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誰出的?太好了!【2018公大警碩試題及答案】
寫在前面的話
今天我在做公安大學警務碩士的試卷的答案。答案越做,越佩服出題老師。題目真的出的很好,太好了,非常好!等會我會說好在什麼地方。
一說起「考研」,我們第一感覺是:考研就是考學生,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但換一個角度,考研,何嘗不是在考老師,考察老師的水平,考察老師的思維方式。
為了能考察出一個學生的真實水平,需要老師把題目出的「難」。要實現這一點,有2個方式:第一:「偏」。出那些誰都不在意的知識點。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刑法232條是故意殺人罪,很重要!出題老師不考232條,他考:請回答231條是什麼?這就叫「偏」。(這個例子,純屬虛構。我只是想通過這個例子,說明什麼要出題「偏」。)
出這樣的題目,你不會做,得分就低,你就考不上。可是咱們想一下,如果出這樣的題,能考察出學生什麼?他不知道刑法第231條是什麼,難道就說明他刑法學的不好嗎?試問有幾個人能記住231條的內容?
我最近正在做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公安大學、北師大等等十幾所著名高校的2018年考研試題的答案,我個人認為,出的還是非常棒的!特別偏的知識點幾乎沒有,都是大家應該掌握的重點,或者次重點,或者次次重點。
第二種方式:「深」或「寬」。這個特點,在今年公大警務碩士的考試中,體現的特別明顯。這也是我特別佩服警碩出題老師的原因。
1. 考察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不僅僅是死記硬背。例如,今年的刑法案例題。老師不是通過簡答題的形式考:簡述刑法第267條轉化型搶劫的成立條件。而是通過案例的形式考察這個知識點。要求學生能判斷的出來,是不是「兇器」,有沒有「攜帶」?如果這樣的題目會做,你就具備了一個法律職業者,應有的思維!
2. 考察學生的綜合能力。例如,刑法簡答題:我國刑法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教材上沒有直接答案,需要你整合一下。很多同學答上了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的定義。實際上有點跑題。題目問的是「我國」,應該寫出在我國,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3. 考察學生是不是關注最新的法律規定。一個學過法律的,連法條怎麼規定的都不知道,連出了新的司法解釋都不知道。還敢說自己是學過法律嗎?例如,刑訴簡答題:證人具有哪些情形,無法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新《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六條有規定。還很多同學答舊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1條。【這是舊的內容:符合下列情形的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4. 考察學生對熱點的關注程度。例如,公安學基礎理論的論述題:結合從優待警,談談如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這個題目在教材(公安學基礎教程)里是沒有完整答案的。之所以考這個題,是因為:2017年5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接見全國公安系統英雄模範立功集體表彰大會代表時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關心和支持公安工作,關心關愛公安民警,加大綜合保障力度,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措施。對那些因公犧牲的同志的家屬特別是其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要切實安排好、照顧好,讓他們感受到黨和人民的關懷和全社會的溫暖。
2018公大警務碩士專業基礎
第一部分 刑法學(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16分)
1. 刑法的溯及力
2. 疏忽大意的過失
3. 拐賣婦女、兒童罪
4. 敲詐勒索罪
二、 簡答題(每題6分,共24分)
1. 我國刑法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
2.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3.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
4. 搶劫罪的客觀方面
三、 論述題(每題10分,共20分)
1.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2.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四、 案例題(15分)
1985年出生的李某文,不學無術,向父母要不到錢,就想搞點錢,2017年某月某日晚,帶著一把自製匕首,躲在路邊的小樹林,此時路過一抱著孩子的女子,李某文一看,認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於是就把刀藏到腰間,趁女子不注意將其背包搶走,女子因抱著孩子未追上。李某文回到家打開包,包里有5000元現金,價值1500元的手機。
問:對李某文如何定罪?請說明理由。
第二部分 刑訴法(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15分)
1. 上訴不加刑
2. 不起訴
3. 控訴職能
4. 通緝
5. 刑事證據
二、 簡答(每題6分,共30分)
1.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2. 立案的條件
3.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4. 辨認應遵守的程序
5. 證人具有哪些情形,無法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三、 論述(每題15分,共30分)
1. 證明對象
2. 審判公開原則
2018公大警務碩士專業綜合
第一部分 公安學基礎(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15分)
1.警察學
2.公安工作
3.公安機關權力
4.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
5.公安改革
二、 簡答題(每題6分,共30分)
1. 公安工作的特點
2. 執法規範化的內容
3. 公安機關設置原則
4. 八項紀律十項注意
5. 黨領導公安工作的必要性
三、 論述題(每題15分,共30分)
1. 結合從優待警,談談如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2.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 公文寫作(75分)
內容太多,學員無法準確回憶。
一、 標題改錯(5小題,每題2分,共10分)
二、 根據材料
大意:在休假結束後,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林某坐高鐵回單位,巧遇一小女孩在高鐵停靠站間隙掉入列車與站台縫隙,將其救出。
以分局的名義擬一篇表彰通報。(30分)
三、 根據材料
大意:分局組建後因住房困難申請撥款修建民警住宿樓。
以分局名義向市局上報撥款修建民警住宿樓的申請。(35分)
警務碩士專業基礎
第一部分 刑法學(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16分)
1. 刑法的溯及力 集訓講義第3章第12題
【博聯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12條規定,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2. 疏忽大意的過失 集訓講義第9章第7題
【博聯解析】根據刑法典第15條規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3. 拐賣婦女、兒童罪 大綱分析刑法分則第4章
【博聯解析】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4. 敲詐勒索罪 集訓講義第25章第22題
【博聯解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二、 簡答題(每題6分,共24分)
1. 我國刑法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 集訓講義第3章
【博聯解析】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適用於什麼地域以及對什麼人有效。它解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刑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我國刑法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有:
(1)屬地管轄。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2)屬人管轄。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管轄。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管轄。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
2.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集訓講義第17章第6題
【博聯解析】根據刑法典第66條,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
(1)前罪與後罪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任一犯罪即可,不需要前罪和後罪是同一類罪,例如前罪是間諜罪,後罪是組織恐怖組織罪,也構成特別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上述犯罪,都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3.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 集訓講義第26章第1題
【博聯解析】(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 搶劫罪的客觀方面 集訓講義第25章第1題
【博聯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具體包括兩個要素: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強制力的手段搶走財物的行為。本罪的犯罪行為是由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構成的,其目的行為是搶走他人財物,包括直接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手段行為包括三種形式:暴力方法、脅迫方法和其他方法。
(2)行為人必須在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人身方法的當場取得財物。所謂當場,即搶劫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能有明顯的間隔或中斷。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符合本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搶劫的數額或者其他情節輕重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 論述題(每題10分,共20分)
1.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集訓講義第9章第9題
【博聯解析】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 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不同。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實際上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而過於自信過失的心理是憑藉他的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外部條件,認為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
2. 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3. 有無採取避免措施不同。在過於自信的過失的情況下,在緊要關頭行為人往往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儘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不會採取積極的避免措施來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4. 有無一定的條件和依據不同。在過於自信的過失情況下,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能夠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根據的,例如經驗豐富、頭腦靈活、反應敏捷、身強力壯等;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放任無任何條件和依據,而純粹是出於一種僥倖。
5. 承擔的刑事責任輕重不同。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過失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惡性較小,因而處罰也相應較輕;而間接故意構成的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惡性較大,因而對其處罰也相應較重。
2.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大綱分析刑法分則第3章
【博聯解析】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特徵是:
1.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了實現某種經濟目的而進行籌集資金的行為。集資有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之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 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3.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 16周歲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四、 案例題(15分) 集訓講義第25章第5題
1985年出生的李某文,不學無術,向父母要不到錢,就想搞點錢,2017年某月某日晚,帶著一把自製匕首,躲在路邊的小樹林,此時路過一抱著孩子的女子,李某文一看,認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於是就把刀藏到腰間,趁女子不注意將其背包搶走,女子因抱著孩子未追上。李某文回到家打開包,包里有5000元現金,價值1500元的手機。
問:對李某文如何定罪?請說明理由。
【博聯解析】李某文構成搶劫罪。屬於刑法第267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
理由: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1. 李某文屬於「攜帶」
「攜帶」是指兇器處於自己的支配之下,但不能有意加以顯示。否則,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典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李某文「把刀藏到腰間」,屬於「攜帶」。
2. 自製匕首是不是「兇器」?
「兇器」分兩種:第一種: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第二種: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
李某文攜帶的自製匕首,是否屬於管制刀具?案例中沒說。
(1)如果屬於,李某文屬於「攜帶兇器搶奪」的第一種情形: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
(2)如果自製匕首不屬於管制刀具,就需要判斷,李某文是不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李某文一看,認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於是就把刀藏到腰間」,只是表明了,李某文放棄了通過刀來實施暴力或脅迫的想法,但仍然具有使用的目的。在搶奪不成時,或者遭遇被害人反抗時,隨時都有可能使用。
同時,李某文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成立刑法第267條轉化型搶劫罪。
【特別說明】本題的干擾因素是:「李某文一看,認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
第二部分 刑訴法(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15分)
1. 上訴不加刑 集訓講義第16章第4題
【博聯解析】所謂「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 不起訴 集訓講義第13章第6題
【博聯解析】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3. 控訴職能 集訓講義第2章第4題
【博聯解析】控訴職能。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機關和被害人【實指自訴人】行使。
4. 通緝 集訓講義第12章第17題
【博聯解析】通緝,是指公安機關通令緝拿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活動。通緝是緝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措施。
5. 刑事證據 集訓講義第10章第1題
【博聯解析】刑事證據,也稱刑事訴訟證據,是指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認定的通過法定形式表現的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 簡答(每題6分,共30分)
1.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集訓講義第15章第15題
【博聯解析】1. 在適用對象上,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並且以解決程序問題為主。它解決的實體問題往往發生在判決的執行中,如減刑、假釋裁定。
2. 在適用範圍上,判決只限於審理終結時,裁定則適用於整個審判甚至執行過程。
3. 一個案件可能有幾個生效的裁定,但生效的判決只能有一個。
4. 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則可採用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
5. 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 10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是5日。
2. 立案的條件 集訓講義第11章第4題
【博聯解析】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這一規定包含以下兩方面的法律含義:
(1)認為有犯罪事實
立案的條件之一是「認為有犯罪事實」。它是確定立案的法律依據。在立法上明確註明了「認為」二字,表明它只是一種初步的判斷。在具體掌握執行時,需要明確以下兩點:1.對「認為」的理解上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2.「認為」的內容是指有「犯罪事實」存在。至於違反黨紀、政紀後不道德的行為或者輕微的違法行為等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都不在此列。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的第二個條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反過來講,如果確認人已經發生了犯罪事實,但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情形。
3.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集訓講義第18章第5題
【博聯解析】(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 辨認應遵守的程序 集訓講義第12章第16題
【博聯解析】1. 辨認的決定。偵查人員有權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但是由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2. 辨認的實施。由不得少於兩名偵查人員主持辨認的進行。在組織辨認之前,偵查人員應當詳細詢問辨認人,問清所看到的有關人、物或者場所的具體特徵及其他有關情況,並應當詳細記錄,為了防止對辨認人產生暗示,導致辨認的結果不具有客觀性,辨認前不得讓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3. 個別進行的原則。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4. 辨認對象的設置。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 7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
5. 辨認筆錄。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5. 證人具有哪些情形,無法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博聯解析】《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六條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一)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特別說明】2012年新的刑訴法解釋,已經有新的規定。不要按照舊的內容去答了。
舊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1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三、 論述(每題15分,共30分)
1. 證明對象 集訓講義第10章第22題
【博聯解析】所謂證明對象,又稱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從證據法的意義上說,案件事實包括待證事實和免證事實,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具體範圍,歸納起來,包括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和證據事實。
(1)實體法事實。即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成為證明對象的核心部分。諸如,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何人作案;作案時間、地點、手段、方法、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有無依法應當從重、減輕、從輕及免除處罰情節;被告人的履歷、一貫表現、作案後的態度以及法律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方面的情況;以及其他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事實和情節。
(2)程序法事實。諸如,是否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事實,有關迴避、訴訟期間、送達以及其他應當查明的程序方面的事實。
(3)證據事實。證明對象是依靠證據來證明的,但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也需要證明。證明過程就是這樣一個循環往複的有機過程。因此,證據事實也是證明對象之一。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2. 審判公開原則 集訓講義第3章第10題
【博聯解析】一、 審判公開原則的概念
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進行。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僅要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而且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允許公民到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
二、 審判公開的例外
下列案件是公開審理的例外情況:(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3)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4)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這裡強調的是,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是「可以」不公開審理,而不是「應當」不公開審理。
三、審判公開的意義
第一,促進實現審判公正。將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向訴訟參與人,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增強訴訟的透明度,使得廣大公眾可以對審判過程的正當性以及判決結果的公正性進行監督,可以有效防止法院徇私枉法、審判不公。
第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審判公開,社會公眾可以對刑事案件中相關事實和證據的認定以及法律適用進行了解,增長了法律知識,強化了法制觀念。這不僅能夠促進廣大公民遵紀守法,而且對於社會上的不安定分子也會形成威懾。
警務碩士專業綜合
第一部分 公安學基礎(75分)
一、 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15分)
1.警察學 集訓講義第1章第4題
【博聯解析】從世界範圍來看,凡屬關於警察行為的科學,可以統稱為警察學。由於警察具有很強的國家性,不同國家的警察學也各有特點,以致在學科名稱上各異。有的稱警察學,有的稱刑事司法學,我國則稱公安學。
2.公安工作 集訓講義第7章第1題
【博聯解析】公安工作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公安工作,是指所有有關公共安全工作的總稱。狹義的公安工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規保衛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
3.公安機關權力 集訓講義第6章第10題
【博聯解析】公安機關的權力,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可以依法採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國家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公共行政權力。
4.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 集訓講義第12章第13題
【博聯解析】人民警察紀律是人民警察為正確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職務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人民警察紀律具有鮮明的政治性、鮮明的強制性、鮮明的職業性。
5.公安改革 集訓講義第13章第1題
【博聯解析】公安改革,是指黨和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進行的調整與經濟基礎及上層建築其他方面不相適應的各種公安關係,革除公安警務工作中陳舊落後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安警務工作理念和制度,不斷改進和提高公安警務工作效率效能的各種活動的總稱。
二、 簡答題(每題6分,共30分)
1. 公安工作的特點 集訓講義第7章第4題
【博聯解析】1. 國家性與社會性相結合。對我國人民警察來說,服從國家意志與維護公眾利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
2. 「劍」的作用與「盾」的作用相結合。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呈現著「劍」的作用,對受害者的保護呈現著「盾」的作用。
3. 實力性權威與非實力性權威相結合。國家權力的權威性,是通過反映國家意志的法律來表達的,同時又是必須以強制性實力為基礎的。
4. 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公安工作要有針對性地以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的手段去應對犯罪。
5. 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在戰略性部署上做到整體一致,在具體案件中要做到靈活多變。
6. 機動性與穩定性相結合。在執法行動上做到快速性,在公安對策、業務建設上做到穩定性。
2. 執法規範化的內容 集訓講義第11章第7題
【博聯解析】公安執法規範化,就是要求公安執法者的一切執法行為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之內,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職權和義務依法辦事。
2008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全面加強公安機關執法主體建設、執法制度建設、執法場所建設、執法管理建設和執法信息化建設,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成效,帶動了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正規化、專業化,回應了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和人民群眾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
1.執法主體建設。(1)轉變執法理念。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2)開展在職培訓。(3)推行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製度。2011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辦法》正式施行。
2.執法制度建設。例如,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主要環節和步驟作出全面規定,明確了執法標準。
公安機關還將加強執法場所建設、執法管理建設、執法信息化建設等,切實提高執法質量,進一步加強執法規範化的基礎性建設,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上台階、上水平。
3. 公安機關設置原則 集訓講義第3章第10題
【博聯解析】1. 國家設置原則
公安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權屬於國家,其他任何組織、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
2. 行政對應原則
第一,各級公安機關的設置要與國家行政區劃相對應;第二,各級公安機關的設置要與政府機構管理體制相對應。
3. 機構精簡原則
公安機關遵循精簡原則,首先,要有利於保證和促進各級公安機關的靈活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實行精簡原則還要有利於公安機關節省經費開支。
4. 統一規範原則
首先,內設機構要規範。其次,機構分工要合理。最後,指揮要統一。
5. 整體效能原則
首先,要分工合理,步調統一。其次,公安機關組織機構設置的功能要齊全。
6. 法製程序原則
公安機關組織機構的設立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按照相關程序設置。
4. 八項紀律十項注意
【博聯解析】《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標誌著真正意義上的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的形成。其內容如下:
八大紀律:(1)服從領導服從指揮;(2)遵守政策遵守法律;(3)不準泄露國家機密;(4)不準侵犯群眾利益;(5)不準貪污受賄;(6)不準刑訊逼供;(7)不準包庇壞人;(8)不準陷害好人
十項注意:(1)立場堅定敵我分明;(2)堅決勇敢沉著機警;(3)多辦好事服務人民;(4)說話和氣辦事公平;(5)敬老愛幼尊重婦女;(6)注意禮貌講究風紀;(7)尊重群眾風俗習慣;(8)糾正違章不準刁難;(9)執行政策做好宣傳;(10)勞動學習全面鍛煉
5. 黨領導公安工作的必要性 集訓講義第8章第7題
【博聯解析】第一,由公安機關的性質所決定。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履行職責。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公安機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重大考驗和嚴峻挑戰。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切實增強社會治安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切實提高對社會治安局勢的控制能力,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由公安機關武裝性的特點所決定。
公安機關的職能決定了公安機關擁有強制手段、偵查手段、懲罰手段,這些手段能否正確運用,直接關係到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公安機關只有掌握在黨的手中,才能把矛頭對準敵對勢力和違法犯罪分子,才能發揮其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才能確保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否則是危險的。
第三,確保公安機關戰鬥力和純潔性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安機關在處理違法犯罪過程中,對抗性、隱蔽性、腐蝕性的特點越來越突出,加之公安機關接觸的社會黑暗面多、誘惑多,防腐拒變的能力面臨極大的考驗。面對複雜的問題、艱巨的任務,公安機關只有在黨的領導之下才能增強防禦能力,保持公安隊伍的純潔性和戰鬥力。
第四,由公安機關的任務所決定。
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有全社會的配合和支持。只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才能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各種社會力量及廣大人民群眾,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治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堅實的保障。公安工作具有最廣泛的社會性,需要黨的領導去動員、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
第五,正確制定公安決策的根本保證。
在歷史上和現階段,公安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原則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且歷史證明了它們的正確性。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也會不斷發生變化,有時甚至是極其尖銳和嚴峻的,能否保證工作決策的正確性,將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建設。因此,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保證公安決策的正確性。
三、 論述題(每題15分,共30分)
1. 結合從優待警,談談如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博聯解析】從優待警屬於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方針之一。
《人民警察法》第5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其執法活動依法受到保護,正當執法不容侵犯,同時,人民警察依法享有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在目前,不論在正常的執法活動中,還是在正常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人民警察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並且無論是對人民警察自身,還是對公安機關甚至國家執法權威,都是極大的蔑視和傷害。「警察職業伴隨著艱苦性和危險性,經常面對苦與樂、情與法、榮與辱甚至生與死的嚴峻考驗。」因此,應克服各種困難和阻礙,快速有效地建立起人民警察自身權益保障體系,採取合法對策,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警察遭受不法侵害,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2017年5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接見全國公安系統英雄模範立功集體表彰大會代表時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關心和支持公安工作,關心關愛公安民警,加大綜合保障力度,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措施。對那些因公犧牲的同志的家屬特別是其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要切實安排好、照顧好,讓他們感受到黨和人民的關懷和全社會的溫暖。
(一)人民警察權益的內容
人民警察權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民警察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應該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和利益,如憲法賦予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休息權、獲得勞動報酬權、人格權等。二是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特殊的執法權益,如警械、武器的使用及對特殊裝備的要求等,這兩項權益相輔相成。
(二)構建完善的人民警察權益保障體系
1.強化法律保障,積極推動警察權益保障工作法制化建設。維護警察權益保障,是一個十分浩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綜合治理,而在這眾多因素中,加強法律制度建設、積極推動警察維權立法才是保障和維護警察權益的根本途徑與長遠之策,這也是社會主義社會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當前,我國維護警察權益的單獨法律體系尚未形成,相關條款散見於《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條文中。例如,我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妨礙公務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於現行的法律條款,不難看出其存在的不足:缺乏對民警特殊保護的條款,未能體現民警執法的特殊性,量刑過輕,襲警成本過低,達不到震懾目的;條文規定過粗,可操作性不強。綜觀國外許多國家在警察執法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已相當完善,自成體系。不少國家在《刑法》中直接單設「襲警罪」,以此凸顯警察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對襲警行為的威懾作用。一些國家雖然和我國一樣沒有在《刑法》》中直接單設「襲警罪」罪名,但其法令清晰地羅列了妨礙、侵害警察執法的各種具體行為,並有各種行為的處罰種類、量刑幅度。近年來,我國社會各界就是否設立襲警罪和制定人民警察權益保障法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立法機關應積極推動修改、完善現有警察法律和制定特別保護法律的立法程序,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民警應有的權利,為維護和保障民警的執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
2.改善公安工作的外部環境,營造警察維權工作良好的社會氛圍。
(1)積極爭取社會各職能部門的支持。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彙報日趨嚴重的侵犯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問題,不斷加強與黨委紀檢部門、政府監察部門及檢察、法院、司法部門的協商溝通,大力爭取它們的共同支持和參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樣既有利於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又有利於使民警的維權工作落到實處,真正起到為民警主持正義、維護執法權威的效能。
(2)規範社會輿論導向。現代社會中,媒體作為聯繫黨和人民的紐帶與橋樑,既引導公眾,又需要滿足公眾需求。在警察形象建設過程中,媒體是一把「雙刃劍」,在群眾因一時一事引起情緒波動時,如果媒體能夠及時、準確、權威地向公眾傳達有利於警方的信息,特別是在公眾對警察組織產生不信任心理的時候,媒體充分發揮其獨特視角,幫助公眾理性地分析問題,就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警察形象危機的發生。反之,則容易引發和加劇警察的形象危機。有關部門應加強正面輿論引導,樹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社會輿論媒體應該多宣揚公安民警真實的一面,給予正確的評價,以樹立其應有的權威,為公安機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積極構建和諧警民關係。人民群眾是我們黨的根基,脫離群眾就失去了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我們的事業就無從談起,公安工作更是如此。和諧的警民關係,對於公安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要求。這就要求公安民警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切實轉變執法觀念,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開展公安工作,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執法不公等傷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以此來贏得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強民警教育培訓,全面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
(1)強化法制教育。公安機關要通過加強對民警的法制教育,不斷提高民警的法律知識水平,促使民警執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新時期法制建設的步伐,確立良好的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牢固樹立起「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思想,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同時,要針對不同時期公安隊伍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耍特權,對待群眾冷、硬、橫、推等突出問題,重點進行教育,及早發現,及時糾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促使民警自覺養成良好的公正執法習慣。公安民警只有做到公正執法,才能確保不違法,只有這樣,才能少犯錯誤、不犯錯誤,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執法權益不受侵害。
(2)加強警務技能培訓。以崗位練兵和「戰訓合一」實戰訓練為載體,採取多種形式,強化民警基本警務技能訓練,規範民警執法執勤行為,促使民警具備過硬的警務技能本領,以便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對抗性行為時能更好地保護自己,有效減少侵權案件的發生。同時,還要注重提高民警開展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學會善於與執法對象溝通,盡量化解執法民警與執法對象之間的對立情緒,增強理解,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
4.轉變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改進維權方式方法。
(1)轉變認知角度。長期以來,民警心理壓力和心理不健康也是造成民警違法違紀的重要因素。如果長期不為民警減壓、維權,他們就會用畸形的心態對待服務對象和執法相對人,就可能引發民警的侵權行為。因此,公安機關要始終堅持從嚴治警和從優待警相結合的方針,進行人性化管理,在監督檢查民警嚴格執法的同時,全力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關心民警的身心健康,確保民警有壓力、無包袱,保持一份健康的心態輕裝上陣,投身於執法活動中。
(2)轉變思維模式。一方面,要建立以人為本的思維模式,建立關愛型、人性化的維權機制,在開展民警維權工作中,充分體現人文關懷。要從關愛民警的角度出發,設身處地為民警著想,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客觀分析各類侵權案件的根源,站在民警的角度換位思考,理解和支持民警的正當執法活動。另一方面,建立緩、疏、促的思維模式,改變過去單純適用壓、堵、督的方式,在隊伍管理上,通過緩衝執法者和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疏導執法者的複雜思維和情緒來減少求助和投訴。
(3)轉變維權姿態。一方面,要堅持有求必應,對民警的求助均要迅速趕至現場進行處置,不能憑主觀臆斷,把求助分成三六九等,更不能借故推脫。另一方面,要變被動為主動,主動深入基層,在檢查和暗訪中發現問題,主動為基層和民警維權,把維權貫穿於督察工作的始終。此外,要注重扭轉基層過分依賴求助的傾向,注重分析求助現場中的得與失,結合民警實施求助的心態、求助的成因和特點,為民警如何正確執法、有效維權提供方法和對策,促進基層和民警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實現逐步減少求助的目的。
5.改善民警裝備,強化警務保障。公安機關要針對新形勢下公安機關執法環境日趨複雜多變的特點,根據公安民警的實戰需要,進一步加大財力投入比例,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配全配齊民警警務裝備,除重視殺傷性武器的更新外,還應加強對非殺傷性武器的配備。通過配齊配足必要的防護性、約束性裝備,盡量減少和避免民警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增強民警在緊急情況下的應變處置和自身的防衛能力,做到有備而來。另外,要有條件地配齊錄音筆、攝像機等必要的維權取證設備。大量實踐說明,開展警察維權工作,難就難在取證上,調查取證是非常關鍵的內容之一,前期必要的取證可以為後期調查事情真偽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往往侵權者對執法民警的身體、語言侵害,以及事發後的投訴,大多是各說各的理,如果缺乏有效的證據,會給處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難度。只有有效地利用科技手段,不斷拓寬維權取證的渠道,提升收集、固定證據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始終使公安機關開展維權工作處於主動的地位,提高維權工作的實效性。
6.嚴厲打擊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侵權行為成本。國外許多國家對於暴力襲警、妨礙執行公務等侵權違法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堅持依法給予嚴厲查處和打擊,決不姑息遷就,以此通過加大侵權違法犯罪的成本來震懾犯罪。對犯罪,公安機關採取「零容忍」態度,著力打擊,但對侵害警察執法權益的行為,公安機關也要採取「零容忍」態度,堅持給予依法打擊。有效遏制侵害警察執法權益案件頻發的重要舉措,就是依法加強對侵權案件查處和打擊力度。維權部門要堅持依法護警、依法懲處的方針,從重從快打擊各類侵權案件特別是暴力襲警、妨礙執行公務等嚴重侵權案件,堅決杜絕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現象的發生,維護公安執法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要通過加大犯罪成本,讓侵權者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沉痛代價,以震懾潛在的不法行為。要持續加大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行為處理情況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台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對依法打擊侵犯民警執法權益行為的情況及時進行報道,增強法律震懾力,樹立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營造良好的社會執法環境。
2.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集訓講義第9章第15題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根本好轉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是 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重要作用。
(一)公安機關要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公安機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敵情、社情,探討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並及時向黨委和政府彙報綜合治理的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並協助黨委和政府推動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二)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擔負著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職能,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居於特別重要的地位。公安機關應在打擊、防範犯罪和治安治理方面履行自己的職責,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
(三)協助黨委和政府協調各方面的力量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質是動員全社會各個行業、各個方面的力量,採取綜合性的措施,齊抓共管,從根本上解決治安問題。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治理中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發揮主力軍作用的同時,協助黨委和政府搞好與各個行業、各個方面的協同、配合工作,把全社會方面面的力量都動員和組織起來,協調一致,共同搞好治安工作。
(四)抓好群眾性治安組織建設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應充分發揮群眾性治安組織的力量,加強群防群治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並向網路化方向發展。群防群治隊伍的組織建設無論在縱向上還是橫向上都應形成比較完整的體系。網路化的縱向要求是區(縣)、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三級都建立群防群治組織。網路化的橫向要求是地區和地區、單位和單位、地方與單位的群防群治隊伍之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指導,落實防範措施。
(五)建立綜合治理責任制與要求
1.綜合治理責任制。從黨委和政府到各部門職能機構,再到基層治安保衛組織及責任人,都應明確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責任。「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實現綜合治理的核心。這項原則適用於所有黨、政、軍各部門和各人民團體。
2.落實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要求。落實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責任要求是:
(1)各部門和各人民團體要結合自身業務參與綜合治理,主動承擔維護社會治安的整體責任。
(2)抓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綜合治理,防止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問題。
(3)各單位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出現問題要追究主管者的責任。
(4)實行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所謂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是指一個地方或單位如果社會治安搞得不好,其他方面成績再大,在評先進、授獎、企業晉級和有關領導政績評定的時候都沒有資格。
這種綜合治理的責任制是把綜合治理系統有機聯結起來的中心紐帶。
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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