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稅訊】權益分派實施公告里有哪些涉稅事項
05-26
【上市公司稅訊】派發股息紅利的涉稅淺析導讀:大力稅手通過同花順金融客戶端搜索出標題為「2016年度權益分派實施」的公告,2017年1月1日至5月17日之間有176條,我們希望藉此主題簡要分析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的涉稅問題(附5家公司披露節選)。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涉稅匯總1、 解禁日之前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孳生的送、轉股,須按照限售股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解禁日之後送轉股,則不按照限售股政策執行。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財稅(2012)85號規定:四、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限售股,是指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當然,我們不難回想起趙國慶老師曾在2011年5月發表的《限售股避稅全攻略》一文,提到限售股在解禁日後高送轉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妙方,依據就是財稅[2009]167號所隱含的意思——限售股解禁日後孳生出來股份不按照限售股政策徵稅。2、 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差別化徵收政策課稅項目股票來源稅務處理股息、紅利所得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依照財稅〔2012〕85號:對上市公司個人投資者按照持股時間長短執行20%(1個月以內、含1個月)、10%(1個月至1年,含1年)、5%(1年以上,2015年9月8日以後依照財稅【2015】101號文免稅)三檔稅率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財稅〔2014〕48號(新三板掛牌企業):同上財稅[2015]101號(新三板同樣適用):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3、香港投資者持有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按10%徵收。《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 2.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4、QFII取得境內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一、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二、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案例1、智雲股份《2017-05-18:智雲股份: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數量上限之法律意見書》(一)發行人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及實施情況2017年5月5日,發行人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同意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49,416,575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0.5元(含稅)現金股利,共計派送現金7,470,828.75元(含稅);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8股,轉增後公司總股本為268,949,835股。2017年5月11日,發行人在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大連智雲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分紅派息、轉增股本實施公告》(公告編號:2017-048),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49,416,575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0.5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案例2:北部灣港《2017-05-16:北部灣港:2016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施公告》:二、本次實施的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1.發放年度和發放範圍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2016年末股份總額954,045,72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39元(含稅)。以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部分)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3股,共計轉增286,213,716股,轉增前公司總股本為954,045,720股,轉增後總股本增至1,240,259,436股。2.含稅及扣稅情況以上分配的現金紅利數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1.251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1.39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a註: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278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139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案例3、步步高《2017-05-18:步 步 高: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二、權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863,903,951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 ,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公司2016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送紅股。 【a註: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20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10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案例4、三七互娛《2017-05-17:三七互娛: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一、權益分派方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2,084,794,78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a註: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20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10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案例5、朗姿股份《2017-05-18:朗姿股份: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二、本次實施的權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400,00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0.45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0.50000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a註: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10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05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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