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離婚,要求妻子承擔14萬債務,婚後什麼負債算共同債務?
來自專欄 芒果法律課堂
2017年下半年,一小伙小軍將妻子小玲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訴狀中,小軍稱婚後小玲無業在家。因家庭開銷大導致二人經濟壓力巨大,透支信用卡高達9萬餘萬,算上利息一共14萬元。
無能力償還後,雙方為此產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後小伙要求妻子承擔14萬卡債,小玲提出異議。
經法院查明,小玲陪同小軍與一家貸款公司,以小軍名義簽訂借款服務合同,向該公司借款本金9萬餘元,本息合計14萬餘元。
該筆貸款全部支付至小軍銀行卡內,大部分用於償還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小軍名下信用卡內透支的費用。
法院一審認為:
「辦理該借款手續時,被告小玲陪同前往,對該借款行為被告知曉且同意。故該本息合計14萬元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
法院一審判決,小軍與小玲離婚予以准許,共同債務由二人分別承擔50%。
婚後就是組成新的家庭了,「我養你」,固然美好,但也要量力而行,變成生活經濟負擔就不再美好了。婚後另一半經濟收入不足以支撐起一個家庭的時候,女方可以適當的工作補貼家用。
那麼婚後什麼負債算共同負債呢?
什麼樣的情況下共債另一方不用償還?
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責任;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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