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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事法學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

內容提要:

軍事法學是近十幾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興學科。本文簡單介紹了該學科的發展歷程和主要學術觀點,著重分析了其獨特的研究視角和方法,指出了該學科與法學其他學科之間的差異及其制度的、理論的、學術傳承和研究隊伍等方面的原因,對21世紀初期影響軍事法學發展的因素也進行了簡單的預測。

軍事法學是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創立和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它發展極為迅速,成果非常豐富,對軍隊法制建設的影響也很大,但同時,對於廣大地方學者來說,它又有些神秘色彩,它的某些理論觀點和研究視角不易為地方學者所接受。因此,在軍事法學與普通法學的各個學科之間若隱若顯地存在著一種隔膜,地方的學者對軍事法學缺乏應有的了解,經常採取置身度外的態度,雙方缺乏應有的溝通。這種狀況對於我國軍事法學的發展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都不利。當前正值世紀之交,我國法學各學科都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要發展就需要加強互相間的溝通與理解,吸取各自的長處。因此,讓廣大的地方學者了解軍事法學、關心軍事法學的發展,並努力協調它與各學科理論之間的關係,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筆者自80年代中期軍事法學創立時就參與這個學科的研究工作,十幾年來殷殷不輟,對其發展有一些了解;同時,又因職責所在,時常對普通法學各主要學科的理論發展進行觀察與分析,因此,有可能也願意成為媒介軍事法學與普通法學的一個「冰人」。本文從法學大家庭的立場出發,簡單介紹軍事法學的發展歷程和主要學術觀點,著重分析該學科現狀及與普通法學科的關係,並對軍事法學的發展進行簡單的預測。筆者的目的是讓更多的人了解我國軍事法學並關心它的發展,使這個新學科更好地融入法學大家庭之中。

  一、中國軍事法學的創立與發展

  中國是個文明古國,法學源遠流長,內容豐富。雖然專門研究軍事法現象及其規律的軍事法學是近十幾年來才產生的新學科,但對軍事法的觀察與思考卻是古已有之,只是在絕大多數的時間裡,人們使用軍法的概念而不是軍事法。

  遠在兩三千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以孫武、孫臏、吳起、尉繚等軍事活動家為代表的兵家學派就在其著作里表述了獨特的軍事法思想,提出了「以法治軍」的原則,並論述了與此有關的理論問題和操作方法。兵家的這些思想對儒法兩家的法律思想都有很多重要的影響。在《周禮》和《韓非子》中最早出現了「軍法」這個名詞。從這以後幾千年的時間裡,軍事法的作用備受重視,精闢論述迭出不窮,湧現了曹操、諸葛亮、李靖、岳飛、戚繼光等許多主張以法治軍並成效卓著的傑出將領。中國進入近代時期後,革命領袖孫中山、黃興、毛澤東、朱德等也很重視軍規、軍紀在治軍中的作用,但總的來說,人們對軍事法的作用主要是從維護軍紀方面考慮的。

  1949年新中國建國以來直至80年代中期,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我國的軍事法學理論處在空白狀態中。50年代,在軍事立法中,軍隊有關部門注重研究和總結軍事法制建設的經驗,運用法學原理研究制定的各種法律草案,但由於多種原因,與此相關的研究活動大都還比較粗淺,沒有上升到獨立和完整的理論高度。軍事法的研究隊伍和資料條件也非常欠缺。70年代末以前,軍事立法沒有專門機構,軍事司法雖有專門機構,但其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都不高。1957年起,全軍才有少數軍法幹部選派到地方政法院校學習。研究資料也是極度缺乏。除了蘇聯的一部分軍事條令、條例等方面的材料外,舊中國和當代外國的法律書籍和其他材料都被視為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東西而受到禁止。這種狀況在文革時期達到極端,甚至我國自己制定的軍事法規也被視為「條條框框」、「洋教條」、「土教條」而被廢置,許多軍法幹部都被迫改行幹了別的。1978年後,國家軍事法制受到重視,各項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設得到發展,軍事法的研究從而迅速發展並獲得了「立學」的現實條件。

  1、軍事法學的創立階段(80年代中後期至90年代初)

  我國的軍事法研究,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其創立自80年代中期開始。獨立學科創立或形成的標誌是什麼呢?我認為,全面和系統地闡述這門學科的基本問題並形成理論體系的代表著作的出現,是此學科創立或形成的標誌。這些代表著作的出現,在我國是80年代中後期的事。

  1978年後,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顯著加強,國家和軍隊的立法進展迅速。在大量制定軍事法律、法規的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從理論的高度加以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有:由於我國憲法規定中央軍委是領導國家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機關,軍委的法律地位與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並列,那麼軍委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立法行為?如果是,那麼軍委在憲政體制中的地位如何?這部分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行政性法規,要不要向社會公開?它們與國務院行政法規是什麼關係?這兩種法規在實踐中的法律衝突如何解決?以及軍職罪條例與新刑法的關係、軍事性法律法規與黨的政策性文件的關係、軍人的法律地位、軍隊內部法律關係的不同於一般社會法律關係的特點等等。這些問題既涉及法理問題,又事關國家與軍隊的法制建設的重大措施的制定,促使人們去深入思考。同時,由於我國整個法學研究都在迅速發展,各種新學科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此情此景也促使軍事法研究者考慮自己這個領域裡的理論特色。軍事法學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中產生的。

  80年代中期,軍事法的研究發展迅速,學界普遍認識到,也都在呼籲將軍事法作為獨立的學科而進行研究。促使軍事法學專著出現的主要幾件大事如下:

  首先,中國法學界的一些著名學者提出了軍事法學的地位和作用問題,最具代表性的是在1984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張友漁、潘念之首次提出軍事法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分支學科。他們認為,軍事法屬於法學研究的範圍;軍事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要求產生與之相適應的軍事法學這門法學分支學科;軍事法學在法學領域中佔有重要的位置,是一門必須認真對待和加以探索的新的學科。這一論斷的提出,極大地促進了學者將軍事法作為一門獨立的對象進行研究的積極性,對軍事法學的形成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其次,軍隊的學者呼籲並加緊進行專門研究,這在1986、1987、1988年達到了一個高潮。1986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法學研究》率先刊登了張建田、仲偉鈞的《應當重視我國軍事法學的創立與研究》一文,引起了法學界的注意。與此同時,在解放軍報社召開的「海軍法律顧問處與軍事法制建設座談會」上,與會同志呼籲「關心、研究軍隊的法制問題,創立軍事法學理論」。同年11月,軍事科學院組織專門班子研究國防立法課題,建議我軍有關院校設立軍事法制研究所(或研究室),進行學術研究,提供理論諮詢,並承擔部分軍事法規的擬制、修改和論證等任務。同年12月,國防大學上報的《國防立法》報告中建議:軍事科學院設立軍事法研究部,從事軍事法理論研究,提出立法建議,起草有關法律。報告還建議國防大學設立軍事法學教研室或研究所,開設軍事法學課程,進行理論研究。

  再次,1987年5月,國家教委決定將軍事法學列為法學類的一個分支學科,這個決定極大地促進了軍事法研究者的科研熱情。軍事科學院負責編纂的《中國軍事百科全書》決定將軍事法學列入該書57個分支學科之一,並於同年10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召開了首次軍事法基本理論座談會。軍隊和地方的許多專家學者參加了這次會議,並對軍事法的體系結構等重要的理論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探討。同年12月3日,國防大學召開「軍事法學座談會」等。1988年5月,中央軍委法制局成立,其任務之一就是「研究軍事法學理論,開展學術交流」,這表明軍事法學的研究已得到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的重視。同年10月,在中國法學會召開的「十年法制理論座談會」上,軍委法制局撰寫的《軍隊建設向法制化邁進》,受到法學界人士的好評。1988年底,在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中國社會科學院聯合召開的《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十周年理論座談會》上,軍事科學院軍制部提交的《新時期的軍事法建設的重大課題——論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軍事法體系》論文,獲得入選論文將。與此同時,全國各大報刊刊載的軍事法學方面的文章日漸增多,涉及軍事法學基礎理論方面的專題性研討會也時有舉行,研究活動的規模逐步擴大和深入。前蘇聯的《軍事法學》、法國的《武裝衝突法》等也在國內陸續翻譯出版。

  在這樣的軍事法研究的熱潮中,我國第一本軍事法學專著出版了。這就是張建田、仲偉鈞、錢壽根編著的《中國軍事法學》。該書是《軍隊法律教育叢書》中的一種,由國防大學出版社1988年4月出版。張友漁為本書寫了序言。他稱讚這本書為「我國第一部全面闡述軍事法理論的學術專著」,填充了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中的一項空白。

  這本書採用了總論和分論的結構,對軍事法理論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大膽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並進行了論證,初步勾划出我國軍事法學理論的結構體系,這種結構體系為我國後來的軍事法學著作所普遍接受。雖然書中的有些概念、觀點乃至體例還不完善,雖然分論部分還留有較多的「軍制」學的色彩,雖然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本書還帶有較濃的教材味道,缺乏較深的學術性,但是畢竟本書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回答了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從而使這個學科建立起來了。

  在軍事法學科的形成過程中,《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的編纂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中國軍事百科全書》是在《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卷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中央軍委的重點科研項目,其中的「軍事法」學科是新增加的學科,由擬議設立的軍委法制局和軍事科學院百科部擔任主編單位。《全書》編審室於1987年10月15至16日,約請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24人,在軍事科學院召開了一個軍事法學科體系問題討論會。這次會議討論了軍事法學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軍事法的概念、特徵及原則、軍事法的法源和體系、軍事法與軍制的關係、軍事法與軍法的關係、軍事法與戰爭法的關係等。《軍事百科通訊》還刊登了許多專題研究文章。正因如此,這次會議對當時正在創立中的軍事法學科體系的獨立性和內容的豐滿性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2、我國的軍事法制建設進一步發展時期(90年代以來)

  1991年,中央軍委明確提出依法治軍的方針,為實現國防和軍隊法制建設的總目標指明了道路,有力地推動了軍事法學的繁榮與發展。此後,我國的軍事法學廣泛展開,無論在探索法學原理方面還是在服務於法制建設的實踐方面都有了充分的發展,展現出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

  首先,軍事法學界成立了自己的學術組織,學術園地也進一步擴大。1990年2月17日,我國第一家軍事法學學術團體——北京市軍事法學會成立。1991年12月,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軍事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軍事法學研究會成立。兩個學會成立後,創辦了《軍事法學通訊》、《中國軍法》、《會員通訊》等刊物,對聚集軍內外的研究力量,交流學術研究心得和訊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學報》從1991年第1期起,設立了「軍事法學」專欄。1992年,由中國法學會軍事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綜合性軍事法制刊物《中國軍法》創刊,現已發表百餘篇具有較高理論學術價值的文章。

  其次,同80年代時研究工作主要以個人為主相比,這一時期軍事法學研究的整體組織性大大加強。如1990年9月,中央軍委法制局為了配合國防大學辦好軍事法制輪訓班,組織有關專家學者撰寫了教學講義14講。與此同時,還組織來自全軍各大單位的學員研究軍事法制建設中的理論難點問題,寫出了高水平的學術論文,並彙編了論文集。1992年11月,軍委法制局與中國軍事法學會聯合舉辦「憲法與武裝力量建設」學術研討會,軍內外專家學者80多人參加會議,並收到論文40多篇。此後這樣的研討會曾多次舉行。

  第三,法學研究非常注重對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增強理論研究的針對性和務實性。學會組織的大型學術討論會,大多與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有關。如北京軍事法學會1990年組織召開的軍事行政訴訟研討會,對軍隊適用行政訴訟法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又如1993年11月,北京軍事法學會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軍事法制建設」為主題召開年會,探討了軍事法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作用,提出了加強軍事法制建設的基本思路。又如對香港駐軍法、國防法的起草,學會都召開了各種研討會,進行學術上的探討並取得了重要成果。

  第四,軍事法學教育普遍開展。1990年,國防大學舉辦了為期三個月的軍事法制輪訓班,撰寫了教學講義。1991年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南京政治學院開設了軍事法學課程;1993年西安政治學院成立了軍事法學系,開始培養軍事法學大專生、本科生和碩士生,並於1993年6月,建立了軍事法學研究所,並於同年12月獲得軍事法學專業碩士學位授權;1993年,武警指揮學院成立了軍事法教研室,開設軍事法學課程。《解放軍報》上開闢的「軍人與法」專欄,在向全軍官兵普及法的知識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第五,軍事法學界廣泛開展對內對外的學術交流。在我國,研究軍事法的學者多數是軍隊的同志,軍事法所涉及的問題也多數與軍隊有關,因此軍事法學對於地方的學者們來說,一般都比較陌生。為了擴大軍事法學與法學其他學科的交流,獲得其他部門法學的支持,軍隊的同志積极參加地方上舉辦的法理、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方面的學術會議,闡述軍事法學的理論觀點,介紹軍隊方面的法制建設情況;同時,軍事法學會召開學術討論會,也總是熱情邀請地方上的各個法學學科的學者來參加,並為他們開會、發言儘可能地提供方便。我軍主持編寫的大型辭書如《中國軍事百科全書》、《軍事法學詞典》等,也都邀請了地方上的學者參加編寫。

  在擴大與各個部門法學交流的同時,我國軍事法學界也非常注意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同行的學術交流。自1991年以來,我軍軍事法學界已經有十多次派員參加國際紅十字會武裝衝突法研討班、國際海戰法專家圓桌會議、國際軍事法與戰爭法學會年會等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包括國際軍事法與戰爭法協會前任主席、英國軍法總署署長、美軍法律總顧問在內的國外軍事法學者先後以個人名義或率團來華與我國學者進行交流,就互相關心的問題交換看法。《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的軍事法部分還約請了英國學者撰寫詞條,這種作法在我軍編著的大型辭書上還是首次。1991年5月,中國軍事法代表團赴比利時參加國際軍事法與戰爭法學會第12屆大會,並向大會提交了論文。我國學者張紀孫在會上當選為理事。這是建國41年後,中國軍事法學者第一次作為獨立學科的代表,走出國門與國際同行進行學術交流並進入國際軍事法學會的理事會。學術交流拓寬了我國學者的研究視野,擴大了我國軍事法學研究的影響。

  第六,學術成果大量湧現。這些成果大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全面探討軍事法一般理論和內容的基礎性研究成果,一類是重點探討我國法制建設中重大問題的對策性研究成果。前一類多數成書於90年代前半期,後一類則貫穿於整個90年代。屬於前一類的成果主要有:《軍事法學》、《軍事法概論》、《軍隊法制學》、《軍事法學教程》、《軍事法學》、《中國軍事制度史》中的《軍事法制卷》、《軍事法制史》、《軍事法制建設研究》以及《戰爭法概論》等。綜合性辭書有:《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軍事法分冊》、《軍事法詞典》等。屬於後一類的成果主要有:《軍事行政法律行為研究》、《海軍國際法手冊》、《軍事設施保護法》、《三大條令》等等。對重大問題的專題討論論集,如《國防法立法理論研究》(1995)、《軍隊正規化與軍事法制》(1996)、《軍事執法與軍隊質量建設》(1998)更是值得重視的珍貴成果。

  4、軍事法學的成就

  自從1984年張老提出軍事法學的概念以來,經過了十多年的研究,中國軍事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學學科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其地位也得到了學術界的公認。它在加強自身學科建設、論證重大軍事法制建設項目以及為軍隊提供法律服務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軍事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基本理論問題已經達成初步的共識,學科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學界討論過的主要問題有:軍事法的概念與特徵、軍事法學科屬性和體系、軍事法的基本原則、依法治軍方針、軍隊與行政訴訟、戰爭法與國內軍事法的關係等。在討論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國學者明確地以創建有中國特色的軍事法學為目標,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和軍情,著重考察了我國當代及歷史上的軍事法建設情況,從不同角度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我國的軍事法學著作既不完全同於蘇聯的軍事法學,也不同於英美的軍事法學,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體現了我國人民獨特的理論思維方式和文化傳統。

  在論證重大軍事法制建設項目方面成就突出。我國軍事法學是在國家法制建設強烈需要理論指導的現實要求下產生的,也是在為實現依法治軍的方針、為法制建設出主意想辦法的實踐中發展起來的。1992年出版的圖們主編的《軍事法學教程》中的導論,通篇講得都是依法治軍,表明了依法治軍是軍事法學研究的主要指導思想之一。中國軍事法學研究會召開了五次學術研討會,都是圍繞軍事法制建設和貫徹落實依法治軍的方針確定主題、展開討論的。重大討論問題還與立法項目有關。1993年,國防法立法工作啟動,學界即組織力量,翻譯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國防法,開展立法的比較研究和專題研究,並於1993年12月和1994年11月先後兩次組織了「國防法座談會」和「國防立法學術研討會」,進行專門探討。學者們充分地論證了我國國防法的性質、地位、立法原則,提出了國防法的基本構想和法律的框架,有力地支持了國防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香港駐軍法時,學者們遍查各種法律文獻,為從法律上確定香港駐軍的地位、作用、駐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駐軍的司法管轄,提供了法理依據和立法框架。在國家立法法的起草過程中,學者們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現實的需要,力主在法律中確立中央軍委的立法權,並從法理上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法案的起草者最後接受了軍事法學界的意見。

  在研究隊伍建設方面也取得明顯成就。我國軍事法研究隊伍主要是軍隊的人員,基本上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首先是專業研究工作者。他們主要是中國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如軍制部、百科部及外軍部的研究人員。其次是軍隊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如軍委法制局的法制員、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院和各級保衛部門的工作人員。再次是軍隊院校的教師和研究生。此外,地方上也有若干熱心於軍事法研究的人員。目前大量的科研成果基本上是這些研究人員寫成的。他們一般既熟悉普通法律原理,又熟悉軍隊的情況,具有得天獨厚的研究條件。在完成重大立法項目論證,或寫作大型的著述時,他們都能組織起來,團結協作,共同攻關。如《中國軍事法學》、《軍事法學》、《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等,就都是這種集體研究的結晶。這是一個優良傳統,它可以使我們在很短的時間裡,迅速集中大家的智慧,完成較大的項目。

  此外,軍事法學界在為軍隊和地方提供法律服務方面也做了許多工作。

  二、中國軍事法學發展中的若干重要學術觀點

  軍事法學發展過程中曾經討論過許多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不同的見解。這裡僅從學科發展的角度,對其中涉及學科基本理論問題的討論情況簡述如下,某些關於法制建設實踐問題的討論從略,詳細內容可參見本文中提到的權威軍事法著作。(註:軍事法主要理論觀點的內容及其評述,讀者可參見即將出版的《軍事法學》。該書由楊福坤主編,是《中國現代科學全書》中的一卷,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1、軍事法的概念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1984年,張友漁提出了軍事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但他沒有論述這個部門法調整哪些社會關係,為什麼能夠獨立出來,以及它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循著張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兩本我國最早的軍事法譯著和專著明確提出了我國的軍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譯,袁堅校的蘇聯А.Г.戈爾內主編的《軍事法學》(解放軍出版社1987年版)。這本書是根據莫斯科軍事出版社1984年版譯出的。該書首次使用了軍事法這一概念,其譯法明顯是受了張友漁的論斷的影響。俄文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一語具有兩重含義,可以譯作軍法,也可譯作軍事法。但譯者認為,漢語中的軍法與俄語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並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較狹窄。無論在中國古文獻、民國時期的辭書,還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它都僅限於指稱軍事刑法,至多包含一點軍事行政法。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的含義則比較寬泛,指「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規定武裝力量的建設、活動、組織機構、管理和執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種社會關係,各軍事指揮機關之間、部隊主管人員之間、軍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職責、權利和責任。……它還包含有國家法、行政法、財政法和其他各種法的規範。」顯然,這已經遠遠超過漢語中的軍法一義了。譯者經過反覆推敲,最後確定將這個片語定譯為「軍事法(作為部門法)和軍事法學(作為學科名稱)。……這裡所說的軍事法及其相應的學科——軍事法學是不會只限于軍隊中的刑法一項的。」(見譯本序言)

  張建田等著的《中國軍事法學》在1988年出版,也採用了相同的軍事法的概念。他們認為「軍事法是調整國家和軍隊在軍事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這些關係指「國家和軍隊在武裝力量建設、武裝鬥爭的準備與實施、軍事科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上面兩書一出,軍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樹立起來了,它把軍事法調整的範圍越出了軍隊,包括了有關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此後,我國絕大多數的軍事法專著和論文都採取了這個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異,不同的地方多表現在調整範圍的寬窄了。1990年,圖們、張少瑜在一篇論文中提出,軍事法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軍事法調整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與活動中的社會關係,包括軍隊內部的關係和軍隊以外的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關係,狹義的軍事法僅指軍內法。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莫毅強等著)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圖門主編)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係,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係,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係,軍隊內部的關係,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係,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係。調整範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範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陳學會主編)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範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2、軍事法的基本特徵

  軍事法的基本特徵是軍事法概念的具體化,是軍事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基本標誌。這些特徵包括哪些,學界存在不同看法。《軍事法學教程》認為軍事法的特徵有本質的階級性、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調整範圍的廣泛性、高度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公開性與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軍事法學》認為,除了以上特性外,還有內容上的綜合性、體系上的統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認為軍事法獨有的特性有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層次門類的多樣性、內容公開的相對性、法規稱謂的獨特性以及規範效力的優先性。以上的各種見解基本上反映出軍事法在調整對象、調整範圍、調整方法、法律形式等問題上的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特點,構成了它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基礎。

  3、軍事法的原則

  我國軍事法學界對於軍事法應該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這一點,沒有異議,但在這些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上,看法不盡相同。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應有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高度集中統一和軍法從嚴這三項原則(圖們《軍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權利與義務相一致、軍事法與國家法律相協調等(夏勇等《軍事法學》)。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保障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原則、軍法從優的原則(陳學會《軍事法學》)。對軍事法的原則問題,軍事法學界內部不存在較大的爭議。

  4、軍事法的體系

  對於軍事法體系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一種以1990年《軍事法學》為代表,認為該體系可根據立法者的職權不同,由縱向上的四個層次組成,即基本軍事法、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第二種以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1994年的《軍事法學》以及稍後出版的《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為代表,雖然具體表述不同,但大都認為中國軍事法體系包括各個分支部門的現行法規範:國防法、兵役法、國防動員法、國防教育法、軍事刑法、軍事訴訟法、國際軍事法、戰爭法等。第三種觀點綜合了上面兩種看法,認為軍事法在縱向上可分為五個層次,橫向上又包含了各個門類。這種觀點以1996年出版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為代表。我們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軍事法體系上的學術見解分歧不大,只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把它劃分得越來越細了。

  5、關於依法治軍

  1991年,中央軍委將依法治軍確立為軍隊建設的根本方針。軍事法學界紛紛撰文研究這一方針提出的背景、根據和意義,以及貫徹這一方針的要求、途徑和方法。1990年底,圖們在《軍事法概論》一書的導言中就曾指出,「在新形勢下沒有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也只能是一句空話。依法治軍是從嚴治軍的根本方法,是高層次地總結了我軍豐富的歷史經驗的從嚴治軍。」他還在《軍事法教程》的導言中對這個方針進行了論述。1992年6月,圖們在《中國軍事科學》上撰文提出,依法治軍必須建立完備的軍事法律體系,包括軍事基本法和一套與其相配的法律法規,它們在橫向上要能夠覆蓋國防和軍事領域的各個方面。同時,要狠抓軍事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加強軍事執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同年出版的總政治部編寫的《法學知識講話》中指出,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楊福坤在為《軍事執法與軍隊質量建設》文集所作的序言《貫徹依法治軍方針 加強軍事法學研究》一文中回顧了依法治軍思想的形成到依法治軍方針確立,並寫進國防法的歷程後指出,依法治軍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必然結果,「可以這樣認為: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是提出依法治軍方針的理論基礎;黨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是提出依法治軍方針的政治依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是提出依法治軍方針的客觀需要。因此,依法治軍是新形勢下治軍的客觀規律和必由之路。」此後,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方略隨後又被寫入憲法。軍事法學界對依法治軍的方針從更高的角度進行了研究。這些討論表明,軍事法學界是把依法治軍方針做為學術研究的最高價值來考慮的。

  如前所述,軍事法學界極為重視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實踐問題,先後討論了憲法與武裝力量建設(1992年)、國防立法(1994年)、軍隊正規化與軍事法制(1996)、軍事執法與軍隊質量建設(1997)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軍隊法制建設、軍隊和地方關係的法律調整等問題。(註:以上專題討論會多數出版了論文集,請參看本文第一部分。)在對這些問題的討論中,具有中國特色和中國氣派的軍事法學日漸發展起來。了解我國軍事法學的學術研究價值取向能夠加深對其學術觀點的理解。

  三、軍事法學的現狀分析

  1、成就與經驗

  我國軍事法學在不足20年的時間中,突破了軍法學的舊框框,在一些基本問題與相鄰學科如軍制學、行政法學等劃清了界限,初步形成獨立的學科體系,在法學大家庭中佔了一席之地。它應時而生、異軍突起,出了這麼多的書和論文,也出了一大批人才,並達到了一定的學理深度。這樣的成就是空前巨大的,超過了本世紀以來前80年的總和。隨著軍事法制建設的加強,現在依法治軍的思想深入人心,全軍上下都在熱烈討論嚴格執法,討論軍隊的正規化建設。這是我軍歷史上,也是我國歷史上從沒有過的現象。對軍事法學的貢獻作充分的估價一點也不為過。這個學科成功的經驗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作為學術研究的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鼓勵創新。我國軍事法學之所以能在短期內取得偉大成就,正是這一思想指導的結果。廣大法學工作者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軍事法學這一新學科的學理問題時,沒有拘囿於傳統學術分類標準,而是大膽地面對法制建設的最新發展和現實需要,適時地提出建立新學科,探索新問題,這才出現了軍事法學蓬勃發展的新局面。鄧小平法制思想也是研究依法治軍方針的理論指南,我們在探索新形勢下依法治軍各方面問題時,也是在堅持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基礎上取得的。回顧歷史軌跡,我們可以加深對鄧小平理論的理解,增強這一理論作為指導思想的自覺性。

  其次,貫徹依法治軍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並重。我國軍事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不是書齋里的純學術,因此不能離開實踐的需要去研究空頭學問。從前述我國軍事法學發展的歷程和近十年來所召開的主要學術會議來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清晰的印象,即依法治軍的需要是推動軍事法學發展的主要動力。廣大軍事法學工作者在深入實際中了解當前我們正在做的事情,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在學習外國的理論和借鑒外國經驗時,也注意了密切結合中國的國情,有選擇性的學習。正是這種研究態度,促進了軍事法學的發展。

  再次,協同作戰,有組織地進行研究。在軍事法學的發展過程中,學會起了巨大的組織作用。許多重要的項目論證會,都是由學會組織的。在一些非由學會組織的研究活動中,我國的軍事法學工作者也都習慣於協同研究,而很少孤軍作戰。我們現在看到的主要的軍事法著作,幾乎都是合著,極少由一個人獨著完成。這與我國軍事法學者多數是軍隊成員,而軍人大多比較注意協同合作的思維方式有關。這種研究方式能夠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在關鍵的問題上和較短的時間中即取得突破性進展,形成顯著的科研成果。這對於軍事法這樣的新興學科能夠迅速崛起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將此與其他法學新學科的發展作一個比較,我們會清楚地認識這一點。

  最後,注意軍地合作,注意與一般法學研究相協調。軍事法學不是軍隊法學,而是整個法學大家庭中的一員。軍事法方面的問題,如軍人權益保障、軍事設施保護等,局限于軍隊內部也解決不了,需要在國家整體法制的框架內解決。因而學術研究必須搞活、開放,吸收地方學者參加,吸收其他法學的研究成果。我國軍事法學的發展過程證明了這一點。如軍事法這一概念就是由非軍人的張友漁同志最早提出來的。我國最早的呼籲建立軍事法學的文章也是登在地方雜誌上的。對軍事法體系建立居功至偉的軍事百科全書論證會、憲法與武裝力量建設研討會等就吸收了大量的地方學者參加。事實說明,鼓勵和吸收地方學者參加軍事法學研究有益無害,在研究軍事法學的基本理論、軍事法史、比較軍事法、戰爭法、軍隊與地方關係的法律調整等問題時則更有必要吸收地方學者參加。

  2、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軍事法學這門學科還是一門年輕的學科,無論在成果的質量、研究思路與方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程度、本學科與法學其他學科的契合等方面都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值得我們重視。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學科的基本理論建設上,比較明顯的有這樣幾個:

  (1)高水平的論文少,因而在重要的理論問題上研究深度不夠。我們目前已經有了好幾本全面論述軍事法學的專門書籍,但還未見到專門論述基本理論的文集。學會組織的大型討論會也多數是研究法制建設重大方針或重大實踐問題的,只是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開過兩次基本理論討論會。已經出版的軍事法學專著多數追求體系上的完整性,一般只是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應這應那而沒有展開篇幅論述。這影響了軍事法學中最重要的基礎問題的深入研究,而這些問題不研究透,本學科的科學性就大受影響。如軍事法的概念,是學科理論大廈的基石。我國古代、近代,包括現在台灣的學者,以及英美的軍事法學者都認為軍事法指的就是軍法,即軍中之法。他們這樣說的道理是什麼,為什麼不把軍事法擴大到國內法的其他部分?我國的學者主張「大軍事法」,認為應包括軍內、國內和國際的廣大範圍,我們的道理又是什麼,我們怎樣處理軍事法與其他法的衝突?又如,軍事法律關係也是一個基礎性問題,因為它涉及軍隊這個特殊的武裝集團的內部關係,是軍法的核心問題,但未開展研究。軍內的關係屬於軍事法律關係並沒有錯,但這是什麼性質的關係,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如果是公法關係,是不是行政性法律關係?如果含有私法關係,那麼軍事法的適用又如何與民法進行協調?類似的問題還很多,可惜都未深入下去。

  (2)缺少學術爭鳴的風氣。「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藝術和學術發展的基本規律。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認真的學術批評才能促進知識的長進和思想的深入。我國法學的其他學科都很重視這個問題,但軍事法學在這方面比較落後。許多同志寫了文章,只說自己的道理,很少評說別人的道理如何,當然也就更缺少尖銳的批評。這也是影響重點問題無法深入的一個重要原因。

  (3)軍地協同研究還不夠。雖然如前所述,我國軍事法學注意了這個問題,但總的說來,這種協同研究還不夠。目前主要的軍事法著作幾乎都是軍隊同志寫的,主要學術活動是軍隊組織的,尤其是主要學術觀點也反映了軍隊同志的立場。這種狀況造成了軍地協同和溝通不夠。如地方的學者一般在思想上對軍事法學有一種置身度外的認識,沒有出現研究軍事法的專家。又如有些軍事法著作強調軍事法的特徵之一是保密性,認為軍事法的原則之一是軍事法優先(但這兩個問題都未見到有專門的文章進行深入研究),這也不利於軍地學者的溝通。前文已經說過,歷來的法學理論都認為法律的本義就包含了公開性,只有專制時代才有秘密法,如今再提秘密法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軍事法為什麼要強調保密性?另外,說軍事法優先於普通法,這有什麼道理。難道國家的經濟利益、普通群眾的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等就不是重要的利益,就不應該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看來,在這樣一些重要的學術問題上我們還缺乏與國家其他部門法學者的交流。

  (4)缺乏必要的學術規範。做什麼事都要有規矩,研究學問也要有規矩。我國學術界目前很注意加強學術規範的建設,提出了許多好的建議。學術規範應包括哪些東西,還沒有定論,但有些已經形成共識,寫文章、寫書應有必要的註解就是其一。註解有許多用處,如有利於增加必要的學術積累、避免重複研究、形成良好的互相尊重的風氣。註解還要說明重要材料的出處,既表明自己學有所本,並非無根之談,而且也便利別人去找這些材料,進一步加深研究。我們軍事法學界的同志不太注意這些問題。許多著作和論文沒有或很少有註解,籠而統之地述說自己的觀點,既不知其由來,也不知其所本,這樣的著述就缺少必要的學術性。

  (5)教科書式的著作多,學術性專著少。我國綜合性的軍事法著作第一本是張建田等的《中國軍事法學》,以後又出了《軍事法概論》、《軍事法學》(夏勇等)、《軍事法教程》、《軍事法學》(陳學會等)幾本書。這幾本書都具有教材的性質,其結構都是三段式:一般原理、我國軍事法制度和國際軍事法(或戰爭法)制度。除此外,研究軍事法史、國防法和戰爭法的專著也出了幾本,但深入研究軍事法一般原理的專著一直沒有出現,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我國學者在體系的「全」上下了許多功夫,但在「深」和「專」上還用功不夠。

  (6)比較研究方法運用極少。現有各種軍事法書,有一個共同問題,就是都缺乏對外國理論的研究,最多提到外國人對某個概念是怎樣說的,但沒有說明其理論依據和其思路。尤其是英美為什麼都只主張軍法是軍隊法,理由是什麼,優劣是什麼,我們現在這樣搞優劣是什麼,沒人說。這與我們對國外軍事法了解少有關。至今我們只見到了極少數的外國軍事法的譯作,如蘇聯《軍事法學》、法國人的《武裝衝突法》和一些軍事法典、詞典等,沒有見到翻譯過來的較好的理論性、學術性專著。

  以上的問題表明了我國軍事法學還是一門年輕的學科,要想達到像民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那樣成熟的程度還要付出很大努力。

  3、主要原因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以下幾點肯定是主要的:

  (1)獨特的軍事領導制度。軍事法學在我國之所以能被人們從部門法學的角度去研究,或者說它之所以能成為一個部門法學,與我國獨特的軍事領導制度分不開。前面已經說過,軍事法學在我國興起,與1982年憲法規定了中央軍委領導制度有關。依照憲法規定,中央軍委由全國人大產生,是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外的國家機關;軍委的職權是「領導國家的武裝力量」。憲法沒有規定軍委應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則必須報告工作)。我國這樣一種軍事領導制度在世界上是少見的。當代世界主要國家從憲政體制上看,軍隊管理都是隸屬於行政權力之下,軍隊的使用因與戰爭有關,故其最後決定權隸屬於立法權力之下。其理論依據主要是憲政法治、分權制衡及文官政府等。由於我國1982年憲法創設了這樣一種獨特的軍事領導制度,但當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制憲學家又沒有從基本的法治和憲政原理上作出充分和令人信服的說明,因此就給後來的中國軍事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天地,同時也為這個學科留下了不易解決的難題。軍事法學的一切成就和困惑都與此有關。

  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是軍事法,軍事法的主體部分是中央軍委發布的具有普遍適用性和約束力的抽象性文件,即軍事法規。由於軍事法規具有與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同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它不需要向全國人大備案並接受其憲法審查,因此它不僅在軍內具有非常高的地位,而且在軍外也天然地帶有某種優越性。(註:我國憲法、國防法和立法法沒有明確規定軍事法規需要向全國人大備案。)建立在這樣一種實在法基礎之上的中國軍事法學,自然而然地帶有維護這種基礎的價值取向,產生了一系列有中國特色的學術觀點,形成了一種「大軍事法」觀,並在一些主要問題上與普通法學的觀點產生了分歧。如軍事法學家傾向於認為軍事法以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為宗旨,而軍事利益因事關國家安全而屬重要利益,故而主張軍法從嚴、軍法從優;為保護國家軍事利益,軍事法的調整範圍就不僅在於軍隊內部,亦及于軍隊與地方的關係;因為軍事活動具有保密性,因而軍事法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又如憲法規定了軍委的領導權,軍事法學者因而推論軍委應享有立法權,並主張將此寫入國防法和立法法中。這些觀點與普通法學中的公私法劃分原則、公權力機關職權法定原則、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法律的公開性原則等原理都有一些衝突。

  上述衝突表明我國軍事法學在某些問題上還缺乏更深入的研究,在有些問題上也缺乏正確的表述,某些軍事法學的重要原理還沒有為普通法學原理所接受。解決這些學理衝突需要較長時間的深入研究,非一日可解決。當前能做的主要是加深雙方的溝通,對學科理論的相互性加強研究,不能只說自己的理。地方的學者要了解軍隊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及中國的國情,軍隊的學者也要了解國家法制建設的大局和一般法理學的普遍性。當然,從更根本的角度看,我國軍事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還要取決於將來進行的國家憲政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

  (2)蘇聯軍事法學理論對我國的影響。這與我國軍事法學創立時的研究思路有關。我國法學和法制在新中國的早期發展中受蘇聯影響很深,當時制定法律多以蘇聯的東西為主,故法學理論也是學習蘇聯。雖已時隔20年,但後來的學者仍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這種影響。1978年後,我國翻譯的第一本軍事法書就是蘇聯的《軍事法學》。這本書對我國主要軍事法著作的影響是極其顯而易見的。

  首先,該書的教材性質。80年代時,蘇聯的軍事院校設有「軍事法學」這一課程。該書便是為這門課程編寫的教科書,同時也是為廣大蘇軍軍官結合本職工作學習軍事法知識提供的一份教材。該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學術著作,書中引用的材料都是馬列經典、黨政領導的講話和文件、各種法律規定等。這種思路對我國著作有影響。我國軍事法的書基本上也是出於軍隊院校學者之手,也主要是為了教學而使用的,因而論述思路和寫作風格大受蘇聯人的影響。

  其次,該書的結構體例。該書採用了總論和分論的結構,從內容上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保衛祖國的憲法依據、軍隊指揮的法律基礎,具有重要法制意義的條例的闡釋;二是軍事法在軍隊中得到貫徹落實的有關問題,包括軍事司法、加強法制教育、實行法律懲處等各項制度;三是從軍事角度介紹有關國際法知識以及對帝國主義國家軍事法的批判。這種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結構,對後來我國各種軍事法著作有重要的影響,我國幾乎所有的綜合性軍事法著作都是這樣的結構。蘇聯《軍事法學》強調黨對軍事工作、對軍事法的領導作用,對我國學術著作也有很大影響。

  再次,該書的許多基本觀點,如以憲法為軍事法的根本依據、軍事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係)、共同目的(加強和完善武裝力量,使其保持高度的戰鬥準備)、軍事法的特點(詳盡、對軍人要求嚴厲、軍人的更大責任、法源的綜合性)、軍事法法源(憲法主導、兵役法、軍人誓詞、共同條令、最高蘇維埃的條例條令、部長會議的法令、軍事指揮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及傳統法的門類中的一些規範,以及戰爭法的某些東西)、軍事法的作用(黨和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重要武器)等,都對我國的軍事法著作有直接影響。我國許多學者有一種貪大求全,無所不包的想法,與蘇聯的「綜合性」的法的理論有關係。

  由於當時的蘇聯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由於蘇聯的理論也屬於馬克思主義指導的理論,也由於傳統的影響,蘇聯的理論自然而然地對我國的學者有吸引力。這些理論和研究思路通過張建田等的著述進入中國軍事法學界,對我國的軍事法學者發生影響,成為主流的和普遍的思路。

  (3)我國軍事法學除受蘇聯軍事法影響外,還受兵制學和刑法學的影響,這從我國軍事法學的產生途徑和最初的學者的來源可以看出。先秦兵家研究軍法,從來都是與軍隊組織相結合的。宋以後出現以兵製為研究對象的專著,如陳傅良的《歷代兵制》。民國時出現以新的軍事思想為指導的兵制研究,稱為軍制學,軍事法的研究都在軍制研究之中,代表作如黃堅叔的《中國兵制史》。新中國的學者沿襲了這一思路。最初的軍事法研究也存在於軍制學研究中,代表作有軍事科學院編寫的著作《國家軍制學》。成書於80年代的《大百科全書》軍事卷的軍制部分中包括了軍事法的內容。最初的和現在的專業研究人員也是研究軍制的人員,如軍事科學院軍制部四室目前是我國唯一專門研究軍事法的組織。另一部分學者從軍事刑法研究而來,如最初的研究者張建田、圖們等,最初的選題也是從軍職罪的修改而來的。這種情況造成了研究內容偏向于軍事刑法和軍事制度。法則軍法,制則兵制。人們往往以立法建制並提,立法是為了建制,建制是為了軍隊的集中統一,從而保證戰鬥力,保證國家的軍事利益。軍事法的幾次研究高潮都與立法有關,如軍職罪條例、國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也都強調加強管理和控制,強調軍事法研究要為法制建設服務,為依法治軍服務。

  軍事法學與軍制學、軍事刑法學之間這樣深的淵源關係,對學術研究有什麼樣的影響呢?其要有四:首先,造成學術研究特彆強調軍事法的工具性。它強調法律的工具價值、服務價值(是軍制的表現和存在形式),忽略法的正義價值、自身價值,忽略對人的權利保護,而這樣的一種見解與現代法治的精神不完全相符。其次,它忽略對法律關係的研究。法律的作用在於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為此它特別重視對法律關係的辯識,根據不同性質的社會關係,設置或適用不同的規範。從法學的角度看,軍隊內部的關係是什麼性質的關係至關重要,這直接影響法律的性質及其獨立地位。對這樣重要的問題我國的軍事法學者卻不重視,而希望凡涉及軍事利益的社會關係都由軍事法調整。第三,它不適當地強調法律的強制性,好象人們發明了法律就是為了強制人們服從,而不是為了保護軍人(及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人)的權利。第四,它極為忽視對程序法的研究。就學理而言,軍制與軍法本身就缺少程序性規則;就事實而言,現在大量的軍事法著述中也鮮見研究程序的成果。而這方面的欠缺,肯定會造成法的正義性的削弱。但有幸的是,近年來由於軍隊院校的學者人數增加,其研究思路已迥然不同於軍制學和軍事刑法學,因而上述狀況已有改變。

  (4)我國軍事法學者多數為軍隊成員,國家學會也是軍隊的機關,這對軍事法的研究方法和風格有影響。此影響有利有弊。利已如前述,弊則主要表現為軍事與學術之差異上。軍隊強調集中統一,而學術卻要求標新立異、百家爭鳴;軍隊強調服從命令聽指揮,下級服從上級,而學術卻強調學者之間的平等關係、平等討論;軍事活動講究雷厲風行,而學術研究卻要求深究細磨、引經據典;等等。這種種不協調,皆由於軍事活動與學術活動的規律大有不同。若想在學術上有所發展,必須按照學術規律辦事。此外,我國的軍事法學者強調國家軍事利益的重要性和軍事法的優先性,強調軍事法的保密性,也與軍事法學者多為軍事人員有關。

  四、軍事法學在未來的發展

  在此日新月異的時代,預測前景是非常困難的。筆者無意去做什麼費力不討好的預言,只是承繼上文,談兩點對軍事法學繼續發展的粗淺看法,細緻規劃尚待大家。

  1、形勢與特點

  一門學問能不能發展,向什麼方向發展,主要取決於社會的需要。軍事法學作為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尤其是這樣。因此,展望軍事法學的發展,首先需要正確地認識21世紀初期世界的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社會發展前景。

  從對軍事法學發生重大作用的角度看,世界發展趨勢中有兩個問題應該注意:一個是和平與發展成為時代的主題,高科技和經濟的全球化促使人們進行合作,國際間的對話與交流日益成為人們解決爭端的主要方式;另一個是由於民族的、宗教的、文化的等多種因素造成的政治的多極化依然存在,因而國家間包括國際組織間的對抗將依然存在,這種對對抗在某種條件下甚至會演化成激烈的局部性戰爭。這種既合作又對抗的國際關係的總特點必然會影響我國的總的政策。軍事法學的發展必須從整個國際關係的角度去考慮。

  從國內的角度看也有兩大因素值得注意:一個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所帶來的各種變化;另一個是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總目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在前一個因素的影響下,由於經濟關係的變化,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生活方式也發生變化,軍隊的人力物力資源,軍隊的防務、訓練及軍隊的組成體系等都將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從而間接影響到軍事法制的變革。在後一個因素下,不僅我國的經濟生活方面的法律,而且在整個政治上層建築領域內的各種法律都將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從而直接影響到我國軍事法制的變革。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預期我國軍事法學未來發展將具有幾個一般性特點,也可以說是我們在考慮我國軍事法學發展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際的軍事法學。經濟的、高科技的、環境保護的等各種因素導致了全球化的浪潮,可以說21世紀進入了一個全球化的時代。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不可能設想獨立於這種聯繫之外。我們思考任何問題、解決任何問題也都要從國際的角度出發,都要考慮國際的因素。同時,我國又是一個世界大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為了我國的國家利益,也為了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我國也將推行積極的外交政策,起到一個大國的作用。在國際軍事合作、解決局部地區衝突等問題上,我們都要做好充分的法律準備。我們還要做好打勝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的法律準備。因此,了解國際法、了解外軍法,尤其是相關的戰爭法,尋找最適合於和最有利於我方的法律對策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國軍事法研究的思路、選題、方法等都要體現和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變革的軍事法學。從實質上說,軍事法屬於政治上層建築的法,軍事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的制度。按照黨和國家現在的基本設想,在21世紀的前10年里,我國將完成經濟體制的改革,然後進行相關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為了規範改革的進行、鞏固改革的成果,黨的十五大已經確立了要在2010年初步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這表明,在最近的十幾年,或者二十幾年裡,我國都將處在社會變革過程中,這些變革將給軍事法的各種重要的原則和體制帶來較大的變化。因此,軍事法學者應當密切關注這些變化,研究這些變化。近期內的軍事法學也因此將不可避免地帶有這些變革的跡象。現在就想建立一個完整的、成熟的和統一的軍事法學體系,還為時過早。

 

作者簡介:

張少瑜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研究》雜誌社副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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