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宗:主題變奏——中國法學在路上——以法理學為觀察對象的思考
摘要:文章從不同的視角觀察審視了我國法理學的發展,從其主題變奏的十五個方面,比較全面地勾勒了當代中國法學發展的基本面貌。
關鍵詞:主題變奏|法理學|當代中國法學|中國法學發展的趨勢
中國法學的未來發展怎麼樣?這是中國法學界一直在著力關注和思考的重大問題。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中國法學界就開始了對於中國法學未來發展的各種思考和展望,其初衷的確是希望籍此推動中國法學走向理性自覺的、在科學上獨立的發展路徑。
為此,《中國法學》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連續發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國法理學的展望」為題的筆談。1994年《中國法學》創刊十周年的時候,該刊又以「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法學」為題,組織發表了大型筆談,各位學者「就我國法學研究的現狀和今後的方向、任務,法學理論體系的改革和創新,法學各學科理論的開拓與發展,法學觀點和法制觀念的更新,法學思維與研究方法的變革,以及法學人才的培養與法學教育的改革等,發表見解,提出建議。」[1]1995年,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在昆明召開了當年的年會暨中國法理學研究會成立十周年大會,會議的主題就是「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2]恰如舒國瀅教授所說的:「面臨世紀之交,法學界的同仁似乎在做『世紀之末的反思』。」[3]同年,《法律科學》也以「法理學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發表了系列筆談。[4]《法商研究》在2000年也組織了以「法理學向何處去」為題的專題討論。陳金釗教授指出:「『法理學向何處去』命題的提出,在一定意義上意味著學者們試圖擺脫法理學研究的『危機』,指明今後的發展前景。但這是件非常艱難的工作。因為中國法理學研究的歷史並不長,可以說它還沒有過興盛的時期,因而也就很難談論危機的問題。如果說這一判斷是準確的話,那就意味著我們今天研究這一課題主要是預示未來。」[5]2005年,《政法論壇》又用我國學術刊物罕見的篇幅在同一年中連續四期集中刊發了鄧正來教授17萬字的長文《中國法學向何處去》,[6]以此文為基礎,鄧正來教授又出版了同名專著。[7]鄧先生的文章和著作發表之後,在法學界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與反響,各種評論性文章在各種學術刊物上連續發表,一些評論性的著作也相繼出版。顯然,鄧正來教授的論著所提出的那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是完全可以被看作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國法學界對中國法學發展的反思與展望的進一步延展,當然更是在相當不同的學術層次和境界上對這一問題的進一步的深層次的思考和探索。
眾所周知,在中國法學中,法理學的理論與方法的發展或者創新是相當困難和受到很大局限的,其難度絕對遠在其它部門法學的理論與方法的發展和創新難度之上;而同時,只要法理學在理論和方法上有所發展和創新,它就多多少少將會對其它部門法學的發展產生相應的促進和推動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以法理學的發展狀況為藍本兼及個別部門法學的發展狀況,來分析思考當代中國法學的現實境況。
一、中國法學何處去與中國法學怎麼樣
從我們這些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的角度來考慮,「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個設問本身實際上包含著至少兩種可能存在的問題:其一,在主觀上,「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或者「中國法學應該向何處去?」其二,在客觀上,「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了?」或者「中國法學可能向何處去?」
就這裡所衍生的第一個問題來說,它實際上體現出了非常強烈的研究者本身的主觀意志和主觀設定對於其所從事科學研究的學科及其理論發展方向與前景的暗示、引導和期待。也就是,這個問題表徵了研究者自身對於其所從事研究工作的學科的某種發展路徑的主觀預設,即希望這個學科向著某一個大體上確定的方向發展。但從科學或者學術的發展史得出的經驗表明,無論從事科學或者學術研究的學者主觀上多麼強烈地希望把握和探知科學或者學術發展的基本方向,甚至以我們自己的主觀偏好來規劃其基本主題、引領其未來的發展,這門科學或者學術其實都絕對不可能完全隨我們之所願。而任何科學或者學術研究及其發展,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段里都會自動地顯現出其客觀而真實的狀況與樣態,並因而在客觀的事實上會呈現出其發展的基本軌跡來。法學自然也不可能例外。中國法學的走向實在說來,完全體現的是一個客觀的而同時又包含著其過去的歷史沉澱和當前的現實境況的真實路徑和清晰線索。在這裡,儘管從學者個體甚至學者群體的整體而言,他們都確實是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飽含了個性化的主觀設計,其研究都具有自身的主觀願望和主觀期待,或者說都有自身的主觀預設,都絕對不可能完全避免其個體的情感與價值偏好,但是,在這裡,任何一種學科的學術理論研究在整體上和在一個長時段上都絕對只能呈現出一個相對客觀而學者個體的主觀意志幾乎無法對之施加影響的狀態。換一句話說就是,具體學科的學術研究和理論的發展,從單個學者自身的具體學術研究和主觀預設與努力來看,的確是可以而且通常的確都是處於「自覺」的「自我意識」、也能夠多多少少「自我控制和把握」狀態的,但從本學科整體上的、長時間段的學術理論研究來看,任何學者個體的主觀意志對本學科學術研究的影響就顯得非常的隱晦而無法明見了。由此可見,主觀意義上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或者「中國法學應該向何處去?」這個問題,實際上不過是學者的一廂情願的某種學術情感的表達,嚴格說來是沒有意義的假問題。而主觀意義上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或者「中國法學應該向何處去?」這個問題的無意義,實際上同時也自然地證明了在客觀上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了?」或者「中國法學可能向何處去?」的問題確實是一個真實可信而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這樣,「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 「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了?」或者「中國法學可能向何處去?」的問題。顯然,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和回答路徑,就絕對不能是從學者自身(無論是從個體而言還是從整體來論)主觀的那些願望、期待和設想來加以說明的。恰恰相反,這個問題的確當的思考路徑只能是從中國法學的歷史與現實的客觀狀況與境況出發的一種思考,換一句話說,中國法學(至少是新中國的法學,或者新中國最近二十年的法學)的歷史預示著其當前的現實狀況,而中國法學當前的現實狀況又不言而喻地在某種意義上昭示了其未來的走向與發展路徑。
但要從客觀上分析考量中國法學的未來走向,必須從對其過去和現在的實際狀況的分析考量入手。也就是說,要回答或者說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了?」或者「中國法學可能向何處去?」,我們不能不首先明了「中國法學從何處來?」以及「中國法學現在怎麼樣?」,而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可以看作是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法學怎麼樣?」。換一句話說就是,「中國法學怎麼樣?」乃是「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前提問題,也可以說,它就是「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個問題本身。
二、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
探討「中國法學怎麼樣?」的問題,就是力圖通過對中國法學最近二十多年這個長時段的真實狀況的描述,顯現「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了?」或者「中國法學可能向何處去?」。而我認為,中國法學到目前為止的真實狀況,是完全可以通過其如下的一些重大主題和風格的變化來得到刻畫的,而這些主題和風格的變化也同時呈現出了中國法學的基本走向。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一:「階級鬥爭」線索之淡化與「法現象」之凸顯。可以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之前的中國法學,在整體思維——無論是學術理論思維還是法律實踐思維——和風格上,幾乎都是「階級鬥爭」的思維模式的一統天下。這表現在,法學界整體對法律的實踐功能的理解幾乎都是階級鬥爭的工具,無論是國內法律還是國際法律都無一例外;對法律的學術理論的基本見解也都是它們要麼為無產階級服務要麼就是為資產階級服務;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的主要關注點就是國際國內的政治形勢與政治需求,這種法學的理論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現實的國際國內的政治路線鬥爭、政治方針的執行、具體政治政策的落實而提供理論論證與說明;在學術或者理論性的論著中,其語言方面的最具有特色的不僅是「階級鬥爭」式的語言的流行並成為學術理論界和社會實踐界的主流話語,而且絕對是「階級鬥爭」的話語的一統天下;這一時期,法學由於是政治鬥爭的附屬,因此,法學的學術理論也就基本上是簡單地照搬和重複通俗哲學、通俗政治經濟學、通俗政治理論(還談不上政治學)的觀點和主張,並沒有、也不可能有真正屬於法學的獨立的觀點和主張存在。在這一時期,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並沒有、也根本就不需要把真正的法律現象納入其考察與研究的範圍。真正關注那些真正的法律現象的學術研究也往往被視為是迷失了最重要的學術研究方向,是沒有深刻理解學術理論研究的社會服務功能的體現,這種對真正的法律現象的學術理論研究通常被認定為是「為學術而學術」的缺乏「頭腦」的研究,也是非常有政治危險的。劉昇平教授曾指出:「只要我們站在時代的高度,從新的視角,實事求是地反思以往的歷程,就不難發現,中國法理學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完全是以階級鬥爭理論為指導,長時間地受到『左』的思想的嚴重影響,而在以後的10多年裡,也仍然主要以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為依託。同時,我們還必須看到的是,在中國法理學發展的歷程中,基本上是以前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為藍本,雖然其間不少學者在變革、創新中作過努力,並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從總體上看,還沒能從根本上擺脫傳統模式的束縛和影響。特別是當中國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人們更是突出地感覺到,階級鬥爭時代的法理學與當今中國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總方針太不協調,而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法理學,無論在思想觀念、內容體系,還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嚴重地不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這一新型體制的需要,甚至是構成了束縛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桎梏。」[8]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這種狀況逐漸得到了改變。法學界基本上已經達至了一個起碼共識,那就是,從學術理論的角度來說,法學研究理所當然地應該以專門的法律現象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法學界開始不斷地研究、探討真正屬於法學和現實法律實踐中的那些特殊問題了。孫國華教授在1994年就明確指出:「要重視專門法律問題的研究。法律問題是社會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種問題的綜合表現,歸根到底經濟是基礎。但如果研究法律不注意專門法律問題或者繞過專門法律問題,而過多地把精力花費在法律背後的經濟、政治等問題上,甚至是簡單地重複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的一般結論,則必然會削弱對法律本身的研究。從這種意義上說,有的同志提出法學家要重視法律本身的研究是對的。法學固然要研究法的哲學問題、社會學問題,但專門法律問題的研究畢竟是法學的本題,責無旁貸。法學家們樂於談論法的一般的哲學、社會學問題,而對專門法律問題不甚了了的狀況再也不應繼續下去了。法學研究的是一切法律現象、一切專門法律問題,這是法學研究的對象。當然,研究不應就現象認識現象。法學研究的方法與對象有聯繫,但又有區別,不應混淆。」[9]對於中國法學的這種主題與風格的這一變化,舒國瀅教授曾概括說:「如果概括地劃界,那麼我們可以說:90年代以前,中國法理學的任務主要還是澄清一些理論是非問題,為培育良好的學術環境做準備。此後,由於極『左』思潮漸次失勢,法理學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機會,在相對平和寬容的氣氛中探討法學範圍以內的問題(如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學範疇、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法制與法治、法與人權、法律解釋等)。」[10]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二:「工具」論法學之衰微與「價值」論法學之張揚。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甚至整個中國學術理論界都認為,法律就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工具,法律的唯一重要的使命也就是在國內和國際層面通過嚴厲而有效地打擊敵人而保護我國人民。正因為深受法律乃是階級鬥爭的工具、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主要工具思想的這種影響,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之內,我國的法學研究,實際上也只是在不斷地強化法律的工具觀的背景下強調法學本身的「工具」性,這就是一方面強調法學必須為現實的那些得到官方認可的政治理論、經濟理論、社會理論、文化道德理論提供來自於法學的「理論」論證,另一方面強調法學必須為現實的那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道德方面的實踐措施尤其是為那些重大的政治與經濟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措施在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作出理論證明。因此,法學在理論上也就是一種為社會的現實實踐和現實理論服務的「工具」性學科,至於法律本身除了「工具」之外的對於社會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的更為積極的「價值」意義,以及相應地法學本身所具有的獨立的學術與理論「價值」的意義,並未被人們所認識與認可。這種法學的「工具」論的暢行,也極大地遮蔽了中國法學,使中國的法學僅僅關注到了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的那些技術性的、操作性的問題,而根本忽視了其對於涉及整個人類命運以及整個社會發展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深切把握,同時也忽視了那些屬於人類法律文明的共同性的價值、原則和準則。孫國華教授說:「研究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還必須對我國法理學的現狀有個清醒、基本正確的分析。這不僅要求對我國法理學的過去有個大致正確的理解,而且要求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理學的發展、特別是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後我國法理學的發展有比較全面、準確的評估。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反對兩個極端:一是對我國法理學採取全盤否定的觀點;一是對我國法理學采絕對肯定的觀點,這兩種觀點都不符合實際。我們主張采歷史的發展的觀點,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本著這種指導思想,我們一貫認為我國法理學的發展,儘管有這樣那樣的曲折,儘管有的曲折很大,但總的說走的是一條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道路。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理學有了很大的進展,逐步衝破了許多禁區,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論觀點上實現了撥亂反正,克服了文革前和文革中的許多『左』的、簡單化的觀點。如:拋棄了法單純是階級鬥爭的工具的認識,承認了法的社會公共職能;克服了把法的階級性與繼承性絕然對立起來的觀點,承認了法的繼承性;克服了用政治、政策代替法律的觀點,承認了法的相對獨立的作用和價值;在理論上基本克服了片面強調國家權力,而忽視對社會成員權利、自由的保障的傾向,重視了對人權的研究和保護問題,重視了制約國家權力的研究;基本上克服了忽視法的作用或只重視法對敵專政方面的作用、刑法的作用等片面觀點,較全面地概括了法的作用;理論上基本克服了否定人類法律文化積累的進步的、合理的法律原則和規定的傾向,肯定了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無罪推定等原則和現代各國通用的或國際公認的慣例、準則的價值等等。」[11]舒國瀅教授也說:「一般而言,我們的法理學家樂於將過多的精力用於爭論國內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許多技術性、操作性的問題(其中許多屬於多學科研究的對象);而國外的法理(哲)學家即使在其國內組織的學術研討中,也可能會選擇那些關於整個人類命運的重大課題,或將代表學科前沿發展水平的法學問題作為討論的主題。」[12]但這種情況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已經有了非常大的改觀,中國法學在繼續關注我國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實踐的那些重大的技術性、操作性的措施和制度的同時,也把相當大的精力投入到了從人類文明共識、法律價值理念、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出發為這些重大的措施和制度構設提供精細的學術理論論證上。這從最近十多年來,中國法學界對於有關法律價值、法律原則、法律精神、法律理想等主題的論述中完全可以感知到這一重大變化。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三:「政治附從」地位之弱化與「獨立自主」地位之尋求。中國法學安於法律被定位於「階級鬥爭」的「工具」、安於自身成為為現實的流行理論觀點和社會政治實踐措施作理論論證的「工具」,本身就說明了中國法學長期以來始終處於「政治附從」地位,這明顯地體現在法學有關法律和政策的關係的理論認識和實踐之中。中國法學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基本上認為政策乃是法律的靈魂,當然也是法律的指導,法律居於政策之下,法律不過是政策的必要的補充。在這種精神性的自我身份認同情況下,中國法學不能不成為政治的附庸,中國法學也根本就沒有想到自身應該具有「獨立自主」的學術地位並為之而努力。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法學的最為重要的變化恰恰就在於它開始自我思考並為自身在學科和學術意義上的「獨立自主」地位的真實確立而努力了。早在1993年,就有學者指出:「政策和法律的關係是法學的基本問題。在過去的十多年中,經過撥亂反正,政策和法律的關係在理論上基本清楚,在實踐中也開始了從政策一元化(即主要依靠政策來調整社會經濟和政治關係)到政策和法律的二元化的過渡(即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明顯感到政策和法律的二元結構已經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正常運行,不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迫切要求從目前的既依靠法律又依靠政策的二元體制,加速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的一元體制。政策一元化或政策法律二元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和需要。計劃經濟時代的管理體制是一個龐大的金字塔式的權力體系,加上實行高度集權的黨委一元化領導,造成了政策至上,並使政策有可能直接通過黨的權力系統和行政權力系統從中央推行到地方以至到基層單位和個體。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的經濟關係和經濟行為表現為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的契約關係以及行使約定權利、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超契約的黨政權力不能也不應當直接干預主體的經濟關係和經濟行為,黨對經濟關係和經濟行為的必要的政策導向需通過法律、法規,即通過法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特別是在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趨向一體化、大量外商參與我國經濟的情況下,政策更不宜直接作為有強制力或規範性的東西起作用。這就必然要求政策和法律的二元結構轉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結構。這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大趨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法理學要充分認識到這一趨勢和規律,結合實踐的發展和需要,開展深層的理論研究,以促進和實現法律的一元化。」[13]法律在我國社會中成為一種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社會調控機制,並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建構中取得極大的成就,有關民事、商事、行政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相繼得到制定並通過,相當多的相關法律制度逐漸得到完善,包括憲法在內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等已經經過了重大的修改,剛剛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已經通過了物權法,我國也肯定將開始考慮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這也從一個側面彰顯出了中國的法學正在逐漸弱化其「政治附從」地位而企求「獨立自主」地位。實際上,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法學界對於中國法學的未來發展的展望、對於「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思考,本身也就是中國法學不斷地在爭取並維護其「獨立自主」地位的標誌。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四:「單一資源」之拋棄與「綜合資源」之利用。真實地講,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中國法學在理論研究方面所運用的資源是極其單一的,主要包括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毛澤東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著述,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中央政府現任領導人的講話,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重大路線、方針和政策文件,可以說這些「資源」主要是「政治性資源」。而對於所謂那些非馬克思主義的西方思想家的論著的使用,也基本上是在「批判」的意義上進行的。而且,那時候的中國法學學者對於非法學的其它學科的理論、方法和知識的了解和掌握還相對比較貧乏,因此很少運用其它學科的那些理論、方法和知識來研究法學,以至於那時的中國學術界有廣為流傳的「法學幼稚」一說。這種中國法學僅僅運用單一資源的狀況實際上也是法學在學科意義上或者在學術研究意義上的自我封閉的表現。對此,九十年代初就有學者指出:「『法學幼稚』的斷語對於某些法學學科而言,也許不無偏頗之處,但對於法理學而言卻不失為中肯的針砭。這一點在下述矛盾中集中體現出來: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的理論工作需要哲學和包括法學在內的整個社會科學通力合作,但法理學與其他學科、尤其是與哲學、經濟學界的對話能力尚不容樂觀。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其他學科的成果吸收不足所致。其中因哲學意識落後於時代發展而引起的思維方式、研究方法的相對單調和陳舊,更是主要原因之一。此種情況在八十年代已有所改觀,但尚未根本扭轉。對於九十年代的法理學而言,這不能不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14]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就有更多的學者自覺地意識到了:「法理學由於它是一門基礎理論的學科,涉及面相當廣泛。它除了要從各部門法學理論、法的運作實踐和法理學研究實踐中吸取本門學科所必需的養分以外,還涉及哲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人類學,以及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語義分析、規範分析、行為分析、制度分析等諸多現代科學和現代科學方法,要把這些現代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科學方法引進本學科,充實和豐富它的理論淵源,深化它的理論層次,強化它的理論功能,發揮它對實踐的指導作用,提高它的科學價值。這應該成為法理學改革和發展所追求的目標。」[15]於是,學者們提出在法理學領域要「打破法理學的封閉狀態,拓展它的開放度,即應向一切學問和知識開放。尤其是面臨今天科際整合的大知識背景,這種開放顯得格外重要。鑒於我國法理學尚不能與當代世界法學展開對話的事實,可以考慮讓法理學率先與國內已較成熟的前導學科(如哲學、經濟學)進行交流、溝通與對話,從中把握國外人文思潮的脈絡,逐步擴展法理學家的學術視野。」[16]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法學學者們更是自覺意識到了法學的發展表現為把多學科或者跨學科的研究作為一個基本的重要方向,並做出了詳細的論證和說明,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不是一個學科所能解決的,而需要多學科的配合,需要有跨學科的知識。這種跨學科的研究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法學學科內部的跨學科研究,它要求法學各個學科領域,法理、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的綜合知識,這點上面關於抽象與具體的結合實際已經談到;第二,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知識的結合。跨學科的研究現在在世界各國已經成為一種趨勢。有人提出,我們現在的學科分類是建立在17、18世紀形而上學的基礎上的,把原來統一的現象世界分裂為零碎的、無聯繫的、各自獨立的一個個學科、部門,現在是把它們重新聯繫到一起的時候了。」朱景文教授深有感觸地說,「我在威斯康星大學看到,那裡建立了許多綜合性的研究所,如環境研究所、土地研究所、全球化研究所等,這些問題都不是靠一個學科的力量就能解決的。在研究某一個問題時往往都是幾個學科的專家相互配合。有時一門課也經常是幾個學科的教授共同講授。比如經濟法問題,實際大部分是經濟本身的問題。江平教授曾經說過,學民法的是三分法律,七分經濟。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比較好的經濟學功底,要想學好民法是不可能的。這點對於學習法理學的人來講,就更為重要。再比如,我現在正在搞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一方面憑我的法理學素養和已經形成的知識,我深切地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也深感這一問題突破的理論意義;但是,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感到自己知識的貧乏,這種貧乏表現在我原有的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的不足,對於世貿組織、歐盟、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等一系列的新現象的法律問題知之甚少,對於在這些領域中特別是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的現象不了解,它們與傳統的主權觀念、法律觀念的差別沒有深入的研究;這種貧乏還表現在對於作為法律全球化現象的主要依賴物和伴生物的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的原由、歷史,它們的理論形態,在各個領域的具體表現缺乏系統訓練,一知半解;這種貧乏不僅表現在書本知識上,還表現在對現實的把握上,對於法律規定與實際生活的差距,書本上的法與實際生活中的法之間的差別更不了解,對於全球化已經和將要給我國各個領域帶來的影響缺乏系統的知識。國外許多搞學問的人現在都具有雙學位,這不是偶然的。我想,未來中國法學界的領軍人物一定應是跨學科的人才。這不僅僅是個人的興趣問題,而是時代的要求。」[17]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五:「一元真理」觀之冷落與「多元真理」觀之確立。可以說,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在學術研究中簡單地運用單一的學術與思想資源,在法學研究的目的與功能預設上確實是在追求獲得某種單一而確定的「唯一」的法學「真理」,只認可一種以馬克思主義為根本理論依據和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論斷的結論為唯一正確的法學理論結論,並堅信這種「真理」性的結論才是對於中國的社會實踐、社會發展和法學理論的學術進步真正有意義的。但隨著整個中國社會逐漸擴大和深化對外各個領域的開放,隨著中國社會廣泛的改革和發展,中國法學在學術理論上也開始逐漸走出了唯一的「一元真理」觀的藩籬的束縛,而是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的指導下,以更加客觀、寬容而平等的態度來對待各種學術見解和學術理論主張,充分認識到了學術理論主張或者說所謂「真理」的條件性,充分意識到了各種學術理論資源和主張的相對合理性和真理性。因此,「多元真理」觀為更多的法學學者所接受和堅持並自覺地將其貫穿於自己的法學研究之中,同時,越來越多的法學學者也相應地逐漸放棄了那種在研究之前就已經預先確定了是唯一正確的「一元真理」觀。這也才有了如今中國法學的真正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種學術觀點和理論主張以及各種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徑競相爭奇鬥豔的局面。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六:從「絕對真理」 觀的法學到「自我反思」的法學。「一元真理」觀也就是「絕對真理」觀,其最典型的特色在於對於所謂的「真理」只有毫無任何懷疑的絕對信任而從未意識到這種真理還需要檢驗和反思。在這種絕對真理觀束縛之下的中國法學習慣於從本本上的教條出發來討論問題,而不願意直面生活的現實及其所展現的問題,習慣於把自己的「研究」結論作為任何人不能加以懷疑和撼動的絕對權威來維護。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中國法學的主流和絕大多數的中國法學學者都體現的是這樣的思維痼習,檢驗一種理論主張是否「正確」可靠,人們所依憑的基本上都是看其是否能夠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著中找到原始的、可以作為其「意思(詞義)」上的來源的那些語句以及這樣的經典語句的數量多寡,如果誰對這樣的理論主張提出疑問或者不贊同的意見,通常會被冠以違背甚至反馬克思主義的大帽子而受到壓制,而通常情況下這種「絕對真理」的打壓的確也具有極大的特別是政治上的優勢,而即使是那些被打壓的中國法學學者由於其本身依然是受到「絕對真理」觀的思想控制所以他們的申辯方式通常也同樣是從馬克思主義的那些經典作家的論著中去尋找用作申辯的「理論依據」的語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國法學爭鳴或者法學理論的論戰,基本上都沒有脫離這樣的思維框框。有學者分析總結說:「十多年來,我國法理學研究者廣泛參與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實踐和一些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的來看,作為一門學問,法理學的研究重心或在成果中佔有相當大份量的,還是對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的學習、領會和解釋,或者說,主要是走從書本出發,加上一些實例印證的路子,而不完全是從實踐出發,走『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從而使我們的認識進到『高一級的程度』,上升為理論的路子。這在法理學教科書和其他一些法學論著、以及幾次重大的學術爭鳴中,都可以找到左證。有的學者將這一現象概括為:『主要是闡述經典著作或個別領導人的論述,過多地重複一般政治理論課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反覆地搬用根本對立之類的公式』,並認為這是法理學未擺脫長期以來的落後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認為,法理學應該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研究重心從本本轉向社會,轉到對法制建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從而增強實踐功能,提高其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這些學者的確意識到了中國法學受「絕對真理」觀支配的情況,並提出了要改變這種狀況,但遺憾的是實際上就是他們本身也並沒有徹底地真正與這種「絕對真理」觀的法學告別,比如他們同時又指出:「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指導法理學研究,就要使法理學真正具有改革開放精神。中國的改革既是一場深刻、廣泛的社會革命,也是一場深刻、廣泛的思想革命。改革的目標是要衝破束縛生產力發展的僵化的經濟體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時相應地改革政治體制和其他方面的體制。改革舊體制,解放生產力,首先是要解放人,即解放人的思想和創造力,徹底告別那種『因循守舊,安於現狀,不求發展,不求進步,不願接受新事物』的『習慣思維方式』。(《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頁)在理論上,則要求拋棄那些對馬克思主義的教條式理解和對社會主義的不科學甚至扭曲的認識,結合新的歷史條件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既要積极參与社會經濟、政治改革,也要大膽地對自身進行改革。眾所周知,法理學一直是法學中受『左』的束縛最嚴重的學科之一。改革開放十多年來,法理學界的思想不斷地獲得解放,但在某些問題上,仍然存在保守、僵化的傾向。例如,法理學教科書雖然擺脫了原蘇聯國家與法權理論的模式,但在體系上,仍然沒有完全擺脫過去的框架,其中所隱含的法律觀念和法學方法是值得認真考慮的。有些同志的思想,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還停留在過去對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公式化、簡單化、概念化的理解上,停留在改革開放前那些超越歷史階段、脫離具體國情的不正確的思想和政策上,往往把一些不屬於社會主義本質的東西加以固守,又把那些不屬於資本主義本質的東西加以拋棄;對那些反映市場經濟一般規律、屬於人類共同創造的精神財富的原理、制度、規則、慣例以及大量技術性的東西,只要與法律沾邊,就立刻警覺起來,不敢大膽吸收、借鑒和移植。這種狀況不僅妨礙和影響了我國法學和法制的現代化進程,也大大減弱了法學和法制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急需加以改變。」[18]當然,如今的情況已經大大地改觀了。在中國法學界,儘管「絕對真理」觀的法學並沒有完全絕跡,但已經無法佔據中國法學的主流了。中國法學學者已經開始在對「絕對真理」觀的法學從理論到方法的反思的基礎上更加凸顯其學術研究的個性和自身的理論旨趣,其對自身的學術研究以及他人的學術研究也不再是固守其要麼全真要麼全假的「絕對」性思維,而是大體上能夠以一種客觀而平和的學術理性來檢討和反思這些學術理論成果。從理論上來講,以「自我反思」為學術和理論態度的中國法學更加重視和運用多種學術理論資源來對其理論主張進行學術「論證」,而不像受到「絕對真理」觀的思想控制的中國法學僅僅擅長於運用單一資源進行終結性的真理「論斷」。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七:從「上層建築」之抽象理論到「生活現實」的理論把握。法律作為社會政治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是中國法學所固守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基本要點之一。自然地,法學也就被定位於有關社會「上層建築」的理論,也就是對於屬於社會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理論。也許正因為如此,中國法學的理論研究在法理學方面表現為抽象的假大空的說教和對於黨和國家政策以及領導人的講話與指示的「注經」式的闡釋,在部門法學方面表現為對現行政策和措施以及具體立法的天然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理論證明,整個中國法學基本處於對現行存在的一切的集體頌揚和無知識、無學術反思和批判的「集體無意識」狀態;在相當長時期,中國法學在整體上成了社會上層建築及其現行政治政策當然的政治獻媚者,而根本未曾顧及現實社會的真實的「生活現實」及其理論與實踐需求,可以說,這時的中國法學在整體上是站在中國社會現實生活實踐之外的。九十年代初,有學者就我國法理學的狀況說:「八十年代之前,由於以國家學說和政治評論代替法理學、以政策解釋代替法律分析等諸多原因,法理學的功能主要在於對現行政策和體制的論證與宣傳;它對部門法學和部門法制建設的指導功能則往往有名無實。在八十年代的十年中,經過法理學界的辛勤努力,情況開始改變。但由於體制改革所引起的社會關係的快節奏變化,一時間法理學與部門法學脫節、與法制實踐脫節的現象仍然存在。與部門法學相脫節的法理學是空泛的,與法制實踐相脫節的法理學是無效的。因此,九十年代的法理學應更積極地向部門法學習,向法制實踐學習。法理學能否真正發揮對部門法學的指導功能和對法制實踐(包括體制改革)的參與、總結與指引功能,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能否以貼近現實的理性洞察對涉及各部門法的複雜現象加以關注,能否及時準確地把那些體現著時代精神的經驗、觀念和趨勢加以概括和升華。」[19]如今的情況已經有了極大的改善,包括法理學在內的中國法學在整體上已經基本完成了法學的理論關注焦點的轉向,法學不再僅僅把自己的理論關注的重心放在「上層建築」的抽象性理論的闡釋上了,而是特別集中地意識到並實際地把生活真實的「社會實踐」及其理論需求作為其理論和學術關注的核心。從這時起,中國法學在理論研究方面特彆強調了全面的、整體的法學研究,也就是所謂的法學理論學科的學術研究與應用法學即部門法學的學術研究的廣泛而深入的結合,彼此互補;同時,中國法學無論是法學理論學科還是應用法學學科都特別地注重了這些理論問題的來源以及這些理論問題的理論解決都必須立足於現實的社會生活實踐。而這一點已經大體上成為了中國法學學者的基本理論共識。朱景文教授曾經論述說:「法理學是從比較抽象的層面上對我們所研究的法律現象的把握,它的優點在於它能比部門法學站的更高,能夠統攬全局性的問題。但是,這種抽象、統攬應該建立在對部門法知識的詳細的了解、把握的基礎上,這就要求法理學者能夠了解部門法所提出的問題,深入到部門法的領域中去。過去有一句話:一個好的部門法學家,都應該具有法理學的思維。如果部門法學者只局限在部門法的字句、條文中,跳不出部門法條文的框框,他最多是一個教條主義者,只能對法律的條文作出字面的解釋,不會對自己的學科的發展提出開創性的真知灼見。現在我們也可以反過來談法理學家:一個好的法理學家,都應該同時是部門法學家,如果法理學家只把自己的研究停留在抽象的層次上,對部門法研究中提出的新問題知之甚少,這樣的法理學是不可能對法律現實有任何指導意義的。由此聯想到1995年我在日本訪問時,日本法哲學協會的秘書長給我看了日本法哲學協會近年來的歷次年會所討論的題目,它與我國法理學研究會所討論的主題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就在於密切結合部門法實踐中所提出的前沿問題。如試管嬰兒的法哲學問題、同性戀和非婚姻家庭中的法哲學問題、法人犯罪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合理的問題、安樂死問題,等等。由此我也想到了美國的法理學教授,幾乎毫無例外地都同時兼任部門法的課程,從憲法、行政法,到合同、侵權法,到民訴、律師道德,無所不包。如果說現在我國部門法的學者和研究生已經開始轉變,有越來越多的人熱衷於其中的法理學問題,而在法理學方面,這種轉變則並不明顯,很難看到對部門法問題真正從法理上加以分析的有分量的文章。法理學如果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只講大道理,不在部門法層次上解決一兩個實際問題,不把這些道理貫徹到對法律現實的說明、解釋和改造中去,這樣的法理學沒有幾個人愛聽。抱怨實際脫離理論,抱怨部門法的人不關心法理,是無濟於事的。按照辯證法從抽象到具體的研究方法,思維的抽象並不是認識的終點,只有達到思維的具體才可能認識真理。而思維的具體是多樣性的綜合。總之,我們所需要的法理學不是思維的抽象意義上的法理學,而是作為思維的具體的法理學。」[20]而郝鐵川教授也曾要求中國的法理學「從『紙上的法』的法理學向『運行中的法』的法理學的轉變」,他說,「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的歷史傳統,加之中國有著幾千年『注經式』的思維方式,因此,中國的法理學不僅缺乏應有的學術批判精神,更重要的是,它把豐富的法律現象變成簡單的立法現象,法理學反思的僅僅是一些法律條文,成了一種『立法』的或『紙上的法』的法理學,而對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現象置若罔聞。大陸法系重視法的制定,英美法系重視法的運行與實現。中國的法理學過去基本上是一種大陸法系的法理學,它的邏輯體系是法律規範→部門法→法律體系→法系。這套體系未必適用於英美法系,而法理學只有在既能指導大陸法系,又能指導英美法系時,才能算是合格的法理學。中國的法理學不但要指導實體法,同時還要指導程序法,要研究司法人員、證人、辯護人等不同訴訟參與人對法律的不同的接受態度,要研究原始事實與法律事實、事實與證據等方面的聯繫與區別,要研究審判哲學。而過去中國「立法式」的法理學對這些方面的研究相當薄弱,這就難怪一些程序法的研究者對法理學沒有多少興趣。從『紙上的法』的法理學向『運行中的法』的法理學的轉變,說到底就是要加大對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力度,恢復法理學豐富多彩的本來面目。」郝鐵川教授還引用張文顯教授的主張提出法理學應該「從基礎性法理學嚮應用性法理學的轉變」,他說:「前幾年,張文顯先生就撰文指出,中國的法理學要『上得去』、『下得來』。張先生的見解相當敏銳、深刻。我們過去的法理學基本上是一種基礎性法理學(當然,說得難聽一點的話,實際上是些枯燥的文字遊戲、概念堆集),和一般的歷史唯物論教材、社會發展史教材相差不大,存在嚴重的脫離社會現實生活的弊端。中國目前有大量的現實問題需要法理學去分析。然而,有不少法理學學者往往將對這些問題的研究視為雕蟲小技,不屑一顧,生吞活剝一些西方法理學著作的內容,寫一些玄之又玄、淺入深出式的長篇大論,導致搞部門法的學者十分費解,一般大眾更是不知所云。重視應用性法理學的研究,表明法理學不冷落社會。你不冷落社會,社會才不會冷落你。」[21]所有這些都表明,現在的中國法學的確已經出現了自覺對「生活實踐」進行理論把握的明顯的傾向,中國法學更加註重貼近真正的現實社會生活。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八:從「理論論斷」的法學到「理論論證」的法學。從前面的很多論述中,我們實際上也可以推論出,在很長一段時期,中國法學在思想方法和理論態度上是非常蠻橫而不講道理的,因為中國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基本上要麼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經典著述,要麼是中國共產黨和我國中央政府當時已經在付諸實踐的各項重大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措施。在法學領域,學者們一般都不是把這些資源作為自己的學術理論研究和反思的對象,而是視作天然就絕對正確的理論真理來看待的。所以,法理學的學者已經習慣於把這些資源作為判斷自己和別人學術理論研究的方法和結論正確與否的標準和參照。而部門法學除了把這些資源同樣作為判斷其理論研究是否正確和是否具有理論深度的標準之外,還無一例外地把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即法律條文作為判斷自己和他人學術理論研究正確與否、可靠與否的主要標準。很顯然,把上述資源作為法學學術理論研究妥當甚至正確與否的基本標準的中國法學,從學術的角度來說,的確是缺乏真正的學術研究所應有的理性的,也是缺乏真正的學術理論研究所應有的理論說服力和邏輯證明力的,其結論得到維持所依靠的也只能是「獨斷」,也就是說它基本上不在乎、甚至根本就不會給出真正有道理的理論理由的「理論論斷」。對此,周永坤教授曾做過這樣的論證:「如果說中國應用法學的根本缺陷在於純注釋傾向的話,那麼,中國法理學的致命弱點則是非理性特色。他從原則和偶像出發對法律史和外域法文化作錯誤解讀,割斷自身與歷史和外域法文化的聯繫,從而失去科學理論不可或缺的普遍性品格;它對法律本質作絕對利益主義、意志主義的詮釋,主張法律功能的絕對工具主義,從而排斥自由、平等、權利、法治,失去對人的價值的關懷而只有統治人;對現實法律作簡單的質的肯定,缺乏深入的研究、分析、論證、評價和應然的指引;對經驗和事實作片面的剪裁和解說,以逃避理性批判。它最終成為拒絕、阻礙重新認識、深化理解現實的、置身於人類實踐和理性之上的封閉體系——負面意義上的政治意識形態的一部分或其附庸,遠離了科學意義上的法理學。法理學的非理性病使它失去精神脊樑,無法面對經驗,無法面對觀察,無法面對世界,更無法面對現在和將來,甚至難以面對邏輯規則。一句話,『非理性病』是法理學的致命疾患。法理學從根本上講是理性之學。無論是論證法律理想、為人類謀求良好法律秩序的價值法理學,還是對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法律的社會效應作描述,對法律保護的社會利益作功能性研究的社會法理學,抑或是對法律制度衍生的法律概念、法律技術作規範性研究的實證分析法理學概莫能外。非理性的價值法理學必然滑向宗教,非理性的社會法理學必至狹隘經驗主義,而非理性的實證分析法理學,則勢必墮落為鼓吹惡法亦法、權力即法、暴力即法的權力玩偶,而如果一種『法理學』只從原則和偶像出發,連邏輯規則等純粹理性都不屑一顧,那就只配稱占星術或算命經了。」[22]十餘年過去了,中國法學在學術理論研究上的最為重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學術理論界更加重視法學學術研究中的「理論論證」,而在逐步拋棄原來的那種非理性與獨斷性的「理論論斷」。一個最為值得關注的現象就是,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鄧正來教授等學者致力於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建立學術規範化的建設。[23]而這種學術規範化建設的努力在中國法學界也產生了非常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國法學的一個絕對值得關注的現象就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我國法學學者所發表的學術論著注釋所引用的資源相當貧乏而單一——當然,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文獻是絕對不會缺少的,其中的注釋不僅少而且注釋的體例也非常不規範、不統一,同時,這些學術論著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論是著作還是論文,只要是表達作者自己的理論觀點和主張的,幾乎都使用作者自己的獨斷語氣表達出的作者的傾向性意見、感想、願望或者預測。而如今,中國法學學術理論研究的一個顯著變化就是學者們更多地放棄了獨斷性的「理論論斷」的立場,而更加註重既有理論和邏輯說服力量的「理論論證」,這明顯地表現在學者們在其學術論著中更多地運用了大量豐富的學術理論資源、更加註重這些學術理論資源的合理使用、更加註重學術論著的技術規範比如注釋的規範化。這一方向性的轉變對於中國法學而言,意義重大。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九:從「政治思維」的法學到「法律思維」的法學。其實,在任何社會,法律都絕對不可能與政治真正分離,所謂法律的獨立和自治在任何時候都只能而且也必須是相對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法律的理論思考也同時就是對於政治的理論思考。但問題是由於新中國建立以來,長時期內,我國實行的都是高度集權的政治經濟體制,尤其是政治在我國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絕對優先性被強調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所有社會生活的各個側面和領域都為政治馬首是瞻、成為政治的奴隸,整個社會生活被全面政治化,人們生活中的每一個問題都無一不是政治問題。用另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詳的話說就是,在新中國的相當長時期內,中國社會的現實就是只有政治國家而沒有(市民)社 會。這樣,政治思維的慣習和內在邏輯就不可避免地滲透進了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各色人等的思維定勢之中。加上長期以來我們都始終認可法律作為政治的工具的思想觀念,所以,在中國的法學領域,包括法律實踐領域和法律的學術研究領域,基本上也是政治的一統天下,政治思維的邏輯和政治思維的定勢根深蒂固,我國的法學學者在思考法律問題的時候,幾乎是本能地從現實政治實踐和現實政治需求的角度來認知、理解、分析、把握法律的現實實踐問題和學術理論問題。可以說,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的真實情況的確是「政治思維」的法學的絕對統治,有關法律的理論思維和實踐思維都無一例外地被置於了政治思維的絕對支配之下。隨著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而來的思想解放運動以及隨後開始的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全面深入展開,中國法學不斷地在打破一個又一個政治的禁區,也就是不斷地在不同主題、不同層面、不同問題上逐漸打破政治思維的思想與觀念壟斷,不斷嘗試獨立地從法律現象本身出發來思考法律問題,也就是不斷地確立和強化「法律思維」在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和法律的實踐操作中的地位與作用。這種對「法律思維」的法學的強調,是與最近十餘年來,法學界對於法學的獨立學術地位、法學的獨立的研究方法、法學的獨特的學術理論和實踐功能的探討直接聯繫在一起的,也是與法學界對法學學者的獨立的學術人格、自由的學術研究精神、平等的學術態度的不斷強調聯繫在一起的。十多年前,有學者就曾指出,當其時也,「面對洶湧而來的市場經濟的浪潮,雖然有一部分法學家感到困惑、迷惘或不解,但大多數法學家們在反思、在探索、在進取。在這千載難逢的社會大變革時代,我們深深地感到,中國的法學理論應當義無返顧地衝破舊體制下的各種極左思想和條條框框,衝破前蘇聯的法學模式,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去學習和借鑒西方反映市場經濟共同規律的法學理論,並在中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構築起一套新的中國法學體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不但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而且需要提倡和樹立法學家的學術人格和學術品德。真正的學者應當將自己的學術觀點建立在對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正確把握和嚴密的邏輯推論基礎之上,而不應將學術與政治簡單混淆或把學術見解庸俗化,變成對政治口號或特定時期政治思潮的詮釋。」[24]如今,情況的確發生了非常令人欣喜的變化,在中國的法學領域,雖然說「政治思維」依然存在——而且也不能不存在,但它已經不能處於絕對的支配和統治的地位了,而真正屬於法學的「法律思維」在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中已經得到了絕大多數中國法學學者的肯認與自覺實踐。而中國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也有賴於法學理論界「政治思維」的進一步弱化和「法律思維」的進一步強化。江平教授曾說:「把法學是非和政治是非完全混淆的危險現在雖然減少了,但法學禁區仍然不少。法學研究越走向地心,越要接觸到熾熱的岩漿,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望而止步是法學真正繁榮的大忌。沒有學術的自由探討就沒有成熟的法學。」[25]我理解,江平教授所強調的實際上包含著的就是法學研究必須突出「法律思維」,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也才真正具有學術的自由和獨立。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從「革命」的法學到「建設」的法學。新中國的法學是在徹底打破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建立起嶄新的社會主義新制度並同時徹底剷除了舊法學的思想與理論的影響基礎上得到建立的,其思想和觀念的基礎嚴格說來是舶來的——也就是直接從社會主義的蘇聯引進來的,它本身並沒有任何現成的思想與觀念的積澱。為了穩固年輕的社會主義政權,新中國的建設依然延續著奪取政權的革命的思維路徑,依靠一種革命的激情和鬥爭策略來動員和組織群眾,也依靠這種單純的革命熱情和缺乏深思熟慮的謹慎的情感來支撐著對法律的若干理論命題和主張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的論證與說明,也按照同樣的思維路徑展開著對若干法律制度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證明。因為說到底,在這樣的「革命」的法學中無論是法律還是法學本來就沒有真正獨立的地位,它們都只是、也不能不是政治的附屬物,它們是、也不能不是政治的工具。於是,「革命」的法學及其理論指導之下所進行的法律制度建設,更多地張揚著一種革命激情下的政治計謀與短期權衡,而很少體現出具有長期社會效應的合理的制度機制的理性與穩定。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法學的確在反思自身的不足時,意識到了其革命情懷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在全球化幾乎已經成為世界性浪潮的時代的消極影響,而且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也使我們逐漸意識到了法制與法治是與革命情懷的法學絕對不相容的,民主和憲政建設同樣也是與革命情懷的法學相左的。與現時代的社會發展對於法律制度的需求相和諧的法學,與體現和承載了現代法治文明的精神、原則和價值觀念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對於法學的理論需求相和諧的法學,是、也只能是充滿制度理性和現代價值意蘊並體現真實的人性色彩的「建設」的法學而絕對不是那種「革命」的法學。鄭成良教授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在談到九十年代中國的法理學時就曾指出:「說到九十年代法理學的發展趨勢,這是一個充滿歷史感的話題。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使處於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中國社會迎來了自己的新時期。從而,使我們從以階級鬥爭為中心的時代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時代,從以大規模政治運動促進社會進步的時代進入了以體制改革促進社會進步的時代。從法學的視角來把握這一歷史過程,也就是從革命(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時代向法治時代的轉換。正如任何觀念只有體現了時代精神才能轉化為偉大的現實力量一樣,法理學也只有找到時代賦予自己的新的位置和角色,才能服務於現實。」他認為,「由於社會的發展總是和真理與謬誤、科學與偏見、理想與現實的矛盾相伴隨,故法理學永遠肩負著批判謬誤和偏見以及批判現實的使命。但是,當我們的主要任務從破壞舊世界的階級革命轉向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社會時,法理學也就必須重新確定自己的重心。從七十年代末開始,法理學逐漸從以服務於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為重心轉向以服務於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為重心,這表明了法理學立足點的轉變。可以相信,在九十年代,法理學界將會以更加自覺和理性的態度對待和推動這種轉變,以期使其儘快地能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有效的理論服務。」[26]如今,以法學的學科獨立和法學學術理論對於自身和社會實踐的功能承載的自覺與自信為標誌的「建設」的法學,基本上已經成為了中國法學的本色背景,如今,法學界對法學的理論創新和在理論創新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創新的強調,實際上就是「建設」的法學面對其所處的現時代的需求而做出的一種本能的理論與實踐反應。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一:從「經驗」的法學到「理論」的法學。正因為長期以來中國法學都是處於現實政治的附庸的地位,因此漸漸地養成了固步自封、不思進取的惰性,它習慣於向後看而不是向前看,而向後看也就是以過去的那些所謂何者為正確何者為錯誤的所謂實踐「經驗」來檢驗當前的法學及其學術理論狀況。這種「經驗」法學除了特別注重過去的那些以「經驗和教訓」為內容的經驗之外,也非常重視日常生活的經驗常識,同時還特別仰仗於現實政治的需要,一個明證就是每當中國共產黨中央召開了重大的會議、做出了重大的決定、出台了重大的政策,中國法學界——既包括法學理論界又包括部門法學界——的學者們照例就會撰寫出一大批的理論文章來闡述這些會議、決定和政策在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要法律意義。對現實政治的頌揚體文字的法學論著的流行,乃是中國法學的「經驗」性色彩的最好證明,其理論思維的本質乃是「循規蹈矩」——循過去之成規而蹈既有之陋矩。在「經驗」法學看來,法學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什麼真正的「理論」問題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了,法學的主要問題實際上只是已有的那些理論觀點和主張的法律實踐應用問題,最多也只是運用現有的那些正確理論對現行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實踐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進行了理性的論證與說明而已。因此,「經驗」法學特別注重的是對現實的所謂理論結論和具體的實踐措施和政策的正確性的肯定與褒揚,而根本不涉及對現行法律理論和具體的社會實踐措施和政策的反思、檢討與批評,它根本不去、也不敢去設想這些理論和實踐措施與政策可能會是錯誤的;同時,「經驗」法學還典型地表現為特別熱衷於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含義的注釋,法律法規條文的解釋性文字(沒有這種解釋也不行)盛行實際上也就是法學的理論研究對過去「經驗」的偏好與固守的證明。長期以來,這種「經驗」法學通常以「實踐」法學自居,聲稱自己是真正關注實踐、尋求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法學。但這種法學忽視了一個常識性的問題,那就是,法律的確是一種社會實踐方式,法學也的確是一門面向實踐的學科,但是,法學參與實踐的方式本身並不是接受既有規定而直接投身實踐,而是把實踐及其各個環節作為理論思考、理論反思、理論診斷和考察的對象,以理論的方式來把握實踐,因此,批判性地思考實踐及其各個環節,反思其缺陷和不足,指出其得到彌補和完善的各種可能方向。近十多年來,中國法學開始逐步擺脫這種「經驗」法學,法學學者們開始重視法學學術理論研究本身的反思屬性與批判功能,開始強調以理論的方式而不是直接以實踐的方式來把握和理解法律與社會實踐本身。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起,我國的法學學者就開始對這種「經驗」法學加以反思了,他們開始呼籲真正的法學應該在理論和思想上得到提升,強調「理論」的法學(不僅僅是法理學還包括各個部門法學在內)的重要性。舒國瀅教授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長期以來,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27]孫笑俠教授更詳細地分析說:「中國法理學政治功利的實踐觀,其實是違背歷史唯物論的,它把實踐主體單一化為執政者。正是它導致法理學附和政治形勢隨波逐流,因而法理學形成不了(1)相對穩定的核心理論範疇與範疇體系;(2)適宜而多樣的理論方法以及(3)批判性地服務於實踐的理論思想。作為法理學成熟的三個標誌,它們都與法理學者的實踐觀直接相關。因為實踐是產生法理學核心問題和提煉法理學範疇的生活淵源,是選擇法理學研究方法的客觀標準,是構成法理學理論思想的社會基礎。……實踐的時空不該被縮小,法制實踐包括中國與外國的法制實踐,也包括歷史的與現實的法制實踐。法理學既要結合法制實踐的個性與共性進行考察;又要結合當前的法制實踐與預期範圍內的未來實踐進行研究。過份拘泥國情會限制理論視野,囿於眼前效果會阻礙理論深度。法制實踐是動態發展的,法理學只局限於眼前中國法制實踐問題的應急性解答,勢必陷入刻舟求劍式的滑稽局面。並非一切實踐都是理性的。實踐的價值曾被人為誇大拔高,似乎一切實踐都是正確的或理性的。準確地說應當是『實踐出經驗』,而經驗取代不了理論。」[28]中國法學界對「理論」的法學的自覺,乃是中國法學提升自身的理論層次、使中國法學走向科學的重大轉型。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二:從「國內法」的法學到「全球化視野」的法學。自新中國建立之日起,中國法學就一直在理論和實踐的意義上反覆強調法律和法學的階級屬性和為階級統治服務的功能。因此,長期以來,中國法學都始終是以本國的「國內法律」以及本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對法律的需求為理論研究的重點的,也始終是以本國國內法律為中心、主要從政治批判以弘揚本國國內法律的優越性而間接地次要地去吸取其經驗的意義上對國外法律展開研究,主要從獲得相關知識以利於中國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交往的角度來研究國際法。中國法學的理論研究對於國內法律的這種特別關注從法律與政治實踐的角度來看,是完全正當的,但從法學的學術理論的進步與理論水平和層次的提升,從改善我國法律制度的質量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就顯現出了其學術眼界的短視、學術胸懷的狹窄、學術理論層次和水準的低下。可以說,「國內法」的法學基本上是一種單邊的自我封閉的法學。但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向縱深發展,隨著中國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交往的領域的不斷拓展、層次的不斷加深,「國內法」的法學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社會生活實踐的需要了,於是,中國法學開始強調從吸取先進的理論和經驗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角度全面展開對於國外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結合研究。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不少學者就提出了在理論上應該「重新認識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他們認為,「市場經濟以其客觀的發展規律,必然衝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銜接,在一定範圍內把國內市場變成國際市場的一部分,即使這部分經濟國際化、世界化。與此同步,法律特別是有關經濟和民事商事的法律和部分政治性質的立法的國際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內法與國際法將互相交叉、互相滲透。這一趨勢引出一系列法學新問題,如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法的本質,法律政策(一國執政黨或其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政治、經濟或社會(目標)而作出的政治決定)與法律原則(通行於各種法律中的公理或普遍原理),主權與國際法制,各國法律的調適與整合等。這些問題按照傳統的法學理論是解釋不清楚的,必須用新的法學思維來解決。傳統的法律理論幾乎是完全建立在國內法之上的。它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只能說明國內法而且是比較封閉的國內法的問題。法律國際化和世界化的現實和發展趨勢給我們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面對傳統理論的局限和部分失效,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突破各種偏見、成見或僵化觀念的束縛,在聯繫實際進行理性思考的基礎上概括出新的觀點、新的原理,抓住機遇,大力推進、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29]郝鐵川教授也提出了我國的法理學應該「從以國內法為基礎的法理學向以國內法與國際法並重的法理學的轉變」,他認為「不管是自然經濟,還是計劃經濟,都具有嚴重的封閉性。在此基礎上的法理學只能是一種對國內法律現象的思考,而對國際法律現象視而不見,明顯地具有封閉性。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簽署,如今國內法律現象和國際法律現象已連成一片,『超國家的法律全球化』理論雖屬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但當今法律的確出現了全球化趨勢。因此,法理學必須是對國內和國際兩方面法律現象的反思與升華的科學。」[30]到中國加入WTO,世界範圍內全球化浪潮趨勢明顯,中國法學界幾乎一致強調中國法學必須具有真正的「全球化視野」,強調中國法學不僅要立足於中國自身的法律實踐需求而且要立足於全球化時代的世界法律實踐需求,運用全球範圍的各種學術理論資源和社會實踐資源來進行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強調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的中國法學的學術理論創新和法律制度創新。[31]鄧正來教授提出的要在全球化的世界結構之中來認識和理解中國及其命運,認識和理解中國法學,思考中國法學的未來,考量中國法學的歷史使命與責任,本身也就是「全球化視野」的法學的一種理論表達。[32]邁向「全球化視野」的法學,是中國法學不斷提升其境界的一個顯著標志。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三:從「僵化凝固」的法學到「發展」的法學。「僵化凝固」的法學的典型體現就是,從整體上看,法學的學術理論的判斷標準一是經過教條化理解和闡釋的「馬克思主義」的僵化的政治意識形態,二是當前社會生活中的現實政治政策與措施,這兩條通常是檢驗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以及理論觀點和主張在方向和內容上是否正確的基本準繩。說到底,也就是,現實政治需求是法學學術理論研究的根本性的指針和出發點,法學沒有自身真正獨立的學術問題和理論領域。「僵化凝固」的法學在理論思維上基本是政治思維取向,在視野上基本落在現實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內,在理論主題上基本是政治主題的變型,在學術話語上基本是政治話語的統治,法學本身缺乏嚴密的理論邏輯、缺乏自身的理論立場、缺乏自身的科學概念和範疇及其體系、無力引導自身的理論進步、無法真正指導中國的法律制度建設與法治實踐——改革開放以來很多重要的法律比如證券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的立法動議並不是首先由法學界提出就算是一個生動的證明,同時,「僵化凝固」的法學還體現在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中存在著一個又一個學術的禁區。但是,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猛發展為我國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法學在必須回答時代所提出的現實法律實踐與法學理論問題的背景下,逐漸地在打破既有法學的僵化與凝固狀態,而開始在新的時代需求的強大壓力下思考自身的理論問題和學術發展問題,比如有學者就指出:「我國的民法基本理論在過去四十年左右走過了兩個主要階段,一是建立於計劃經濟體制之上的並服務於計劃經濟體制的民法基本理論。它主要是照搬蘇俄民法基本理論,盛行於五十年代中後期,衰於七十年代後期。二是建立在一種處於過渡狀態的經濟體制(所謂『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並為這種過渡性的經濟體制服務的民法基本理論。它主要是指以『商品關係說』為代表的民法基本理論,源於七十年代後期,盛行於八十年代中期,衰於九十年代。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否需要一種全新的民法基本理論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學者正在這方面進行有效的探索。這一探索涉及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民法的結構與立法模式、民法觀念等。」[33]刑事法學領域,罪行法定、無罪推定、環境犯罪等理論問題得到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訴訟法學領域,證據制度、舉證責任、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係、公益訴訟等問題逐漸成為理論關注的熱點問題;法學理論領域,一些傳統課題在理論認識上得到了進一步的深化,一些新思想、新觀念、新方法——比如法律文化問題、法律的本土資源問題、司法問題、法律職業問題、法律與全球化的問題等相繼被學術理論界提出並得到了廣泛研討。所有這些都傳達了這樣的一個確切信息,中國的法學已經開始從過去那種「僵化凝固」的法學向「發展」的法學轉變。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四:從「保守」的法學到「開放」的法學。從上述描述和分析中,我們已經多多少少體會到了「保守」的法學的若干樣態與典型特徵。「保守」也就是「封閉」,封閉在既有的政治意識形態及其結論的框架之內,封閉在僵化凝固的政治的思維、政治的思想話語、政治的理論邏輯的束縛之中,封閉在本國的法學和法律圈子之中,也封閉在法律和法學本身的學科藩籬之中。「保守」的法學處處小心、瞻前顧後、畏手畏腳;「保守」的法學生怕犯錯誤卻又似乎處處犯錯誤——不是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上犯錯就是在無法回應社會的法律現實實踐的理論疑惑上犯錯;「保守」的法學面前基本上存在著大片禁區或者雷區因而步履維艱。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同樣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保守」的法學所面對的一個又一個的禁區也在中國共產黨引導的思想解放中逐漸被打破。最典型的是人權問題。這「本應是法理學的重要內容。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對它持完全否定的態度。」如今這個禁區已經被突破了,但「還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需要解決,諸如,是否存在『應有權利』?它是一種什麼性質與狀態?人權產生與發展的原因是什麼?人權有無共性與個性?在階級對立社會裡,它是否是社會性(共同性)與階級性的統一?人權有沒有國界?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是什麼關係?等等。」而「人權的一系列基本理論的科學解決,將為法理學增添新的內容,並對各部門法學與法律實踐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34]在1992年的全國法理學年會上,諸如「人權的概念,人權的起源,人權的內容,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人權與法制,人權的保障,兩種對立的人權觀即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和資產階級人權觀」等問題都開始得到學者們的認真研討。[35]這已經可以說明中國的法學在從「保守」的法學向「開放」的法學轉變了。同時,這種轉變還體現在,中國的法學越來越注重並加強了與世界上其它國家的法學的學術交流與學術合作,這種學術的交流與合作不僅非常頻繁而且在廣度和深度方面也有了非常大的改進;同時,這種轉變也體現為中國法學在知識、理論、方法方面也特別地注重了與其它學科尤其是其它人文社會科學各個學科之間的交流,特別注重從這些學科之中吸取學術的養分,體現在法學已經開始以一種更加自信的態度真正關注其所處的社會的現實生活。這就是「開放」的中國法學的初步景象。恰如賀衛方教授所指出的:「開放意味著法學不能滿足於自給自足。它需要從其他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的研究中汲取營養。在早期,哲學、倫理學等學科對法學研究的推進以及最近數十年間經濟學、闡釋學、人類學以及文學批評對法律思考的影響都是這方面的例證。同時,法學還不能脫離我們的社會生活。我們的社會正在經歷巨大的變化,市場經濟的國策以及人民的民主追求日益改變著我們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管理模式。法治的正當性由於社會結構的變化而愈發強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學界能否敏銳地洞察社會中的法律問題,及時地對社會需求作出有說服力的回應,將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大問題。開放當然也意味著法律學術與法律實務更緊密的聯繫。由於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的脫離,我們的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得以生長的溫床;書齋里的坐而論道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這種情況的改變離不開法律職業的認真建構,同時作為一門實踐學問的法學更加貼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6]我們有理由相信,「開放」的法學一定是中國法學繁榮的基礎和起點。
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之十五:從「權力」法學到「權利」法學。正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從理論界到實踐界都把法律定位於社會控制的工具,法律存在的關鍵性理由在於通過國家強力的運用而建立和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法學也就理所當然地被人可為是國家權力即國家強制力操控社會生活的有效手段的理論學說,法學關注的中心與重心當然地就在於如何有效地維護國家權力,有效地維持國家權力對於社會的控制、對於社會公眾行為的約束、對於社會秩序的引導和維持。因此,法學的所有主題和法學的學術研究的根本目的,基本上都是為著國家權力對於生活的干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進行理論論證,法學的學術研究也就必須時刻想到為這個社會的國家權力的運作提供服務。如果我們把這種理論定向下的中國法學稱為「權力」法學,那麼這種「權力」法學很明顯具有強烈的國家主義意識形態指向,明顯地具有政治優位取向,明顯地具有工具主義的傾向,也明顯地具有權力依附品格。在「權力」法學的視野之中,除了那個本該虛幻的「國家」和實在的國家「權力」之外,是沒有別的主體的真實存在可能的。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學,從實體法學到程序法學,「權力」的強勢身影可以說無處不在,以國家的名義當然也就是以全社會的名義而提出來的「權力」的要求或者需要基本上都撥弄著整個中國法學的理論神經、左右著整個中國法學的理論方向。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出現了一個非常重要而意義深遠的變化,那就是一批學者開始從社會主體即真實的人的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法律與法學,把法律定位於是確認、保護和救濟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常規手段與方法,因此,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而不是「權力」才理當成為法學的核心與關注焦點,法學的學術理論研究主要在於根據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對於社會提出的公民權利要求進行充分的合理性論證,探究公民權利生成和發展的一般機理,尋求公民權利保障和救濟的最有效的規範化渠道,並在這個前提之下探究國家「權力」存在和運行的基本規律、合理界限、一般原則。可以說,如今,中國法學界在思想意識和觀念中對於「權利」之於「權力」的優先性、「權利」之於「權力」的對於公民以及社會生活的重要意義和價值的認識,基本上已經形成了初步的共識。[37]由此我們似乎也可以把現階段的中國法學從總體上稱為「權利」法學。「權力」法學的衰微和「權利」法學的凸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就是中國法學的「人」的被發現,是中國法學的「主體性」的被找回。因此,如果我們說「權力」法學在實質上是「物」的法學和「客體」的法學,那麼我們也完全可以說,「權利」法學也就是「人」的法學和「主體性」的法學。
三、中國法學在路上
很明顯,我們以法理學為觀察對象對中國法學二十餘年來的發展狀況所做的一個宏觀勾勒,僅僅只是一個初步的簡單描述,述說的也只是中國法學的一個大模樣。同時,這種勾勒也只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的,所以,各種不同名稱的概括本身就是交叉的,大體意思也基本差不多。而且,任何人也都可以把這些不同的概括予以進一步的分解使之產生更多更細的歸納,相反也可以把這些不同的概括進行合併使之更加概括和簡化。但這都不是關鍵的問題。重要的是,從上面的描述和分析中,我們的確可以看出,中國法學確確實實已經發生了並正在繼續發生著一些非常重要的學術和理論風格的轉型。
從這種學術和理論風格的轉型過程中,我們似乎也不難體會到中國法學正在向我們展示其不同於其以往的那種學術思想上的自信,這就是它對真實的人的基本「生活」立場的堅守、對於社會「實踐」功能的張揚、對於「多元價值」取向的信奉、在法律的內在理論方面對於「技術理性」的肯認、在法律外部之關於法律的理論方面對於「綜合的多學科」理論與方法的運用、在理論發展上對於「創新」基調的確立,等等等等。所有這些也都似乎表明,現時的中國法學的確已經開始舊貌換新顏了!當然,中國法學的這種面貌的改變還僅僅只是一個開始,也才剛剛起步,它離真正的學術進步和理論創新還比較遙遠,嚴格說來我本人對於中國法學的現時狀況也並不滿意,至少我非常期待中國法學能夠在方法論視角方面進一步擴展,非常期待中國法學能夠自覺地凸顯其問題意識,非常期待中國法學能夠利用更加豐富的學術理論資源,非常期待中國法學能夠更加重視自身內在理論邏輯的闡明……
但無論如何,中國法學的主題變奏確實已經清楚地表明它已經上路。中國法學在路上。所以,我們有理由為之而期待。
【注釋】
1.參見《中國法學》1994年第2期。
2.《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1995年全國法理學年會綜述》,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
3.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載《法學》1995年第9期。
4.參見《法律科學》1995年第3期。
5.參見《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6.參見《政法論壇》2005年第1-4期。
7.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
8.劉昇平:《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3期。
9.孫國華:《武裝頭腦 瞄準方向 抓住時機 團結協作》,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2期。
10.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載《法學》1995年第9期。
11.孫國華:《堅持走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道路》,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3期。
12.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載《法學》1995年第9期。
13.劉昇平、章文、張朝霞:《市場經濟與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
14.鄭成良:《時代的發展與法理學的本質》,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6期。
15.封曰賢:《法理學改革和發展所要追求的目標》,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3期。
16.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載《法學》1995年第9期。
17.朱景文:《關於法理學向何處去的一點看法》,載《法學》2000年第2期。
18.劉翰、夏勇:《法理學面臨的新課題》,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
19.鄭成良:《時代的發展與法理學的本質》,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6期。
20.朱景文:《關於法理學向何處去的一點看法》,載《法學》2000年第2期。
21.參見《「法理學向何處去」專題研討會紀要(之二)》郝鐵川教授的發言,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22.周永坤:《高揚理性的大纛》,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3期。
23.詳情參見鄧正來主編:《中國學術規範化討論文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楊玉聖、張保生主編:《學術規範讀本》,河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4.郭鋒:《中國法學面臨劃時代的變革》,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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