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2014-09-27 00:50: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登記、存管、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港股通業務涉及的賬戶管理、存管、結算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參照本公司其他業務規則辦理。
滬股通業務涉及的登記、存管、結算相關業務,適用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與本公司簽訂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及各自業務規則,辦理滬港通相關登記、存管、結算業務。
第四條 本公司在滬港通業務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業務
第五條 香港結算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獲得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就境外投資者達成的滬股通交易對本公司承擔交收責任。
香港結算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香港結算參與滬港通業務的批複;
(二)《結算參與人資格申請表》;
(三)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公證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董事會關於同意香港結算申請成為本公司結算參與人的表決議案;
(五)香港地區律師行出具的關於香港結算申請成為本公司結算參與人的法律意見書;
(六)香港結算業務運作概覽,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概況、組織架構、管理團隊、業務運作流程等;
(七)最近兩年的相關財務審計資料;
(八)董事會或董事授權委託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九)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十)已簽署的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十一)公司最新組織章程及公證書;
(十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認可香港結算進行滬港通準備的文件;
(十三)公司內部結算風險控制制度說明,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結算技術設施和結算部門人員配備情況;結算業務相關風險的防範和監控措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主要的風險控制制度;
(十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香港結算以「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名稱在本公司開立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取得的證券。
香港結算申請開立該賬戶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機構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三)董事會或董事授權委託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第七條 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的滬股通投資者買入的證券,以香港結算名義存管在本公司,登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
第八條 滬股通投資者因分立、吸收合併、要約收購等業務取得上交所上市的非滬股通證券的,可以賣出,但不得買入;取得非上交所上市證券的,結合具體情況做現金結算等安排。
第九條 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不得辦理除繼承、離婚、法人資格喪失、向基金會捐贈、協助執行以外的滬股通股票的非交易過戶業務,經上交所確認的除外。
第十條 香港結算開展滬股通業務,需繳納客戶證券結算保證金,用於彌補香港結算髮生交收違約時的損失及流動性墊付。客戶證券結算保證金計算公式中的權益類處置價差比例、處置成本按照雙方相關協議的約定執行。
按照「兩地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香港結算無需繳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具有互保功能的證券結算保證金, 不分擔境內結算參與人發生違約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香港結算髮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應當按要求向本公司指定相當於違約金額的證券或提交其他擔保品。
香港結算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不足部分本公司按照香港結算證券賬戶資金交收違約對應的交易日買入證券成交的先後順序,自後向前依次扣券,或採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扣券處理。
第十二條 香港結算髮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其採取計收違約金和違約資金的利息、提高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提高證券結算保證金繳納額度、報告監管部門、提請上交所暫停其證券賬戶買入交易等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香港結算髮生資金交收違約後下一交收日仍不能補足違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本公司有權賣出所扣證券,以賣出款項抵補上述金額,剩餘部分返還香港結算,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向香港結算追索。
第十四條 香港結算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所形成的登記、存管、結算原始憑證及各類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第三章 港股通業務
第一節 賬戶設置
第十五條 本公司在香港結算開立證券賬戶,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並用於與香港結算進行證券交收。
第十六條 港股通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節 存管和託管
第十七條 港股通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與境內證券公司簽訂港股交易及託管協議,將取得的證券託管於境內證券公司,由其承擔相應的證券託管責任。
境內證券公司應當將自身或其客戶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交由本公司存管。
第十八條 本公司出具的證券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證券權益的合法證明。
港股通投資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將港股通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以本公司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通過香港結算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港股通投資者以本公司名義持有的證券,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於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 本公司根據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相應證券的交易過戶。
第二十一條 港股通投資者因繼承、離婚、法人資格喪失、向基金會捐贈及經國家有權機關批准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過戶業務、質押業務以及協助執行,參照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三節 名義持有人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通過境內結算參與人為港股通投資者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提供的名義持有人服務包括現金紅利派發、送股、股份分拆及合併、投票、公司收購及出具持有證明等。
本公司不提供新股發行認購服務。
本公司依照有關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額度內供股、額度內公開配售和以股息權益選擇認購股份的服務,暫不提供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公司收購等情形取得聯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證券的,可以賣出,但不得買入。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公司收購等情形取得非聯交所上市證券的,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具體安排由本公司商香港結算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辦理現金紅利派發業務,在收到香港結算或上市公司派發的外幣紅利資金後三個港股通交易日內,進行換匯、清算、發放等業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辦理送股業務,根據香港結算派發紅股到賬時間,在收到紅股當日或次日進行業務處理,相應紅股可於處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港股通投資者紅股可賣首日均較香港市場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本公司對港股通投資者賬戶中小於1股的零碎紅股進行舍尾處理。本公司從香港結算獲得的紅股總數大於港股通投資者賬戶舍尾取整後的總數的,按照精確演算法分配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辦理股份分拆及合併業務,將根據聯交所和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結合上交所的交易安排,進行股份代碼轉換處理,調整賬戶持有數量。
港股通投資者賬戶中因股份分拆及合併業務產生的零碎股,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辦理投票業務,匯總申報期內港股通投資者投票意願後,向香港結算提交。
港股通投資者可根據聯交所上市公司的安排對同一項議案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港股通投資者各類票數總額超過投票登記日或者香港結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數量的,本公司以實際持有為基數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辦理強制性公司收購業務,根據香港結算指令,對港股通投資者的相應股份作收購保管和註銷處理。
本公司辦理有條件和無條件的非強制性公司收購業務,根據申報期內港股通投資者申報意願,對相應股份作收購保管和註銷處理。有條件的非強制性收購被取消的,本公司根據香港結算的指令退回相應股份。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結算支付的收購資金或股份後三個港股通交易日內,完成資金或股份的相應處理。
第四節 清算交收
第三十條 本公司作為香港結算的結算機構參與者,按照其業務規則,根據其提供的清算數據,接受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指定,與香港結算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向其承擔交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本公司組織完成。本公司作為境內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
因香港結算出現違約或發生破產等原因,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本公司交收義務的,本公司將已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證券和資金按比例分配給境內結算參與人;對於未收到的證券和資金,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依據香港相關法律程序,協助境內結算參與人向香港結算追索,追回的證券和資金按比例分配給受損失的境內結算參與人。
第三十二條 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本公司負責辦理與境內結算參與人之間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就交易達成時確定由其承擔的交收義務對本公司履行最終交收責任。
境內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與港股通投資者之間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境內結算參與人與港股通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託本公司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風險管理業務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外,本公司與香港結算之間的其他業務以香港結算確定的幣種為結算貨幣。
本公司與境內結算參與人之間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第三十四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向本公司申請分別開立客戶和自營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用於港股通業務的資金結算。
境內結算參與人自營及客戶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無需繳納最低結算備付金。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從結算銀行和香港結算收到利息後,對各境內結算參與人依據其港股通相應資金賬戶計息周期內的積數進行利息分派。
第三十六條 港股通交易日(「T日」)日終,本公司根據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的成交結果、各境內結算參與人上傳及本公司按業務規則產生的非交易數據,進行證券與資金的清算。
香港結算調整T日清算結果的,本公司於T+1日收到香港結算的調整數據後,日終將調整部分的數據併入當日清算數據。
第三十七條 資金清算遵循「先港幣清算後人民幣清算」的原則。
資金清算包括交易資金、風險管理資金、公司行為資金、證券組合費等相關稅費及其他非交易資金的清算。
其中,證券組合費根據各證券賬戶各自然日日終證券持有市值進行計算。
第三十八條 港股通交易日開市前,本公司收到港股通結算銀行提供的當日港幣對人民幣買入參考價和賣出參考價後,及時通過上交所向市場公布。
港股通交易日閉市後,本公司根據港股通應交收金額與港股通結算銀行換匯,相應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
本公司對公司行為產生的紅利款和公司收購款等資金,按與港股通結算銀行商定的匯率換匯。
第三十九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各類資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時點分別為:
(一)公司行為資金、風險管理資金的交收期為T+1,交收時點為10:30;
(二)證券組合費的交收期為T+1,交收時點為18:00;
(三)交易凈應付資金的交收期為T+2,交收時點為10:30;
(四)交易凈應收資金的交收期為T+2,交收時點為18:00。
本公司保留根據需要調整上述交收時點安排的權利。
第四十條 本公司根據清算結果於T+2日進行證券交收。
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本公司實施現金結算的,本公司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港股通業務的交收日曆安排,由本公司結合香港結算的交收日曆和上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曆,以及資金匯劃、風險管理等因素確定並提前公布。
香港結算因風球、黑色暴雨天氣等原因,臨時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視情況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境內結算參與人。
第五節 風險管理
第四十二條 按照「兩地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境內結算參與人無需繳納香港結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證基金, 不分擔香港結算的參與人在聯交所市場發生違約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依據本細則的規定,制訂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
對存在未了結業務的證券賬戶,境內證券公司應當限制其撤銷指定交易。
第四十四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向本公司申請分別開立客戶和自營港股通風控資金賬戶,用於存放應繳納的港股通風險管理資金。
第四十五條 基於香港結算的風險管理要求,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的未完成交收頭寸,向境內結算參與人收取差額繳款和按金。
香港結算對本公司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相關高風險證券凈買入金額的佔比分攤收取。
第四十六條 T日日終,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對應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頭寸的凈成交金額與T日最新市值的差額,結合相關計收原則,計算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繳納的差額繳款,於T+1日交收。
第四十七條 T日日終,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未完成交收頭寸的凈成交金額與T日最新市值、證券持有情況,計算其按金持倉後,根據按金率、按金乘數等計算該結算參與人應繳納的按金,於T+1日交收。
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向其提交本公司名義持有人賬戶中的證券,作為未交收凈賣出證券的交收擔保品。
第四十九條 參與港股通業務的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向本公司繳納人民幣20萬元結算保證金,按結算保證金管理要求納入互保範圍。
第五十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未能於交收時點完成資金交收的,構成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計收違約金和墊息:
違約金=max[日間交收違約金額,日終交收違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天數
墊息=日終交收違約金額×與結算銀行商定的境內人民幣賬戶利率×違約天數/360
(二)境內結算參與人應當於違約當日指定暫不交付的港股通證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權以違約金額為限扣劃該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
(三)交收違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權處置相應扣收證券及其權益,處置所得用於彌補違約金額,剩餘部分退還境內結算參與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追索。具體處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境內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本公司有權暫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資格,並提請上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買入交易。
第六節 結算銀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 結算銀行申請開展港股通資金跨境結算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根據《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本公司結算銀行資格,且可為本公司所有結算參與人提供結算服務;
(二)在上海和香港均設有符合當地監管要求的分支機構;
(三)具有人民幣和外匯相關的所有業務資格,且經營時間不少於五年;
(四)總資產不低於5萬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4千億元人民幣;
(五)作為指定開戶銀行的,應已成為香港結算在香港地區的指定銀行,有為香港結算的參與人完成資金交收的資格和經驗;
(六)擁有境內和滬港間的實時匯劃系統,資金的匯劃可實時到賬;
(七)向本公司提供最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港幣的免費日間授信額度,提供最低1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港幣的隔夜授信額度;
(八)已制定健全的跨境資金結算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
(九)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相關業務規定,並與本公司簽訂結算及換匯業務協議;
(十)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結算銀行申請開展港股通資金跨境結算業務的,應當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書面文件:
(一)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條件等;
(二)申請表;
(三)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額度的承諾函;
(四)港股通資金結算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同意上述申請的,結算銀行的上海和香港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結算銀行總行與本公司簽訂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議,分別與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資金結算業務涉及的日常業務流程、技術系統對接、應急處理等內容,簽訂補充協議或業務備忘錄。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對結算銀行港股通資金結算業務未作規定的,按照本公司結算銀行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供股,是指聯交所上市公司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約,使其可按持有證券的比例認購證券。供股權可通過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可超額認購,超額認購部分可獲配數量取決於中籤率。
公開配售,是指聯交所上市公司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要約,使其可認購證券。除相關權益不可通過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外,其餘安排基本同供股。
以股息權益選擇認購股份,是指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含股利選擇權紅利時,投資者選擇接受股票而非現金的行為。
精確演算法,是指本公司為確保每個投資者所得的股票股利之和等於本公司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股票股利,對投資者賬戶中不足1股的零碎紅股,按照投資者零碎股份數量大小順序排列,零碎股份數量相同的,由電子結算系統隨機排列。按照排列順序,依次均登記為1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
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
T+N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後第N個港股通交收日。
證券組合費,是指香港結算根據中國結算名義持有賬戶每自然日日終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級遞減的費率標準,所計收的存管和公司行為服務費用。本公司依據相同標準,對每個持有港股的境內證券賬戶進行收取。
差額繳款,是指每日收市後,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各備付金賬戶名下各證券品種對應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頭寸,根據其最新市值和對應成交金額的差值情況,結合相關計收原則,計算參與人需要繳納的款項。
未完成交收頭寸,是指各證券賬戶在各交易日發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證券品種的應收付數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頭寸和當日交易未完成交收頭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時,還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應於當日完成交收但被推遲至下一日交收的頭寸。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後,本公司對境內結算參與人各備付金賬戶的按金持倉,結合按金率和按金參數計算其需要繳納的款項。
按金持倉,是指每日收市後,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各備付金賬戶未完成交收的凈買入交易頭寸和凈賣出交易頭寸最新市值,分別扣減該備付金賬戶可作為合資格空頭頭寸的擔保證券價值,兩者取大後,所確定的計算按金的基礎價值。
按金率,是指香港結算基於恒生指數歷史兩日最大波幅的統計所設定的比率。
按金乘數,是指本公司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的風險情況調整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參數。
集中抵押金,是指當結算參與者名下未交收高風險證券多頭頭寸價值大於其兩倍速動資金及超過香港結算不時決定的基準集中價值的,香港結算對其收取的一類風控資金。
高風險證券,是指上日收盤價較再上日收盤價,上漲或下跌幅度超過10%的證券。
第五十七條 對滬港通業務,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轉存管服務。
第五十八條 滬港通相關稅收安排按照國家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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