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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李某某案辯護的辯護(二)

關於李某某案辯護的辯護(二)

(2013-09-14 08: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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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鼎軒酒店監控錄像進一步證實

     是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主動追逐

      未成年人等以圖進行性交易

    

    未成年人等到金鼎軒吃飯,在等飯菜過程中,同鄰座青年就餐者吵打起來。從監控錄像看,是鄰座就餐的青年先扔過來一個白色的東西打未成年人等,因而引起了打鬥。未成年等被張某某、所謂被害人引誘喝酒很多不能不是一個原因,張某某白送的原來就已開瓶的黑方洋酒也可能是更大的原因。

     在金鼎軒所謂被害人點完皮蛋瘦肉粥之後,上廁所回來坐在鄰座,吵打之前等待上飯菜時,未成年人等一直在飯桌座位上聊天,沒有一個未成年人搭理過所謂被害人,吵打之後未成年人更是完全忘了所謂被害人,李某某匆匆開車就準備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王某證實已通知自己家人今晚睡在李某某家,此事完全屬實,到此時為止,未成年人等連和所謂被害人進行性交易的目的都沒產生。

      李某某首先開車準備離開金鼎軒,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企圖上車,李某某搖下車窗,趕他們走:「你倆滾」。隨後根本沒搭理所謂被害人和張某某,就自己開車往家走了。張某某、所謂被害人又想上證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車,又被王某轟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沒有任何人搭理所謂被害人和張某某,但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擠入魏某某(大)開的奧迪Q7車內。此事得到了與本案毫無利害關係的金鼎軒服務員的證實,該過程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也無法抵賴,只好承認。

     張某某 13年3月9日又向預審承認:「上車出發的時候,被王某轟了下來。」

     實際轟他們下車的主要是李某某。魏某某(大)13年3月7日供證實了這一點:「我們打架出來,張某和所謂某某某是最後從飯店出來,他倆想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說:『你倆滾!』」結果張某某、所謂被害人都沒能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自己開車回自己家住宅人濟山莊了。

     金鼎軒監控錄像證明所謂被害人坐在椅子上,僅僅伏在桌子上一兩分鐘,然後喝茶,之後用手慢慢梳理頭髮,後來低頭好像是擺弄自己的包,好像是在照鏡子補妝,同時整理包里的什麼,由於是背影無從確定。

     金鼎軒監控錄像還證明未成年人等和鄰座吵打起來之後,所謂被害人一直側著身體,很認真的在看。未成年離開酒店時,沒有一個人同她打招呼,更沒有任何人要求她一起走,完全是張某某、所謂被害人私下決定,拿上東西,繼續追趕這伙未成年人等去。金鼎軒服務員也證實了此事。

     金鼎軒服務員張某13年3月13日證:「已經開走兩輛車了,就剩一輛黑色大越野轎車還沒開走,我看見一個女的在越野轎車下面站著,車裡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車,那女的上車之後,越野車也開走了。」

     金鼎軒服務員宋某某13年3月13日證:「我們追出去的時候,那兩輛轎車已經發動著了,開出一段距離了,那輛越野車還沒開走,我看見那名女子站在車旁,車門開著,我聽見越野車有人對這個女的喊:『快上車,走了。』之後那女的上了車,車就飛快地開走了。」

     張某某13年3月4日向預審承認:「跑的時候我喊了一聲子墨,子墨就跟著我們跑出來了,當時子墨是自己走出來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車」。

    金鼎軒兩名服務員都證實前兩輛車開走後,最後只剩Q7車時,只有所謂被害人一人在車外站著,顯然在Q7車裡喊所謂被害人上車的就是張某某。

     證人李某於13年4月22日也證實:「李某某就說不讓這個女孩跟著,就讓她走了。我記得那個女孩看我們跑她也跟著跑了,當時我們都沒想帶那個女的走了,那個女的自己上了Q7車。」

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也於13年3月7日供述證實:「我們當時不想帶這個女孩走了。可是女孩她當時跟我們一起走了,他自己上了魏某某(大)的Q7車。」

     張某某帶著所謂被害人緊跟不舍,主動追求糾纏對未成年等進行性交易,無論是證人,還是被告人,尤其是監控錄像都對此情節明證無誤。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區地下車庫裡,對方對性交易圈套的最後爭取和落實,

   未成年等沒有任何強行挾持行為

   

     離開金鼎軒後,未成年人為什麼沒去賓館開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區?

    如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蓄意和所謂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那他們離開金鼎軒後,就不應該回到李某某家裡小區,因為家裡有家長在家,根本不會允許他們帶陪酒女回來,而且肯定會讓他們立即從身邊驅除陪酒女。

     如果肯定想與所謂被害人發生關係,那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在離開金鼎軒後立刻就可以找個賓館開房去發生關係,何必再回家呢。據被告人李某某反覆和律師講:「如果我們想和所謂被害人發生關係,那從金鼎軒出來我們就可以找賓館開房,何必跑很遠的路回家裡去呢!」

     很明顯,對方要把這筆2000元的性交易(包括後來的敲詐勒索)進行到底。

     從地下車庫去賓館,也沒任何人脅迫所謂被害人,還是她自己主動上車的,這難道不說明誰真正想進行性交易嗎?

     所謂被害人自始至終沒有真正醉酒,首先她是職業干這個的,已經很長時間了,完全有一般性飲酒的承受力,第二從上述她的所有主動自主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定她沒醉酒,更沒失去意識。

      被告人魏某某(大)於13年3月7日供述證實:在李某某家小區停車場「張某對某某某說:你好好配合他們,有事明天跟我說,也可以給我打電話。」

     李某某於13年4月16日供述證實: 「我們剛到地庫,我就對魏某某(大)說,讓那女的先走吧,我就拉開車門對某某某說,你趕緊走吧,某某某說:『張某去哪我去哪』,所謂被害人不肯下車離開。後她又說有點悶就下車了。張某和所謂被害人談過之後又讓她上車了,張某對魏某某(大)說:『已經跟她談好了』,具體張某怎麼跟某某某說的我沒聽見。」這充分證明在地庫里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已經談好,堅決把這單生意拿下來。

    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供述證實在人濟山莊地下車庫:「李某某問張某:『她怎麼還跟著呢?魏某某(大)說:『張某和那個女孩自己上的車』。

     李某某和魏某某(大)就過去和張某說話。他們問張某:『那個女的還出台不出台』,張某回答說行,能出台,他倆就問出台多少錢,張某說給1000就行,他們問錢給誰,張某說:給女孩就行。」

     證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預審進行了證實:即在金鼎軒吵完架之後,「跑之前我們不想帶那女的,她自己跑上車的,我們一下車都傻了,她怎麼還在車上呢?」

     李某某也證實,張某某跟這些未成年等說,「讓某某某和你們好好玩一玩吧。」

     魏某某也於13年2月21日供述證實,張某離開車庫時和所謂被害人說過話。

     13年3月7日李某某供述證實:在地下車庫「我本來想回家,車都停好了,沒想再出去,後來他們對我說,反正都跟張某談好了,你就跟我們一起去玩玩吧。我當時也就同意了。」

     其實,張某某和未成年人等談性交易價錢時,所謂被害人就在旁邊或站著或蹲著,在靜夜裡,應該是聽得一清二楚,而且還有張某某親自與其密商安排。

    根據2013年8月24日我和王冉律師對人濟山莊停車場管理人員劉某某的調查,不僅證明男女雙方均無醉酒,而且女方並非一直蹲在那裡,也站在未成年等那裡同張某某等人進行談話,大家都在李某某家車位這站著說話。而且張某某上證人李某車時,所謂被害人也站在旁邊,張某某是同所謂被害人談好以後才上車離開的。

      證人李某也於2013年8月27日向律師證實:「到人濟山莊地庫後,我們很驚詫,發現張某和某某某又跟來了,張某和某某某站著談了有一分多鐘,然後張某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起又嘀咕了一會,後來我就開車走了,張某坐我的車也走了」。

     在酒吧經理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一直追逐糾纏整夜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等對於性交易終於動心了,所謂被害人通過張某某與未成年人等的性交易口頭協議終於達成了,張某某才離開地庫坐證人李某的車回家。

     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張某某擔心性交易沒落實好,又於17日早晨5點21分和17日早晨5點24分,連續給李某某打去兩個電話(此時未成年人等正在去尋找賓館開房的路上,到達湖北大廈賓館的時間是17日早晨5點59分),張某某讓李某某轉告所謂被害人,今晚務必玩好,有事以後和他說。李某某轉達後(此時所謂被害人可能正在車裡鬧),所謂被害人表示同意執行。

     張某某於2月17日5點20多分鐘在未成年等去往賓館開房的路途中,張某某打給李某某的電話內容,證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預審進行了證實:「路上他(指張某某)就說完事給那女的錢,光陪酒就300元呢,這錢就是打炮的錢,1000到2000元,說給一兩千就行了。」

     從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的關係來看,可見雙方有一定的隸屬和組織關係,所謂被害人主動追逐性交易絕不是孤立的行為。

     張某某到家一看錶,已是13年2月17日清晨5點38分。

     2月17日早晨8點05分,張某某終於等來了某某某的電話,所謂被害人性交易已經完成,某某某收到性交易費2000元。

    事實證明,張某某為介紹及組織此次所謂被害人性交易,確實是不遺餘力,證據確鑿,無可抵賴。

   雙方都向張某某彙報,可見張某某在此次賣淫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用邏輯關係來分析,就是張某某的活動,與所謂被害人性交易事件的發生,是必要條件關係,必要條件是有之未必然,無之必不然。也就是說,僅有張某某的這番推動、促使和安排,所謂被害人堅決不同意性交易,性交易行為也不會發生;但是,沒有張某某的這番推動、促使和安排,所謂被害人這次性交易就不會實現,未成年等也不會上當受騙。顯而易見,張某某的行為是所謂被害人實現性交易的必要條件。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介紹組織性交易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酒吧高管張某某等已經觸犯該條刑法,應該依法追究。

 

    六、明顯案中有案,懷疑張某某及所謂

被害人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布套設局

 

   1、通過案發前聯絡情況可見是有意布套設局

本案為張某某、所謂被害人等事先有意設局,因為此前張某某對李某某及其家庭背景情況非常熟悉。案發之前,從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17日晚,張某某共連續給李某某發送手機簡訊22封,他不僅完全掌握李某某的活動情況,比如李某某什麼時候到海南,什麼時候回來等。而且張某某不斷稱兄道弟、噓寒問暖,再三要求李某某去酒吧消費。

     據證人李某證實,張某某以前在李某某等來酒吧消費時,已經帶來過兩名陪酒女策划出台,只是李某某堅決拒絕,沒有上當而已。平時張某某也經常給李某某等打電話,介紹酒吧有新美女,希望未成年人速來。

    如果沒有一定的預謀,所謂被害人為何半夜零點還在酒吧內等待。從半夜零點到清晨早晨7點多(張某某到早5點多離開),所謂被害人在7個多小時內,一直和未成年人等糾纏在一起。絲毫沒有離開的意思,這難道是無意識的?是沒有任何目的的?

整個過程使我們覺得,他們是有計劃的,有預謀,有分工,設的局。

2、通過事後聯繫情況也可判斷安排陪酒女出台是

有組織的行為

    所謂被害人對辦案機關和媒體講:2月16日零點左右是自己偶然去酒吧喝酒,導致無辜被害。按照所謂被害人的說法,她應該和酒吧人員完全不認識,從來沒聯繫。

    但所謂被害人為何在案發後,與酒吧老總、高管在兩天半內兩次會商,除了共同研究敲詐勒索以外,是否還研究如何掩蓋酒吧經理和業務人員主動和有組織性交易的事實。否則為何很短時間內他們之間大量通話?

    法理分析告訴我們,結果可以逆推動機。通過酒吧人員參與敲詐勒索這個犯罪結果足可以逆推對方等人引誘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罪惡目的和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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