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60年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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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來源於實踐,正確的理論指導新的實踐。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關係同樣符合這一認識論規律。法學研究的根本任務是與法制建設實踐相結合,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的發展。因此我們的法學研究應該在深入了解中國國情的基礎上,探索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建設的發展規律,不斷總結經驗,為推動法制建設發揮理論指導作用。法學研究的繁榮既是法學發展的基本途徑,也是促進法制建設的重要動力,正如學者認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賴於法學研究的深入與發展。」{1}回顧我國60年來的法制建設歷程,法學研究的進步與否深刻影響著法制建設的進程。法制建設無論是取得了成就還是遭受挫折乃至破壞,都與法學研究的狀況密不可分,這其中法學教育肩負溝通兩者的重要任務,忽視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必將使法制建設失去源頭活水。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至今不過短暫60年的時間,然而就在這不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的法制建設事業卻經歷了不平凡的發展過程。如果以時間為劃分標準,以改革開放的起步來對我國的法制建設事業進行歷史考察也不失其特定的歷史意義,並且在某種意義上契合了中國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艱難歷程。我們可以把60年的法制建設大體上分為兩個30年,即1949年到1978年和1979年至今。總體上說,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60年的短暫歷程中,法學研究對法制建設實踐的促進呈現了這樣一幅非常清晰的圖景:每當法學研究受到重視並且得到發展時,必然促進法制建設的發展或進步。反之,法制建設則會受到阻礙甚至遭到破壞。一、新中國成立60年來法學研究對法制建設影響概述(一)新中國成立後前30年(1949~1978),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關係新中國成立後從1949年到1978年,這近30年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實踐為我國法制建設事業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更多的是經歷了沉痛的經驗教訓[1]。從1949年到1956年中共八大的召開是我國法學研究的形成和建立時期,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為標誌,我國法制建設事業得到較快發展。因此這個時期總的來說法學研究較好地促進了法制建設實踐。但是從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以後,法律虛無主義逐漸瀰漫,最終導致了自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10年動亂,法制蕩然無存,法學研究更是被徹底摧毀。所以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經歷是崎嶇坎坷的。從1949年10月到1956年中共八大召開,這一階段是我國法學研究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基礎上的建立與形成時期。「對於一場法律革命而言,如何對待它先前的法律遺產,這是革命的設計者和組織者必須認真嚴肅地思考的重要問題。在中國的歷史條件下,中國共產黨人清醒地意識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可能在舊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而必須運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的『偽法統,」{2}。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作為對蔣介石在1949年元旦文告中所云「不違反憲法」、「不中斷法統」的求和條件的嚴正回應,毛澤東在同年1月14日關於時局的聲明中就明確提出「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明確昭示了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後確立新的法律指導思想和制定新法律的堅定立場,這也為新中國成立後法制建設奠定了初步的理論基礎。1949年2月12日中共中央正式發布了《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的法律的訓令》。這兩個文件宣布廢除舊法統,確立了新政府的人民司法工作以人民政府的新法律作依據。在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確立解放區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我國法學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繼承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經驗和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研究成果,參考國外的經驗與材料,致力於我國法學的研究與創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是在徹底摧毀國民黨政府舊法統後,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加之在當時全盤接受蘇聯各方面建設經驗的情況下,按照蘇聯法制模式建立起來的。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法的理論的核心內容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它由國家制定與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確認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法制建設全部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礎之上。「當時,中國人民大學、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等單位聘請了蘇聯專家講授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組織翻譯、介紹了蘇聯國家與法的理論研究與教學方面資料四五十種。如《國家與法律概論》(1950年)、《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1953年)、《蘇維埃立法和它的適用原則》(1955年)等。在此基礎上,我國法學工作者根據本國實踐,配合教學、研究的需要,先後編寫出版了一批國家與法理論講義、參考資料以及法制宣傳材料十餘種。如《國家與法權理論講義》(1957年)、《》、《談談守法》、《什麼是法律》等,開始摸索我國法學研究的成長之路。這一階段還撰寫了若干篇研究性論文,討論了法學理論的一些重要問題,如法學研究對象,法和法學在歷史發展中的繼承性。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民主法制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政策與法律,等等。」{3}總而言之,這一階段法學研究的開端較好,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發展初步奠定了基礎,並且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實踐提供了較多的知識資源。最為突出的成就是制定了比較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1954年憲法,從而有力地促進了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這一時期,我國在大量學習和參考蘇聯法制建設經驗及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法制建設各方面均取得了較大成就,表現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學教育上。在立法領域,為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在成立伊始就相繼制定頒布了《》(1950年4月30日),《》(1950年6月29日)、《》(195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4月21日)以及禁毒禁煙、戰犯和罪犯改造等方面的重要法規。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的法制秩序,促進了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同時還頒布了《》、《》、《》、《》與《》,將國家機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在司法領域,這一時期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到1950年6月,除解放較晚的西南地區,全國5大區連同老解放區,共建立人民法院1566個,占應建數的75%多。同年3月首先在天津建立區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便利人民訴訟。1951年4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6個分院,50個省級人民法院,加上新建的891個地方人民法院,共有2458個。尚未建立人民法院的縣還有124個。隨之設立了各級檢察機關,大行政區檢察署5個,省級行署、市級檢察署50個,專區檢察分署51個,縣(市)檢察署352個。為了消除國民黨法律包括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1952年在全國法學界開展了司法改造運動,這次運動主要是對所謂「舊法人員」進行思想改造,純化司法隊伍的革命性。從1954年到1956年,全國共成立法律顧問處800多個,設立律師協會19個,從業律師近3000人。並在各地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和公證機關。在總結這一時期司法機關工作的基礎上,於1951年和1953年成功地召開了兩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進一步促進了全國司法工作的健康發展。在法學教育領域,1951年全國共有63所高等院校設有政法系科。 1952年高等學校進行院系調整,政治學、法學系科大多被撤銷,保留的法律系科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後改為吉林大學法律系)、西北大學司法專修科。另行成立4所政法學院,即北京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1954年又在北京大學、復旦大學、西北大學重建法律系。1957年高等法律院系共有10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復旦大學、西北大學、東北人民大學6個大學的法律系,以及北京、華東、中南、西南4個政法學院。至此形成「四院六系」的格局。法學教育的正規化不僅僅是辦了幾所大學院系的問題,重要的是通過法學教育又極大促進了法學理論研究,從而為法制建設實踐輸出了人力和知識兩大重要資源。總的說來,新中國成立初的7年時間內,我國的法學研究確實對法制建設實踐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也導致一些缺陷的存在,如學習不深入,主要是聯繫中國情況較少,理解比較膚淺,有簡單化的傾向。在司法改革中出現了「左」的傾向,片面強調政治對法的決定作用,否定法的繼承性,對傳統舊法學理論一概否定。真正能從理論上、學術上進行有分析的、高水平的批判的文章並不多。往往是從政治上著眼較多,從專門法律方面考慮較少,簡單否定的多,辯證分析、適當肯定的少,有批判的借鑒很少等。加上對蘇聯法學理論的教條主義理解,致使中國法學形成了虛無主義的思想萌芽,過分強調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專政工具,進而使一代中國法學家形成教條主義的思維方式。因此,當時我國法學界,至少是其中絕大多數人,都對蘇聯的法學理論深信不疑,簡單照搬,這就埋下了進一步「左」的禍根。從1957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這20年在指導思想上開始發生了「左」的錯誤,法制建設基本上處於徘徊不前的狀態,本來已經開始的起草刑法、民法的工作都停了下來;法學研究沒有多大進展,明顯地出現了「左」的傾向。1956年黨的八大制定的基本正確的政治路線,包括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方針,被擱置一旁,沒有得到貫徹實施。1957年誇大了階級鬥爭,導致了反右擴大化,公民的部分權利和自由受到嚴重侵犯,接著又提出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所謂「三面紅旗」,以為共產主義社會就要到了,國家與法就要消亡了,要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政法部門甚至提出「有事辦政法,無事搞生產」的口號;直至提出「政策就是法」、是「最好的法」的錯誤口號,並且從理論上根本否定法律的意義,最終導致「文化大革命」的發生。「文革」十年是無法無天的十年,無政府主義在很多領域泛濫成災,社會主義法制和法學研究都飽受摧殘。法律院校大多數被解散,碩果僅存的北大和吉大兩個法律系,也是名存實亡,法律課基本上不再講授,刑法這門學科也改名為「對敵鬥爭策略」。1957年到1976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由曲折走向挫折的20年,是由於黨的領導失誤導致國家發生一系列嚴重錯誤的20年。這一階段法學研究不但沒有取得新的進展,而且遭受重大破壞甚至倒退。在法制建設方面,黨和國家由開始輕視法制到徹底拋棄法制。新中國在徹底摧毀舊法制基礎上剛剛建立起來的新法制,又被自己再度摧毀。(二)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1979 ~ 2009 ),法學研究從恢復到繁榮及其對中國法制建設的促進1976年10月打倒「四人幫」,宣告長達十年之久的、給國家和民族帶來深重災難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人民開始用清醒的頭腦思考國家民族的未來,一場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的時機開始到來。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標誌著一場深刻的、意義深遠的思想解放運動的開始。這場思想解放運動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蓬勃發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礎。4個月後,《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民主與法治》,指出:「當前,我們十分需要這樣的社會主義的《》和《民法》,以便司法部門量刑有準,執法有據。同時,我們也十分需要社會主義的訴訟法,使人民有冤能伸,有理能辯,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訴訟,以保衛自己的合法權利。」當時剛剛復出的鄧小平深刻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歷史經驗,也深刻總結了發生十年「文革」災難的教訓,他把眼光放在制度建設上。他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4}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所作的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中,進一步強調了社會主義法制問題。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所以,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並且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5}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根據鄧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戰略任務,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6}的法制建設方針。從此,中國法制建設的春天到來了,中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鄧小平同志的講話為此後幾十年的社會主義法制理論的建設,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指明了道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基本方針,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在這30多年中,作為國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法制建設經歷了從恢復到發展,從借鑒到創新的過程,一個生機勃勃、不斷走向繁榮的可喜局面已經展現在我們面前。回顧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建設走過的歷程,可以說,這段時期是中國法制建設發展最快、成就最輝煌的時期。回顧30多年來中國國家和社會所走過的道路,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八字方針的歷史價值及其對中國社會變革所起到的巨大推動作用。「解放思想」使得我們能夠打破舊體制、舊觀念的束縛,從而有利於發揮蘊藏在國家和人民中的巨大創造力;「實事求是」則使我們能夠擺脫「左」傾、盲動,告別愚昧和幼稚,用科學的態度、科學的方法進行國家各方面的建設。應該說,過去30多年中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正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思想解放運動的直接成果{7}。1978年以來,法學研究乘思想解放的東風,清理、反思,逐漸打破法學禁區,全方位開展立法和法學研究,形成了久違了的學術爭鳴的局面。這種學術爭鳴對於法律理論的進步產生了極大的推動作用,為新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繁榮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支持。正如學者所言:「30年來的法治發展幾乎在每一步都遇到了思想觀念上的禁錮與突破的反覆較量,每一個成就也都與相應的法治意識和理念的樹立有關。」{8}眾所周知,新中國成立以後,從50年代開始,我國從蘇聯移植了其法學理論的構建模式。法理學和政治學界限不清,學科體系模糊。按照蘇聯的理論,法學理論一般被冠以「國家與法的理論」或者「馬列主義關於國家與法權理論」等意識形態、階級屬性極強的名稱。受這種理論的影響,當時我國法學工作者在對法學的研究與教學過程中,過分突出了法的階級性和專政性。法律的鬥爭工具作用被放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對於不同社會形態的法律所具有的共性成分,比如法的社會性、規則性等卻極度忽視,法律完全成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專政工具。上世紀70年代後期,這種狀況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所以我國的法學研究的恢復階段是從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論、基本問題著手進行研究的。1999年8月,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在上海召開了以「跨世紀法理學回顧與展望」為主題的學術年會。大會上,關於改革開放20年中國法理學的發展,李龍教授概括其實現了「十大轉變」[2];蔣傳光教授認為,20年中國法理學研究在方方面面的一些具體問題上都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其中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的問題主要有關於法的概念和本質、關於人治與法治、關於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係、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與市場經濟、法與精神文明、關於司法制度改革等八個問題,此外,還在一系列問題上打破了理論禁區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法的階級性與共同性問題,權力監督與制約問題,違憲審查問題,西方法制的借鑒、學習與移植問題,法律價值問題,以及立法、司法和執法中的一些實際問題,等等。此外,我國法理學還對其他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探討,如法律系統論、法的實現、法與民主、法與平等、法與人權、法制與改革、法律文化、法的精神、法律解釋、立法與立法體系、法制現代化、鄧小平法制理論等等,並取得了一批有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9}。雖然從學科角度看,法理學只是法學的一個分支,但是在對重大的基本法律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探討上,透過法理學的基本理論以及基本問題卻完全可以窺視整個法學研究的宏觀方面,同時法理學的上述研究成果也為各部門法學提供了基本的原則、立場和方法。進入新世紀後,法學在依舊重視基本理論研究的同時,逐漸趨向研究法學方法論問題。雖然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釋學》可以看做是法學方法論的初步嘗試,但是法學方法論的集中研討並引發關注進而成為新時期法學研究的熱點則是在2000年之後{10}。法學方法作為法律人思考、分析和處理法律問題的工具、技術、方法,已經成為現代法學研究的重要領域。改革開放30多年來,無論是法理學學者,還是部門法學者都相當關注法學方法論研究。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法學方法論的研究主要是以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研究為主,並且受英美法的影響較大。進入新世紀後,隨著以拉倫茨的《》(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為代表的一批德國和台灣地區的法律(法學)方法論著作傳播到中國大陸,法學方法論研究逐漸進入系統化的研究階段。學者們圍繞法學方法論的名稱、功能、體系,法律思維的規律、特點,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論證、法律發現、價值衡量、漏洞補充等方法,進行了較深入、系統的研究。法學方法論研究的興起和發展,不僅為法理學研究開闢一個新的知識場域,而且給法理學研究注入了新的學術元素{11}。法理學研究的方法論轉向實則是法理學研究本身的反思所引發的,導源於對法理學研究現狀的不滿,一些學者通過研究指出:「 20世紀初期以至整個上半葉的法理學,主要是在介紹、移植歐美諸國的法律思想特別是憲政學說,其目的主要在於為實現富國強兵提供形而上的『道』。20世紀下半葉則轉向了全面推行蘇聯特色的法學理論,目的在於為新的政治秩序服務。一言以蔽之,移植性的法理學、政治化的法理學,構成了百年法學理論的主流。」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都只是在探究「法外之理」,對法理學本應該作為研究重心的「法內之理」缺乏關注的力度和深度,進而導致了法理學存在「研究對象上的迷失」,只剩下了「宏大敘事」。在這樣的背景下,法理學則需要實現從「法外之理」向「法內之理」的轉變,實現從「宏大敘事」向「微觀論證」的轉變。具體說來就是要實現法理學由絕對的階級意志論向價值的多元化轉變,由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由本體論向方法論轉變,這就開啟了中國法理學的方法論時代{12}。自1979年以來,我國法學研究從逐步恢復到今天的繁榮,研究成果可謂汗牛充棟。不僅僅法理學的研究獲得極大發展,其他各部門法學理論研究也都迅速前進,取得了大量的理論成果。並且隨著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法理學與各部門法學之間的交叉滲透愈加密切。在法學理論研究繁榮狀況的推動下,我國從1979年開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極大地促進了法制建設實踐的發展。這表現在法制建設的各方面。在立法領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2008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指出:「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13}這樣經過短短30多年的時間,我國就從「無法可依」到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我國立法體制、立法觀念和立法程序更加科學化,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立法日臻完善的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各地方人民政府等享有國家立法權或者享有制定法規權的部門,不斷提高立法技術,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法律召開立法聽證會,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具有了豐富的立法經驗,立法水平和立法質量不斷提高{14}。在司法領域,公正司法,和諧司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各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加大執法力度,使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逐步進入了法制軌道。「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伴隨著1982年新憲法頒布實施、三大訴訟法的陸續出台與不斷完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得以恢復和重建。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越來越習慣於從法律和權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張,當事人越來越要求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矛盾和糾紛,把公平正義的最後訴求寄托在司法機關。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機關的司法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黨中央及時提出進行司法改革,用改革來解決這一矛盾{15}。根據中共十五大和十六大的精神,推出了兩個五年改革綱要,2006年5月,中央做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對司法改革、司法建設、司法工作、司法理念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工作的發展。熊秋紅認為,過去十年,我國司法改革及其成就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6}:第一,以保證公正司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終極目標,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一些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不斷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所)務公開等司法公開制度,公眾的參與權、知情權、訴訟權有了更好的保障;對訴訟活動的檢察監督機制,特別是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第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取得新進展。死刑案件辦理程序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偵查、批捕、起訴和審判方式逐步建立。超期羈押人數明顯下降,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更加規範。監獄體制改革試點穩步推進,教育改造質量進一步提高,依法維護了在押罪犯的合法權益,罪犯脫逃率和獄內發案率大幅度下降。社區矯正試點和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取得良好效果,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率低於1%。第三,完善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民事審判與執行機制,當事人告狀難、申訴難、執行難的問題得以緩解,司法效率進一步提高。目前,運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達到案件總數的71. 26%,全國絕大多數人民法庭實現了直接立案,多元化矛盾調解機制進一步健全。通過開闢網上立案、遠程立案,建設「數字法庭」、「科技法庭」,司法工作效率進一步提高,當事人的「訟累」有所消解。第四,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困難群體的訴訟權利得到更好保障。新頒布的《》平均降低訴訟費用60%。近年來,國家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加大,中央財政和部分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法律援助的轉移支付制度已經建立。2006年,全國各地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為3193801人(次)提供了法律諮詢服務,同比分別增長25.6%、19.9%。全國設立法律援助機構3171個,參與法律援助人員12155人。第五,實施《》、《》,建立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改革法官、檢察官准入和晉陞制度,司法隊伍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與審判、檢察業務相分離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制定、完善了公開招考、競爭上崗、幹部交流等制度,法官、檢察官職業化建設全面推進。與此同時,司法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國家和地方財政對司法的投入有所增加,為司法部門公正、高效、權威地履行職能提供了更多的物質保障。在法學教育領域,鄧小平在1980年1月16日舉行的中央幹部會議上就曾指出:幹部構成不合理,缺乏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幹部太多,具有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幹部太少。比如現在我們能擔任司法工作的幹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專業警察,起碼缺一百萬。可以當律師的、當法官的,學過法律、懂得法律,而且執法公正、品德合格的專業幹部很少。江澤民也多次強調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的重要性。自70年代末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直接關懷下,我國法學教育的規模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擴大。截止到2008年8月,開設法學教育本科的高校已達634所,在校學生接近30萬。法學教育的層次日趨齊全,結構亦日臻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由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成人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教育構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法學教育體系。與30年前相比,當前我國法學教育的規模、質量、水平、效益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17}。1979年以來的30年,中國的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成就除了上述幾個代表性的方面,還應包括:釐清了執政黨與憲法和法律的關係,依法執政的觀念逐步確立。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此外,中國共產黨和黨員幹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範圍內活動這一原則還寫入了修改後的黨章,這樣就逐步理順了執政黨與憲法和法律的關係,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逐步確立,黨依法執政的理念逐步形成;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增強;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迅速,律師、公證事業不斷壯大{18};社會主義憲政事業健康發展。「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實現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就是社會主義憲政{19}。當然如果再考慮到各部門法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我國法制建設的成就是一篇短文所無法容納的。本文限於篇幅僅從宏觀上對法學理論繁榮下的法制建設作了有限歸納。下文將就30多年來的一些具有重大意義的法理學問題的研究來探討闡述法學理論研究對法制建設實踐的促進作用。二、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研究的重要成果及其對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1.關於法的概念和本質問題[3]。根據前文,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已全盤接受了蘇聯法學理論,其中奉維辛斯基的法的概念和本質論為圭桌。維辛斯基認為:「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反映這麼一些內容的一種規範體系:統治階級意志通過法律秩序、習慣和社會生活規則的形式得以建立,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用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於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20}維辛斯基把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和法律的有關論述加以教條化和碎片化,使其與斯大林的國家理論相契合,最終把法律的階級性奉為法律的唯一本質特徵,同時認為法律是階級專政的工具,完全抹殺了法律的社會性特徵。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法學界就已經有聲音對上述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在我們進入到社會主義社會後,按照維辛斯基的法律觀,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法是無法在本質上加以區別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觀不能深刻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特徵。部分學者對此問題展開了一些討論和探索,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以及1957年開始的反右鬥爭,這場學術爭鳴也就壽終正寢了。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法學界的一部分學者在解放思想的指引下,試圖衝破禁區以科學的態度來探討一些重大的法學理論問題,其中首先展開的就是關於法的本質問題的論爭。此後的10年,是法的概念和本質問題討論的活躍期。在此期間,「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怎樣理解法的階級性,法是否具有社會性,如何理解法的社會性,怎樣看待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間的關係,社會主義法是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21}。對維辛斯基的批判最早是持「社會論」的學者周鳳舉發表於《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的《法是階級鬥爭工具嗎?—兼論法的社會性》,以法是否具有社會性展開討論,率先挑起法的本質問題的論爭。在這篇文章中,作者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社會性而不是階級性,階級性只是法律在階級社會中的表現,法的社會性才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反映。同年,《法學研究》連續發表文章,並開闢專欄,對此進行探討。1981年,上海的《社聯通訊》1月號發表高呈祥的《法的概念應重新認識》,7月號上發表《法的階級性、人民性及其他》,引起全國各地法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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