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失手術致患者左眼內直肌損傷,患方獲賠7萬餘元
事件經過
2016年1月22日,某甲主因漸進性鼻塞10年、加重1年入住某醫院,於當月25日行鼻中隔矯正術、雙側鼻腔息肉切除術+雙側上頜竇、篩竇開放術、竇內病變去除術。某甲於2016年2月2日出院。2016年2月28日,某甲在乙醫院進行核磁檢查,診斷為左側眼眶內壁骨折、內直肌嵌頓伴部分斷裂可能性大、左側視神經走行迂曲、局部內移、與內直肌粘連不除外;右側眼眶內壁骨折、雙側眼位不一致。2016年2月29日,某甲在乙醫院行斜視矯正手術(左外直肌後退、左內直肌摺疊)術後有減輕,現左眼內視受限。某甲認為某醫院手術操作不當導致其左眼內直肌斷裂造成損害,將某醫院訴至本院。
患方觀點
2016年1月22日,某甲主因鼻息肉在某醫院住院治療,因醫生手術失誤,導致某甲左眼內直肌損傷。此種情況下,某醫院的醫生故意隱瞞病情,導致某甲自以為痊癒進而出院。後經某甲同事提醒,其到乙醫院檢查才得知真相,但內直肌損傷無法修復,現某甲左眼無法正常移動,與右眼無法共同聚焦,嚴重影響其工作和生活。某甲原為計程車司機,此次傷後已無法從事該行業,目前仍在失業中,生活極其困難。現訴至法院,要求:
1.被告方賠償醫療費10310.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殘疾賠償金1145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1500元,交通費2138元,鑒定費16471.50元;
2.訴訟費由被告方負擔。
院方觀點
同意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50%責任度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某醫院認為:醫療費真實性無異議,但需要處方佐證其關聯性;住院伙食補助費同意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戶籍性質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誤工費不認可,完稅憑證顯示某甲在其主張的誤工期內一直有交納個人所得稅;護理費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不認可;營養費金額過高;交通費請法院按照就醫情況依法核定;鑒定費應當按照責任比例負擔。
專家評析
(一)關於某醫院對被鑒定人醫療行為的評價:
1.被鑒定人於2016年1月22日因漸進性鼻塞10年、加重1年入醫方、10餘年前曾有鼻、眼外傷史。根據病史、專科查體和輔助檢查診斷:鼻中隔偏曲等。完善各項檢查、布地奈德噴鼻及抗炎治療,向被鑒定人及家屬交代病情及手術風險並簽署手術同意書。被鑒定人有手術指征、無手術禁忌症。但是醫方對於被鑒定人的外傷史未予重視,術前對視力、眼球運動等情況沒有檢查,根據CT顯示眼眶陳舊骨折、醫方沒有診斷和告知,存在不足。
2.2016年1月25日被鑒定人在全麻下行鼻中隔矯正術+雙側鼻腔息肉切除術+雙側上頜竇、篩竇開放術,術中見:鼻中隔略向左側高位偏曲,雙側中鼻道多發性息肉樣組織,正常結構標誌欠清晰。……開放左側篩竇見可疑左眶紙板伴眶內容物、內直肌疝入左側篩竇術腔,與篩竇腔內息肉樣變組織粘連,不易分辨,用吸切鑽將息肉樣變組織切除、術後發現左眼瞼皮下淤血。……急請眼科會診,經眼眶CT、MRI檢查示「左內直肌腫脹斷裂可能」。……被鑒定人眼內直肌腫脹斷裂,與醫方手術操作有關。
3.被鑒定人術後經過治療,左眼腫脹、頭暈、視物不適逐漸減輕,術後第八天出院,出院時檢查:鼻腔通氣可,視力正常,左眼向內側視物仍感不適。……
(二)關於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分析:……被鑒定人左側內直肌的損傷與醫方的手術操作有關,醫方負有一定責任。……被鑒定人局部的解剖特殊與醫方手術操作過失共同造成了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
綜上,鑒定意見為:
1.某醫院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有共同因果關係;
2.被鑒定人符合傷殘×級;
3.建議誤工期為90日、營養期為15日、護理期為30日。鑒定及鑒定檢查費16471.50元,由某甲支付。
某甲主張的醫療費為其在某醫院住院及之後在乙醫院等進行眼部複查及治療的費用,要求住院費按照醫保結算後的金額計算,其他門診費用按照總金額計算。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就某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某甲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醫方的責任度問題,某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結論,某醫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某甲一方雖對該鑒定結論持有異議,但其異議內容尚不足以否定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採信,酌定由某醫院就某甲的合理損失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屬於某甲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範圍。對於某甲主張的醫療費,本院對於與涉案病情有關的費用按照個人支付金額予以核定。對於上述合理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對於其訴訟請求數額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經過庭審質證,本院審核確認某甲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項目及具體數額如下:醫療費9333.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殘疾賠償金114550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以上損失由某醫院按照50%的比例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由某醫院賠償。鑒定費16471.50元,本院作為訴訟相關費用酌定負擔。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某甲各項損失合計七萬九千二百四十一元七角四分,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某甲負擔二千六百零五元,由被告醫院負擔二千六百零五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一元五角,由被告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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