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放史上最長的假,HR說:我加史上最長的班
也許各位看到放假的消息是高興的心情,但是小編出於職業關係,第一聯想到的就是假期一定存在加班,提到加班就是一大堆問題:
加班要怎麼怎麼算工資?
員工不樂意加班怎麼辦?
員工未經批准自願加班還需要給加班費嗎?
用補休代替加班費行不行?
各位HR,你們有沒有這些疑問,有的話,就來看看吧。
單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加班費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
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年底扎堆結算行嗎?
加班工資年底結算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所以,加班工資應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提前祝大家有個愉快的假期,不加班,好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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