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監控」下盜竊得逞是既遂還是未遂?
現實中,盜竊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反扒人員「全程監控」下實施盜竊行為的情況屢屢出現,司法實務中,對該類型盜竊行為如何認定既未遂問題存有較大爭議,筆者對此有以下幾點看法。
有觀點認為,在反扒人員「全程監控」下的盜竊行為不可能讓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故該盜竊行為應認定為未遂。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
(南京民國建築之國民政府經濟部)
反扒人員既不是被盜竊財物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被害人的授權具有暫時佔有該財物的權利,更沒有基於民事行為(委託保管合同等)或者其他事實行為負有看管該財物的職責義務,僅僅因為反扒人員事先發覺行為人形跡可疑,之後目睹其盜竊過程,就認定被害人沒有失去對財物的控制,這其實是將反扒人員納入財物所有權人或者合法持有人的範疇內。該觀點不僅混同了反扒人員與被害人的身份,也誇大了被害人對財物實際的控制能力,忽視了行為人秘密竊取(相對於被害人而言)行為事實上已破壞了被害人對財產控制權的客觀狀態。
所以,筆者認為,該類型的盜竊行為一旦「得逞」應認定為既遂。至於案發後行為人迅速被反扒人員抓獲,贓物被立即追回的情節,是盜竊行為既遂之後的抓捕行為和追贓行為。顯然,抓捕行為和追贓行為在犯罪構成層面不具有被獨立評價的地位,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不能以此來判斷犯罪的既未遂狀態。
還有觀點認為,反扒人員和盜竊行為人之間的力量對比分明,即只要盜竊行為是在反扒人員「全程監控」下進行的,盜竊行為人基本上就難逃被反扒人員當場抓獲的結局,從而得出這類盜竊行為不可能既遂的結論。筆者認為,這種推論也不妥。
其一,反扒人員的力量強過盜竊行為人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盜竊行為人的力量強過反扒人員的情形。
其二,決定盜竊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的關鍵點是財物是否已經失控於所有權人或者合法佔有人,而不是財物失控於所有權人或者合法佔有人的可能性大小。「得逞」是一種靜止、確定的狀態,而非一種可能性,即使這種可能性極大。
其三,實踐中,在公安機關「全程監控」下實施的販賣毒品行為只要交易完成,行為人被當場抓獲也不影響販賣毒品罪既遂的認定。因此,同樣是「全程監控」後被反扒人員當場抓獲的盜竊行為人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既遂。但此時,或許有人會從打擊毒品犯罪的重要性角度認為,販賣毒品罪的既未遂標準應當低於普通的盜竊行為的既未遂標準,而筆者認為,刑事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刑法分則中所有罪名既未遂的判斷標準應都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僅僅是罪名與罪名之間所保護法益的不同以及如何認定「著手」的區別。
如果在反扒人員「全程監控」下的盜竊行為不能認定為既遂,一方面會導致縱容犯罪,使部分已經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還將削弱司法機關對侵財性犯罪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也將導致公安機關根本無法抓捕這類盜竊犯罪的現行犯,影響公安機關辦案的積極性。
所以,筆者認為,「全程監控」作為一種外部介入因素,不能影響盜竊罪的定性,至於盜竊行為人當場被反扒人員抓獲,贓物被追回,可作為對其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
出處: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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