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昌宇|中國法律體系蘇聯淵源的當代反省
作者:楊昌宇,揚州大學中國法律文化與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俄羅斯法治進程中政治與宗教兩種核心文化因素的影響力研究」(15BFX029)的階段性成果。
來源:《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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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簡介
《法治現代化研究》是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創辦並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國內統一出版刊物號CN32-1869/D,是國內專註法治現代化研究的學術期刊,由著名法學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編。期刊前身為《法制現代化研究》集刊,現由南京師範大學和江蘇省法學會主辦,雙月刊,逢雙月15日出版。
內容提要 : 近40年來,中國法學界對蘇聯法消極影響的批判持久而深入,在思想史和制度史的雙重層面進行了基本釐清。中國法律體系的實踐發展有三個階段。新中國成立之初,法律體系的建構以蘇聯部門法體系為模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後,我國開始進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目標的實現階段,法律規範體系的地位與作用日益凸顯出來。針對當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短缺、理論與實踐關係存在斷裂、理論更新滯後等現實問題,反省蘇聯「法的體系」這一範疇對新中國法律體系的影響力仍有必要。蘇聯時期曾進行過歷時近50年的四次有關法律體系的大討論,其歷程與討論的核心問題能夠促使我們在中國法律體系認識更新過程中有更多的思考。
關鍵詞 : 中國法律體系 蘇聯法的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一、引 言
在俄國「十月革命」勝利100周年之際,重提蘇聯法對新中國的影響問題,既具有紀念意義,更具有反思價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社會主義法系地位的突出,面對法律秩序的多樣化發展,法學家們開始對法進行進一步分類整理,提出了「法的劇場」或「法系地理學」等理論,蘇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問題在國際社會受到高度關注。蘇聯解體後,其法律體系作為一個獨特的類型化研究淡出了人們的視野。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式建成後,再談蘇聯法的影響問題,可能有人會說已無必要,因為相關的批判與超越早就完成,無需再圍繞這個問題兜圈子,在「後批判時代」,更多的精力應當放在中國法律體系未來的發展與完善上。的確,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近40年時間裡,中國法學界對蘇聯法的影響進行了持久而深入的研究,在思想史和制度史的雙重層面進行了基本的釐清。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在2011年被宣告基本形成,中國法治發展被認為已經進入到「後法律體系時代」,理論層面也發生了從「體系前研究」到「體系後研究」的範式轉型。
在這一背景下,當代中國法學真的已經完成對蘇聯法的消極影響進行批判的使命了嗎?中國法律體系是否已經實現了對蘇聯法律體系的超越?蘇聯解體前法律體系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進路,對中國法律體系發展完善之路有無借鑒?後蘇聯時代的俄羅斯法律體系建設與發展對我們的啟示何在?面對法律體系這個具體而宏大的問題,上述疑問回答起來並不輕鬆。說法律體系是一個具體的問題,因為它只是蘇聯法及其法學對中國眾多影響中的一個方面;說法律體系是一個宏大的問題,因為它對於我們當下法治建設與發展而言是最為重要的基礎問題之一,是搭建中國法治大廈的規範體系,起著鋼筋骨架的作用。在後法律體系時代,中國將著力進行法治體系的建設,法律體系(法律規範體系)是當然的前提。面對當前中國法律體系領域遭遇或凸顯的一系列問題,重思蘇聯法的影響具有尋根溯源的現實意義。事實上,在法律體系問題上,我們並沒有在理論與實踐中完成對其蘇聯淵源的徹底揚棄。究其原因,與我們一度忽視蘇聯「法的體系」這一範疇的變遷及其對中國法律體系影響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處於前提和首要地位的法律體系(法律規範體系),對整個法治體系起支撐作用,其發展與完善程度對中國法治的未來意義非凡。從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領域存在的問題來看,蘇聯法律體系與中國法律體系的淵源關係仍需在「後批判時代」進行反省。
二、批判與共識:蘇聯法如何影響中國的追述
蘇聯法影響新中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後10年左右的時間裡,在法學與法制層面,我國曾全面地向蘇聯進行學習借鑒。後因中蘇關係惡化,相關借鑒學習在形式上減弱,加之「文革」期間法治建設的停滯,中國法學自身處境艱難,更談不上對蘇聯法的反思與批判。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中國社會發展實踐中,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法學界開始對蘇聯法影響中國問題進行反思與批判,開始逐漸擺脫蘇聯法學的闡釋方式。「雖然在這一時期的法學界,作為蘇聯法學理論遺存的概念體系、觀念內涵和思維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發揮影響,甚至在這一時期的初始階段,蘇聯法學理論還是某些法學分支學科研究與討論的主要理論武器;但是從發展趨向和總體態勢上看,中國法學已經不再唯蘇聯法學理論馬首是瞻,而是面向中國、面向世界、面向現實、面向實踐,開始走中國法學自己的發展道路。」在20世紀90年代末到21世紀初期這段時間裡,中國法學界對蘇聯法影響的批判達到了高潮。在這一時期,中國學界主要是反思與克服蘇聯法的消極影響,進而尋求與建構中國法學的特色理論。近年來,相關批判性研究仍然存在,但呈現出零星性。總之,在近40年的時間裡,我國學界對蘇聯法如何影響新中國,影響了什麼,在當下中國法治建設中如何對待其影響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而深刻的研究。經過多年的批判和梳理,蘇聯法對新中國產生影響的原因、過程和結果已在學者們的研究中得以充分表達。總的說來,蘇聯法對新中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一)對法學教育體制的影響
中國自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仿效蘇聯模式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對清末改制和民國革命創建起來的資本主義法權及相應的教育體系進行變革,將民國時期形成的以仿效歐美大學教育為主導的高等教育模式,轉變為以蘇聯式專科教育為主導的高等教育模式,設立專門政法類院校進行法學教育。當時,為配合國家教育體制改革,學習蘇聯模式以培養專才為主,將綜合性大學中的各個學科分出來進行院系調整,在法學教育領域形成了「政法學院」這樣的專門院校。這種設置意在淡化高等院校的研究型特徵,而強化其專業技術培訓性質。這種法學教育模式的建立解決了當時國家法制建設的現實需求,當然也產生了相應的負面影響。當時的國家領導人主要是職業革命家,他們全面借鑒了蘇聯關於國家與法的一般理論,普遍認為法律只是階級專政的工具,徹底否定了中國近代以來形成的法律傳統和法學教育傳統。在當時的法學教育中,「政治教育」取代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在法律實踐領域,黨的政策逐漸替代了法律,法律知識的專業性不再被強調,法科教育在國家教育體制中甚至被逐漸排斥。同樣是這一時期,「法學研究和教育則放棄了法律價值、體系和規律等應然層面的內容,清末以來中國法學為實現中國法律現代化而吸收和積累的西方法學研究成果以及在法律原則方面達成的共識,也已受到徹底的顛覆。法學淪為政治實踐的婢女,實際上也就處於一種可有可無的地位。」總之,對蘇聯模式從制度到理念再到法學理論的全面仿效,最終顛覆了中國以往的法學教育體制。
(二)對中國法律人的影響
新中國成立初期,蘇聯幫助中國進行法制建設。通過向中國派遣專家、接受中國派遣的留學生、幫助中國引進和翻譯大量法學教科書和資料等方式,蘇聯法對中國法律人產生了全方位的影響。特別是建國後的頭十年中,當時在華的蘇聯法學專家起了重要的媒介與傳播作用。蘇聯法學專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培養了大量師資人才,新一代的中國法學家和法律從業者,大都是在蘇聯法學思想教育和影響下培養的。二是直接編寫或指導編寫了各種法學教材。三是幫助中國人民大學建立了一套高等教育制度和教學方法,並逐步推廣到全國有關高校。在當時,包括但不限於法學領域,蘇聯專家幫助培養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師和研究生,然後循環發展,教師再去培養學生,畢業的學生到全國各地高校任教,再加上其他大學的教師被派到中國人民大學進修,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的各種教材在全國廣為流傳,承襲自蘇聯的教育制度和教學方法被推廣到全國高校。學者們研究認為,1949-1960年作為蘇聯援華工作的專家總數應超過18000人。其中的法學專家雖然人數不多,只有幾十人,但「他們所處部門和扮演的角色卻能使之力撥千鈞,因為作為政法機關的顧問,中央政法機關創製或擬就的各種法規條例,他們直接參加草擬或提供意見;作為教師,他們在『工作母機』里最核心的地方工作。他們的任職單位和身份彌補了人數的渺小。」此外,留蘇的中國學生們對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影響並非顯現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因為從回國時間段上看,留蘇學習法律的學生回國是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的事。當然,這一代中國法學家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更為深遠。
(三)對中國法學理論基本立場的影響
蘇聯法對新中國法學理論基本立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法律工具論、過分強調法的階級性及法律虛無主義等方面。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的階級鬥爭等法理論,對中國的影響十分巨大,新中國的階級鬥爭法理論直接來源於此。蘇聯法學理論對新中國法學理論界長期奉行的法律階級工具論同樣影響深遠。蘇聯法學家帕舒卡尼斯對「社會主義不需要法律」的命題進行理論闡述,進而得出的社會主義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的觀點,對新中國法制建設尤其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中國研究者曾經不無憂慮地指出,「前蘇聯法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作為歷史已經過去,60年代以後,蘇聯法在形式上就不再對中國法發生直接影響,以至到後來70、80年代,蘇聯已拋棄它自己50年代以前的法律理論,法制向前發展以後,可中國還停留在蘇聯50年代的法律時代。」因此,在當代中國,「我們仍然不能輕估50年代蘇聯『階級意志』和『專政工具』法學對今天中國的影響。特別是由蘇聯法思想培養出來的第一代新中國法學家以及按他們思想教育的學生,仍將對中國法制發展產生深刻影響。認識這種影響,走出蘇聯法的陰影,我們必須作出很大的努力。」
(四)對中國法制體系的影響
蘇聯法對新中國法制體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部門法建設上,新中國照搬了蘇聯模式。在立法中,大量的蘇聯法律制度被引進。1954年憲法是以蘇聯1936年憲法為藍本制定的,從憲法體制到憲法規定的政權體系,二者都具有極大的相似性。按照維辛斯基的理論,「社會主義法是保護、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和適合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因此)必須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新的法律部門。」新中國在構建的法律體系過程中,很大程度上借鑒和參照了蘇聯當時的模式。二是對法律規範體系的影響。1951年,當時主管中國政法工作的副總理董必武對蘇聯專家為中國法制建設做出的貢獻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他們)對我們創製或已擬就的各種法規條例,直接參加草擬或提供意見;對政法部門的工作及時提出建議並系統地介紹蘇聯先進經驗;為中央各政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的學校、團體做了許多次論述蘇聯國家與法律的演講。」這足以說明當時中國法律規範體系受蘇聯影響的程度。三是在司法體制構建中效仿蘇聯。如在法院的設置和上下級法院的關係、人民陪審員制度、審判組織、刑事宣判原則、審判程序等方面,都對蘇聯法進行了全面的借鑒,此外還包括設立獨立的檢察機關並賦予法律監督職權等。
蘇聯法在上述四個方面,對新中國的法學與法制產生了深刻影響。經過近40年的批判和反思,當下蘇聯法對中國法的影響似乎已經步入「後批判時代」,但從前面所述的各種影響來看,有些難以在短期內加以革除。上述四個方面的影響中,前三個方面主要發生在認識層面,在一定意義上,更多的後果將在思想觀念層面延續,並具有隱蔽性。第四個方面則發生在法律制度層面,是前三個方面影響的直接結果或表象。蘇聯作為一個時代終結後,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經煙硝雲散。回溯蘇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世界範圍內理論與實踐領域的前世與今生,特別當我們思考和面對曾深受其影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現代化問題時,不得不重提其隱性的影響問題。當代中國法律體系最初的構架與理論來源於蘇聯法,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建設突飛猛進、成績斐然,特別是開始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轉換進程後,法律體系擔負著特殊的職能,在法治國家中發揮著前提性的規範基礎和整體性的秩序架構作用。對有些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認識和解決,仍然需要從重新梳理蘇聯法律體系如何影響中國法律體系這個問題開始。
三、後批判與後法律體系時代:蘇聯法律體系影響中國的追問
如前文所述,蘇聯法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時段主要是新中國成立後的頭十年。在法律體系方面,我們引進了當時蘇聯國內已經基本成型的理論,雖然這一時期蘇聯法的體系理論也比較薄弱和單一,但其在當時卻是世界範圍內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開創者,各社會主義國家對其進行效仿也是情理之中。在蘇聯時期,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也在不斷發展完善。蘇聯時期曾進行過四次關於「法的體系」的大討論,前三次進入了中國學界的研究視野,發生在蘇聯解體前夕的第四次討論卻沒有引起中國學者過多的關注。下面將結合蘇聯對法律體系問題的四次討論來分析:在法律體系方面,蘇聯法到底如何影響了我們?影響的表現與後果是什麼?中國法律體系是否已經實現了對蘇聯法律體系的超越?蘇聯解體前法律體系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進路與中國法律體系發展完善之路有何異同?蘇聯法律體系領域的經驗和教訓對當代中國的啟示是什麼?
(一)蘇聯法律體系:影響中國的另一個重要範疇
中國學界以往對蘇聯法的消極影響進行批判時,一直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本質」方面,認為這是一切消極影響的根源,因為它最能體現蘇聯社會主義法的特質。但實際上,我們忽略了另一個重要的範疇,即蘇聯的「法的體系」範疇。蘇聯時期,學者們認為,蘇聯社會主義法的特點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法律本質問題,二是法律體系問題。正如蘇聯學者所指出的,「蘇維埃社會主義法的根本特性和特點,不僅通過『法的本質』這一範疇,而且還通過『法的體系』這一範疇揭示出來。」但在以往的批判過程中,我們更多地關注了「法的本質」及其相關問題,而忽略了「法的體系」範疇,忽視了這一範疇對中國法的影響範圍和程度,也忽視了對其全面認識與現代反省。為此,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蘇聯法律體系理論與實踐的發展。
從蘇聯法律部門的發展歷史上看,最初的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方法一致的標準進行劃分的,在國家法(憲法)之下的第一批法部門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後來的集體農莊法。第二批法部門劃分的根據已經不是前次的標準,而是法律調整對象和一些補充性標準,即調整關係的一致和國家對調整這些關係的重視程度。因此,蘇聯第二批法部門包括勞動法、財政法、土地法、家庭法、勞動改造法、監察監督法等。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第三批法部門劃分已經形成,其結果是產生了社會保障法、自然保護法、礦法、水法、森林法,等等。到蘇聯解體前,受改革的促動,法律體系在部門法框架下不斷進行著自我調試。
人們對蘇聯法律部門發展的一般認識如此,但其背後的演化動力卻鮮為人知。由於蘇聯的社會主義法的體系是一個從無到有的創造過程,主要是基於實踐的需求而發展起來的,幾乎沒有現成的理論作為參照,而且主觀上要努力做到與資本主義國家的不同。因此,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蘇聯法律體系的理論研究也很薄弱。當時的蘇聯學者們認為必須進行對其深入的全面研究,且最好由法學各部門的理論家和專家來做這一工作,並集中研究下列問題:法律體系的概念,法的體系的歷史和現代法的體系;法律規範體系的形成要素和分類特徵;蘇聯現行法律的部門結構及其發展完善前景;各法部門的特點及相互關係。
在理論演進層面上,從20世紀3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後期,蘇聯進行過四次關於法律體系的大討論。第一次討論是在1938-1940年期間進行的,這次討論確定了蘇聯法的體系概念的原理。當時公認的劃分法為部門的標準是法律調整的對象。1956年開展的第二次關於蘇聯法的體系的大討論,蘇聯學界一致認可了將法律調整的對象同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起看作是劃分法為部門的總的根據甚至是統一根據的結論。第三次大討論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蘇聯立法迅速發展,尤其是蘇聯新憲法及其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新憲法的通過,立法被認為是法的體系發展的主要積極因素。隸屬於蘇聯科學院的《蘇維埃國家和法》雜誌編輯部召開座談會,討論關於蘇聯法律體系的若干問題,包括:成熟社會主義條件下法律發展規律和對蘇聯法律體系的要求;研究法律體系的方法問題;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各部門間相互關係的發展趨勢;蘇聯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的相互關係;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綜合法部門、立法部門和法學部門問題;外國法律體系的主要發展趨勢等。1987年,《蘇維埃國家和法》雜誌第9-12期連續登載了以「法律體系與改革」為主題的全蘇理論工作會議發言,與會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改革背景下的法律體系問題進行了再次討論。前三次討論曾進入到中國研究者的視野中,第四次發生在蘇聯解體前幾年,也許是後來受到蘇聯解體的衝擊而並未引起中國研究者的注意。雖然在諸多複雜因素共同作用下,蘇聯成了歷史上的存在,但上述回顧至少說明了一個問題,即蘇聯法律體系的理論發展與實踐需求是亦步亦趨的關係。
在當前我國學者關於法律體系的研究中,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問題的研究起點普遍始於改革開放後,新中國法律體系建設「以俄為師」的階段似乎被忽略掉了。這種研究起點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我們在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淵源上的正本清源,不利於客觀地應對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建成後提升中國特色理論的要求。概括而言,新中國成立後,蘇聯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對中國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一是相關理論的移植與沿用;二是法制實踐中對部門法體系建設的借鑒。這種特定時期、特定歷史因素造就的事實,不容迴避。
(二)中國後法律體系時代理論困惑的表徵
在理論上,我國學者對中國法律體系學說的局限性已經開始關注。學者們認為,在我國傳統法學理論中,法律體系僅指部門法體系;這一體系在內容上較為單一,其所依據的傳統劃分標準存在解釋力不足的問題;部門法體系割裂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導致理論對實踐指導的軟弱性;法律體系理論所強調的在一個主權國家的範圍內進行建構的主張,在全球化時代受到挑戰。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的上述局限同蘇聯有關的理論與實踐具有一脈相承性,下面將結合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發展實踐中存在一系列問題和現象,對其蘇聯淵源進行反思。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後存在理論與實踐發展的斷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曾出現過中國法律體系理論「有用」與「無用」的相關爭論。主張「無用論」的學者認為,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理論不是實踐建構的出發點,對實踐也沒有指導意義;中國法律體系建構無樣本可供參考,只能從實踐出發。主張「有用論」的學者認為,法律體系的建設實踐與法律體系理論並無衝突,法律部門的劃分並不是導致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缺乏指導性的根源;當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存在的問題是只是被動根據實踐發展而發展,沒有前瞻性、學術性和創造性。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理論——主要是指法律規範體系理論或者稱為部門法體系理論——是否有用,即是否對法學研究、法律運作等方面有價值,備受研究人員的爭論。甚至有學者主張,因為無用(尤其是對立法活動和法律體系的建構沒能起到指導的作用),部門法體系理論應當被拋棄。有學者經過對無用論的辯駁,認為部門法體系理論已經發揮並繼續發揮其對法律運作(尤其是立法)的作用,而不應該被恣意地取消」。有學者認為,這是我國法律體系建構中缺少理論的結果,同時批判性地指出了這一結果的形成原因是「惟實踐主義傾向」。這一分析不無道理,中國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惟實踐主義傾向」,正是中國法律體系理論不足的表現,其結果就是理論對現實的解釋力匱乏。遺憾的是,這一爭論沒有引起法學界更為普遍的關注,這也說明我們對法律體系理論作用的認識還沒有上升到應有的層面。
蘇聯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框架搭建提供了模版,對法律體系的締造者和實踐者具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孕育功能。特別是當顯性的影響在形式上被革除後,其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與實踐的影響在次生層面仍然存在。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後存在理論與實踐發展斷裂的原因所在。這裡所謂的「實踐」是中國特色的發展,「理論」則是蘇聯20世紀50年代有關理論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續。但為何會發生這種理論與實踐的斷裂呢?
2.法律體系發展過程中理論的短缺
在我國傳統法學研究中,學者們常常將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就導致「只是從橫向的、靜態的、構成元素的具體內容的角度展示法律體系,而忽略了從縱向的、動態的、效力等級、外在表現形式等多維角度展示法律體系。」由於部門法之間的壁壘問題,導致部門法學的界限森嚴,學者們常常為自己劃定研究陣地和範圍。由此引申到近期有些學者正在論證的「領域法學」相關問題。「領域法學」到底是不是一個新興的領域呢?它到底是法學學術革命的理論創新,還是中國法律體系理論困頓的表現?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法性等問題,恐怕回答起來並不那樣簡單。筆者認為,這可能更多是因為部門法學者在研究與實踐中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理論與現實困境,在尋求解決的出路。這在一定意義上透視出加強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研究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事實上,20世紀80年代初期蘇聯對法律體系進行的第三大討論中,已經涉及到「綜合性法律部門」問題,當時討論的問題與「領域法學」倡導者所關注和要解決的問題具有一致性。
相比於法律體系的建設與發展實踐,我國學界對法律體系理論上的深入研究較為短缺,研究視域也很局限。正如學者所指出的,「相對於分析法理學的法律體系理論而言,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缺乏那種抽象的純邏輯的理論旨趣,而只關注如何建構一個滿足中國法制建設需要的法律體系。」在以往,法律體系之所以沒能引起理論研究者的充分重視是有原因的。在傳統「法理學研究中,法律體系屬於邊緣領域,並不是學者熱衷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研究法律體系,只是對現行法律的分類進行研究,不涉及法律的內容及其價值評價;二是對現行法律的分類並沒有嚴格確定的標準,不同學者對法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會有不同的看法,因而產生不同的分類結果。」換而言之,法律體系既是邊緣問題,又易產生分歧,從研究效益的角度來看,其被忽略也不難理解。
就法律體系問題本身而言,在法學領域,不同國家、不同學派的法學家對其有著極不相同的理解。奧斯丁、凱爾遜、哈特等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更為關心法律體系與其他規範體系的區別,往往把法律體系理解為可用一定標準識別、具有某種邏輯結構的規範體系。在凱爾遜那裡,法律體系的識別標準就是基本規範,法律體系是由可以從同一基本規範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規範組成。按照規範效力的高低,凱爾遜從邏輯上把法律規範分為基本規範、憲法規範、一般規範和個別規範四個層次。比較法學家出於比較不同國家法的需要,往往對法律體系做超出規範體系的寬泛理解,把法律體系理解為包括法律機構、角色、過程、規範等要素在內的法律系統。特別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拿來主義是很管用的,一套現成的理論加體系,成為新中國法學和法制最重要的摹本。
從最初的借鑒和參照受國際、國內政治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到後來中蘇關係的變化,再到蘇聯的解體,事實上,我們對蘇聯法律體系理論的借鑒一直都停留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的水平。這也導致我們的法律體系的通用理論一直停留在部門法理論的層面,顯得很簡單,也很蒼白,理論沒能跟得上實踐的發展。例如,在法理學教材體系中,法律體系依然沿用原來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為內容。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實踐中突飛猛進,原有的理論早已不能很好地解釋和解決當前基於法律體系發展而產生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前文已經討論過,蘇聯法的體系理論歷經不同歷史時期的四次大討論,實際上不斷在結合社會實踐進行修正與完善,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已經今非夕比了。但改革開放後,我國學界的注意力開始更多地轉向西方的法學理論與模式,反思性工作進行的並不全面、徹底。
3.中國法律體系理論更新的滯後
中國法律體系理論更新滯後最典型的一個表現就是,當前法理學通用教材對此部分內容幾十年都沒有勇氣進行大的調整和完善。從思想淵源上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深受蘇聯法律體系理論的影響,這一點毋庸置疑。從現行的通用法理學教材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得到,有關教材依舊沿用蘇聯20世紀50年中期的理論成果,即,對於法律體系而言,「一致承認將法律調整的對象同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起,看作是劃分法為部門的總的根據,甚至是統一根據的結論。」20世紀50年代中期,由於中蘇關係的惡化,對蘇聯法主動關注與借鑒在形式上慢慢淡出中國法制發展的理論與實踐。但標籤的去除只是形式上的,實際上,被動與不自覺的、慣性式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和延續。造成新中國法學在法律體系理論上「抱殘守缺」的原因,在筆者看來有這樣幾個:
一是對中國法律體系實踐發展缺乏必要的反思。法律體系是中國法治發展的基礎和法律基本框架,如果對其沒有整體上理解和把握,將會影響到法律適用與實施。法學教材的更新仍然迫切,至今尚無一本能把法律體系實踐的最新成果與理論發展及認識共識充分表述的法理學通用教材。為此,我們迫切需要改變法律體系理論研究在法學研究中的邊緣化狀態,法學理論的更新也迫在眉睫。
二是思維方式的影響具有滯後性,其徹底更新與革除需要很長的過程。「前蘇聯法的消極影響不僅在內容上,還在形式上產生了一代中國法學家教條主義的意識和思維方式。」受蘇聯法學影響成長起來的一代法學工作者,會再用習得的知識和形成的思維方式去影響自己的學生們。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的內容與方式在不斷進行調整,但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非一日之功。在從本質上看,蘇聯法對中國法的影響從顯性層面走向了隱性層面。思維方式的轉換具有滯後性和深層複雜性。思維方式的轉換不取決於學習和研究的對象,已經形成定勢的思維方式很難改變。誠然,原來的中國法律人多研究蘇聯法和社會主義法體系問題,目前法律人則大都將蘇聯法問題研究丟進了故紙堆,轉而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的法律」。但研究對象容易發生改變,思維方式仍具有滯後性,不會與研究對象同步轉變。思維方式的轉換需要一個全面變革的過程。
三是理論生長的思想文化底座有待更新。在實在法層面上,法律體制的變革不難進行,但其文化底座卻難以在短時間內徹底消除。中國法律體制的最初制度設計是全面效法蘇聯,已經實際運行了幾十年。改革開放後,中國在法律制度體系方面進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程度不斷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式建成後,中國法治建設進入到一個新階段,但蘇聯法對中國法的消極影響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特別是蘇聯法對中國法學教育體制、中國法律人、法學基本立場等方面的深層影響,並不能在短期內徹底完成。正如我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蘇聯法為什麼會在特定的時期為中國普遍接受且影響深遠,可能還有更深層次上的政治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
四、當代中國法律體系認識的更新
當前,對中國法律體系的認識進行全面更新非常迫切。首先,要在中國法律體系發展實踐的階段性中更好地認識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體系建設總目標實現的制度保障基礎。其次,在方法論上,要進一步明確對馬克思主義歷史與邏輯統一原則的貫徹,使理論研究跟上時代發展,讓時代發展促進理論的進步。最後,要對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現實成就及時進行理論層面的梳理和系統化概括總結,進一步提升相關理論的中國特色,讓中國和世界都能更好地了解中國法律體系的進步與發展。
(一)要充分認識中國法律體系發展實踐中的三個階段
總的說來,中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實踐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新中國法律體系從無到有的創建期;第二個階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與建設期;第三個階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確立後的提升期。
第一個時期雖然由於歷史原因有所間斷,但總體上是一個發展的過程。
第二個時期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命題的提出,到其發展與建設實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總結上一年立法工作經驗時提到,立法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社會主義法制原則,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法律體系。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提出建立「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構想。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宣布,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命題,並提出爭取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基本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命題,並確立「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中共十六大、十七大進一步確認和深化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命題與實踐。
第三個時期,是一個面向未來的發展階段,中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仍面臨新問題。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子體系,即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以及黨內法規體系。順應中國法治建設的演進邏輯和發展規律,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實現了中國法治建設戰略的歷史性轉型,即從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轉變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上述五個子體系中,「法律規範體系」作為第一個前提性體系,是一個以現有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整體的、有機的、協調統一的體系。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構與發展的基礎體系,其發展完善直接決定著法治體系目標的實現。實踐的發展目標已經確定,如果根基存在不足,將會對目標的實現產生根本性影響,因此,從理論到實踐都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規範體系」的關注。
上述三個階段的不同側重點凸顯了相應的時代特徵。第一階段是對新中國法律體系的開創性建設與嘗試;第二階段側重於對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特色化的提煉與提升;第三階段是在法治中國背景下對法律體系地位與功能的進一步明確。中國法律體系的進步舉世矚目,但理論研究的不足也逐漸地顯現出來,特別是在當代法治中國建設中,我們的法律體系所承載的內容已經遠遠地超出了傳統的認識。「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法律體系,已經不是學理概念的法律體系,它成為中國社會政治發展的目標,被賦予了豐富的社會政治意義。」法律體系被看作是制度的載體、社會政治價值觀的載體,並被賦予保障法律規範和諧統一的功能,還被看作是法律平衡發展的指標。這對當前的理論研究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切實運用馬克思主義歷史與邏輯相統一原則於法律體系問題研究
從中國法律體系發展的三階段來看,實踐中法律體系建設發展的速度快於理論的進步,對相關理論的概括、抽象與提升並沒有與實踐的發展同步進行。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發展實踐中的新發展,並沒獲得及時的、更多的和更好的理論關注與總結,理論研究對實踐發展的推動力一直沒有展現出來,很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沒有及時獲得理論的回應。這種現象的產生存在著方法論上的原因。恩格斯說:「歷史從哪裡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裡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後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在中國法學研究中,我們一直強調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作用,歷史與邏輯的統一既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原則,也是重要的研究方法。歷史與邏輯統一原則知道這我們在尋求與確立研究問題時,如何來選擇歷史起點與邏輯起點,這一原則與方法應當更有效地運用於對中國法律體系問題的研究之中。
對法律體系相關問題在思想上反映的敘述,應當從抽象開始。馬克思說:「在形式上,敘述方法必須與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須充分地佔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種發展形式,探尋這些形式的內在聯繫。只有這項工作完成以後,現實的運動才能適當地敘述出來。」在歷史與邏輯相統一原則之中,貫徹的是「具體——抽象——具體」邏輯進路。科學的敘述不能從具體出發,因為我們無法將感性的具體一下子敘述出來,只有通過選取一個最簡單的起點,抽絲剝繭地逐步探究事物的多方面規定性,最後進行綜合,才能揭示出事物的具體本質。因此,敘述的公式是「抽象——具體」。敘述的起點一定要從一種高度抽象出發,而且只能是抽象的東西。研究的起點則一定是從實際出發,是從一個現實感性的具體出發,研究的公式是「具體——抽象」。這種方法上的區別決定了研究起點與敘述起點的不同,一個是「抽象」,一個是「具體」。但二者有密切的關係。一方面,「抽象」是敘述起點的基礎,但敘述起點無論如何重要都不能離開研究起點,即「具體」;一切科學研究的第一步都是從具體出發,經過分析,達到對事物個別方面的抽象規定。二是研究起點是分析的開端,敘述起點則是綜合的起點。
在中國法律體系理論問題上,只有做到將「研究方法」的起點與「敘述方法」的起點很好地結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思維方式的固化問題,將原有的理論從蘇聯法的體系的模式下徹底解放出來。「我們認識或研究一個事物,不能從抽象出發,必須立足於現實,充分地佔有材料,把握事物的全體。由此出發,逐一分析事物的各個方面及其相互聯繫,這就是抽象,然後再把它們綜合起來,才能在思維中再現具體,達到對事物的本質認識。」在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意義上,研究起點是法律體系的建設實踐,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敘述起點則應當落實到對法律體系理論更深入的研究上。
(三)中國法律體系理論研究應深化對既有成果的總結與傳播
2011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構成、特徵、完善等問題進行總結和概括,明確指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中國法律體系發展的實踐對理論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法律體系的模式構造上,以往,「中國政治界和法學界對法律體系的理解深受蘇聯的法律體系理論的影響,即把法律體系理解為部門法體系。」在當代,從俄羅斯到中國,部門法體系從實踐到理論都發生了歷史性的變遷。當前在理論基礎方面,中國由公法與私法的不分,到按照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劃分來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表明,中國法律體系深層理論基礎已經發生了變遷,中國法學專家學者對此已有深刻而全面的闡發,已經走出了我們最初從蘇聯那裡借鑒來的法律體系的原初理論。在當前中國法治實踐中,隨著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建立、完善與發展,法律體系的劃分標準獲得了一致性的認可,同時也在理論與價值層面上獲得了提升。在理論上,我們已經突破了以往的以調整對象與調整方式為劃分標準的傳統,而以全新的理論面貌示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七大部門,按照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劃分,憲法、憲法相關法、行政法、刑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結合,社會法既是一個獨立的部門,也是一個大的類別。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應社會不同領域的法律秩序,有自己獨特的理念和原則。」但這些根本性變化並沒有及時地在中國法學領域獲得普及式的傳播,從而使得理論成就「鮮為人知」。為克服這種狀況,應加強對既有成果的總結與傳播,讓中國和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法治的進步與發展。
五、結 論
綜上所述,通過對中國法律體系蘇聯淵源的反省,筆者形成了兩個層面的基本認識。在直觀層面上,有三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針對當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與實踐關係的斷裂、理論短缺與理論更新的滯後等現實問題,特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目標的實現過程中法律體系的地位與作用更為重要的背景下,反省蘇聯「法的體系」這一範疇對中國法律體系的影響仍有必要;二是在方法論上需深入貫徹馬克思主義歷史與邏輯相統一原則,使理論跟上時代發展,同時讓實踐促動理論的進步;三是為克服中國法律體系理論成就鮮為人知的現狀,要及時進行理論層面的梳理,及時加以系統化概括總結,並積極促進其傳播,讓中國和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國法律體系的特色與進步。在更深層面上,對中國法律體系蘇聯淵源反省之後,還有三個問題需要重視起來:一是糾正對蘇聯「法的體系」這一範疇的中國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忽視。長期以來我們沒有真正重視蘇聯「法的體系」這一範疇對中國所發生的根本性影響。在蘇聯時期,「法的本質」與「法的體系」兩個範疇共同揭示了蘇維埃社會主義法的根本特性和特點。在對中國法的影響上,「法的體系」這一範疇的影響程度不亞於「法的本質」這一範疇。後者主要在認識論與方法論領域發揮作用,有法律階級意志論、法律工具論等典型的表現。法律體系構造在「法的本質」理論基礎上,通過法律制度的總體設計得到運用,並進行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這種已經進入到制度層面上的影響,同樣具有根本性。二是在中國法律體系的蘇聯淵源上,以往的批判與反省只是點到為止,對於其是如何影響的,影響了什麼,今天我們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對其是如何揚棄的等相關問題,闡釋得並不清晰。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很好地解決,相關研究就難以做到透徹和對實踐有更好的指導。三是在研究視角上,對蘇聯「法的體系」這一問題,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來對待。雖然蘇聯作為一個歷史階段結束了,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先驅者這一點上,其開創性與模本性是一個客觀存在。在蘇聯時期,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發展在實踐與理論層面上一直沒有停止,其四次歷時近50年的法律體系問題大討論過程可見一斑。當我們將蘇聯時期作為俄羅斯國家發展的特定歷史階段來進行整體性審視時,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蘇聯法律體系的消失,是蘇聯解體的結果,僅從實踐與理論的自覺性上來看,歷次討論的主題和相應的具體問題雖然打上了歷史的烙印,但我們從中仍然可以看到法律體系發展中存在的自覺性與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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