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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法律社會學在我國學術領域裡的聲音越來越強,成為法學研究的新興領域和提升中國法律學術水平的增長點。①我們可以經常看到在法學領域中的各個學科都在以法律社會學的名義從事學術研究,同時也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社會學學者聲稱自己是在做法律社會學研究。可以說在涉及法律的研究中大有言必稱法律社會學的勢頭,但這並不表明法律社會學研究就已經脫離了幼稚而走向成熟。②為了更好地解讀一個知識學科的研究狀況,我以建國以來中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者及其作品為分析對象,以實證分析為方法,通過這些研究者本身的研究旨趣及其在他們的作品中所展現的思想內涵,分析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發展脈絡,以此研究法律社會學在轉型中的發展狀況及體現出來的特徵,而這些特徵恰恰又展示了我國的社會變遷與轉型過程。
一、問題的界定 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研究路徑和知識系統,其研究歷程主要體現在研究者及其作品之中。但在做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研究之前,我們首先要對研究的關鍵性概念做出充分地界定,以此明確我們的研究思路及其在何種意義上做出我們的研究。這不僅能防止學術上不必要的爭議和質疑,而且科學的界定能讓我們更客觀地評估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知識狀況。 (一)文獻來源及檢索原則 本項研究的文獻主要來源於中國內地公開發行期刊中的論文及公開出版的著述,在研究中我們沒有把港澳台納入我們的視野。這主要是因為港澳台的資料難以獲得,更重要的是由於眾所周知的歷史原因,造成了內地和港澳台學術傳統的斷裂,從而難以探求它們之間的共性。在資料來源的時間維度上,我們主要限定在建國後到2005年為止,只要在這一期間公開發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著述都納入我們的檢索範圍。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沒有把翻譯的相關文獻列入我們的檢索範圍,儘管翻譯作品也是體現研究成果的一種方式,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的軌跡。但這畢竟與國人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本質上有所不同。 由於我國法學界還沒有明晰的學術流派,同時對法律社會學本身也有許多不同的見解,這就為界定法律社會學的作品造成了許多困難。我們不可能通過對所有文章和著述的內容來確定其是否屬於法律社會學的作品,更為主要的是通過作者的思想內容來確定是否屬於法律社會學的作品缺乏可操作的標準,因而難以量化。為此,我們建立了以標題關鍵字為主,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以標題關鍵字為主的檢索原則比較客觀化、形式化,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因為文章和著述的標題通常能體現作品的核心內容,我們可以通過文章和著述標題的關鍵字透露出研究者研究的中心主題,至少是往這一主題而努力。但由於法學界與社會學界對法律社會學的理解不一致,依賴單一的標題關鍵字的檢索原則,容易使從事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法學學者和社會學學者在我們的研究中被忽略掉,從而無法客觀地反映出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的發展狀況。而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這種缺陷,因為這一原則要求我們把研究者公開宣稱自己的研究領域為法律社會學的人納入我們的研究視野,並以此為根據檢索他們的相關作品,從而使我們的研究更具有可信度。 需要說明的是,我對法律社會學文獻的檢索與搜集,主要是建立標題關鍵字為主,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的基礎之上。很顯然,這種原則有弊有利。利主要在於以標題關鍵字為主,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具有可操作性,能有效防止我們的主觀判斷,這是我們採取這種標準的主要原因。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其主要體現在我們可能把一些本來屬於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研究者排除了我們的檢索範圍③,而把一些不屬於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研究者納入了我們檢索的行列④。但以上缺陷這並不妨礙我們科學分析,這是因為無論是本不該排除的還是本不該列入的文獻都不具有普遍性,只是文獻的很少的一部分,而且這些文獻是否屬於法律社會學的文獻,主要還是依賴自己的主觀判斷,或者僅是學界所表達的某種共識,無法量化。更為關鍵的是,由於當前法律社會學研究還主要是研究者的個人旨趣,並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學科和門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很難從內容上界分其研究成果是否屬於法律社會學作品,而只能依賴文獻本身的關鍵字或作者本人的宣稱來確定。 (二)關於法律社會學的界定 由於我們在檢索文獻的標準上採用以標題關鍵字為主,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因此,我們需要確立什麼是我們檢索範圍的關鍵字和研究者的宣稱。無論我們把這個檢索範圍放的過寬還是過窄,都無法反映出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真實狀況。在這裡我們主要把法律社會學、法社會學、社會學法學、法律與社會等作為我們的基本關鍵字,而且我們也把這些關鍵字作為判斷研究者宣稱的基本用語,這樣我們就把那些沒有我們所列關鍵字的文獻排除我們的研究範圍,同時也使得在西方法律思想史類的著述中關於法律社會學部分的研究也排除在我們研究的視野。 我們還應該明確的是,我們把法律社會學、法社會學、社會學法學、法律與社會等關鍵字統稱為法律社會學。這主要在研究上的技術處理和研究的便利,並不表明它們之間沒有任何區別。事實上,在中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中總會在這些概念之間做出區別,其區別的標準主要是研究主體和使用的研究方法不一樣而造成的。⑤但我們的研究所要關注的不是這一點,也不對它們之間在概念上的異同做出區分,因為我們所稱的法律社會學已經包含了這些部分。而且,我們在界定作品時總會涉及到關於這些研究者所在的學科、研究領域及其專業背景,以此分析不同學科背景的研究者在其研究領域中的旨趣與風格,以此評估出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發展狀況。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在以往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中,對法律社會學研究的認識、反思與建構都是採取理性主義的傳統。而缺乏實證的分析。很顯然,實證分析是更為科學的研究方法,它有助於真實的反映出分析對象的客觀性,能儘可能地避免研究者的主觀成分。因此我們用實證分析方法評估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發展狀況,這種分析和評估主要建立在人與作品的基礎上,把研究者視為法律社會學作品的生產者,把作品作為生產者的學術產品。在學界,學術產品是反映學術發展狀況的一個極其重要標尺。學術的出產數量及其分布狀況,生產者的領域分布,學術產品與學術生產者之間的相關性分析,能準確反映出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狀況,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前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儘管研究領域的深度和廣度更主要體現在學術產品本身的質量上。 在通過實證分析方法使法律社會學研究發展狀況獲得客觀評估和正確認識的基礎上,我們還需要把法律社會學視為一個知識系統,通過知識社會學的視角對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狀況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知識社會學的研究取向是探求一定知識類型與一定的社會結構形成之間有著相互依賴關係。⑥即知識人生產的知識與社會的相互關係,其不僅包括從社會到知識的過程研究,還包括從知識到社會過程的研究。當我們把知識社會學的研究思路放到法律社會學知識體系的具體研究中時,其目的就是要研究社會文化基礎與法律相關的知識,以及承擔法律知識的知識分子——法律人之間可能存在的交互關係。⑦通過知識社會學這一視角,探究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對該知識體系的構建過程,同時又如何被轉型社會的具體語境所建構。 二、研究發現——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狀況與特徵 按照我們的檢索原則和方法,截此到2005年底,我們從期刊中檢索了240篇論文,在出版類的著述中檢索到了包括專著和主編在內的28本書籍和兩套與法律社會學相關的論文集叢書。以此為基礎,我們把這些作者按照他們的學術歷程、專業背景及所在單位進行歸類整理,並從不同角度對其在各個時期的分布狀況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從文章和著述產生的時間分布判斷出法律社會學研究歷程的基本軌跡,同時我們發現在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進程中,主要體現三個相互關聯的重要特徵,而且這三個特徵非常有力地展現了當前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發展狀況。 (一)勃興的法律社會學 建國以來,呂世倫教授於1981年在《學習與探索》上發表了題為《論社會學法學》,這是我國能夠從文獻中檢索到的第一篇有關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作品,自此以後到2005年底,學界共發表文章240篇,平均每年近10篇,其中包括3篇關於法律社會學研究情況的報導或摘要,其具體的發表時間分布可參考表1和表2。而對法律社會學的著述來說,從1985年趙震江編著的《法律與社會》開始,已有28本,除此之外,還有兩套相關共叢書10本。⑧累計38本,平均每年近2本,其出版時間的具體分布可以參見表4。可以看出,無論是文章還是著述,對於法律社會學這樣的交叉學科來說其產量還是相當高,發展還是比較迅速。尤其是在2000年後,法律社會學研究出現了勃興的局面。 從表1所顯示的數據來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發展軌跡,並可以從中體察到當前法律社會學作為一門勃興的學科呈現在學術領域之中。從時間維度來講,儘管建國後法律社會學研究出現的時間比較晚,但發展比較快,尤其是在2000年之後,用發展「迅猛」表達中國法律社會學作品的產生也不為過。其發展歷程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1981-1990年之間的起步階段。起步階段的法律社會學作品並非每年都有,進程也較為緩慢,在這期間共發表文章56篇,平均每年近6篇。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就發表了24篇,出現研究法律社會學的高潮,自此以後的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也沒有達到這年發表的文章量;其二,1991-2000年之間的發展階段,期間共發表文章60篇。從發表文章的數量上看這一階段與起步階段大體相當,這一階段的前五年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末的大發展之後開始回落,發表相關文章僅有15篇,平均每年僅3篇,但1995年之後就開始了新一輪的回升,共發表文章45篇,但從年度發表的文章量來看,一直大大低於1988年的水平;其三,2001-2005年迅猛發展階段。期間在短短5年內就發表文章123篇,平均每年超過24篇,也超過前20年發表文章總量。這不僅體現了更多的學人發現了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價值所在,並加入到研究者的行列,而且也體現了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快速繁榮。 從研究領域的範圍來看,我們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看出法律社會學的發展脈絡,同樣也可以看出法律社會學作為勃興過程。其可以通過表1和表2中展現出來。從總體上看,共發表西方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作品57篇,關於我國法律社會學理論範式研究的有64篇,關於中國問題的法律社會學研究97篇,部門法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有22篇。具體而言,這些作品的時間分布也包括三個基本發展階段,其一,在1981-1990年期間,主要側重於對西方法律社會學的引介和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領域的探討和研究,儘管其間也有7篇關於如何把法律社會學運用到社會各領域的作品,但這僅占本階段所有作品的12.5%;其二,在1991-2000年期間,不再局限於對西方法律社會學的引介和中國模式的探討,開始著力於中國問題的應用研究,通過解決的具體法律與社會的問題來實現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價值,我們在表2中可以看到,這一階段關於西方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沒有多大浮動,但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理論研究明顯減少,僅有相關作品13篇,更為顯著的是中國問題的應用研究急劇增多,從前一階段的7篇直升為28篇;其三,在2001-2005年期間,在引介西方法律社會學進程緩慢的情況下,有關中國法律社會學範式的研究和具體問題研究發展迅速,而且在部門法的研究上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這一期間中國法律社會學範式研究的文章發了23篇,在具體問題的應用研究上發表了62篇,在這之前僅有35篇相關作品發表。而法律社會學的部門法研究在2000年之前還沒有相關文章的發表,但在這一期間就有21篇文章發表。 由此可見2000年之後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不僅在論文發表的數量上出現大幅的增長,同時在研究領域上也有了很大的拓寬。表明了法律社會學研究發展到如今已經出現了繁榮的景象,使得法律社會學成為一個比較時髦的話語,讓學人覺得如果自己沒有關注到法律社會學研究就意味著思想的落後。同樣,我們也可以從著述的生產中看到法律社會學研究的這種勃興場景。從表4中可以看出,在1990年之前只有2本法律社會學的著作出版,而且都是編著的。而在1991-2000年期間就有18本著述出版,同樣在2001-2005年短短的五年中有18本著述出版。
(二)「業餘」的法律社會學 毫無疑問,我們儘管可以從法律社會學研究性文章和著述的產量表明現在法律社會學發展的勃興,但我們很難從形式上界定文章和著述研究中的深度和質量,而只能表明有那麼多的學人在涉獵法律社會學研究或者說在試圖用法律社會學的視角做自己的研究。因此,我們還需要做深一步的研究,即在這些文章和著述的作者中,他們是一直致力於法律社會學研究,還只是把法律社會學作為自己的業餘興趣或者僅僅是把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時髦的學術話語?因為,如果法律社會學能夠成為一種研究範式,借用庫恩的話說,其不僅表明在某一特定時代的特定共同體所支持的信念。⑨而且還表明他們在看待世界和運用科學的不同方式之間的不可比性。⑩對於後者來說,我們需要通過所有法律社會學相關作品的思想內容來體現,而不問是具體的作者相關情況;而對於前者來說則主要通過作者發表的相關文章數目來體現,以此為基礎它還能說明這些作者在何種程度上形成了法律社會學的學術共同體。 從我們收集的文獻可以看出,儘管截止2005年底發表法律社會學文章總共有240篇,除去3篇關於法律社會學報導的作者無法查詢之外,包括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總共涉及的作者有221個。其中不乏有專家學者,但也有許多學子、青年教師和其他研究者。對專家學者來說,一般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學術旨趣和專業特長,當然這並不必然包含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而對青年學子、教師和其他研究者來說,一般還沒有形成自己獨有的學術研究旨趣和學術專長。因此,它不能成為我們論證我國的法律社會學還是處於「業餘」狀態的充分理由。但我們可以從表3中就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這裡所說的「業餘」是針對作者而言,即如果作者把從事法律社會學研究作為自己畢生追求的事業,其主要的研究旨趣基本是通過法律社會學這一研究範式而展開的,那麼他的研究就是專業性的,否則就是「業餘」的。 我們可以從表3中看出,截止到2005年底,221個發表法律社會學作品的作者中,僅發表過1篇文章的就有186人,約佔作者總數的84%;發表過2篇文章的作者僅有23人,約佔作者總數的10%,發表過3篇文章的作者僅有6人,約佔作者總數的3%;發表過4篇以上文章的作者僅有6人,約佔作者總數的3%左右。由此可以見,發表2篇文章以下的作者佔了絕大多數,這充分表明法律社會學研究並沒有作為那些作者的主要研究旨趣和學術平台,而僅僅是其學術生涯中一個微小的或微不足道的部分,我們把這種特徵稱為業餘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同樣我們可以在著述中看到這種情景,儘管法律社會學的著述有42本,但僅有21本專著,其中出版1本專著的有13人,占專著作者總數的76%左右,出版2本專著的有4人,占專著作者總數的24%。很顯然,由於專著本身出版量比較少,其比例也沒有發表的文章那麼懸殊。但也充分顯示了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業餘性。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以朱景文教授為例,他在法律社會學研究領域裡具有相當的地位,無論是文章還是著述都是處於領先地位。他發表了法律社會學方面的文章5篇,出版了著述3本。但與其所有的學術成果相比,其所佔的比例還是微乎其微。在朱景文教授所有發表的文章中可以統計到的約43篇,著述14本。也就是說,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成果中,文章所佔比例僅為9%,而著述也僅佔20%。我們說朱景文教授在法律社會學研究上獨顯其專長,但與其所有的學術成果相比,還是顯得比較「業餘」。而其他法律社會學作品的作者就更不用說。 (三)「失衡」的法律社會學 法律社會學作為處於法學與社會學交叉領域,使得其在某種程度上屬於邊緣學科。即意味著法律社會學是在法學和社會學這兩種不同領域的知識體系的基礎上、採取跨學科的方法發展起來的綜合性科學門類。(11)這也表明法律社會學具有二元性,其不僅具有法學上的知識傳統,而且還必然包括社會學上的知識傳統。基於以上認識,有的學者通過考察法律社會學學者及其他們的學科背景、研究方法、主要著作和研究成果,得出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只具有一元性結構——即只具有法學性而缺乏社會學性——的結論。(12)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或結論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客觀的,不能正確反映出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發展狀況的真實圖景。其錯誤的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搜集資料不全面。儘管該學者宣稱要把主要著作和研究成果作為其收集文獻的對象,但卻沒有把學界發表的關於法律社會學的文章納入到其考察的範圍,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文章更能體現出一門學科發展的基本情況;第二,搜集資料的方法不得當。其對法律社會學著作的收集基本是採取主觀判斷法,這種方法依賴於研究者自身的學識、感知力和敏銳力,沒有脫離法學研究方法的思維,不具有客觀的評價標準,也難以獲得客觀的結論。如果我們在收集相關文獻時採取以標題關鍵字為主,以研究者宣稱為輔的檢索原則我們將會得出一個不一樣的結論。 正如前文所言,由於法學學者和社會學學者對法律社會學本身有不同的界定和研究視角,而僅以標題關鍵字檢索文獻可能會使許多法律社會學的作品尤其是社會學學者認為自己是在做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作品被我們所忽略掉。因此,我們需要以研究宣稱來彌補其不足。我們從表4中可以看出,儘管在2000年前所發表的文章中僅有1篇是社會學學者所寫,但在其後的五年內發表了17篇,而且還出現了社會學界第一篇關於理論法律社會學的作品。(13)同樣,我們可以在著述中看到社會學家的影子。從表5中我們可以看出,早在1997年就有社會學參與法律社會學研究,而且該成果還是法學界與社會學界的合作作品。(14)其後還出版過4本相關著作。其中也包含有法學和社會學的合作。(15)由此可見,儘管社會學介入法學的研究儘管時間較晚,且在發表文章和著述相對法學學者來說比較少,但並非一片空白。隨著社會學自身的發展,法律社會學逐漸成為社會學學者的一個研究領域。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並非只具有一元性,而具有二元性。但我們也可以從表1和表5中能夠看出,這種二元性並非均衡發展。因此,我們把法律社會學的這種狀況成為「失衡」的法律社會學。 其中專著21種,主編類的書有11種,叢書兩套共10本。
在這裡我們把法律社會學的發展狀態界定為「失衡」,主要在於表明法律社會學二元性的非均衡發展。這種非均衡性不僅表現在發起和推動力量上的非均衡,而且還表現在法學界和社會學界在研究力量上的非均衡性。即法律社會學的發起和研究主體力量都源於法學界。從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在法律社會學的發展前期階段基本是由法學界在耕耘,直到1996年才有社會學學者做法律的社會學研究。而且社會學界與法學界相比在發表文章僅約佔文章總數的7%,著述也僅約佔12%。即使是在法學界內部也是處於非均衡的狀態,儘管有223篇文章的作者屬於法學界,但有90%以上是理論法學的研究。但我們從法律社會學的所具有的二元性——即法學性和社會學性的角度而言,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還處於一個失衡的狀態。 三、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社會語境——知識社會學解讀的嘗試 知識的產生與過程總是與特定的社會語境相關聯的,這是知識社會學的基本觀點,也是知識社會學所需要解釋的問題。(16)但解釋知識與社會語境具有何種關聯的首要前提是對知識本身的系統認識。通過文獻計量的實證分析,我們探析了法律社會學作為一個知識系統的歷史發展過程及其當前所處的狀態,這為我們研究法律社會學的知識社會語境——即為研究作為知識系統的法律社會學,它的存在、發展狀況與社會之間的交互關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此,我們仍以人與作品為中心,從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歷程、知識結構和知識特徵三個方面分析它們與社會語境的關係。通過對社會語境的解讀,以此試圖釐清法律社會學為何以此種狀況出現在世人面前,而作為法律社會學的關注者和研究者面對法律社會學的知識及其社會語境的現狀我們又將如何作為? (一)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社會語境 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社會語境包含了相互關聯的特定政治背景、社會現實、學科體制和科研體制,甚至知識的生產者本身等等。而且這些特定政治背景、社會現實、學科體制、科研體制、研究者與法律社會學的交互關係不是獨立關聯性,而是可以相互獲得詮釋。 其一,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總是深受政治國家的影響。在社會結構之中,法律命題是為政治權利所支配的,它必然或多或少地體現著一定的政治理想。(17)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建國以後到1980年這一階段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處於缺失的狀態。(18)從1981年開始法律社會學研究才處於起始階段,到1988年處於研究的高潮,但隨後就逐漸衰退,從1996年起又開始復甦,2000年後出現勃興的盛況。我們發現法律社會學知識系統的產生與過程與政治國家的注意力是相互契合的,充分展示了知識與政治間的相互關聯。新中國成立後,百業待興,法學研究的中心在於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探索,學術研究與政治捆綁在一起,並以階級的視角界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大陣營。隨著1957年的反右及其之後的文化大革命,法學研究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處於這種政治環境中,國家對學術的注意力在於學術階級立場的界分及其學術能否成為政治國家的工具,而並不關心法學研究沒有明晰的學科分類和學術意義的爭鳴,因而作為獨立學科和「資產階級立場」的法律社會學難以產生。改革開放後,法學研究進入學科意義的學術研究階段。由此,西方各種法學流派進入學術研究的視野,其中就包括法律社會學的引入。法律社會學在1988年的新興直接源於三個重要事件,其一是1987年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第一次法律社會學年會推動及趙震江、季衛東等學者的努力;(19)其二是1988年在重慶召開的第二次法律社會學年會;其三是1988年在上海社會學學會成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會及其該研究會的推動。但其隱在的條件是政治環境的寬鬆和學術環境的自由,同時也隱含了國家對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期待,即改革開放後的制度構建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期待規範法學之外的研究才能得以完成。1989年之後,法律社會學研究逐漸衰退,直到1996年才開始恢復,直至勃興。而這又與政治國家對社會的關注及對學術的期待具有不可忽略的關聯。 其二,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總是離不開對社會的關注,體現學人以法律社會學的視角對社會的關懷,法律命題深受社會現實的影響,它的內容源於現實中的各種社會關係。(20)我們也可以從表1和表2中可以看到法律社會學的關注點與社會需求相互契合。第一,對西方法律社會學研究和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範式的探索貫穿於法律社會學研究歷程的始終,一直是我國法律社會學的兩大重要研究領域。這一方面表明體現了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對西方經驗的倚重,表明我國積極吸取國外經驗解決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過程中所遇到問題;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國急於擺脫西方的研究範式,欲求建構一個對中國社會具有現實意義的學術體系。第二,關於我國具體問題的應用研究在1990年以前出現的比較少,僅有7篇相關作品,而其後就開始大幅度上升。法律社會學的知識構成發生變化與社會的變遷是緊密相關的,改革開放十多年的經濟發展,轉型時期的一些社會問題已經開始顯現出來,原來被當作天經地義的一些法律原則面臨著來自實踐的挑戰,要求法學做出回答。(21)因此,法律社會學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的層面,而開始關注並回歸到現實問題之中;第三,作為部門法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在2000年之前基本沒有涉及,但之後也出現了大幅增長。這與法律社會學研究對社會的影響力是分不開的,法學領域的各學科都在關注法律社會學研究,也在試圖用法律社會學的視角解釋各部門法學。而部門法學對法律社會學的引入又是在部門法自身難以應對社會轉型過程中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 其三,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與學科制度甚至與科研製度具有不可割捨的聯繫。法律社會學的研究主要源自法學界與社會學界,從學科專業來講,法律社會學在我國從來不是一個獨立的學科,而一直是法學理論(法學二級學科)中的一個研究方向,也一直是社會學學科的一個未被重視的研究領域。但從法律社會學的知識生產者而言,法律社會學主要發生在法學,而且是法學中的法學理論領域,社會學界的研究者僅有7%。其中因由主要隱含在知識產生與過程的特定社會語境之中,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一門學科不僅是知識領域的劃分,其更包含了學習在個體中產生的習性。而在我國,法律社會學在沒有成為教育體系中的正式學科之前,至多為個人的研究興趣。儘管當前的研究生培養中有法律社會學方向,但也只不過是在二級學科中的研究方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社會學難以專業化;其次,中國法學相對社會學來說發展比較成熟,研究隊伍比較龐大,且法學自身的局限尤其是在社會轉型中顯現出的局限使法學界從規範法學其走向社會科學的法學。而對社會學來說,社會的各個領域都是有待開墾的研究範圍。社會學的法學研究也是其正在開拓的研究領域之一,因此,在相關法律社會學的研究中,僅有7%的研究者屬於社會學界;其三,在學科專業的分類上,沒有獨立的法律社會學科目,它更多地表現為法學二級學科中法學理論的一個邊緣化的研究方向,但這種學科分類早已不適應當前學術研究的發展。(22)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中有90%的屬於這一領域,這也是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總是停留在宏大的理論層面,而缺乏實證的操作性的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主要原因,這也使得法律社會學研究難以成為其主業的主要原因;其四,在科研體制上,一年甚至是半年一評的學術成果評價制度、教學與科研合一的教學體制、社科研究基金支助力度小,甚至政府對資源的壟斷及研究成果難以共享,都構成對法律社會學研究的限制;最後,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生產者也是分析我國法律社會學發展現狀的重要因素。可以說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產生與形成與知識人最為相關,儘管知識人內嵌於特定的政治體系、社會結構、文化等背景之中。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其身份地位、知識結構、對社會的感知力等都影響到其學術觀念的形成。 (二)社會語境中的法律社會學 通過對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中的人與作品的實證分析及其社會語境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社會學的發展軌跡及其在社會語境中所呈現出來的三個基本特徵。而這幾個特徵又衍生了我國法律社會學在發展過程中的某種局限性,同時也預示了我國法律社會學未來發展的可能性。
其一,有學科共識,但缺乏專業化的研究者。學科共識主要源於學界對法律社會學的認可,但其根源於法律社會學研究者對法律社會學本身不斷地進行研究、界定和開拓,形成一個可識別且能夠讓學界接受的研究領域。從1981年有了建國後第一篇法律社會學的作品後,截止到2005年也有25個年頭。在這25年當中,從事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不斷地引介西方法律社會學成果,並逐步確立自己的研究領域,從而進行法律社會學的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和部門法研究等等,這些都預示著法律社會學學科共識已經形成。但這並不等於一個新的法學研究範式最終形成。因為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僅僅是作為一個業餘的法律社會學愛好者存在,或者說對一門新興學科並在某種程度上是前沿學科的追隨,沒有形成一個專業化的研究隊伍。這種狀況不僅與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社會語境直接關聯,也與知識人——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自身相關聯。這就需要打破原有的學科體制,尤其是當前的法學理論的學科分類,將法學理論分為法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學科並使之成為與部門法學相併列的學科。(23)這樣既可以使致力於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能夠受到專業化的訓練,同時又能促進學科間的交流。否則導致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無法向更深層次發展,畢竟法律社會學研究範式的最終確立需要學術意義的提升和貢獻,而不僅是停留在對西方法律社會學簡單的引介和粗淺的研究。這就需要一個長期致力於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專業化隊伍。 其二,有核心力量,但難以形成穩定的研究範式。儘管法律社會學的勃興是建立在業餘性的基礎之上,但其還是具有隱約可現的核心力量。從表5和表6可以看出,儘管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很散亂,但基本集中在十來個高校。發表3篇以上文章的作者都來自13個不同的高校或科研機構,並且這13個高校佔據了近一半的學術成果。而出版2本以上著述的作者都來自於8個不同的高校,所在單位的成果量則佔據了80%的份額。而且這些文章和著述的作者所在單位基本能夠重合。也就是說,在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中,其核心力量基本形成,並基本上主導了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發展方向。但我們也發現,法律社會學核心力量的形成並沒有導致穩定的研究團隊形成,而是正如表3所顯示的那樣,更多的表現為業餘性,這也與法律社會學知識的社會學語境直接關聯。我們可以看到在上海市社會學會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會在1988年之後幾乎銷聲匿跡。而北京大學由趙震江等形成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團隊也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分崩離析,不僅如此,缺乏合作其不僅表現在法學領域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者缺乏溝通與協作,更表現在法學研究者與社會學研究者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作。這將導致法律社會學中法學性與社會學性的失衡,最終導致難以形成一個穩定的學術範式。 四、結論——法律社會學研究熱潮下的冷思考 一直以來,法律社會學主要以具體問題或社會制度入手,以法律社會學獨特的視角研究并力圖解決這些問題。從表1至表6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社會學研究始終伴隨著對西方法律社會學的引介和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範式的探討。然後再試圖用這一視角去研究、解決我國社會轉型和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當前法治的構建與社會的快速轉型預示了法律社會學的發展潛力,從法律社會學的勃興中我們似乎也可以看到法律社會學這種遠大前景。但知識與社會的互構要求知識本身的解釋力,然而作為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者很少關注法律社會學自身的發展、自身的存在狀況、對自身研究局限性的認識、自我範式創建的可能性等等問題的反思。而知識社會學為法律社會學研究提供了自我反思的機制。這一機制也可以稱為法律知識社會學,(24)即以法律社會學的知識體系為研究對象,探究法律社會學知識與社會的交互關係,並以此成為反思法律社會學自身發展與建構的內省機制。 通過我們對法律社會學研究領域的人與作品的實證分析,法律社會學作為一個知識體系其勃興並不能掩蓋它作為一個業餘的法律社會學和失衡的法律社會學的事實存在。法律社會學的業餘化表明了作為學科間的交叉領域還是處於邊緣狀態,儘管法律社會學的勃興昭示著一門新興的學科的興起和學科共識基本形成,但離一個範式的形成還有很長的距離。因為它沒有穩定的學術共同體和學術團隊,更為關鍵的是缺乏長期致力於法律社會學的中堅力量,這一力量能夠引領著法律社會學的前進方向。而失衡的法律社會學又表明在交叉的學科間,由於學科自身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了法律社會學二元性結構的失衡,尤其是作為一門交叉學科卻又缺乏學科間的溝通和共同努力。儘管這種狀況主要由知識的社會語境所決定,但這不能不說這是中國目前法律社會學發展的一個缺憾。 注釋: ①侯猛:《中國法律社會學的知識建構和學術轉型》,《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第3期。 ②法學幼稚論在我國學界基本形成共識,如今儘管我國的法學研究已經有許多貢獻和突破,但在某一意義上並沒有脫離幼稚。 ③比如蘇力及其所帶博士生的一些作品沒有納入我們的檢索;再比如鄭永流、高其才等所著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農村法律發展——來自湖北農村的實證研究》,及其另外一些法律社會學的實證研究等,也沒有納入我們的檢索。
④這裡主要涉及的是一些以法律社會學為標題的形式展現出來的關於部門法或應用性法學的研究,但其實質又不屬於法律社會學的研究。 ⑤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07-108頁。 ⑥[波蘭]茲納涅茨基:《知識人的社會學角色》,郟斌祥譯,上海:上海譯林出版社,2000年,第1頁。 ⑦林端:《固有法與繼受法——戴炎輝法史學研究方法的知識社會學考察》,載許章潤主編《清華法學》(第五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2頁。 ⑧這兩套叢書為: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截止到2005年共出版8卷;高鴻鈞主編:《法律與社會叢書》,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截止到2005年共出版5本。但其中有三本是翻譯的,因此,我沒有把他們列入其中,只計兩本。 ⑨[美]T·S·庫恩著:《科學革命的結構》,李保恆、紀樹立譯,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0年版,第5頁。 ⑩[美]T·S·庫恩著:《科學革命的結構》,李保恆、紀樹立譯,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0年版,第3頁。 (11)季衛東:《從邊緣到中心:20世紀美國的「法與社會」研究運動》,《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46頁。 (12)張洪濤:《論我國法社會學結構性缺陷》,《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 (13)該文為陸益龍:《法律社會學:歷史與範式的建構》,《江海學刊》2004年第1期。
(14)該著述為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15)該著述為郭星華、陸益龍等著:《法律與社會——社會學和法學的視角》,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16)[德]曼海姆著:《意識形態和烏托邦》,艾彥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第319頁。 (17)[日]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申政武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30頁。 (18)但這並不表明建國前沒有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30年代,我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有非常豐富的積累,但這並不是本文的研究內容,關於上世紀30年代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和發展情況,可以參見韓亞峰:《法社會學在中國早期發展史略》,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七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39-280頁。 (19)參見李楯:《面對中國的法律社會學》(代序),載李楯編:《法律社會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頁、第4頁。也可以參見季衛東主編:《法律社會學》,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 (20)[日]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申政武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18頁。
(21)蘇力著:《也許正在發生——轉型中國的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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