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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不可以接同事」是混賬邏輯

有網友報料,說同事因為在車站接了另外3名同事而被當地客管部門認定為非法運營。四人表示可以提供單位的勞動合同和工資單,也向執法人員解釋如有疑問還能夠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明,但執法人員卻告知,開公司車接同事可以,但私家車不可以。(1月21日《京華時報》)

公司車可以接同事,私家車不可以,這是個混賬邏輯。運管人員的私家車,同事不可以坐?執法行為必須有法可依,這既是最簡單的常識,也是執法權力的底線;而天津市武清區運管人員的執法依據,一個是「依據以往的執法經驗」,一個是單位給個人的油補,運管人員稱「油補」代表著「產生相關收入」,這有點像胡攪蠻纏。辦公事使用私家車,收取一定的消耗補償,與「經營創收」不是一個概念。如果這也能叫經營,鄰里、同事、朋友之間交換物品、禮尚往來是不是都得繳納「交易稅」了?共擔油料成本,就好比消費上的AA制,如果有人召集了聚餐,然後大家將自己的份子錢交給召集者,能說這頓飯是召集者在「賣餐」嗎?

不管是單位使用員工私家車,還是私人之間的順風拼車,既與「經營」概念無關,法律法規上也找不到禁止性規定,那就屬於「法無禁止」。而拼車、使用私家車給付油費該不該按「非法營運」對待,還有一個爭議點是,這種行為對營運市場有無影響?私人間互助用車與使用私家車辦公事,與專門從事非法營運的「黑車」根本就不是「一條道上跑的『車』」。黑車以拉客為業,跟計程車搶生意;而私家車的拼車互助或為單位辦公事,乘載人員基本固定,影響不到營運市場。運管部門在這個問題上「執法」,也就與市場秩序無關——抓了再多的「拼車、「接同事」,計程車市場該是什麼情況還會是什麼情況。因而叫人懷疑,某些地方的運管部門、某些執法人員熱衷於干涉私人互助用車,「依據經驗」查那些「法無禁止」的私家車行為,目的是否純正——既影響不到市場秩序,檢查這些車到底是為了什麼?政府部門公務車正在逐步取消,公務員私車辦公事、單位使用私家車的情況會越來越多,若機關使用公務員個人車輛給一點油補,也會被認為的「非法營運」?

法律人士斥責某些運管執法人員「任性」,一些網友質疑執法部門這是在濫用權力。我認為,這些質疑和批評,對運管部門來說都不冤枉。政府部門和執法人員,必須懂得一個道理:做該做的事,做合法的事,做對公共利益有益的事,每做一件事,都應該找到對應的法規條款,檢查一下是否於法有據;還要站在被執法者的角度上考慮一下,他們的行為是否有法規禁止。離開了這兩條,憑感覺、「依據經驗」去搞執法,那不但是濫用權力,更叫人懷疑,濫用權力的目的是什麼?是在搞執法創收,還是有權力尋租的想法?

有些運管部門專盯著私人拼車不放,與綠色出行的大方向背道而馳,不知道有些人究竟想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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