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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 | 職校生酒後滋事致人死亡該如何處理?

編者按

說明:本系列案例均為真實事件,希望給讀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6月28日中午,某職校生張某、王某和李某周日返校途中,相約中午在飯店喝酒,期間,張某去衛生間時與同在這裡吃飯的趙某相遇發生推搡、口角,進而吵鬧,王某和李某聽到動靜後上前與趙某廝打,被他人多次拉開。後趙某出飯店後在外又返回,雙方在樓道口再起爭執,進而廝打,張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趙胸腹部捅刺數刀,王某隨後掏出摺疊刀捅刺趙某胸腹部、四肢等部位,李某亦參與對趙某拳打腳踢,在發現趙某倒地不起後三人才驚慌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趙某繫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且其左腰腹部膈肌破裂,構成重傷二級;右腹部傷情、左骼前上棘處皮膚裂傷,均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十七處。案發後,三被告人隨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事故分析: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人死亡,其行為依法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毆打他人,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趙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的行為均構成自首,且三人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其親屬均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被告人李某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王某減輕處罰,依法做出了以上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是三名未成年人酒後滋事,義氣用事,不計後果,最終釀成無辜青年死亡和自己遭受牢獄之苦的惡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進入青春期後,生理迅速發育,身高和體重不斷增長,攻擊力和好勝心增強,分辨是非能力和自制力相對較弱,如若缺乏正確地引導,這種心理就會演變為意氣心理和報復心理錯誤認知。

案例啟示:

學校和家長注重學生的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的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養成自我約束的習慣,剋制衝動,理智處事,拒絕暴力。同時,要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與他人間的溝通方式、方法,慎重交友,遠離陋習,對待他人尊重、寬容,處事禮讓、謙和,切莫因小事而輕易與他人發生衝突。

學生作為未成年人要明白自身的責任,學生在校主要任務是學習,這是為自己的今後人生打基礎。未成年人首先要做到不飲酒,未成年人的身體還在成長發育中,飲酒對人身體有害,年輕氣盛,酒後易鬧事,容易發生傷害事故。其次要學著長大,學著成熟,遇事不能因衝動而採取簡單的武力解決方式。要學會自製,懂得「退一步海闊天空」,「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的道理,與身邊人和睦相處,讓自己和他人健康順利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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