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海外代購」千萬小心 稍一不留神就會構成走私罪

「海外代購」自然不都屬於走私行為。但近兩三年內海關構建了網羅密張的行政規定體系。從境外帶件、寄件入境的人,很可能在還沒完全清楚繁瑣的清關規定、稅則前,就已經觸犯了某項規定。一旦海關認定這種犯規是屬於走私、犯罪的話,當事人實際上就必須自證清白。

      只要海關追究旅客未申報物品,就會默認其有走私罪的主觀「故意」和「明知」,要求旅客自證清白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觀方面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2002年發布的《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就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走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從事的行為是走私行為。」按法條而言,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故意的認定,重點在於對是否「應知」的認定。但實務中,旅客一旦被查到未經申報及繳稅的行為,只要當數額較大時,海關通常會作出「明知」的假設而由當事人進行反駁。即使缺乏證據證明嫌疑人「確知」,也會默認嫌疑人有較大可能「應當知道」申報,或者「不可能不知」,將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此項的義務轉嫁給嫌疑人,不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法律原則。

       個人的「海外代購」被征行郵稅,是「打擦邊球」

  代購和朋友幫忙從國外帶東西,在清關時都是走行郵稅,行郵稅是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的進口稅。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實際上為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如果是被認定是「貨物」的話就要徵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簡單地說,從國外帶東西如果是自己買來自用是合法的,如果帶回來轉賣就涉嫌走私,所以海關文件裡面一直強調「合理自用」。除了專門的進口商的「代購」外,個人代購實際上是「打擦邊球」,比如說境外代購者幫境內付款人代購,但收件人和報關證件都是付款人的,這樣可以理解成是付款人自用,只是幫他下單。即便如此,海關規定也使這樣的代購越來越容易「踩中地雷」。

       奶粉、IPAD等行李物品征行郵稅按海關單方面定價,不按「發票」來,進口完稅價格就高不就低

  目前海關單方面確定的完稅價格表,並不符合繳稅基數的通行做法,同時用明顯過高的繳稅基數來一概推翻境外各國和地區所用商業「發票」所記商品售價的合理性做法也不符合國際慣例。按海關總署現行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攜帶型電腦使用的一般完稅價格是5000元,而iPad等電子產品在香港等地購買的實際購買價格並不到4000元,在國內很多型號也未達到5000元。但海關2010年第54號公告和《完稅價格表》將所有這些產品都以5000元作為完稅價格,就等同於以5000元作為這些產品的「最低價格」,作為繳稅的基數來計稅,導致實際稅負高於本應繳納的稅額。又如按2010年海關43號公告,所有從國外來的奶粉超過2.5千克後,都按200元/千克的價格(凈重)和10%的稅率征行郵稅。

      按「物品」清關的不能轉賣出售,否則也涉嫌違法

  旅客從國外帶回的物品即使全額在海關申報繳稅了,但只要轉手牟利,也涉嫌違法。海關法律政策中的「免稅物品」要求必須「自用」,即入境後不用於出售或出租,具有「非貿易性」的「物品」特徵,而非牟利的「貨物」特徵。清關物品免稅額是否達到5000元或50元是針對自用的限制,而出售牟利的代購品,即使單次價值和數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繳稅也不行,必須按進口貨物來繳稅。這意味著,先購買「自用」物品帶入境內,再因「自用不了那麼多」而轉手出售,這種生活中習見的情景在中國是犯法的。

      國外非郵政系統的快遞公司給中國國內寄件,必須按「貨物」而非「物品」來清關交稅,否則即違法

  2012 年3 月,海關總署出台了《海關總署2012 年第15號公告》和《對於海關第15號公告等政策的說明》。新規定不僅上調了不少個人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和稅率,還有更嚴苛的內容。此政策出台以前,各國快遞企業運送的商品在進入我國海關交由我國大陸郵政派遞時,海關部門將其視為郵寄的「物品」來對待,給予關稅優惠。但此政策一出,海關部門將不再將其視為「物品」,境外快遞清關不能走「郵遞物品」通道,而需要走私人快遞的「商業快件」渠道,貨物無論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也就是說,即使不是代購,是國外的親友用快遞給國內寄件,也必須按照「貨物」而非「物品」來清關交稅。

       郵寄物超50元要收「郵稅」,連「自用物品」也難以免稅

  2010年海關總署發布的第43號公告稱,從9月1日起,取消了過去對個人郵遞物品500元的免稅額,並且對郵遞進境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徵稅。「郵稅」起征限額被大幅降低。根據海關總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稅額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單件物品稅額為50元。若按過去500元標準來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達到徵稅標準,按900克一罐算,相當於27罐左右,化妝品則可以購買數十件之多。不過隨著2010年43號公告的生效,2010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兩罐才可以免於徵稅,而郵寄化妝品1瓶就會達到應徵稅額的限制,若考慮到通脹因素,50元的稅基起征根本無法滿足正常的「自用」需求,況乎代購。

       代購罪與非罪的界線隨貿易政策調整而變化,朝令夕改並無定法

  中國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與海關的行政規定密切相關,如2010—2012年來海關頒布的15號、43號、54號公告等文件均對海外代購行為進行監管,給刑法提供「代購涉嫌走私」明確的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依據,同時也使海外代購行為面臨前所未有的法律風險。這些行政法規變動性極強,而代購罪與非罪的界線也會隨之變動扭曲,隨著國家貿易政策的調整、法規的修改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決定是否對從海外帶貨的公民處刑的法律界限,不由立法機關通過確定,卻由行政機關朝令夕改,隨意濫用和擴大。
推薦閱讀:

你在代購那裡買過假貨么
中國人在巴黎世家買鞋被打?國外代購江湖水挺深的…
總想買點英國貨,但是買點啥
國泰君安力鼎投資與洋蔥海外倉簽約 涉足跨境藍海
秒殺代購,有物派APP開箱測評,iPSA流金水、自律循環液 - 買在日本

TAG:代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