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患者擅自「跑出醫院」後跳樓摔傷,這事該怪誰?

患者擅自「跑出醫院」後跳樓摔傷,這事該怪誰?

患者擅自「跑出醫院」後跳樓摔傷,這事該怪誰?

首席律師:山東張勇律師,資深醫療糾紛專業律師,「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18日,患者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到縣醫院進行康復治療。

2013年2月14日,患者跑出醫院,2月15日凌晨患者跳樓摔傷,診斷為腰椎3、4、5節粉碎性骨折、雙腳跟骨骨折。

家屬認為,患者到醫院住院進行康復治療,院方理應對患者由一定的監管義務。正是由於醫院監管不力,導致患者跑出醫院跳樓摔傷。

院方辯稱,我院對於防範住院精神障礙患者擅自離院等情形,已經盡到了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包括病區之內已經設置了符合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規範的各類軟、硬體設施。患者系精神障礙患者,但是我院並無法律上的依據,據此剝奪患者或者嚴格限制患者的人身權利。患者住院期間儘管被按照精神衛生常規實施封閉式管理,但是並不能因此認為,患者與監獄或者是看守所內的被羈押人員一樣,採取嚴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2013年2月14日患者乘工作人員進入病區之際不顧醫務人員的竭力阻止,強行衝出病區大門離院而去。其擅自離開醫院的行為,系其自身因疾病原因對外界事物所做出的判斷,並非我方失職、過錯所致。

【法院審理】

本案中,患者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並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活中需要監護人的監護。2013年1月18日,患者被送往醫院進行康復治療,雙方已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作為精神病專業醫院,應當對患者採取防範措施,患者系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基本的判斷,並不等同於普通的患者,故對醫院提出患者「跑出醫院」的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普通患者「擅自離院」的行為的抗辯,法院不予認可。

宣判後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醫院的管理問題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誘因之一,尤其是面對一些特殊的患者時,例如本案中涉及到的精神病人,醫院更應審慎注意患者的管理及安全保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醫院作為從事醫療活動的機構,同樣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患者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在醫院住院治療,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負有向患者提供符合醫療規範的醫療服務的義務。由於醫院對住院精神病患者實行封閉治療,患者的法定監護人將患者送到醫院後無法對患者進行監護,因此醫院具有對患者臨時監護的附隨義務,即醫院在對患者進行封閉治療期間,除了有對患者進行治療的義務外,還有義務照顧患者的生活起居,並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按照常規管理要求,精神病患者需要由其監護人與實行封閉式管理的醫院辦理離院手續並實際接管患者後才能離開醫院。本案涉訴醫院未能全面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義務,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患者衝出醫院後摔傷存在重大過錯。

那麼法律實踐中如何認定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呢?根據當前的法學理論及審判實踐,主要有以下三個認定標準:

一是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一般人通常不能注意而未注意到,通常不能認定為行為人由過錯;一般人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而未注意到的,一般認定行為人由過錯。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醫療機構承擔的職責是為患者解除病痛,治療疾病,應當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是一種最高的注意義務,要求醫務操作人員在行為時極盡謹慎勤勉的義務,極力避免損害發生,違反這一義務就構成過錯。

對醫療機構來說,不論是為了避免醫患糾紛,還是為了完善內部的管理制度,醫療機構都應當嚴格遵守十八項核心診療制度。按照「分級護理制度」的規定,遵醫囑執行分級護理,按照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分情況對待,定時巡視病房、關心患者,掌握患者整體情況的動態變化。評估患者發生出走風險的危險因素並記錄,做好防範指導。出現突發情況靈活處理,做到將患者的損害情況控制在最低。同時也要進一步規範醫院的出入管理,嚴格做好交接班,尤其是作為精神類的醫院更應當重視醫護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若發現患者有私自離院的情形,院方應第一時間聯繫患者和家屬,不能確認行蹤的應及時報警向上一級部門彙報,避免將損害後果擴大。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如果做到這些,那麼也就有可能避免了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醫療機構面對的是特殊精神類患者,因此對醫療機構的安全管理及護理水平的要求更高,而在一般的普通患者中,「擅自離院」的情況也經常發生。患者私自離院,不僅會耽誤自身的病情治療,同時也留下了重大的醫療安全隱患,進而導致醫患矛盾增加。此類醫療糾紛的防範,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患者應當嚴格遵守住院告知書中明確的「住院期間未經醫生同意,不要擅自離院及外宿,以免發生意外」,應當對自己的生命及健康負責,另一方面,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及護理,建立完善的醫院管理制度,這樣即使遇到了醫患糾紛,也不會使自己處於被動的地步。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 END >


推薦閱讀:

醫院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診療規範比盲目自信更重要
醫院告知不充分致患者摔倒死亡,院方承擔部分責任
老婆的身體由老公做主要合法了嗎??

TAG:醫療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