思維、以及偵查程序,與其它普通刑事犯罪是不同的。辯護人掌握上述所說的特點和差異,再去找辯護點,可能就方便很多,如果僅僅靠翻閱案卷就想找辯點,使辯護有效化,我認為這是一種虛化的行為,很難做到實效。
二、公安機關偵查毒品案件的策略或方法。
由於案件隱蔽性強的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在對案件來源的掌握,就需要情報這種特殊的方法,否則的話很難大量的去打擊破獲數量大、影響力比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據我了解,在職務犯罪中也被有辦案單位大量使用情報,大家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就要有意識積極的去摸索,可能對擴大刑辯律師的視野能起到一個很好的幫助。
偵查人員可通過特情引誘或者說誘惑偵查。對此,我把誘惑偵查歸類為兩類:犯意引誘和行為引誘。
1、犯意引誘就是行為沒有犯罪的意圖,特情在特定的情況下唆使行為人,使其產生犯意進而實施了犯罪行為;
2、行為引誘、數量引誘、機會引誘,均是通過行為對已有犯意的犯罪嫌疑人行為上的引誘。其中特情是公安機關預防犯罪或者預防毒品犯罪的一種常態化的工作,是從吸毒人員里進行內部偵查,也有警方直接作為特情打入內部,還有為公安機關工作的不吸毒人員,其本身不具備警察身份,還能為警察破案並未查獲案件提供情報,但更多常態化的情報來源於吸毒人員。
3、秘密偵查,比如說對涉毒人員的跟蹤、監聽、監視、蹲坑以及打進內部的卧底。秘密偵查如要轉化為法律術語,稱為控制下交付的行為。而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都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到一百五十二條所確定的秘密偵查措施,它們既有交叉又有分離,控制下交付分為是對人的控制上和對物的控制上,對人的控制上一般都是監聽、監視來進行偵查;對物的控制上,主要是對郵件進行控制,只要知道毒品或者毒資已經郵寄,對郵件進行監控使得所有涉毒人員的行為軌跡都在警方視野之內,對運輸毒品的工具以及車輛進行全程監控。
4、金融系統的監控,只要行為人的信息錄入銀行系統,信息會通過介面接入到公安信息情報系統,或者接入到海關緝私的情報系統,還有可能進入到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的系統之內,如國外的資金就會在總參的二部和三部在掌握。所以說行為人的銀行卡被掌握的情況,會通過偵查部門常態化的搜尋發現,若資金流轉情況突然發生異常狀態,偵查部門的預警系統會亮紅燈,確定了偵查目標,就確定了下一步的偵查計劃。
5、公開查緝,是每個區域都有武警、警察還有交警聯合查過往車輛,這種調查隨意性比較強。
上述內容對於我們律師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帶來何種啟發?比如誘惑偵查,我們能夠識別是犯意引誘,在進行定性辯護的時候是做無罪辯護的,量刑辯護是從輕辯護的。最高法院的相關指導的案例里也對誘惑偵查如何量刑作了規定,所以這個可以成為在辦理毒品案件中的一辯點。所以說誘惑偵查要掌握,要對他要有一個初步了解,如何識別來進行掌握那這個是律師下一步的工作,如果你能掌握好,比如說查看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說明或者說其他情況說明,你能對證據的進行組合識別來判斷它是否誘惑偵查,即便不能識別是誘惑偵查,但是通過我們剛才所說的一些證據,來表明並不排除有誘惑偵查,你有詳實可靠的論證的話,在辯護的時候,通過卷宗裡面顯示的東西,通過詳細論證,使得你多了一條線索,一個細節。
若這個案件不排除有誘惑偵查的話,這個時候不管是犯意引誘還是行為引誘,就成了死刑辯護的時候最有效的工具,比如說控制下交付,通過相關的一些客觀證據、書證、或者通過其他的一些言詞證據能夠表明他是控制下交付的,這種情況表明,第一個,毒品不能流向社會,不能產生現實性的危害或者危險,社會危害性相當小是一個辯點,如果能從這裡找到更加詳實有利的依據,比如說立案之前就採取了這樣的措施的時候,那麼可能相關的證據,在證據辯護的時候可能就認為這證據的取得、證據的來源就不合法。那這時候證據來源如果不合法,這樣的案件又不能說他是無罪?這個時候會使得的證據證明標準降低,當然了也成了辯訴交易談判的機會。此時發現一個問題,偵查人員可能對特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刑事犯罪並沒有掌握而將他抓獲,律師在了解案件來源是由於來自公開查緝所取得的。那就會找自首、准自首或者特別自首的這樣的情節。不管的案件涉及多麼大,只要有法定從輕情節,能夠說服法官,你的辯護就是有效辯護的,這是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第一部分。
三、律師辦理毒品案件的辯護方法與經驗。
今天和大家交流的第二部分就是如何來進行具體的辯護。我發明了七字訣:「定性+定量+情節」。在我進行提煉之後,變成了毒品要素辯護三步法。我的辯護就是把每一個與案件的行為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包括任何一個有危害、目的、手段還有成立某一個販毒品犯罪的構成要件,稱為要素。每一個要素我就把它放在大系統之內,大系統就是犯罪構成要件,定罪系統和量刑系統兩個也是不同系統,此時對每個要素進行分析和剝離,掌握了幾個核心要素,可能使得我們眼前一亮,發現了我們需要找到的辯點。
關於毒犯罪辯護的方向性的問題。細節性的問題,在這裡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交流。比如說我們在毒品犯罪中如何來掌握辯護方向,需要從宏觀上考慮,如果在對案件辯護之前,沒有一個整體的策略上的安排,即便微觀上方法手段再精道,方法再細,如果方向沒有確定下來,可能最後是無頭蒼蠅,誰先誰後,誰高誰低,如何從法律邏輯組合形成一個強大的一個辯護系統,在拿到案卷後首先要確定方向,是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如果做無罪辯護,要圍繞哪個要素進行辯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說沒有發生犯罪行為,這個是律師的經驗。面對毒品犯罪的辯護,在會見和閱卷之後,要有清楚的認識,要讓它變組合型方案,從宏觀上把握方向,然後在微觀上掌握每個細節。
而毒品犯罪中如何從整體的犯罪行為的把握,當下毒品犯罪已經被2014年這個中央禁毒意見所決定,毒品犯罪這一類犯罪,已經被進入到中央最高層的視野,把毒品犯罪認為是影響國家經濟發展這樣的一個高度上來。所以律師必須宏觀上了解國家安全的戰略角度來考慮。由於這樣一個國家的整體上對禁毒這個形勢政策的一個判斷和把握,在證據標準可能會降低到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定罪,如果律師在辯護中認識不足,會導致不能做到有效辯護。
因此辯護人僅僅提出證據不是現行規定的確實充分,審判機關可能不採納辯護人的觀點。加上有許多證據我們是無法看到的,比如對被告人監聽的錄音,這些隱藏在案件之外的一些因素或者一些證據材料,往往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偵察人員對毒品現場進行固定證據或者搜集證據的時候降低了標準。如果你提出需要和普通刑事犯罪標準一樣,審判人員會認為辯護人吹毛求疵。
我們當下的我國的毒品犯罪形勢是「三面夾擊、四面包圍、全面滲透」。我們國家邊境線上的毒品基地在圍繞著我國,南面金三角、西面金新月、北邊新金三角,美洲的哥倫比亞,我們國家屬於毒品大國。另外,我國為了追求GDP發展,導致大量化工產品就流向社會,由於現在科技發達,多種種類的毒品的轉化比較簡單合成,制毒地域不斷擴大,過去大部分是從緬甸金三角地區流入國內社會,當時流入的毒品種類相對比較少,一般為海洛因,對於合成步驟是比較複雜的。現在情況則為中國製造、中國通道、中國市場,這會導致大量毒品泛濫,打擊力度按「亂世用重典」方法是必然趨勢,同時也影響了律師的辯護思維,要考慮通過哪種方式去動搖審判人員的自由心證,這需要律師在夾縫中去尋求和探索,如果方法找對了,下一步具體操作方法上只需要從微觀上入手,從而達到有效辯護,形成律師辯護系統。
另外,現提出的司法改革中的錯案追究終生制影響了法官的思維,如果律師能找到合理有效的辯點,就可能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同樣,審判人員也要追求一般性規則,如果提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屬於刑法規定,審判人員還是要考慮辯護意見的。比如將不被麻醉精神藥品所管理的原料製作成藥品,其本身的成癮性可能比真毒品還強,但是不能定罪,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當然我們除了對國家政策方向需要把握,對案件證據也需要整體梳理和審查判斷。
四、如何做一名專業的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最後一點我想講如何成為一名專業的毒品犯罪辯護律師?一是我們需要有毒品犯罪領域的刑法理論,如涉及到犯罪形態問題,如何判斷毒品犯罪中的預備中止未遂,在普通刑事犯罪的行為可能屬於未遂狀態,但如販賣毒品成功交易後準備轉賣下家時就被抓獲,這屬於既遂。二是我們需要掌握毒品犯罪刑事偵查的基本方法,了解哪個階段運用哪種方法,對往後提出的辯點是有幫助的。三是辯護人還需要了解毒品理化檢驗相關知識,在實際辦案中,有許多人在鑒定這一環節都未能做到仔細識別。以上是毒品犯罪辯護律師應當認識到最基本的知識,進而達到實效、有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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