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安置房,沒有辦理小產證,過戶時賣方反悔,怎麼辦?
來自專欄 上海律師杜繼業
動遷安置房,由於設置有「限售期」,因此在限售期未到,房屋是無法過戶的。而實務中,一些被安置人在未辦理小產證的情況下就急著將房子賣掉。由於暫時不能辦理房產證,因此交易時售價往往明顯低於售價,而限售期經過後,可以過戶時,賣方又覺得買虧了,往往會讓買房彌補差價。而該差價少則幾十萬,多者幾百萬。而對於尚未辦理小產證的動遷房,賣方不配合過戶,該如何維權呢?
為了便於理解,以下以一個真實的案例為例進行說明(所涉人物為化名,內容進行必要刪減和改寫):
戴某購買了金某的一處動遷安置房,尚在限售期,也沒有辦理小產證。戴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尚有一部分尾款沒有支付。而且權利人有2人,另一人權利人鄒某為金某代簽。5年後(註:當時的限售期為5年,目前的限售期已經改為3年),戴某要求賣方配合過戶,這時賣方則要求其補足差價,負責不配合辦理小產證,更不會配合辦理過戶。於是,戴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賣方配合過戶。開庭時,鄒某也被追加為被告,但明確表示其對金某賣房一事並不知情,不同意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存在以下兩個焦點問題:
一、沒有辦理「小產證」的情況下,能否辦理過戶?如果不能,則如何解決?
答:沒有辦理小產證」的情況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辦理小產證需要開發商的配合,因此可以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配合辦理「小產證」。本案法院的判決是,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小產證」),第三人開發商協助被告辦理;訴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三日內,被告鄒協助原告戴某將上述房屋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戴某名下。
由於尚未辦理「小產證」,因此,房屋尚未登記在被告的名下。如果要將房屋過戶在買方原告的名下,則仍然要先將房屋登記在被告的名下,然後再從被告名下變更登記在原告的名下。
二、另一權利人鄒某並沒有簽字,則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他是否應該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對於,權利人鄒某表示對金某賣房一是並不知情,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字一事。法院的意見是,鄒某在系爭房屋由原告實際控制並使用近五年之久,從未對系爭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管理等有任何監管,也未承擔過系爭房屋的任何費用,況且鄒某也居住在系爭房屋附近,完全有條件積極審查房屋的情況並及時提出異議,雖鄒某曾在案件審理中表示知曉房屋出售後提出過質疑,但對此並無任何證據證明,也並無相關的實質行動,本院難以採信,其雖主張為房屋的權利人,然而卻如此對房屋權利長期的漠視和放任,缺乏正常權利人對自有財產應有的關注,有悖常理,由此足以視為其對系爭房屋轉讓行為的默認,故對鄒某關於系爭房屋出售不知情的抗辯,本院難以採納。
綜上所述,對於購買動遷安置房,只有合同條款沒有問題,也依約支付了房款併入住,限售期過後,賣方反悔的,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維權。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賣方也要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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