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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制度文化史》講義

《中國古代制度文化史》講義

 

第一講    緒論

 

一、         古代「官」的含義:古文字學家對官的解釋各不相同,較有代表性的是:

(1)《廣雅釋詁》:「官,君也。」

(2)《說文解字》:「官,吏事君也。」(唐)孔穎達在《禮記  王制》註疏中說:「其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總而言之,皆謂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領為名。」

(3)《管子?權修》:「百姓殷眾,官不可以無長。」《論語?子張》:「不見宗廟之美,百官之富。」

(4)官者,管領之意。《禮記·王制》孔《疏》:「官者,管也,以管領為名。」近人聶崇歧:「官,是管理事務的人。」(《宋史叢考》上冊《中國歷代官制簡述》)

究竟什麼是官?甲骨文和金文中「官」的寫法來看:

對此,近人有不同的說法:(1)認為甲骨文中「官」字的上半部分是象形的房子,下半部分類似於掛在屋子裡的弓,因此,「官」即表示權威所在,引伸為「官府」(張慶綿、申笑梅《漢字述林》頁113,遼寧大學出版社)(2)認為「官」的下半部分形似祭肉。因為在夏商時代,官有史系之官與師系之官兩大系統,史系之官的主要職責就是保管祭肉。(日本貝(王冢)茂樹編《古代殷帝國》第四章第五節《政治社會》)

事實上,在遠古時代,國家最重大的事情就是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禮記·禮器》:「我戰則荒,祭則受福。」因此說,上面第四種說法比較符合實際。所謂「官」,是指社會的統治階層、管理階層,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

二、         官制史的

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將官制研究內容定為三個方面:

一是官職、官品、官俸,

二是官吏的責權劃分,

三是官吏的選拔和任用、遷轉程序。

本課程要講述的內容:(1)國家機構及其官吏的設置;(2)官吏的管理制度(選官、任官、培訓、學校、考核、酬勞、車服、致仕等)。

三、         研究古代官制史的意義

1、             從史學研究角度講,有助於更深入地了解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存在的原因,了解歷代王朝的興衰,歷史人物的成長與沉浮。

2、從古籍整理研究方面講,掌握歷朝官制及其演變情況是古籍整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功。一是提高閱讀、整理古籍的能力。如:司馬光上《資治通鑒》時的官職:「朝散大夫、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充理檢使、上護軍、賜紫金魚袋臣司馬光奉敕編集」二是點校古籍時會運用到大量的官制知識,否則很容易出錯。如:《東坡志林》卷一《記夢》(華師大古籍所點校):「宣德郎廣陵郡王完大小學教授眉山任伯雨德公」。原註:「任德為廣陵郡王(趙)完大小學(訓詁學)教授。」錯。又如:「青鎖闥」,《漢語大辭典》釋為「宮殿的門」,而實際上它是「給事中」的別名,起源於漢時的黃門郎。

四、         重要史料

古人一向重視官制,認為「正事之原,莫大於官制。」(《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三一《官制雜錄》)最早的職官著作:班固認為是《周禮》(《漢書·百官表》);宋人孫逢吉認為是《漢官儀》(孫逢吉《職官分紀》)。現在來看,《尚書》中已有一些官制方面的介紹,如《立政篇》:常伯、常任、准人、綴衣、虎賁等。《詩經·小雅》:「三事大夫,莫肯夙夜。」《小盂鼎》:「三事大夫入,服酒。」即指的是常伯、常任、准人。也稱「三公」。

歷朝官制史料中,重要的有:《唐六典》、孫逢吉《職官分紀》、《歷代職官表》(官修本與黃本驥輯本)、《二十五史》中的《職官表(志)》、《十通》、歷代《會要》、類書、筆記野史方誌文集等、出土文獻。近人研究成果。

 

第二講    先秦官制

 

一、         官制起源

《史記》卷一《五帝本紀》:「黃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孫,名曰軒轅。……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師兵為營衛,官名皆以雲命,為雲師。」《集解》應邵曰:「黃帝受命,有支瑞,故以雲紀事也。春官為青雲,夏官為縉雲,秋官為白雲,冬官為黑雲,中官為黃雲。」

《左傳》昭公十七年:「自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為民師而命以民事,則不能故也。」

《史記》卷一《五帝本紀》一:「……天下歸舜。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龍、(亻垂)、益、彭祖,自堯時而皆舉用,未有分職。」

二、         夏朝官制

《漢書·百官公卿表》:「夏、殷亡聞焉。」

三、          商朝內外官制體系

《尚書·酒誥篇》: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

《大盂鼎》:「隹殷(彳旁)侯甸雩殷正百辟」

1、內服(殷正百辟)——宰(冢宰)、臣;三公、史、卜、師、尹、多尹、小臣、武官等。

2、外服(殷(彳旁)侯甸)——侯、甸、男、衛等。

四、西周的內服百官與外服諸侯

1、             內服百官:

(1)外廷政務機構

師、保

卿事寮:三事大夫——任人(常任)、准夫(准人)、牧(常伯),

太史寮:太史、太宗、太卜、內史

(2)內廷事務機構——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仆、庶府、百司等。

2、             外服諸侯

宗法制:周天子——分封諸侯——卿大夫

分封制與宗法制相結合,加上「世卿世祿」,用血緣關係將周王與各方國緊密聯繫在一起。

五、關於先秦的「五等爵制」

《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孟子?萬章下》中講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又說:「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第三講  秦漢官制

 

一、秦朝官制

    譚嗣同《仁學》:「二千年之政,秦政也。」

1、皇帝制度確立。

2、中央官制。丞相(總攬全國政務)、太尉(武職,虛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副相);列卿(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將作少監、中尉等)。

太尉,秦時稱「國尉」,「然則太尉,秦稱國尉」(《漢書補註》)。任此職者先後有白起、尉繚等。《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十年……(尉繚曰):使秦王得志於天下,天下皆為虜矣。不可與久游。乃亡去秦。秦王覺,固止,以為秦國尉。」而白起則是秦昭襄王時的名將,秦王政初為王時,他已離世十餘年。自秦始皇建立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後,太尉一職則為虛設,不再任人。

3、             方行政制度——郡縣制。郡(郡守、郡尉、監御史);縣(令、尉);鄉(三老、嗇夫、游徼)與亭(亭長)。

4、官吏選任

商鞅變法前,主要有世官制度與薦舉制度;商鞅變法後,則主要為軍功、任客;秦統一後,則以薦舉(推擇為吏)和考試為主。

(1)世官制。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二《漢初布衣將相之局》:「自古皆封建,諸侯各君其國,卿大夫亦世其官,成例相沿,視為固然。」《韓非子·奸劫弒臣》所記商鞅變法前的秦故俗是:「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

傳世的秦公簋銘文中有「咸畜胤士」四個字,對此,學者解釋頗多歧義,郭沫若認為「胤士」為「俊士」;孫迨讓認為「胤士」即「尹士」。而陳直根據東漢許慎的《說文》,對此四字進行考釋,指出:

 胤士為父子承襲之世官,《說文》:胤,子孫相承續也,從肉,從八,象其長也,從幺,象重累也。又《說文》訓咸皆也,悉也;訓畜,積也。本銘謂:「悉積官職子孫相繼承。」(陳直《讀金日札》(上),見陝西省圖書館藏著者手寫本《摹廬叢書》)

(2)薦舉制(葆子制)。當時各國都希望「辟士地蒞中國而撫四夷」,所以都重視舉賢納能。秦國以「舉」選官一個顯著特點:相比其它六國,秦國「舉官」的人數最多,且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籬,大膽舉用本宗族及本國以外的人。葆舉制到商鞅變法之後,改為「保舉」法。秦之保舉又稱作「任」。

(3)軍功。杜佑將商鞅變法後的秦仕進之途總括為「唯闢田與勝敵而已」。 商鞅曾強調說:「利祿官爵專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商君書·賞刑》)他將這種做法稱為「壹賞」,這條法令在當時得到嚴格執行,齊人魯仲連稱秦為「上首功之國」。(《史記·魯仲連列傳》)。秦時因闢田而入仕的,主要表現為使民以糧谷捐官爵方面。《商君書·去強》:「粟爵粟任,則強富。」

(4)「出於客」(任用遊俠)。蘇軾曾對宋以前歷代選官方式做一總結:

「三代以上出於學,戰國至秦出於客,漢以後出於郡縣吏,魏晉陞以來出於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於科舉。」(《蘇文忠公全集》卷五《論養士》)

秦之客卿,著名的有張儀、范睢、蔡澤、李斯等,他們大多經歷了從客(或上客)到封為客卿,再封為相(當國之正卿)這樣的仕進過程。

(5)推擇與考試。這是秦始皇並六國統一中國之後所採取的最主要的選官方式,它是由之前的薦舉制演變而來。《古今圖書集成》之《選舉典》中引永嘉徐氏之論曰:「至秦,任文法而責吏,始有為小吏而入仕,計功次而進官者矣。」秦國有可能也有了考試入官的規定:《說文·敘》及《漢書·藝文志》節錄漢人的《尉律》中,記載了漢初以考試取吏的規定,而西漢初的制度基本是沿秦而來,《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

(6)其它:以「明法」而入仕。告奸。童子仕。因君所好。收降。

二、西漢官制

1、漢初官制。(1)皇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2)中央官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諸卿等。(3)地方官制:「郡國並行」。

2、西漢中後期官制——中、外朝的形成。

(1)中朝:天子賓客—侍中、給事中—大將軍—尚書

 「尚書」一職,始見於秦,屬少府下的小吏。《通典·職官四》:「秦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文書,謂之尚書。尚,主也。」

(2)外朝:三公(大司馬、大司空、大司徒)形成;諸卿(太常、光祿勛、衛尉、太僕、廷尉[大理]、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執金吾、將作大匠等);太學與博士。

3、監察制度的發展。刺史(地位低,權力大,升遷快;監察地方大員及豪右)。司隸校尉(監察中央官員及京城周圍豪強,秩比二千石)。郡督郵等。

三、東漢官制

1、「退功臣,進文吏」。

2、「雖置三公、事歸台閣」。台閣(尚書台)下設六曹:吏曹、二千石曹、民曹、三公曹、南北主客曹、中都官曹)。

3、提高監察官職權。御史中丞地位上升,重新設置司隸校尉,改刺史為州牧。

 四、關於「二十等爵制」

 

 

第四講  魏晉南北朝與隋唐官制

 

一、         晉南北朝時期,中央三省制的雛形

1、             中書省。始建於魏文帝(曹丕)黃初元年。掌起草詔書,可「厝意」。長官為中書監、中書令。屬官有中書給事郎(中書侍郎)、中書給事舍人。

2、             門下省。侍中侍(東漢)——門下(曹魏)——門下省(西晉)。為皇帝的諮詢顧問機關,擁有決策實權。可「駁奏」、「駁詔」。長官為侍中,屬官有給事黃門侍郎、門下舍人等。

3、             中書省。魏晉時改尚書台置。掌一切行政事務,為朝廷內外、全國上下的交匯點。長官為尚書令、尚書僕射。

二、         隋朝——「三省六部九寺五監」中央官制體制的確立

1、  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尚書省「事無不總」;內史省起草制詔;門下省侍奉、諫議。

2、  九寺五監。

三、         唐代的中央官制

1、  三省六部與九寺五監。(1)中書、門下省——行政制令中心。中書省(西台、鳳閣、紫微),門下省(東台、鸞台、黃門)。中書舍人(中書省)「五花判刺」。給事中(門下省)「塗歸」、「過官」。(2)尚書省六部——行政中樞。(3)九寺五監——具體辦事機構。

2、  宰相制度。「四輔」官(中書令、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與「參知政事」、「平章政事」等共同議事,為群相集體執政。政事堂(宰相議政辦公地點)。唐中後期,宰相制度遭到破壞:藩鎮、宦官、皇權等侵奪相權。

3、  東宮官。

4、  監察制度。「三院御史」:(1)台院,「糾舉百僚,推鞫獄訟」。(2)殿院,糾察殿廷供俸儀式。(3)察院,出使巡察。

 四、唐代地方官制

1、道府(州)縣。(1)道,監察區。採訪使、觀察使等。(2)州(府)、縣二級制。

州長官稱刺使。上佐官(別駕、長史、司馬等)。錄事參軍、諸曹參軍。

2、都護府與羈縻州。

 

 

第五講   兩宋官制

 

康有為《康南海官制議》卷四《宋官制最善》:「宋之官制凡有五善:一曰中央集權;二曰分司詳細;三曰差(遣)易官;四曰供俸歸總;五曰州郡地小。」

主要史料:《續資治通鑒長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三朝北盟會編》,《宋會要輯稿》之「職官」、「選舉」、「帝系」、「后妃」等部分;孫逢吉《職官分紀》,王益之《職源撮要》,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錄》,馬端臨《文獻通考》之「職官考」、「選舉考」等;《宋史職官志》;宋人文集、筆記、小說;宋代地方志等。

一、中央集權統治進一步加強

1、集中兵權。(1)「杯酒釋兵權」之議;(2)整頓禁軍。設殿前司(殿前都指揮使)、侍衛司(步軍都指揮使、馬軍都指揮使);行「內外相制」;分離統兵權(將帥)與調兵權(皇帝、樞密院),行「更戍法」。

2、             集中政權——二府三司共治國事。(1)二府:「中書門下」——(中書)宰相集體議政辦公之所。樞密院(樞府)——總領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2)宰執: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執政官——樞密使、三省長官、參知政事。「四入頭」:三司使、翰林學士、知開封府、御史中丞。(3)三司(計司):總領各地貢賦和國家財政。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部。

3、             集中財權,控制地方經濟大權。設左藏庫、內庫、封樁庫等。

二、北宋前期中央官制——官、職、差遣之分離

1、官、職、差遣。(1)官(本官、寄祿官),以寓秩祿、敘位著。(2)差遣(實際所任職事),以治內外之事。(3)職(貼職),以待文學高選。

2、官職分離的弊端:(1)造成官制紊亂。如,司馬光獻《資治通鑒》,署名為:「朝

散大夫、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充理檢使、上護軍、賜紫金魚袋,臣司馬光奉敕編集。」慶曆年間,王洙任「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龍圖閣、知襄州事」。(2)機構重疊。舊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與新增設的許多機構責能相同。

三、元豐改制後的中央官制

1、宰相與樞密院制度。

2、中央管理體系:(1)三省。(2)六部:吏(尚書左、右選,侍郎左右選)、戶、禮、兵、刑、工。(3)九寺五監。

3、監察機關——台諫制度。

四、宋代地方官制——路(道)、州(府軍監)、縣

1、路級官府。(1)轉運使司(漕司)。「某路諸州水陸計度轉運使」,總領一路財賦。(2)提點刑獄司(憲司)。「提點某路刑獄公事」,舉刺官員。(3)提舉常平司(倉司)。(4)安撫使司(帥司)。

2、             州級官府。(1)州:長官為「(權)知某州軍州事」(知州)。(2)府:長官為府尹(牧)、「知某府軍府事」(知府)。(3)軍:長官為「軍使」或「知軍」。(4)監:長官為「知監事」或「監使」。

3、             縣級官府。長官稱「縣令」、「知縣事」。北宋前期稱「判縣事」。

 

第六講  明代官制

  

明朝官制特點:取消宰相,散權於六部;設立內閣;地方設三司。史料:《明會典》228卷,《續文獻通考》254卷,《明會要》(職官、科舉卷),徐學聚《國朝典匯》200卷,孫承澤《天府廣記》44卷,王世貞《山堂別集》、《罪惟錄》等,大量的明人文集(約五千餘種)。

一、中央官制——六部、都、通、大

1、「胡惟庸案」取消[宰相制度,散權於六部。六部尚書遂為皇帝「股肱」之臣。

2、六部:吏部(銓曹、銓部),兵部(樞曹、樞部),戶部(計曹、計部),刑部(刑曹、比部),禮部(禮曹、祠部),工部(工曹、冬曹、水部)。廠衛制度:錦衣衛(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與東、西廠。

3、「都通大」: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大理寺卿)。

4、             內閣與宦官。(1)內閣——直文淵閣、掌文淵閣事、入文淵閣辦事:票擬(批紅、改票、留中)與批答;起草詔書。(2)宦官二十四衙門:內官監(營造宮室陵墓亦可鎮守地方),御馬監(掌草場、牧馬事,皇帝管家),司禮監(批示奏章。秉筆太監)。

二、地方官制——省、府(州)、縣三級制

1、省(承宣布政司)。(1)布政使司,掌一地的民政與財政。左、右布政使(從二品,藩台)。明前期地位尊隆,後期「錢糧衙門」。(2)按察使司,掌刑法與監察權。提刑按察使(正三品,按台)。(3)都指揮使司,掌一省軍務。都指揮使(正二品,都閫)。合為「三司」,「封疆大吏」。

2、府(州)縣。(1)府。(2)州。直隸州(隸屬布政司),府屬州(散州,隸屬於府,相當於縣)。(3)縣。

三、督撫制度

1,巡撫:明中期後,凌駕於三司之上,掌一省之軍政。「巡撫衙門」。

2,總督:偏重於軍政。權力大於巡撫。

 

第七講  清代官制

 

以滿貴族為主體的滿、漢地主階級的聯合統治。官制屬「滿漢相揉」,史料:(1)綜合史料:《起居注》,《清實錄》,《清史稿》(本紀、列傳),《清國史》(列傳),檔案資料,《清會典》,《會典事例》,「清四通」,《八旗通志》等。(2)專門史料:《歷代職官表》、《禮部職例》、《職官錄》、《清代職官表》、《清季職官年表》、《中國的科名》等。(3)方誌、文集等。

 一、清朝中央官制

1,             內閣與六部。(1)內閣:改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宏文院)而置,非權力中心。內閣大學士。(2)六部:中央機構之主體。

2,             議政王大臣會議(國議)。清初,「章疏票擬,主之內閣;軍國機要,主之議政處。」

3,             軍機處。康熙「南書房」--→雍正「軍機房(處)」。非正式的衙門。「軍機大臣上學 習行走」→「軍機大臣上行走」、「軍機處行走」,簡稱「軍機大臣」。下設軍機章京(小軍機)。廷寄,奏摺。強化集權制。

4,             理藩院。改「蒙古衙門」置,管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六清吏司。

5,             內務府(總管內務府衙門)。(1)管理宮廷事務。源於「包衣」(BOOI)。總管內務府大臣(內務府大臣、總管大臣)。(2)設七司(廣祖、張禮、都虞、刑、兵營、慶豐),三院(上駟、步衛等)、三織造局(江寧、蘇州、杭州)。(3)敬事房。宦官七等級。

二、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省、道、府、縣

1,             省(行省)。(1)總督(都堂):地方最高長官,掌一省或數省軍政大權;無辦事衙門。「督標」。(2)巡撫(撫台):管民政。

2,             道。(1)二司(承宣布政使司與提刑按察使司)。已降為督撫的下屬。(2)道台。介於二司與府之間。省級派出機構。道員(道臣)。分守道(掌錢穀)與分巡道(掌刑名)。

3,             府(州)縣。(1)府:二京府(順天、奉天)。(2)州:直隸州(與府平級)與散州(與縣平級);直隸廳與散廳。(3)縣:最基層地方行政管理機構。

 

 

第八講  歷代選官制度

 

一、          先秦官吏的選拔  貴族世襲,強調血緣。亦有一些出身低賤甚至是奴隸被選進統治集團。

二、          戰國與秦

1,秦統一前。(1)軍功入仕。商鞅行「壹賞」,「利祿官爵專出於兵。」(2)任用遊客。「食客」、「賓客」。「秦喜用別國人」。

2,秦統一後。(1)推擇為吏。(2)考試取吏。《尉律》:「學僮年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三、          漢代選官

1,察舉制:舉「賢良」、「孝廉」。標準:儒術高低;對象:官員或平民。 「試任制」。

2,徵召制:是針對個別人進行,涉及面很窄。被徵召者尊於補察舉者。

3,辟除:各級官府任用屬官的一項制度。

4,其它:(1)任子制。「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2)貲選制(買官)。《漢書  張釋之傳》:「以貲為騎郎。」(3)計吏拜官。

四、          曹魏時期的「九品中正制」   曹操「唯才是舉」。中央向地方派大、小中正為國家選才。

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五、          隋唐科舉制

1、隋煬帝分十科取士,又設進士科,此為科舉制度產生標誌。

2、科舉制度的定型期(唐)。(1)制科。皇帝臨時下詔舉行,賢良方正直言極諫。「雜色」。(2)常科。每年分科舉行。明經、進士。參加者分生徒、鄉貢。

六、          科舉制度的成熟期(兩宋)

1,科目。(1)貢舉,「常科」。(2)制舉。(3)武舉。

2,三級考試製。鄉試(發解試)、省試、殿試。

4,             試管理制度。糊名法,譽錄法。別頭試。

七、          明清科舉

1、明朝的觀政進士與庶吉士:

2、八股取士:題目出自《四書》、《五經》。答案以朱子注為準。文章格式僵化。分破題、承題(破承)、起講、入題(題比)、起股(虛比)、中股(中比)、後股(後比)、束股(大結)。

5、             舉制度的終結: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四(1905年9月2日),諭令立即停止科舉。

 

 

 

 

 

 

 

 

 

 

 

 

 

 

 

 

 

 

 

 

附錄:

圖1:秦漢時期「三公九卿」的演變情況

 

 

 

 

 

 

 

 

 

 

 

 

 

 

 

 

 

 

 

 

 

 

 

 

 

 


圖2:東漢尚書台機構設置與官員配置

尚 書 台

 

尚書令(秩千石)

 

 


尚書僕射(六百石)

 

                                  

 

 

 

 

 

 


圖3:中央三省運作機制

 

 

 

 

 

 

 

 

 

 

 

 

 

 

 


圖4:尚書省六部機構設置

尚書都省

 

尚書令(闕)

 

      尚書左僕射                                尚書右僕射     

 

(文官選拔與考課) (學校與禮樂)  (軍籍、輿馬)  (刑政與司法)  (財稅出納)  (工程建造)

吏部尚書、侍郎   尚書、侍郎  尚書、侍郎   尚書、侍郎  尚書、侍郎  尚書、侍郎

 

 


吏 主司 考   禮 祠 主 膳   兵 職 駕 庫   刑 都 比 司  戶 度 金 倉  工 屯 虞 水

部 爵勛 功   部 部 客 部   部 方 部 部   部 房 部 門  部 支 部 部  部 田 部 部

司 司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圖5:中央九寺五監機構設置

 

 

 

 

 

 

 

 

 

 

 

 

 

 

 

 

 

 

 

 

 

 

 

 

 


圖6:明朝六部機構設置

吏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戶部

 

工部

 

 

                                                (十三清吏司)(十三清吏司)

                                                        

文 驗嵇 考  儀 祠 主 精  武 職 車 武    憲 都 比 司  民 度 金 倉  營 都  虞 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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