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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中國法學界對法律理論新模式的探索

評中國法學界對法律理論新模式的探索[圖文]的論點,正式要求揚棄唯階級論的法律觀,因為它與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是不相容的[3],而張宗厚鄭重提出傳統法學必須更新,更是高潮所在,備受整個法學界注視,張宗厚比吳...【英文標題】 Reviews on Approach to the New Type of Legal Theory in Law of China【作者】 盧永鴻【作者單位】 澳洲南澳弗蘭德斯大學政治系【分類】 法理學【期刊年份】 1989年【期號】 2【頁碼】 55【全文】【法寶引證碼】 CLI.A.122544一、引言中國法律理論的探索,自七八年三中全會以來,漸次恢復,主要的支持,來自政治。共產黨在鄧小平領導下回顧過去三十年來的政治發展,首次公開對法律作出了正面的評價,認為法律在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將會擔當著重要的角色。法律及法律制度不但被推許為發展民主,維護政治上安定團結的基石,黨更進一步表明,法律是推行社會主義建設最有效的途徑。十年動亂以後,法律亦逐漸取代政治鬥爭,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的合法方法。為此黨實行全面的法律改革,謀求在中國建立一個法律秩序,這推動了法律的研究,法學的發展。二、法律探索的泉源——鄧小平的法律觀鄧小平對法律的見解,是中國法學研究理論的泉源。特別是在法律研究起步的階段,鄧的法律思想,更具主導力。鄧小平的法律觀是基於他對法律的信念:法律不是可有可無,而實實在在是社會安定繁榮的支柱。這一信念一是從他實際的政治經驗所累積得來的——特別是在無法無天的十年歲月當中——毛時代的動亂,主因是蔑視法律和忽視民主,在此信念下,他推翻了過去對法律錯誤的理解和實踐,將民主與法制提升為正確的治國方法。鄧毫不含糊表明,是法律對社會主義政體的重要性,以及黨以建設法制、發揚民主的決心。他對所有法律理論的見解,都是朝向社會主義法律秩序這方面走的。新時期的社會主義社會,是建基本民主與法制的。這種政體,是社會主義社會安定及現代化唯一可行之路,為了清除以法治國的障礙,他宣告階級鬥爭的結束,自此,所有社會的矛盾和鬥爭,必須通過法律形式解決,而民主與法律,則是不可分割,唇齒相依。民主乃政治架構,通過法制而獲得體現;另一方面,法律乃民主的保證。簡言之,只有法律,沒有民主,只會導致專制致治;反之,只有民主而沒有法律,只會導致社會混亂。這些見解,不同於毛氏,都是淺明的。至於法律改革和實踐方面的指南,更是明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和嚴違法必究。鄧氏的「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設」的名言,可概括為治國的原則了。務實是鄧小平法律觀的特色。對鄧來說,法律首要的任務,是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在這一點,鄧是持不可妥協的態度。他的目標,是建立一個不受個人的影響的、高度制度化的法律制度,配以完備的法律,用以維護法律秩序,保障政治上的安定,而社會主義現代化則在此基礎上推行。三、中國法學界的辯論和對法律理論的探索中國法學界,自六四年受到整頓以後,一直沉寂下來。文革十年法律研究更被列為禁區,整個法律制度及法學體制實際已蕩然無存。隨著黨開始重整法律;建立完善的法制,在黨的大力鼓吹下,法律研究漸次復生,法學界的爭鳴始自七八年年底,法律問題的討論,散見於各報刊。而嶄新局面的出現,則是七九年時法律刊物重新獲准全面出版以後。然而,法學界在尋找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理論及實踐知識去指導法律改革及其發展前,一系列的理論問題亟待解決:如法治與人治的問題、法學研究對象及方法的問題,以及法的本質問題等等。早在七九年開始,法學家已著手討論這些問題,尋求一致的共識。在這個過程中國法學者在力圖揚棄蘇聯的法學模式及擺脫毛澤東的階級鬥爭哲學的法律觀下,實際上已在探索一套嶄新的法律理論。而這套法律理論的取向,始自鄧小平的法律見解而超越之。與此同時,法學界亦藉助這有利的政治環境,意欲打破共產黨一貫法律虛無主義的作風,尋求確立以法治國的傳統。自七九年以來,中國法學界所爭論及研究的問題,可以納為四大類:(一)「法治」和「人治」的問題的一討論,(二、馬克思主義法學及其研究方法;(三)法律的本質;(四)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體系、法律體系及法律制度。A、法治觀的確立——中國法律理論的建構點中國在毛澤東的鬥爭哲學和政治挂帥的思維方法影響下,對法律一直持輕視的態度。建國初年原則上採納了蘇聯的法律模式,然而「工具」論的氣息極重。蘇聯的法律理論,一直以「國家和法的理論」的形式出現,法律之從屬政治,在共產主義國家來說,是不言而喻的。而對政治的理解,就是階級鬥爭。法律的價值,不過是鬥爭的工具,不但可有可無,而且其運用及實踐,更是政治形勢的變數。在毛的觀念下,法律的約束力全失。黨的政策和領導人個人的意旨:均凌駕法律之上,成為政治的主流,法律的優點如連續性,穩定性和一致性,由於法律隨著政策和領導人的意旨的不同而受到轉移,都——失去了,於是人治當道。法律對社會主義政治的價值,雖然在三中全會被肯定,然而,這不過是回復建國年初的情況而已。維辛斯基的法制模式,實在不是中國法學家所願再見到的,最根本的問題,法律與政策的正確關係,仍未獲得徹底的解決。這個困擾中國法學界三十年的核心問題,在他們心目中,在十年動亂後,實在不願存在:法律的權威在政策之上是無法置疑的。黨在這方面不願置評,只申說法律與政策並重,不能象以往般只重政策。對黨來說,「法律至上」論,是不能容忍的,不然,黨的領導地位就不是超然了。當然,「政策是法律的靈魂」這一觀點已全面破產。對法學者來說、重點是在實踐方面,特別是雙方出現矛盾,若然政策仍居主導,鄧氏「有法必依」的原則則只是空泛。法學界無法在「政策與法律」的關係上與黨達到共識,乃轉移另一個更切身的問題:中國要採取「人治」還是「法治」。人治之說,在六十年代曾壓倒法治說,並帶來十年文革浩劫,在這方面,缺口最大。有別於過往粗略的法治、人治的爭論,法學家在這次辯論中更進一步探求法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性質和內容,其中最重要一點,就是如何從資產階級法學中去批判地繼承「法治」這一概念,究其實,此舉才是最正確的一步。「法治」和「人治」,已是中國政治問題的病症所在。它是法律秩序能夠在中國建立和存在與否,以及法律研究方向的決定的關鍵所在。直言之,這就是最根本的問題。人治之說,在文革以後消聲匿跡,代之而起的,是「法治」和「人治」結合的倡議。結合論多為老一輩法學者所持,其心理是基於對法律統治能力的猜疑,及恐防造成另一面的極端:「法律崇拜」主義的出現,貶低黨的領導地位。氣勢盛極一時的,則是法治之說。這可說是極大部份學者,特別是年輕的一輩所鼓吹的。他們開宗明義,力言法治和人治之間不存中庸之道,而法治雖然源於資本主義社會,卻可通過批判繼承而使之用於社會主義社會。法治學派成功地克服三大困難。首先,他們在理論上徹底否定結合論。最強的論點,就是儘管法律不是全能,但卻是維護社會安定繁榮不可或缺的制度。其次,他們能適時地指出,法治有助於防止類似文革的動亂髮生,以及矯正過往的政治缺點:以言代法的家長式的統治所產生的特權政治,以及過分強調專政和集中。他們深信,法治的觀點在五十年代的消融,是政治上產生災難的主因,這正好說出黨所希望解決的政治問題。對法治學派來說,最重要的莫如說服共產黨,使之接納以法治國的原則。這就要消除黨對法治論的資本主義的本質所存的疑慮。再且,就是要調和法治論與四項基本原則的關係。顯然在這方面任何的衝突,都會使法治之說處於不利,甚至落空。法治學派學者,不少致力於將法治論融合於社會主義。建基於社會主義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的概念的建構,正是要將法治理論社會主義化。在這過程中,法治與四項基本原則的矛盾,已被調和了。此外,他們避免將法治和「法律至上」等同,以免衝擊黨的領導,這是務實的表現。儘管法治學派在鼓吹法治說時仍小心著意在政治上盡量迎合政治氣候的轉變,但不能抹煞他們對法學正面的貢獻。使人耳目一新的,就是他們一改以往中國理論界及學術界在概念上含混不清的通病。以往由於學者對概念的不重視,在討論爭辯時很容易引起混淆,導致詭辯,或在概念上打滾等費時失事的爭執。持法治論的學者,很重視在爭論問題時,對概念的界定和澄清,這給予人們感覺到他們的論點和立場是明確而堅定的,事實上,這些概念如「人治」、「法治」、「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法治」等等,都隨著辯論的進行而逐漸趨於精確,這種嚴謹的治學態度,也是法治學派能夠有效率地反駁來自各方面的批評。人治和法治的大辯論,重點在於中國政權的性質,治國的方針。法治學派的目的,就是贏取黨對法治的信心。無疑,在鄧小平領導下的中國的政治氣候是對他們有利的。八二憲法標誌著法治學派的勝利。社會主義法治論在八二年以後逐漸成為法律改革及法律研究的基礎,法治概念成功地社會主義化,對中國政治發展和法律研究,有著深遠的影響。B、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的對象及方法中國法學界對法學研究的對象問題,一直懸而不決,這反映出中國法學的落後。下緣在蘇聯法學模式下的「國家和法的理論」,國家與法律並列為法學研究的對象,法律只能在研究國家和政治的基礎上獲得了解,相對法律而言,國家學說的研究,是在主導的地位。這個現象,持續至七八年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法學才正式與政治分家,而成為獨立的學科,方始有改善。在擺脫蘇聯法學的框框的情緒高漲下,法律被法學家認為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國家學說是屬於政治學的範疇,雖然國家與法存有一定的關係,後者都有其相對獨立的體系,足以成為研究的對象,而且「國家」也可從法律的角度去認識。況且學術分工的趨向,乃是專而不是博,深入對法律的研究,可以增進對法律在理論和實踐的認識,這於法律改革和法學發展均有莫大的脾益。更深一層,法學界此舉的目的是法律的非政化(Depoliticizat ion) ,使法律從國家學說中解脫出來,自成一體系,進而推翻法律唯工具論及政治絕對化之說。在這方面,法學家們傾力披露法律調節社會秩序的功能,指出法律的社會作用一直被唯階級的工具論所掩蓋著。法律不只是階級鬥爭的工具,而是具有雙重的性質。這種將法律與政治分開的進步見解,多為鄧小平時代法學者所持,並且成功地取代以國家學說為中心的傳統法律學派而成為法學的主流思想,隨之而來的就是法學研究方法的問題。「馬克思主義法學」一詞出現於八十年代初期,及後廣泛被用於稱謂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研究,蓋在學者們的心目中,法學在共產主義國家必然是「馬克思主義」的。然而,在一套完整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仍付之闕如的情況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概念及其研究方法,仍待探索和界定。這種理所當然的疑問態度及「馬克思主義法學」概念的局限性,不少法學家是注意得到的。自法律確定為法學研究的對象後,中國法學者均認為,法學研究應趨於專業化,馬克思主義對法學指導的地位,不宜過分渲染,否則,便會破壞法學的獨特性和獨立性,法學的專業化,使學者們察覺出傳統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點的不足和貧乏,這些觀點的短處,在革命時期被政治鬥爭學說所掩蓋。但是當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剝削階級已被消除後的社會主義社會建立料來後,傳統理論的弱點,表露無遺:它根本不能提出一個足夠可以解釋社會主義法律的出現及其發展的理論架構。既然傳統法律理論失去「法一般理論」的地位,而與此同時,從政治角度出發的唯階級、唯工具論的法律觀,則漸趨沒落,代之而起,是經濟觀法律說,學者們試圖從經濟基礎上去了解法律的起源,形成和發展。至此,所謂「馬克思主義法學」,只剩下以辯證論和歷史唯物論等空泛而抽象的哲學思想作為思維方向的法學而己。至於研究法律的實際方法,則非馬克思主義所能提供。法學應有自身的體系和方法學的新觀點,以及新興的經濟觀的法律說,在八二年得到黨的贊同。彭真在中國法學會成立大會上說出黨的立場和觀點:法學是什麼?是上層建築,它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又要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社會發展了,經濟基礎發展了,法律隨著發展,資本主義社會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法也要隨著變化發展,但法學又有自己獨立的體系,自己的邏輯。[1]這確立了法學在社會主義中國獨立存在的價值。它的貢獻,表現在指導法律的建設和發展,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以及培養法律人才去推動現代化。法學界對黨友善的回答,是倡議全面深入討論和研究社會主義法學和它的方法學。學者開始以經濟觀去探討社會主義法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是法學界提出改革中國法學的方案。改革的方向,並不是截取蘇聯的經驗,而是以馬克願本人原來對法律的見解為出發點。然而,法學者卻警告不可採取教條主義的作風,強調馬克思主義對法律研究的局限性,而思想靈感的主要來源,則是社會現實和實踐。八三年至八四年的反精神污染運動,只是將法學界對傳統法學的挑戰阻延了兩年,當討論在八五年恢復後,學者們的態度更積極,言論更加革命性,在這新時期,傳統的法學方法,被指為法學創意的絆腳石。他們多認為,在研究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馬克思主義是無能為力的。理論上的大膽創新和思維上的開放,被推許為社會主義新的時期法學者應持的治學態度。其中最率直的,是吳世宦所提出的「法學要打破以階級鬥爭為綱」的論點,正式要求揚棄唯階級論的法律觀,因為它與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是不相容的[3],而張宗厚鄭重提出傳統法學必須更新,更是高潮所在,備受整個法學界注視,張宗厚比吳世宦更具雄心,他嚴峻地批判了「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力陳法與階級國家的關係不是絕對的,階級性更不是法的唯一屬性。驚天動地的是,他聲稱馬克思和恩格斯從來沒有對法律下定義。基此,他認為中國需要對法學重新定義,而中國法學也應全面革新[4]。令人矚目的是法學界的重心學者張友漁也公開贊同張的法學改革的建議,並進一步肯定經濟觀的法律說,當保守派法學家紛紛表態,承認唯階級論的不正確,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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