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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優惠政策(參考)

保稅區優惠政策(參考)
2008年12月16日 11:20:35   
 
 

  一、關稅優惠政策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4)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5)轉口貿易和在保稅區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二、進出口(境)管理政策

  (1)經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內企業具有在保稅區內開展進出口貿易經營權,可以開展國際貿易和轉口易;

  (2)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之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

  (4)進出保稅區實行報關制的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後,企業可辦理結付匯、外匯核銷手續;

  (5)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管理規定實施監管;

  (6)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境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

  (7)區內企業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稅區內可以設立「三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可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和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貿易,也可以與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倉儲、展示商品及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

  (2)區內加工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生產除國家禁止進出口產品、有毒、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以及歧視性的產品及需被動配額產品外,原則上不受加工品種和範圍以及產品和產業導向的限制;

  (3)保稅區內開展加工貿易,實行全額保稅的辦法,可以不受內外銷比例的限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不收保證金、不核發登記手冊,加工時間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勵區內企業開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加工貿易,同時也允許區內企業加工成品銷往國內市場;

  (5)允許加工企業開展工序中的委託加工;

  (6)區內倉儲可以儲存除國家禁止進出口和明文規定不能在保稅區存儲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轉口、倉儲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誌、改換包裝等簡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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