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偉:「民事案件刑事化」之憂———愛思想: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在京城某座只有VIP會員才能享用的豪華商人會所里,這位企業家轉彎抹角、事無巨細地向我敘述了「案情」的全部經過,在我的聆聽耐心即將接近極限的時候,我才終於地從中聽懂了他的真正想請教的「對策」 —— 他並不想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去請教什麼「法律知識」,他希望得到的唯一答案只是,能否在內地公安部門幫他找到關係,用刑事立案的方式將合同糾紛的另一方「抓捕歸案」?罪名可以是「合同詐騙罪」或其他別的什麼罪名。他說,這是解決這起合同糾紛的最快和最好的辦法,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價。
驚訝之餘,我只好認真地對這位客人說:「真的非常抱歉!在這件事情上,我實在幫不上你的忙。從你敘述的案情和現有的證據看,仍然屬於一起典型的商事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等程序予以解決,要求警察機關的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的。」不難預料,我們結束這場會談時,氣氛多少有些尷尬。這位企業家最後滿腹苦衷地告訴我,其實他自己並不是一個無情無義、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對方就可能對他先下此手。如此聽上去,簡直像是一個現代版的「無間道」。 一場純粹的民事糾紛由於一方的報案,就演變成了刑事案件。如今,這樣的案例絕非個案。近年來,法律界人士所稱的「民事糾紛刑事化」傾向,屢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經引發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對法治社會建設危害甚大。尤其是在經濟領域,特別是融資合同糾紛中,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隨意插手那些本來屬於民事糾紛的案件,將民事糾紛刑事化,有可能導致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當事人從銀行(或債權人)借了一百萬元,但是到了還款的時候出現了資金困難,銀行(或債權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公安局報案說借款人當初是詐騙呢?法院是不是就可以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呢?如果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可以視作有詐騙嫌疑,市場經濟豈不成了人人赴湯蹈火、如履薄冰的險灘!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夜之間轉變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時也牽涉到一個家庭的命運。我曾見過一個到安徽地區從事建築承包工程的江蘇企業家,因為和發包方發生經濟糾紛,被當地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拘捕。一月後被取保候審,從監獄走出來時,他原來的一頭黑髮已經變得花白。
我還遇到一位在沿海城市做企業高管的經濟學博士,因為和民營企業老闆在分配利益上鬧得水火不容,爭執中雙方各有激烈的威脅言辭。結果被該企業以「敲詐勒索罪」向警方報案,民企老闆一氣之下動用了自己家鄉的警察跨市、跨地區將「博士」緝拿歸案。該博士在飽嘗兩年的牢獄之災後,如今已經成為上訪大軍中的一員。 誠然,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的確存在著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分問題。有時,由於辦案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參差不齊,或由於當事人分屬不同地區,可能致使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出現認識上的不一致的情形。但是,這種情況隨著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進步,已經不是主要原因。「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緣由,還是出自司法腐敗的利益驅動,還有地方或部門公權力對司法的干擾。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敗壞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響社會經濟正常活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實際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明顯和極端的表現: 1、把民事合同糾紛,包括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或已辦結的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作為合同詐騙案件辦理;2、以追贓為名,扣押、凍結或者劃扣合同雙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經營的貨物或款項;
3、將企業和公民個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融資合作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或由於借貸方拖欠貸款的行為定性為「集資詐騙」; 4、將民事糾紛當事人之間由於某類過激語言衝突,定性為「敲詐勒索」; 5、當民事糾紛發生後,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追款討債的目的,羅織偷稅漏稅、挪用公款、行賄受賄、吸毒嫖娼等刑事罪名,將對方企業主要負責人舉報歸案,然後凍結並扣押其資產; 6、出於部門利益以各種借口向受害人索要辦案費用;7、在辦案中違反規定隨意到外地抓人;甚至還有個別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項而將無辜者長期關押。
在司法訴訟實踐中,這類「民事案件刑事化」的案件通常都有訴訟程序複雜、審判周期漫長等特點。往往由於抓捕嫌犯匆忙,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罪名會不斷發生變化,最初抓人時的罪名,可能後來發現不合適,於是想辦法再換一種罪名 —— 反正不能讓你輕易「漏網」。訴訟過程中,律師的辯護權往往遇到障礙。這類案件還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最後必然會引發當事人的申訴和上訪。更有甚者,有些案件當事人為了自保,以毒攻毒,以同樣的方法反擊對方,最後引發連環式案中案。 值得人們引起關注是,在工商界,還流傳著另外一個弔詭離奇的說法,這就是談生意時最好能在身邊帶上擁有「雙規」職權的「紀委朋友」。這位「紀委朋友」在宴席中只需「坐台亮相」,不必說話表態。據稱有人利用此招術去各地催款或投標,竟連連得手。這位「紀委人士」雖然身著便裝、神態坦然,不過宴席上的賓客心裡都明白,這位兄弟急了的時候,也是可以抓人的。難怪這些年裡,有些在「紀委」工作的朋友們也開始從幕後淡出,頻頻成為工商界人士宴會上的座上客。這情景看上去,真有點兒像是發生在幾百年前的「明朝的那些事兒」。 有些人說,上述種種現象的不斷發生,與中國歷史上「重刑輕民」、「刑民不分」的落後傳統有關。我以為,這種說法只是個美麗的借口,無異於將今人的過錯推脫給我們的古人。改革開放以來,公安部在規範公安機關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方面,曾三令五申,並發布了一個又一個相關的明確規定。在今天發生的絕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錯案中,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個別人的認知糊塗,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問題。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中,法律對經濟主體實施保護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各種糾紛主要應當通過民事法律手段來加以解決。司法機關通常應當儘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規範追究民事主體的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而不能任意動用公權力追求刑事處罰。刑事追責必須有明確的標準和構成要件,應當慎之又慎。目前,國際社會的司法進步趨勢是盡量採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決經濟領域內的糾紛,能不抓的儘可能不抓,能不判的儘可能不判,能不殺的儘可能不殺。如果縱容嚴刑主義的泛濫,對社會進步和人民福祉只能是有百害而無一益。
作者註:此文是作者為最近一期的《中國新聞周刊》撰寫的專欄稿的未刪節版。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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