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的美國移民歷程:看完相信你也能移民
準備篇
隨著孩子順利獲得若干個美國大學的錄取通知,我們夫妻二人也開始了我們的移民計劃,雖然這個計劃早就醞釀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且隨著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而越發地顯得更加緊迫,但是種種原因和一些失利的計劃使得這個計劃真正開始於2007年11月。
移民美國有很多種渠道,但對於我們來說,投資移民無疑是一個簡單、快捷、合法的方式,因為這十幾年的打拚、奮鬥積攢下的積蓄還是可以滿足投資移民的要求的。很快地、我們就與金諾華移民中介公司簽訂了代理我們投資移民美國的協議,即:
委託美國的投資基金公司在美國的經濟欠開發地區投資50萬美元,為期5年,成為該項目的有限合伙人,獲得「條件綠卡」。如果該項目在2年後仍然進行且僱傭超過10個美國人時即可申請解除「條件」從而獲得永久綠卡,所投資款項在5年後無息返還。投資50萬美元可以移民一個家庭,不管家庭的人口有多少,但孩子的年齡必須在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的那一天前不滿21歲,超過此年齡就不能再隨家庭一起移民了,我們的孩子已經超過了這個界限,所以必須等他考上美國的大學才能實施這個計劃。
委託移民代理公司辦理此事所需費用還比較合理:移民代理費美元九仟元,律師費美元一萬三仟元,資金來源審計費人民幣四萬元,美國投資公司五年運作管理費用美元三萬整。美國移民局辦理從接受申請到批准正式綠卡共計美元近六仟。其它如各種證明、公證、體檢、等等費用總共大約合人民幣五仟元,特別是體檢費,知道你是移民,狠狠地宰你一刀沒商量---每人1250元。
接下來就是一系列的個人申請所需各種文件的準備:
個人出生證明、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結婚證明、個人學歷證明、個人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個人簡歷、銀行存款證明、房產證、戶口本等等,其中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務資格、無犯罪記錄、出生證明、房產證還需要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為有效,特別是資金來源的審計還必須是經過美國移民局認可的在中國的外資審計機構的審計才行。這個審計工作可以說是整個移民準備期當中的一個最為複雜的程序----雖然我這十幾年來的每一筆收入都有詳細的合同、***和銀行對賬單,但是從審計開始到結束居然花了近兩個月的時間。
一切準備就緒後,移民代理公司在2008年3月31向美國律師提交了移民申請並報備美國的投資基金公司,同時,按美國投資基金公司的指示將53萬美元匯入美國的基金監管賬號。接下來就是選擇投資項目,這對於投資人來說實際並無選擇的餘地,一是所有投資移民幾乎是趨之若鶩,一個項目25個投資人,人滿了自然進入下一個項目,二是無論哪一個項目對我們都十分的陌生沒什麼區別,也就無從選擇了。輪到我們的時候已經是第25個了,這是一個娛樂城的項目,建築面積29萬平方英尺、22層樓高的綜合商業城,有飯店、公寓、餐廳、酒吧、Spa等等,預計2008年4月開工,2010年6月完工,9月開始使用,住宅部分預計2011年銷售完畢。總投資美元一億二仟三佰八十九萬。其中一仟二佰五十萬美元由我們這25個投資人每人出資50萬美元,預計該項目可以創造出300個工作機會。
看起來這是一個完美無缺的方案,我們毫不猶豫地簽字購買該項目從而正式地進入移民的具體加速階段。2008年5月27日,美國移民局收到了我們的正式申請並且在2008年10月31日正式批准了我們的申請----寄送給我們了一張I-526表格;這個表格的意思是移民局批准了我們的投資移民申請,在我們來到美國以後可以獲得一個有期限的「條件綠卡」,
而憑此在申請人居住國的美國領事館等待獲得移民簽證的面談機會。這也就是現在很多移民代理在廣告中所稱的「***時間獲得綠卡」的真正「等待的時間」,至於拿到綠卡還要等你正式來到美國並且擁有常駐地址才能獲得真正的「條件綠卡」。
和現在的投資移民比起來,我們的這個「等待的時間」真是太幸運了,大約在2009年2月春節之後我們就接到美國住廣州領事館打來的電話約我們在3月3日前往廣州領事館面談領取赴美移民簽證,算起來從收到I-526到通知簽證只用了三個月多點的時間,雖然從遞交申請到批准等了有5個月之久。
赴美國領事館面談可以說是移民美國的最後一道關卡,為了能夠順利地拿到移民簽證,律師事先對我們面談的題目進行了培訓,總的原則是;一定要如實回答簽證官員的問題,並盡量在所有的問題中表達出你強烈的移民願望,這和非移民簽證時你要表達赴美只是暫時的並一定會返回居住國的願望完全相反,這對於我以前經常赴美國大使館申請非移民簽證的方式大相徑庭,咋一聽到有點怪怪的,不過還好,面談時的氣氛非常地融洽,只有一個比較搞笑的問題是:「你是否曾經加入過什麼類似於法西斯的組織或者中國共產黨」?我當然如實回答了,這兩個我們夫婦都沒有染指過。
由於我們和孩子早在2008年1月份就到了美國,租了房子,有了常駐地址,離孩子上學的學校也不遠,所以,拿到了移民簽證也就是讓我們再次返回美國時持有了一個與以往不同的簽證---移民簽證而已。
移民篇
在中國大陸的準備工作從與移民代理公司正式簽署代理合同到拿到移民簽證整整用了16個月差三天,但是你的「條件綠卡」的正式計算時間是自你拿到該綠卡時開始計算,所以,我們立刻返回美國並按照程序在所在地的移民辦公室辦理了按手印、照相、填表等工作並且在2009年4月9日收到了移民局寄來的「條件綠卡」,有效期到2011年4月5日,屆時美國的投資基金公司需提供所購買的項目仍在進行中,且仍在創造者超過10個以上的工作機會才可以申請將「條件綠卡」轉換為「永久綠卡」。
在美國生活第一件事就是要考駕照,本來以為這不是什麼難事,因為我在中國94年就考取了駕照且從95年開始一直開車,再考一次試也不該有什麼問題,但是駕校一報名就被告知,如果有長時間的中國大陸駕車經驗在這裡第一次考試肯定過不了關!果然,輪到我上車了,考官就是那個被當地駕校的華人稱為第一「殺手」的傢伙,我發動車子走了沒有百米過了第一個路口就從余光中感覺到考官已經開始在他那個記分儀器上比比畫畫了。這裡的考試規矩是;違反一項規則扣5~30分,如果被扣30分或以上時即被判不合格,顯然他操作記分儀肯定是開始扣分了,當然了,規定每個考生必考的10個科目我大約只完成了3個就被告知回到出發地。回到出發地交給下一名考生後我收到的考試成績居然被扣了95分!沒說的---折菜!結果這一天共6名考生,我的成績居然最好,最多的給扣了195分,而我被扣的第一項就是路口減速,直接扣30分,天那,還講不講理了,我們在國內的路口綠燈時通過都要減速,我考試的那個路口沒有紅綠燈不更是要減速嗎?後來駕校師傅告訴我說,那個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停」的路標你就絲毫不能減速,因為這是你的「路權」如果你一腳剎車後面的車輛都要剎車嚴重影響交通,而相鄰的路口肯定有「停」的路標,如果你有一項被扣了30分,「殺手」就會找更多的扣分借口以便讓你看到那麼多的扣分就沒心思根他據理力爭了。真沒辦法,只好一周後再申請路考了。有了第一次的經驗,我第二次路考居然是「0」分,駕校校長說,我是自駕校成立的十多年裡第二個得「0」分的學員,由此順利拿到美國駕照。
麻煩篇
兩年的時間如梭逝過,轉眼間就來到了2011年3月,來到了申請移除「條件綠卡」上的條件時間,我們的律師和投資基金公司很專業,幾乎是在恰當的時機遞交了所有需要的文件而且我們也在2011年4月11日按移民局的要求作了個人「生物」登記,即按留手印、照相以便新的「永久綠卡」之用,這個申請的名稱是I-829表格。
通常,這個「移除」的程序即I-829的批准需約3~6個月的時間,如果在此期間我們需要進出美國而綠卡已經作廢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憑藉移民局的一個I-829已經被受理的信函到當地移民局申請在護照上加蓋I-551印章,有效期一年,也有人稱其為「臨時綠卡」。我們由於在中國大陸的生意需要照顧所以立刻就申請了I-551。
然而等到2011年年底了還不見獲得批准的通知,本來認為是水到渠成的事卻由於越來越長的等待而變得令人焦躁起來,在我們不斷地追問情況下,律師告訴了我們事情的真相;原來我們所投資的那個娛樂城的項目由於2008~2009年爆發的金融危機,投資公司便做了兩手準備,在提交娛樂城的項目I-526的同時還選擇了另外一個「可選擇項目」,而且恰好在2009年下半年娛樂城項目被迫停建了,但是我們25個人所投資的錢還在,投資公司在2009年下半年將我們的資金轉移到了「可選擇的項目」----一個在建的會議中心的項目中,在這期間我們也曾為此簽署過一些文件,但並未引起我們的注意。這樣,當我們的律師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的申請「移除條件」的文件所證明的項目仍然存在並創造著必要的就業機會的項目並不是我們獲得的I-526所批准項目時,移民局以「材料轉換(materialschange)」為由拒絕批准我們的「移除條件」申請而是取而代之地再寄送給我們另外一份新的I-526,也就是意味著我們在美國生活了兩年後還要再重回廣州領事館領取移民簽證再來一次「條件綠卡」的申請。顯然,這是一個非常令人沮喪消息,而我們的美國投資基金公司也許是第一次遇到如此的情況,一時間也不知所措,並且也開始了我們的第二個I-526的文件準備工作。
就在此時,該地區另外的一個和我們這25位有限合伙人十分類似的項目也被移民局拒絕,而且移民局還在2009年12月11日頒布了一份「備忘錄」稱所有「可選擇項目」的申請都被認為是「材料轉換」並聲明對提交了I-829申請而其所代表的I-526已經變換了另外一個「可選擇」項目的一律予以拒絕並按所變換的項目重新頒發I-526。鑒於此,所有參與投資基金公司移民項目的律師們聯名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移民局的「拒絕I-829」行為裁定為違法。
2010年9月,一位李姓律師提起了一份聯邦民事訴訟(李律師法案)第一,不管選擇性投資是否在移民局批准的I-526之內,商業機會是存在的,所以不構成「材料轉換」,第二,不論如何,移民局以「材料轉換」為名拒絕I-829是錯誤的。2011年6月2日,聯邦地區法院裁定移民局的拒絕I-829的決定違法。為此,美國移民局撤銷了他們拒絕所有有採用「選擇性項目」的I-829申請,但是又提出必須提交附加證據(RFE)的要求來證明他們的選擇性項目已經創造了就業機會。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的這個要求提供附加證據的要求並沒有涉及「材料轉換。」2011年9月,移民局頒發了一個「工作程序」,其中指出商業條件和原始商業計劃在條件約束期內經常發生變化,判斷一個I-829是否合格主要還是以這個投資在約束期內是否創造了必要的就業機會為標準而非是否是原始的商業計劃,並進一步表示將再頒發第二個備忘錄。
一切看來在朝著有利於我們這批投資人的方向發展,首先,移民局撤銷了對我們I-829的拒絕就表示我們的I-829申請仍處於處理之中,從而可以使得我們繼續申請I-551,因為,很快地,我們在2011年3月申請的I-551就要過期了,所以,第二個I-551已經無可避免了。
鑒於李律師法案獲得了勝訴,其投資人及其家庭在2012年2月全部獲得了永久綠卡且他的案子與我們的十分類似,我方律師便在2012年6月提出將我們的案子按李律師法案來處理,但是卻在2012年10月11日收到移民局的拒絕將我們的案子與李律師法案相提並論的通知。萬般無奈,我們的律師們決定走上法律維權的道路進入漫長的上訴程序。
首先,法院的法官發出命令,同意我們修正李律師法案的請求,將所有類似法律與事實問題的案子全部列入該案,每個單個投資人都無需單獨提起訴訟,該案子的判決將對所有類似的案子具有同等效力。開庭時間定在2013年4月30日,請注意,這時我們的I-551就已經進入第三個了,在我們申請這第三個I-551時,官員們都覺得奇怪,問我們是什麼原因讓我們的I-829申請「懸」了兩年多。
其次,法官允許我們的律師遞交「簡易判決」的申請,所謂「簡易判決」就是在案件的勝負結果非常明顯時,由法院代表可能勝訴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接受對方要求的要求,且我們提交這個「簡易判決」的最後日期為2013年2月4日。這樣,就有兩種可能,第一,法院同意我們的「簡易判決」要求,從而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作出法院的判決。第二,法院否決我們的「簡易判決」的要求,從而在4月30日正式開庭對簿公堂。顯然,「簡易判決」是一個節約訴訟資源的方案。
勝利篇
當然了,我方的律師們毫無疑問地按照上述要求按時提出了「簡易判決」的申請。事實的發展也朝著可以按「簡易判決」的方式解決此案的方向發展。2013年4月25日,我方律師和以美國司法部律師為代表的美國移民局達成協議,移民局放棄以「材料轉換」為由審查我們的I-829,而只以我們的I-829所代表的商業項目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創造了必要的就業機會為標準。而我方律師則放棄向敗訴方索賠兩年多以來在訴訟上所花費的100多萬美元的費用的訴求。協議達成後,按照美國的法律,該協議必須送達每一位投資人並且預留在2013年7月8日以前的一段聽證準備時間,以防有任何投資人對該協議提出異議而沒有法律時間予以研究。然後,移民局便開始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要求開始審查我們的I-829申請。終於,2013年8月29日,美國移民局正式向每一位投資人頒發正式證書,宣布我們自I-829申請日起或者以其調整後的日期起開始正式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縱觀我們移民的這個過程,前前後後經歷了5年零9個月的時間才終於塵埃落定,在感慨萬千的同時也深深地感覺到美國的確是一個法制國家,國家的權力遠沒有達到為所欲為的地步,而且,移民局拒絕我們的I-829申請理由也十分充分,因為,如果每個投資移民在其申請I-526時都準備另外一個或多個「備用」項目,那其兩年後移除「條件」的I-829申請遭拒的概率幾乎為零,因為總會有一個項目還在運行中,如此而來,移民局審查I-829的工作將變成例行公事,失去了「條件綠卡」存在的意義。但是律師們根據國家的法律據理力爭認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投資移民所投資的項目不可改變,而只要求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仍然存在。按照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原則,法庭無須開庭浪費國家的訴訟資源而使移民局就範,充分顯示了法律的強大。另外,就是投資基金公司的選擇,如果這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基金公司而是按照移民局的要求使我們走上二次I-526的道路,我們也毫無辦法,除了心理上的創傷還要再次花費時間、金錢。而一個負責任的投資基金公司對自己的聲譽的重視超過了對金錢的追求,兩年多來的法律訴訟花費了超過100萬美元,而我們25個投資人總共的投資管理費用才不過5年75萬美元,很顯然,投資基金公司在我們這個項目上損失了金錢卻贏得了令人信服的聲譽,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我們這些投資移民的幸事。真不敢設想能有任何一個大陸的公司能夠如此的重聲譽輕利益,希望正在辦理或者正在考慮投資移民美國的同胞認真從中吸取教訓,選對方向,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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