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順豐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來自專欄 徐學義律師
當今物流、快遞行業發展迅速,在服務過程中會接觸大量公民的個人信息,因此如何保障公民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取、出售和利用十分重要。
近期河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內11名快遞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並出售公民個人信息20餘萬條,涉及金額高達200餘萬元,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重溫
被告人杜立明、馮丹、李曉光、汪甜蜜等11人分別原系河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和荊州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快遞員、倉管員、市場專員和負責人。2015年以來11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QQ等軟體平台,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包含順豐快遞單號、面單(即包含順豐快遞單號、地址、電話號碼的圖片)中公民的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中被告人杜立明情節特別嚴重)。
案發後,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2日開庭進行審理並作出(2017)鄂1002刑初375號刑事判決,認定各被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各被告1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處罰金近50萬元人民幣。之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前上訴,二審法院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鄂10刑終84號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處理意見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也對罰金數額作出了規定,即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案中,各被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快遞公司的客戶信息,並通過QQ、微信等方式進行出售、轉賣並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其中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被告人杜立明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某等三名被告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外各被告人均積極退繳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可視其情節分別酌情從輕處罰。杜立明等內部員工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或出售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一審、二審法院依據上述法律和具體案情作出了判決和裁定。
在大數據和信息網路迅猛發展的今天,公民個人信息被透明化的危險越來越大。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已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也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見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享有合法權益,不允許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也不得被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
對於快遞行業,今年5月1日實施的《快遞暫行條例》更是對快遞企業及員工保護用戶信息作出了責任義務規定。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注意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尊重和保護,否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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