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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日本的養老金製度

談日本的養老金製度

 

作者:劉檸

日本年金(即退休金、養老金)制度由來已久,其歷史可追溯至明治時期。最古老的年金是「軍人恩給」。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頒布的《海軍退隱令》、《陸軍恩給令》等法令,規定了對陣亡及負傷的陸海軍士官及其屬的扶助原則。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給法》,此前分別以軍人和國家公務員為對象的兩種「恩給」合併,初步確立了以「公人」為對象的「恩給制度」。

最早的企業年金是「鍾淵紡織」(即後來著名的化妝品品牌「嘉娜寶」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該企業的經營者武籐山治偶然得到了當時德國鋼鐵公司內部發行的面向企業職工的福利小冊子,閱後感觸良深。經仔細研究後,於翌年在自己的企業創設了年金製度,此乃企業年金製度之始。隨後,三井物產等大企業跟進。

除了「公人」和大企業外,面向民間勞動者的年金的最初嘗試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實施的、被稱為「船員保險」的年金保險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時的厚生省官僚花澤武夫以納粹德國的退休金製度為摹本,在「船員保險」的基礎上,將適用對像擴大至一般民間勞動者,創設了「厚生年金保險」制度。該制度導入之際,正值太平洋戰爭酣戰之時。儘管遭遇了大藏省和軍部方面的強大阻力,但考慮到償付畢竟是數十年之後的事情,而籌措戰費才是當務之急,於是,普遍覆蓋的國民年金製度便在這種極端狀況下艱難起步。

戰後初期,雖然從規模上說,年金製度已廣泛覆蓋,日本國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業種有不同的年金製度及不同的適用對象,償付年限及償付水平也不盡相同,有的差異頗大。特別是由於產業結構的變化和財政基礎的不穩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間,產生了個人負擔額度和償付水平兩方面的不公,備受輿論的抨擊。有鑒於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內閣會議上,決定徹底改革此前在不同業種和集團之間「各自為政」的狀況,導入全國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制度,並於翌年投入實施,成為沿用至今的年金製度的「骨骼」。至此,年金製度的「戰國時代」結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製度,通常被比喻為「三層建築」:底層(一樓)是全民共通的年金製度「國民年金」;中層(二樓)是面向公司職員、公務員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的三樓是公司獨自的年金製度「企業年金」和公務員獨自的、與職務掛鉤的追加制度「崗位加算」。其中,一、二樓是公共年金,按法律,個人有繳納義務或由工作單位代繳;三樓則屬於私人性質的年金。

具體來說,原則上,在日本國內居住的所有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國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有按月繳納「國民年金」(一樓)的義務。繳納滿25年(25年為領取資格的下限,繳多得)者,滿65歲時,可領取「基礎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個人如果從20歲開始一直繳納到60歲的話,每年可支取80萬日元(約摺合人民幣61000元)的定額「基礎年金」。作為年金製度的基礎結構,「國民年金」按人頭繳納,萬人平等。但繳納者分三類:自由職業者為「第一號被保險者」,公司職員(會社員)和公務員等「給予所得者」為「第二號被保險者」,專業主婦為「第三號被保險者」;第一和第二號被保險者,須自主繳納,第三號則作為配偶的「被扶養家屬」,由配偶代繳。

二樓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部分,只是作為公司職員或公務員期間才有繳納義務。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後辭職做了專業主婦,那麼她只需在服務於這家公司期間繳納。理論上,這部分被保險者中,既包括剛繳納了一個月者,也包括連續繳納了40年以上者。由於二樓的被保險者所繳保險金額度與薪酬掛鉤,支取額度也受制於繳納期間的薪酬平均額,該部分年金屬於「所得比例」性質的年金。因此,雖然同屬公共年金,但一樓的支取額相對固定,二樓的支取額則根據被保險者的實際狀況而千差萬別。

三樓是年金構造的「上層建築」,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險者是公司職員的話,取決於其所服務的公司有無企業年金製度,如有的話,則強制加入;若被保險者是公務員的話,則毫無例外會有「崗位加算」。

毋庸諱言,現狀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樓的人,肯定比一樓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額要多。除了「三層建築」的年金製度,還有一些屬於「自選動作」的輔助機制,多少可彌補年金製度之不足:如對沒有二樓構造的自由職業者和專業主婦來說,可選擇加入半公共性質的「國民年金基金」,或純商業性質的個人年金保險(生命保險)等,為自己增建「上層建築」。

由於產業結構的變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經完成了城市化。而隨著經濟發展及與之相伴生的國民生活觀念的「升級」,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現代社會特有的世相日益滲透、發展,導致出生率銳減,全國人口在2005年已進入負增長,老齡社會進展迅速。2006年,日本65歲以上人口約有2600萬人,佔全國人口的20.8%;據預測,2012年,這個比例將增至24.3%。而與此同時,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使傳統儒教圈的家庭贍養文化分崩離析,把養老問題從家庭中剝離出來,以社會的方式來謀求解決的「社會贍養」成了吃緊課題。未來10至20年,無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結構的逆轉,加上財政狀況的持續惡化,一個難以迴避的事實是,日本國民年金的累積額度呈慢性不足。為此,民主黨政府事實上已經收回了上台前對選民的承諾,最近很可能會啟動上調消費稅的非常舉措,以確保財源。不久的將來,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甚至有可能進一步推延。因為,年金製度本質上是對難以預測的國民長壽的可能性的社會應對,是一種對「長壽的保險」。而作為保險對象,究竟設定在何種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英、德等西歐國家,也在檢討將支取開始年齡推延至68歲的可能性。而作為世界屈指可數的長壽國、人口的高齡化進展迅速的日本,未來將「保險對像」的下限設定在70歲,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也會帶來明顯的副作用,如企業對人工成本的過度壓縮、減少僱用年輕員工及企業組織的與高齡化相伴生的沉悶、抑鬱感。而這些問題勢必會對企業的效率、創造力造成負面影響,從而進一步損害已然相當嚴峻的僱傭環境。如何在國民年金的存量與國民經濟的增量之間取得平衡,以維繫一種良性循環的制度運作,至關重要。

回過頭來看,日本實施全民覆蓋的「國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個世紀(1961年投入實施),雖然支取年齡從61歲推遲到65歲,但未出現大的問題,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國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個重要保險——醫保(即「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農山漁村的居民為保險對象,1958年對像範圍擴大至不從屬於政府官廳或企業的無保障人群,最終在1961年實現了全民覆蓋(所謂「國民皆保險」制度)一樣,「國民皆年金」制度也是從「低端」起步,逐漸完善成全民覆蓋的退休金福利制度。

這種「從下至上」,而不是「從上至下」的制度設計,有效地避免了社會貧困,即使在OECD國家中,亦不失為一個成功的範本。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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