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146號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今天起正式施行了,借著國際勞動節趙老爺再次進行解讀

公安部第146號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今天起正式施行了,借著國際勞動節趙老爺再次進行解讀

來自專欄 交通事故法律賠償

2017年9月19日由國務院法制辦主辦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筆者曾在2017年10月就新版《規定》做了一次簡要解讀。這次借著國際勞動節同時也是《規定》施行的第一天,筆者主要圍繞對交通事故處理變化較大並較為重要的幾條進行解讀。

一、《規定》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依法應當吊銷、註銷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解讀:解放軍、武警人員、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按照本規定處理,但明確指出依法應當吊銷、註銷部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方有關部門處理。公安交管部門涉軍的交通事故同樣應依職權去處理,只是上述幾項違法行為需移送軍方處理。

二、《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解讀舊《規定》對輕微傷事故是依職權適用簡易程序。這次《規定》明確適用簡易程序需各方當事人同意。如果輕傷事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簡易程序處理的應適用一般程序處理。

三、《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開展深度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解讀:對於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規定》里提出了深度調查制度。「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制訂了公安機關對於重大事故的處理機制。同時明確規定深度調查是公安交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所以當事人是可以申請信息公開,查閱深度調查報告的。《規定》還指出勘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現場的,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條文明確指出可以聘請專家來輔助交管部門處理一次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屍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解讀:該條款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傷員的救濟途徑,其中第一項、第二項明確符合條件的交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相關單位,第三項規定是新增項,是告知受害人家屬去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五、九.《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解讀:在交通事故處理當時,一般的檢驗、鑒定費用是由公安機關承擔,但是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鑒定由當事人承擔。並且修改檢驗、鑒定確定的期限為不得超過三十日(三十日為自然日,舊規定是二十個工作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六.《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解讀:《規定》 明確指出因交通事故扣留車輛,導致的所謂停車費,拖車費,清理費等相關費用由公安部門承擔,但是逾期不取的情形除外。

七、 《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解讀:刪除了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標準的規定(也就是說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交管局制定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就此失效了?)。明確了承擔事故全責的情形:①一方有過錯,他方無過錯;②一方故意造成事故;③駕車逃逸;④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修改對逃逸事故的認定規則: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首先推定全責,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的,不予減輕。

八、《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解讀:《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的權利。並且複印材料應加蓋公安部門公章。

九、《規定》第六十八條 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解讀:《規定》指出事故處理程序的中止情形,應當同時滿足3個條件: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②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③經上一級交警隊批准。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

56.新增當事人身份不明的不影響製作認定書,待身份信息查明後書面補充說明送達各方當事人。(第70條)

十、《規定》

第七十二條 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五條

複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複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並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受理複核申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受理複核申請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解讀:《規定》指出複核申請可以向原辦案機關或上一級機關提出。

如果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檢察院提出批捕等情形,複核程序不再終止而是向相關部門告知情況。並且修改複核的範圍,所有事故認定書及事故證明均可申請複核,

這次《規定》修改變化很大,對於交通事故管理方面更加規範,有章可循,規範的同時也體現了 《規定》第二條 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2018年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該文件是公安機關內部工作規範,是實施公安部第146號令新修規章的配套文件,於2018年5日1日起與新規章同步施行。在此筆者下期將解讀新《規範》相較於舊規範有哪些變化。同時今年趙老爺會推送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十篇(均是趙老爺代理的案件),敬請讀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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