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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中樞體制介紹

較之先前的王、皇、公、侯等稱號,「皇帝」的出現不僅是稱謂的變化。王權政治的產生早於商周時代,但從開始起,「王」並非是至尊稱號,僅是表示統治者 身份的諸多稱號之一,與皇、帝、公、侯、君等稱號意義相同,許多方國的首領也可以稱王。西周時,由於分封制、宗法制的實行,王權政治確實有所加強,但在貴 族政治的大背景下,周王權勢終究有限。東周以降,周王室衰微,征伐、號令之權漸轉移於那些強大的諸侯國君手中。統治一方的諸侯國君,或稱公,或稱侯,或稱 王,並無特別差異;戰國後期,齊、秦一度並稱為帝,不旋踵而去帝號、復王號,權勢只能行於統治區域內。秦始皇時,群臣上尊號時所說,很能概括始皇功業:五 帝時統治方圓千里之地,諸侯對天子未必定期朝見,五帝對此無可奈何,「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 所不及。」(《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嬴政自認為德高三皇、功過五帝,故采三皇五帝之名而成「皇帝」。自此,皇帝名號幾乎被歷代君主承用二千餘年。

   為了突出皇帝的至高無上與神聖性,一系列尊君卑臣之制陸續建立起來。「朕」原為第一人稱「我」之代詞,自秦始皇起始成為皇帝專用自稱。皇帝車馬衣服器械 百物稱「乘輿」,所在之處稱「行在所」,所居之地稱為「禁中」或「省中」,所到之處稱為「幸」,所用之印稱為「璽」,死則稱「崩」;臣民稱皇帝為「陛 下」,臣民上書自稱「昧死言」。皇帝命令也有若干專門名稱,如「制書」、「策書」、「詔書」等。秦漢時,政府官文書中產生了抬頭制度:凡遇到「皇帝」、 「詔」、「制曰可」等字樣,要頂格書寫。避皇帝名諱雖已出現,但此時尚未形成嚴格制度。與這些繁瑣制度相應的,是一整套繁文縟禮的形成。始皇時,採納六國 禮儀,制定尊君抑臣的禮儀。高祖劉邦初即位,群臣多出身亡命無賴之徒,不懂禮節,每每飲酒於殿堂之上,或爭吵呼叫,或拔劍擊柱。為改變此局面,劉邦命叔孫 通「制禮儀,以正君臣之位」。叔孫通以古禮及秦禮為據,製作新禮。初行新禮時,百官無敢歡嘩失禮者,劉邦由衷感到「吾乃今日知為天子之貴也」(《漢書·禮 樂志》)。

  ——秦漢時代的政治制度皇帝還自稱「受命於天」,藉此神化皇權。秦始皇據陰陽五行之學,改定正朔、服色、度數:以十月為每 年開始之月,衣服、旗幟等以黑色為尚,數字以六為紀(如以六尺為一步、符與法冠皆六寸等)。將黃河更名為「德水」,將「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 和義」的政治方針,也說成是「合五德之數」(《史記·秦始皇本紀》)。

  皇帝制度下,皇權至高無上。在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方面, 皇帝擁有最終決定權。秦始皇事必躬親,天下之事無論大小皆由其決斷,每天要處理的文書重120斤,不完成此定額不休息。在當時人看來他的「勤政」,卻是 「貪於權勢至如此」(《史記·秦始皇本紀》)。一般來說,皇帝要掌握全國軍政情況,根據所掌握情況做出決斷,下達政令而由相關部門執行。因此,圍繞著皇權 的行使、運作問題,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逐漸建立。具體地說,這套體系主要包括奏事、議論、監察等制度。奏事制度有面奏、書奏兩種。前者主要是較高級別的大 臣、貴戚當面向皇帝奏事,以及皇帝臨朝時在場官員向皇帝奏事;後者是通過文書形式向皇帝反映情況,不論是各級政府官員,還是一般吏民百姓,都可經此途徑上 書言事。皇帝的答覆或批示,通過不同形式下達。所謂議論制度,是說皇帝與參與決策及輔助決策的官員要經常開會集議,商討處理國事的最佳可行辦法,制定政 策、命令,由行政機關執行。議論主題相當廣泛,如廢立天子、法令更張、宗廟祭祀、爵賞刑罰、民族關係等。議論制度雖有一定合理成分在內,即臣下得以各進其 言供皇帝採擇,皇帝因之能取眾智之所長;但群臣之議僅是提供給皇帝決策參考,群臣所議合理者未必被採納,採納的又未必合理。朝廷論議與朝臣奏請相同處在於 兩者都是臣下向皇帝貢獻意見,輔助皇帝決策;不同處是,奏請是臣下主動向皇帝獻議、諫諍,所言之事並無限制;朝廷論議是皇帝主動下事群臣,令其論議所下的 問題,故論題明確。臣下的奏請,皇帝常下群臣議論,議定各種意見後,又奏請皇帝裁決。奏請、朝廷論議,是皇帝決策的重要程序。監察制度是保障官僚體制正 常、有效運轉的重要手段。除專司監察的御史大夫、御史府外,又有丞相司直、司隸校尉等;皇帝使者在巡行各地或參議政事時,也會行使一定的監察權。

  皇位世襲而即位者未必賢能,依賴官僚行政制度成為必需。秦漢繼承、發展戰國以來之官僚制度,形成頗具特色且對後世影響深遠的秦漢官制。

   秦與漢初的中央行政架構,是以丞相、御史大夫和諸卿為主幹。戰國以降,官分文武,相為百官之長、位尊權重,直接聽命於國君並向國君負責。秦漢之相,或稱 相邦,或稱相國,置二相時有左、右之分,如文帝時周勃為右丞相、陳平為左丞相。通常所說的「宰相」,除遼代外,從來不是一個正式官名,而是指輔佐皇帝行使 權力、處理國家政務的主要官吏而已。大致來說,宰相必須擁有議政權和監督百官執行權。前者是指進宮謁見皇帝,共議國家大事,要對政策(行政、財政、軍事、 民族等)和人事這兩方面的大事出謀劃策,輔助皇帝最後確定下來(包括對皇帝錯誤意見進行諫諍)。後者指經皇帝與宰相商議、形成決定後,宰相要監督百官執 行,包括對百官執行後的考課,以及由此奏行的黜陟、賞罰,等等。丞相屬官主要是長史,總管丞相府諸曹;武帝時又置司直,主管檢舉監察。丞相府中處理具體政 務的,是名目繁多的諸曹掾史。御史大夫之位略次丞相,本來負責文書記事,皇帝詔令出自御史府而後達於丞相,此為御史大夫日常職掌的重心;御史大夫又掌管圖 籍及四方文書,熟知法令制度,有「副丞相」之稱,與丞相合稱「兩府」或「二府」;它還有考課、監察、彈劾百官職權,又為監察之官。御史共45人,其中30 人歸御史大夫管轄,御史丞佐助,處理日常事務;御史機構另有御史中丞,居於宮禁(蘭台)中,稱「中執法」,掌管圖籍秘書,視察各地、檢舉不法,領侍御史 15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御史起草詔書的職責後歸尚書,御史大夫漸失副丞相之權勢。西漢末至東漢,御史大夫更名為司空,位列三公,職責也發生變化。 御史中丞變成御史台長官,號稱「憲台」,成為專職的監察官。

  丞相之下,諸卿分工承擔各種具體政務。後人雖有「九卿」提法,實則秦漢並 無明確的「九」員規定,諸卿也不止九位。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這一級別的官職有:奉常(曾改名為太常)負責宗廟禮儀,郎中令(曾改名為光祿勛)負 責宮殿警衛,衛尉(曾改名為中大夫令)負責統率軍士、護衛宮門,太僕負責宮廷車馬,廷尉(曾改名為大理)等負責司法刑獄,典客(曾改名為大行令、大鴻臚) 負責歸順蠻夷的民族事務,宗正負責皇族事務,治粟內史(曾改名為大農令、大司農)負責財政,少府負責皇帝私人財政,中尉(曾改名為執金吾)負責京師治安。 以上十卿為中二千石秩。

  掌太子監護教導的太子太傅、少傅,掌宮殿修建的將作少府(曾改名為將作大將),掌皇后、太子家事的詹事,掌歸順蠻夷事務的典屬國,掌上林苑財政的水衡都尉等官,秩皆二千石。

  各卿官署中都有屬官,如奉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等六令丞。秦、漢官制之關係,用漢人的話說是「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漢書·百官公卿表》),亦即「漢承秦制」。此後漢制頗有改易,武帝時變化尤大。

   習慣上多稱丞相、御史大夫及太尉為「三公」,但名副其實的三公實際出現於綏和改制時。改制前的三公是以丞相為主的階段。秦是否有太尉尚無定論,西漢時太 尉一職又不常設,御史大夫的官秩又低於丞相,所以三者地位、權力並不平等。改制後至東漢末,是地位與權力平等、鼎立的三公階段。成帝綏和元年(前8),御 史大夫更名為大司空,太尉改稱的大司馬,與丞相合而為三公。哀帝元壽二年(前1),以大司馬衛將軍董賢為大司馬,丞相孔光為大司徒,御史大夫彭宣為大司 空,正式建立三公制。此前丞相輔佐天子、助理萬機,御史大夫僅為上卿之副而非「公」;綏和改制後,丞相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獨尊地位,被三人的平起平坐所 取代。

  東漢採用並堅持三公制,一是三公鼎立之制適合光武帝加強君權、削弱相權的需要,二是三公制適合提高統治效率、鞏固王朝統治的需 要。東漢時期,三公分工及具體職責基本明確:太尉(即大司馬)主要負責軍事方面各項事務,及與之有關的官吏的考察、監督;司徒主要負責民事方面各項事務, 及與之相關的官吏的考察、監督;司空主要負責關於修堤、築城等工程方面各項事務,及有關官吏的考察、監督。三公府內分曹辦事,如太尉府有12曹,司徒、司 空府分曹更多,戶、兵、金、倉等曹以政務性質命名,要較此前以奏、集、議、侍等由辦事方式而來的曹名更清晰合理。

  在注意秦漢中央行政 架構的同時,對中樞權勢的分割、爭奪也應關注。在以丞相為中心的行政時代,丞相位尊權重,對皇帝直言不諱,甚至言所不當言。漢初自高祖至景帝時,丞相13 人,丞相例由功臣勛舊(約9人)及其子嗣(約3人)出任。許倬云:《兩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載氏著:《求古編》,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 337~338頁。丞相實際是掌握朝廷行政實權的大臣。竇太后想立皇后兄王信為侯,景帝說需要同丞相商量,商量的結果是丞相不同意,景帝默然且有沮喪之 色。武帝初,丞相田蚡專橫專斷,舉薦的官員或從平民直接任二千石高官,武帝憤憤不平地質問說,「君除吏盡未?吾亦欲除吏。」(《漢書·田蚡傳》)丞相權重 可見一斑。對強勢統治者武帝而言,是不會容忍此種局面長存的。他一方面頻繁任免丞相、對丞相動輒斥責甚至處死,一方面形成一個宮中決策的圈子——「中朝」 (也稱「內朝」),極大地削弱了相權。武帝臨終時,任用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為內朝之主。丞相權力漸為低落,一種新體制初露端倪,即領尚書事體 制與將軍(外戚)輔政體制。輔政將軍未必是中朝官,一領尚書事即居輔政之位,成為中朝操持實權的人物。西漢後期的史高、王鳳、王莽等,東漢時的竇憲、鄧 騭、梁冀、竇武等,都是以大將軍或車騎將軍等身份輔政。

  輔政將軍之所以權重,與領尚書事有密切關係。在「內朝」出現、發展的過程中, 主管文書傳遞的尚書之職逐漸顯現。秦及漢初,各類奏請、言事文書送入宮後,先由御史中丞審查,再經尚書送交皇帝審批,審批後再下達有關部門(主要是丞相 府、御史大夫府)執行。以傳遞文書為職的尚書,武帝時職責始有大變化。武帝時,言事文書日多,軍政奏請文書也大量增加,皇帝個人的精力、學識都難以應對。 據說武帝為審閱文書而信用近臣,領尚書事制度漸發展起來。西漢時,尚書本身的權勢有限,但往往以諸將軍、九卿、大夫等「領」、「平」、「視」之,「領尚書 事」者得以控制朝政中樞;東漢時,固定為「錄尚書事」,且每帝即位輒置太傅「錄尚書事」。與武帝時的領尚書事只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不同,昭帝時霍光以領尚 書事代表皇帝行使權力。領尚書事憑藉先拆閱上書副本之權,將不利於己的文書屏去不奏,從而達到專擅朝政之目的;宣帝令群臣奏「封事」,打破霍氏專擅朝政是 重要目的之一。武帝時,宦官擔任尚書者稱中書,任尚書令者稱為中書令;宣、元時,弘恭、石顯相繼任中書令,憑藉職務之便而專權一時。

   成帝時,尚書組織擴大,並明確分曹。光武帝極力攬權,有意防範大臣並躬親吏事,作為工具的尚書機構不斷擴大。東漢尚書機構的長官為尚書令,副長官為尚書仆 射,協助令、僕射管理「尚書台」的有尚書左、右丞,還有六曹尚書等屬官。六曹尚書分別是:吏曹,主公卿事,事涉選舉;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事;民曹,負 責吏民上書;客曹,負責外國四夷之事;兩個三公曹,一主州郡考課,一主斷獄。尚書權勢擴大,自西漢末就有「尚書百官之本,國家樞機」(《漢書·佞幸傳》) 的說法,東漢時又有「雖置三公,事歸台閣……三公之職,備員而已」(《後漢書·仲長統傳》)之說法。事實上,東漢尚書權勢雖擴大,三公之職亦絕非備員。尚 書與三公之間存在權力爭奪、消長,但基本上維持著相互配合的關係,從而保證王朝統治機構更有效的運轉。尚書本職仍是掌管文書及草擬詔書,也通過參與某些謀 議進行諫諍,保證皇帝決策之合理,並對一些官吏進行彈劾;三公參與謀議、決策之權受侵犯甚至嚴重侵犯(不僅尚書,更主要是外戚、宦官),制度上始終保存而 未廢除,繼續參與某些重大決策,握有日常統治事務中對百官監督、考核、年終受計、奏行賞罰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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