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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 「2017年度十大刑事再審複查案例評選」誠邀您的參與

編者按:

下面收集的2017年度的刑事再審複查案例的評選備選案例,有些是已經再審改判的無罪案例;有些是已經立案再審尚未開庭的案例;或已經再審開庭尚未宣判的案例,這些案例也是很有可能改判的;還有一些是正在法院、檢察院複查,尚未決定是否立案再審的案例,存在冤錯可能的因素也非常多,值得關注。

此外,2017年度的無罪辯護案例已經經過踴躍的申報、精心的收集和細緻的推薦,將適時發布,非常值得期待。我們還將推出「2017年度十大申訴案例」的評選,其中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救中心與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蒙冤者援助計劃的代理申訴案例、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無辜者計劃」的代理申訴案例和「洗冤網」重點推動的申訴案例,也相信會滿足很多人的期待。

請您選出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十個2017年度刑事再審複查案例。

「2017年度十大刑事再審複查案例評選

候選案例

(一)已再審宣判的案例

案例一

吉林孫氏三兄弟涉黑案

簡介:1996年3月11日晚,24歲的孫寶國與弟弟孫寶東乘火車去遼寧省鞍山市購買鋼材。次日凌晨3時到站,剛下火車,一名李姓計程車司機向他們招攬生意,他們沒有同意,二人因發生糾紛,刺死、刺傷計程車司機。1997年,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寶國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判處孫寶東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2011年,15年前的舊案被跨省重提,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變更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緩刑也升級為重刑。孫寶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孫家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關於故意殺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審改判孫寶國死緩,孫寶東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15年,孫家兄弟委託張鐵雁律師等向第二巡迴法庭提起申訴。2017年春節,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再審此案,審理後,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宣布,孫氏兄弟"黑社會"頭子的罪名不成立,孫寶東、孫寶國兄弟被當庭釋放。

 

  

案例二

內蒙王力軍收購玉米案

簡介: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民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擅自收購玉米。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於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其退繳的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王力軍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生效。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彥淖爾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2017年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院改判王力軍無罪。代理此案申訴再審的是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殿學、張雪峰律師。

 

案例三

福建繆新華殺人分屍案

簡介:2004年10月,福建省寧德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繆新華死刑,繆新華提起上訴,該案隨後又經福建高院發回重審,寧德中院重審再次判處繆新華死刑。2017年9月12日上午,福建省高級法院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法院再審開庭宣判繆新華故意殺人、繆德樹等四人包庇案,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繆新華和他的四名家人無罪。代理此案申訴再審的包括著名刑法學者、兼職律師顧永忠教授,包括福建詹春晚律師,而主力是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蔡華等,繆新華案也是蒙冤者援助計劃的典型成功案例。

 

案例四

新疆周遠故意傷害案

簡介:1997年5月17日,新疆伊寧人周遠因被控潛入女生宿舍進行猥褻、故意傷害作案多起被捕。1998年8月,伊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周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1年12月,"周遠案"被提起再審,但再審並未認定周遠無罪,依然認定周遠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成立,只是認定的犯罪事實又由五起減為兩起,量刑則由無期徒刑改為十五年有期徒刑。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對周遠故意傷害、強制猥褻婦女申訴案第二次再審宣判,改判周遠無罪。代理此案申訴再審的是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興、劉征律師。

 

案例五

浙江丁國勤故意殺人案

簡介:2001年,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居民丁國勤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此後,經丁國勤多次申訴,該案迎來轉機:浙江省檢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17年7月17日,終審改判丁國勤無罪。代理此案申訴再審的是上海京衡律師事務所胡澤明律師。

 

案例六

湖南曾凡年敲詐勒索案

簡介:2011年,有人用曾凡年身份證複印件的傳真件勒索其離職公司。2012年7月,曾凡年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四年。2017年5月15日,經湖南省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宣告曾凡年無罪。曾凡年的再審辯護人廣東力詮律師事務所肖志剛律師、湖南暢元律師事務所候啟舞律師。

 

案例七

甘肅楊金柱搶劫案

簡介: 2007年4月29日,「摩的」司機楊金柱在寧夏吳忠市一轉盤路口處,碰見正在路邊等車的馮某,便提議捎馮某一段路,並與馮某協商好了車費。車行到半路時,馮某提出要提前下車,楊金柱便向馮某索要130元車費,兩人由此發生爭執。由於擔心馮某找來警察,楊金柱打了馮某一耳光,並將馮某手機打落在地。楊金柱趁機撿起馮某手機,騎車離開了現場。經吳忠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手機價值為840元,於案發後由馮某領回。

2007年4月,"摩的"司機楊金柱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四年,後寧夏吳忠市檢察院發現被害人的陳述存在疑點,認為楊金柱不構成搶劫罪,並向法院提出抗訴。2017年5月,法院依法宣告楊金柱無罪。楊金柱再審辯護人是北京新都律師事務所馬奇勛律師。

 

案例八

湖南王立華故意傷害案

簡介: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王立華與被害人陳某1因灌溉農田用水問題產生糾紛,繼而發生肢體衝突,在相互扭打過程中,被告人王立華用舀水用的糞瓢擊打被害人陳某1頭部左耳靠後位置,造成被害人陳某1左耳鼓膜穿孔。經鑒定,陳某1的傷勢已構成輕傷。王立華被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後王立華提出申訴,北京安朗律師事務所張生貴律師為其代理申訴。

  而根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被害人陳某1的左耳鼓膜穿孔是否構成輕傷,應適用新的鑒定標準,現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害人陳某1的左耳鼓膜穿孔構成輕傷,不能認定被告人王立華有罪。

2017年2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王立華無罪。

 

(二)已再審開庭尚未宣判的案例

 

  

案例九

吉林劉忠林故意殺人案

  簡介:2016年4月25日,吉林劉忠林故意殺人案在吉林省高院再審開庭。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忠林代理律師張宇鵬參加庭審並發表辯護意見。法院當庭並未排除非法證據,但檢方發表辯論意見時認可本案受偵查技術限制,多為言辭證據,且相互之間有矛盾。

  辯護人認為劉忠林案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無法做到已排除合理懷疑,對於劉忠林是否上訴、偵查機關是否對劉忠林刑訊逼供、劉忠林的供述是否穩定、劉忠林的自述材料是否可靠、劉忠林案定罪是否排除了合理懷疑以及程序性問題等諸多疑點尚未查清。如果宣判無罪,實際羈押25年有餘的劉忠林將刷新記錄,超過陳滿,成為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此前吉林省鳴正律師事務所杜剛、楊建二位律師也曾介入本案,為本案做了大量工作。再審開庭後,張宇鵬律師多次聯繫辦案人,辦案法官均稱自己不能做主,要等院里研究決定。截至2017年底,該案仍然沒有判決。張宇鵬律師發文再次呼籲更多人關注劉忠林案,並呼籲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三)已立案再審尚未開庭案例

 

  

案例十

劉大蔚網購模擬槍案

  簡介:2014年,18歲的少年小劉網購了24支台灣地區賣家標稱的"模擬槍",但是被海關查扣,經過福建泉州公安機關鑒定,其中的20支屬於槍支。2015年4月,小劉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8月,福建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北京理工大學著名法學教授、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徐昕成為小劉的申訴代理律師。他對一、二審判決中的一些證據提出疑問,認為小劉只是為了買玩具槍來玩耍,沒有主觀故意,也沒有造成危害,客觀上也沒有犯罪的行為,因為槍根本就沒有到手。

  此案還涉及到模擬槍的認定標準問題。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同樣看起來是一桿槍,法律上到底判斷屬於真槍還是模擬槍?日本和台灣地區認定槍支致傷力的標準為每平方厘米20焦耳,是中國公安部現行標準的11倍。因此在鄰近國家和地區屬於合法玩具的槍形物品,只要一入境就會被鑒定成槍支,對於相關當事人的處罰也會跟真正的槍支案同等,很多人因此入刑。

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宣布此案原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再審。但至今仍未開庭。

 

  

案例十一

李玉前案

  簡介:李玉前案發前是貴州省水城鋼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1996年與在貴州民族大學曾一起讀書的多年校友謝初明結為夫妻。但從1994年起,他與煉鐵女工孟瑞紅有了兩性關係,孟瑞紅稱自己為李玉前多次流產。2000年5月,謝初明發現李玉前與孟瑞紅有私情,曾提出過離婚,李玉前不同意。

  水城鋼鐵廠所在的六盤水市公安局的調查報告稱,據李玉前交代,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進家門後發現妻子謝初明看都不看他一眼,聯想到2000年5月妻子知道他有外遇後對他不信任,無論何事都要刨根問底,遂起殺人之念,衝到床上跪在謝初明旁邊,掐住謝脖子十多分鐘,令其窒息死亡。因兒子李明昊被驚醒,害怕兒子的哭聲驚動鄰居,李玉前又用枕巾捂住李明昊口鼻四五分鐘,將其失手捂死。次日晚9時許,李玉前找來孟瑞紅,在其家中將謝初明、李明昊分屍,將肉塊裝入編織袋後,背到離家不遠的鋼鐵廠高爐內焚屍滅跡。

  警方沒有在案發現場提取到有關李玉前的任何物證,只找到了一些噴濺式血跡和兩枚孟瑞紅的血指紋。李玉前的口供漏洞百出,李玉前又稱自己被刑訊逼供,被迫違心作出有罪供述。多位證人證言都傾向於看到孟瑞紅搬運屍體殘塊焚屍滅跡,而缺乏能證實李玉前有罪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給出的拋屍時間,反而早於警方描述案情的分屍時間,不合邏輯。

  此案一審,六盤水市中級法院認定李玉前殺人分屍焚屍,孟瑞紅幫助分屍焚屍,判處李玉前死刑、孟瑞紅有期徒刑八年。後被貴州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六盤水中院終審改判李玉前死緩、孟瑞紅有期徒刑八年,貴州高院二審維持。

2017年5月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李玉前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5月23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李玉前的再審辯護人徐昕、王萬瓊參加了庭前會議。但庭前會議後,至今未開庭。

 

案例十二

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

簡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包括張文中案。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原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2016年10月,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對於張文中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

 

案例十三

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

簡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包括顧雛軍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對於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

 

案例十四

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

簡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包括李美蘭案。

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李美蘭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再審認為,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低價轉讓情形、股權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等其他事實亦有待進一步查清,且再審期間出現了關聯案件仲裁裁決被撤銷、法院立案受理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訴等新情況,為徹底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公正處理,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案例十五

禹建華玩忽職守罪案

  簡介:禹建華自2002年10月起,擔任河北衡水市桃城區民政局福利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在負責福利企業退稅申請審核過程中,未審核衡水華通工業有限公司、衡水東泰紙業有限公司是否給殘疾員工發放了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致使兩企業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通過了福利企業減免稅審批,最終退稅數額共計49.149387萬元。

2014年10月15日,桃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逃稅罪起訴,2014年12月22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禹建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一審判決後,桃城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禹建華上訴。2015年11月26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人主要申訴理由:根據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字(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稅發(2007)67號;河北省民政廳,冀民(2007)63號,是否給殘疾員工發放了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並非福利企業減免稅審批事項。

2017年10月10日,河北高院以"原裁判認定禹建華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此案申訴再審階段代理律師為北京理工大學著名法學教授、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徐昕。

 

(四)已複查尚未再審立案案例

 

案例十六

山東臨沭張志超強姦殺人案

簡介: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生在山東臨沭的中學生張志超強姦殺人案。據張志超的申訴代理律師李遜、王殿學轉述,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稱,最高法院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複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

2015年5月後,《中國青年報》《南方周末》等全國紙媒、網媒都對張志超案作了大量報道,鳳凰衛視和東方衛視兩家衛星電視台作了專題節目。《民主與法制》周刊曾三次報道張志超案。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此後多次延期。2017年4月底,山東省檢察院稱,因最高法院已調取該案卷宗,該院決定中止複查。

  張志超現年28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學校教學樓洗漱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張志超被臨沂中院以強姦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起,張志超及親屬開始申訴。2012年,山東省高級法院曾駁回其申訴。自2015年後,該案疑點已被媒體廣泛報道,但申訴代理律師李遜、王殿學等又於近期發現了不少新的疑點。

  張志超曾被9次訊問,越是後期的訊問越與現場勘查一致。死者高婷(化名)的衣著,他供述得與現場勘查一致,即上身著紅色羽絨服(大璐黎牌),下身穿淺藍色牛仔褲,白色圍巾,旅遊鞋。張志超告訴律師,當初審訊他時,如果他說得不對,偵查人員就會打他,一直打到他說對為止。

從被媒體廣泛報道的2015年5月算起,時間又過去了兩年,張志超也從26歲成長到28歲。最高法院的審查需要多長時間,此案最終能否立案再審,值得關注。

 

案例十七

河北郭占玲案

簡介:2017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張姓法官告知河北郭占玲故意傷害案的申訴代理律師徐昕,目前最高法院已對此案立案複查,並由其本人擔任審判長。當天下午,代理律師徐昕等人查閱了包括偵查卷、補充偵查卷、法院卷在內的6本案卷。

2010年8月1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堯縣南汪店村舉行廟會,村民郭占玲和表哥李傑(化名)、李雷(化名)一起去玩,17時許,三人和同村村民馬聽聽發生爭執,繼而打鬥在一起,馬聽聽左大腿根部被連扎兩刀,動脈離斷,造成失血性休克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郭占玲被隆堯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認定為兇手,2011年被邢台市中級法院判處死緩,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而郭占玲及親屬均認為該案另有真兇,且證據確鑿。為了給兒子申訴,郭占玲的母親每天去河北高院信訪登記,父親每天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訪登記。由於家境貧寒,郭占玲的父親常常露宿橋洞,後來腳疼,才找了北京遠郊一個每天10塊錢的小旅館棲身。

  在郭占玲家人的努力下,2012年上半年,隆堯縣公安局將一份未入卷的"關鍵材料"交給了當時該案的申訴代理律師施玉傑。其中包括李傑的血衣血跡DNA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李傑藍色褲子上的血跡來源於死者馬聽聽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另一份關鍵材料,是證人張某的詢問筆錄,對證明郭占玲無罪很有利。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徐昕代理此案後,經過認真審查,認為此案的疑點很多,包括:先前公安機關隱匿的關鍵證據鑒定結論曝光,充分證明真兇另有其人。李傑褲子上的血跡來源於死者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而郭占玲案發當時所穿的衣服褲子上均未檢出死者血跡。該案幾乎沒有任何物證,關鍵物證皆被隱匿。法院認定郭占玲作案的刀具至今沒有找到,更沒有進行痕迹鑒定。李傑是案發時身上唯一有血的人,而他的血衣事後被認為銷毀。郭占玲聲稱辦案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威脅、誘供、指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曾在開庭時當庭亮出身上的傷口。河北高院的二審程序與死刑複核程序合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案例十八

新疆李建功案

簡介:2016年7月底,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檢察院對李建功案立案複查。該案代理律師王誓華稱,自治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已經到庫爾勒進行了實地調查,獲取了不少新證據。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裁定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是:2007年12月1日下午16時許,李建功因瑣事與曹菊英發生爭吵後,李建功隨手撿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曹菊英的頭頂部、後腦部連擊五下,致使曹當場昏倒在地。李建功見曹仍在喘氣,唯恐事後被曹菊英的五個兒子報復,遂起殺人滅口之念,用手捂住曹的口鼻致其不動,將處於昏迷狀態的曹移至草垛旁,用稻草蓋住,李建功因恐仍有微弱呼吸的曹不死,又匆忙回家拿了卷透明膠帶,返回後剪下三截膠帶分別貼在曹的口鼻處,致曹窒息死亡。隨後,李建功把曹的屍體原地藏匿於稻草垛中,並從自家羊圈牽來一條狗拴在稻草垛旁邊的木樁上,以防他人發現屍體。期間,李建功吩咐其女兒李娟到自家羊圈查看是否有人途經或出入。當日20時許,李建功趁天黑無人之際,又將曹的屍體拋至離現場幾十米外處的第二師二十九團水泥廠一公共廁所的糞池坑內。

北京典謨律師事務所王誓華律師認為,李建功案存在著大量疑點,包括死者死亡時間與原審認定結果嚴重不符,作案時間無根據,作案工具未尋獲,作案動機不明確偵查此案時三個兇殺現場,第一現場未確定,第二現場未勘查,第三現場未指認,本人口供自相矛盾,女兒證言違法提取,堅持為李建功作無罪辯護。

 

案例十九

林青華案

簡介:林青華案發生在1996年7月,他被指控因無力償還岳父債務,而潛入林華英的卧室盜竊,被林華英發現後,槍擊林華英致其重傷,槍擊李花致其當場死亡。經過一審、發回重審、第一次重審、再次發回重審、第二次重審,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維持了一審對林青華的死緩判決。林青華被投監後,至今拒絕減刑。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王玉剛、陳建華律師通過對案卷的仔細研讀,到現場認真勘查,發現了此案的大量疑點。他不收律師費,自掏差旅費,還到林青華家中多次走訪,見其父母年事已高,家中非常貧窮,每次去都給予一定的經濟資助。他與福建高院當年審理過此案的法官交換過意見,沒想到法官們一提起此案都印象深刻,紛紛表達自己當年如何堅持無罪意見卻沒有被採納的苦衷,更堅定了他為此案申訴下去的信心。他告訴記者,目前已經有兩位福建省檢察院的退休檢察官準備將此案交給福建省檢察院建議複查,但兩位退休檢察官不願向媒體透露自己的姓名。

  王玉剛律師在2017年底對外透露,福建高院已有法官到監獄提審過林青華,林青華案立案再審的希望大增。

  

案例二十

遼寧鄭凱案

  簡介:1998年9月14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凱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鄭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凱上訴後,1998年12月1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盤錦中院對鄭凱案認定的事實是:"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份開始,被告人鄭凱與盤山縣統一鄉的佟艷有不正當兩性關係。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晚七時左右,被告人鄭凱與佟艷在雙檯子區中興大廈舞廳跳舞,被前來跳舞的其妻李文紅(被害人,三十歲)遇見,李非常生氣。晚八時左右,被告人與被害人一同回到家中,又因此事發生爭吵並廝打,被告人用拳頭擊打被害人的左頰部,並用手扼壓被害人頸部,後從窗戶將被害人拋至樓下。"

為鄭凱代理申訴的鄭天賜律師表示,鄭凱案有非常明顯的刑訊逼供證據,且是由盤錦市檢察院的司法文書中留存的,盤錦市檢察院當年也明確否定了法醫鑒定結論,所以,此案的事實其實非常清晰,應該立案再審,為鄭凱平反。

據鄭天賜稱,遼寧省高院有法官表示,鄭凱案正在複查中,是否立案再審要等複查結果。

案例二十一

揭陽林志強案

簡介:1996年1月14日,受害人楊某銳被發現雙手雙腳被捆綁死於廣東省揭陽市東山區磐東鎮喬南村五壁聯路中段旁邊的稻田裡。楊某銳頭部腹部有明顯外傷,揭陽市公安局東山分局刑事鑒定認為楊某銳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引發顱腦損傷,軟物壓迫口鼻引發窒息而死亡。命案發生後,當地公安局對附近可疑的人進行了大排查,最後將目標鎖定在林銳強、林志強、林衛東、林卓淳、林浩平、林某天(另案處理)等六人身上。

  案件一審於1997年7月30日在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年後的1999年11月22日作出一審宣判。一審判決認定上述五被告人案發當天攜帶鋼珠槍(防暴槍)、二節棍、鐵水管(鍍鋅管)、水果刀、催淚劑等作案工具,對被害人進行捆綁、毆打,搶得被害人1200元人民幣及樂聲牌BP機一台,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構成搶劫罪。判決林銳強和林志強死刑,立即執行,林衛東無期徒刑,林卓淳和林浩平分別判處十五年和十二年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廣東高院張法官打電話給此案的申訴代理律師表示:高院立案庭領導正在研究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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