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政府與絕對主義
必須的政府
作者 RUC 法學院 鄭厚
摘要:本文試圖在政治哲學上從霍布斯、洛克、諾齊克的角度回答「必須在絕對主義和無政府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嗎?」的問題,並試圖基於行政規制談一談自己對該問題的看法。
不同政治哲學的回答
絕對主義和無政府可以說是國家存在狀態的兩個極端,是否必須在二者之間做出非此即彼得選擇,不同的政治哲學做出了不同的回應。霍布斯、洛克、諾齊克都從前社會的、條件設置十分相近的自然狀態開始推導,卻得出了不同的的答案。
霍布斯認為,二者必選其一。在他看來,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可以同等地運用自己的能力,盡量地通過自己願意的方式保存自己,在這個意義上,人們不僅對自己的身體擁有自然權利,也對他人的身體擁有權利,因為在自然狀態下通過先發制人地傷害他人而保存自我是正當的。這樣,人們出於利益和榮譽、或猜忌和恐懼,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血腥暴力的戰爭狀態。為了走出戰爭狀態,人們之間簽訂契約,將一部分特別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權利讓渡給主權者,從而就從走出了無政府狀態,產生了國家。然而主權者並沒有參與到契約的訂立中,因此不用受到契約的約束,也就可以正當地任意對人們使用權利——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權力——即絕對主義。可似乎在有政府的狀態下,人們也會恐懼和憎惡主權者的統治,但兩害相較取其輕,人們絕對不願意回到戰爭狀態下,絕對主義的國家是「必要的惡」,否則只能回到戰爭之中。
而洛克則認為不一定如此。洛克設定的自然狀態是不穩定和平狀態。他認為,人們心中都有一套普世的「自然法」,每個人都有保存自我的權利。和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所說的權利具有排他性,換句話說,他主張人們都要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保存自我。當然,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他人的損害時,人們可以私自執行內心的自然法捍衛自己的權力。由此觀之,洛克描述的自然狀態並不是殘酷的戰爭狀態,而是一種人們按照自然法行事的有秩序的狀態。然而,這樣的秩序是不穩定的,原因有三:自然法是不成文法,難以有統一的標準並為眾人所知;人們作為自己的法官會出於私心偏袒自身;人們私自執行自然法就是私自使用暴力,會將人們帶入戰爭狀態。為了避免這種不安定,人們簽訂了契約,基於同意讓渡出立法、司法、執法的權利,在人們的委託下政府就形成了。可是洛克並沒有說這是怎樣的政府,政府一切的正當性來自於人們的同意,只要人們同意,政府也可以有絕對權力(雖然人們應該不會同意如此),如果人們不同意,完全可以推翻政府,回到自然狀態。
諾齊克則認為,無政府和絕對主義都是不可取的,國家的存在是介於二者之間的。諾齊克設置的自然狀態和霍布斯相同,都是戰爭的狀態,不同點在於諾齊克沒有藉助契約論從自然狀態中推導出國家存在的正當性。諾齊克聲稱,在戰爭狀態下會形成保護性的社團,向人們出售保護服務。各個社團相互競爭最後會產生一個壟斷性的保護社團。為了維持社團的穩定,社團將禁止成員之間私自使用暴力並支付一定對價作為這一禁止的賠償,由此形成了合法壟斷暴力的國家。在這裡,國家是最小限度的,僅僅保障人們的權利及其行使而留下了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可見,諾齊克的理論下政府也是必要的,但國家之公權力受到限制,因此也絕對不是絕對主義的。
綜合三個哲學家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出無政府的狀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得到有政府狀態比無政府狀態更佳,但是卻不能有一個統一的關於政府是否該專權的結論。
基於行政規制的思考
一方面,當代社會是一個充滿自然或人為風險的社會,而公民經常在風險中迷失,難以理性地對風險作出評估,「經濟人」的屬性愈加被感性的「社會人」角色替代,也經常遭受風險的損害。另一方面,對「積極政府」的呼聲越來越來高,要求政府。兩方面情況綜合來看,公民們需要一個能夠站出來為自己規避風險的政府。但實際上是,公民有時不願意被規制,並對之有抗拒的情緒,例如不願意接受電影院被禁止銷售大杯含糖飲料;而有時卻要求政府進行市場規制,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例如,希望政府禁用殺蟲劑。政府由於掌握更多的信息和更科學的評估方法會比公民做出更理性、更符合公民客觀利益的決策;而市場上「看不見的手」比國家更靈敏,反應更迅速,更有利於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滿足公民需求。兩個立場之下分別是「父愛主義」和「自由主義」,二者的矛盾實質上是公法與私法的矛盾——公權力該在何種程度上干預私權,國家該在何種程度上干預市場。考慮公權和私權的關係也應該是問題「必須在絕對主義和無政府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嗎?」所想要我們思考的方向。
正如霍布斯所描述的,當代人仍然處於戰爭狀態——雖然沒有了大規模的血腥和暴力,人們時刻擔心遭受損失、受到侵害。例如,在扶老人被訛之後,人們都覺得他人是騙子,在美國槍擊案以後,人們佩戴頭盔出門,擔心汶川地震的慘劇再次發生,甚至擔心外國來犯。這種恐懼讓人們的確生活得不安定,我們的確沒有完全擺脫戰爭狀態,因此我們需要政府來保護我們,但政府是那個絕對的主權者,還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守護者呢?我們是選擇「自由主義」還是「父愛主義」,「父愛主義」中的「父親」權力到底有多大呢?在現代自由的市場中,「社會人」們經常因為信息、能力的不完全,讓自己做出實際上損害自己的決定,雖說人們接受市場這個純粹程序正義的設定,是出於自願和自由做出的選擇,但實際上的結果往往不如人意,「社會人」們成為市場中強勢群體的玩偶,似乎是在自願受到損失;然而,自由、平等、民主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絕對主義」的專制實際上不會得以施行。我們接受霍布斯和諾齊克的設定,卻無法接受他們邏輯推演的結果。反而洛克這個的結論更讓人容易接受——只要政府的統治能夠使得人們同意。但政府是應該通過滿足「社會人」感性的風險評估而做出實際上沒有太大效果的決策獲得同意,還是要代表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方向面向人們「未來的」同意呢?
基於此,如何綜合三人的哲學觀點指導現實生活會是當代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也是我國政府如何做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國家公職人員如何使用公權、克服官僚主義,切實做人民利益捍衛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參考資料】
西方哲學智慧課堂筆記
正義論導讀課堂筆記
蘇力 《從契約理論到社會契約理論》
李石 《政治哲學告訴你:為什麼要「禁槍」》
熊丙萬 《私法的基礎:從個人主義走向合作主義》
桑斯坦 《助推》《風險與理性》
諾齊克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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