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權和受益權概念之辨析

收益權和受益權概念之辨析

在資管行業實踐中,收益權和受益權的概念屢見不鮮,但是法律法規並未對兩者做明確的定義和區分,兩者在同一語境下時常混用,從而造成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困惑。本文試圖對兩者的區別做一個釐清和分析。

一、受益權的概念辨析

關於受益權的表述,最常見的是「信託受益權」。《信託法》規定了信託受益權,但未對信託受益權做明確的定義,只是提到「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從《信託法》中對受益人相關權利的規定來看,受益人除了享有信託利益的分配權外,還與委託人共同享有信託管理知情權、信託管理方法調整請求權、信託財產損害救濟權和受託人解任權等信託管理權。同時與委託人相比,還單獨享有遺囑信託受託人選任權、新受託人選任權。[1]可見,信託受益權包括主張信託利益的財產性權利,也包括參與信託事務管理的非財產性權利,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

在法律層面,受益權的概念還出現在《保險法》中,但《保險法》同樣未對保險受益權做具體定義,保險受益權的內涵同樣只能從受益人的相應權利中去總結。《保險法》第18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可知,保險受益權主要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是一種基於受益人身份的金錢請求權。

除了在法律層面,受益權的表述還見於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中,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類:

1、國務院在部分中央企業組建的批複中,使用了「資產受益權」的概念,但未做具體定義。

2、國土資源部的部門規章中,提到了土地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但同樣沒有明確內涵。

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員工享受受益權,該辦法明確其上位法為《信託法》,因此企業年金基金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信託關係,相關受益權的內涵可以參考《信託法》的規定。

4、《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規定了投資計劃受益權,受益人享有參加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和託管人、選擇和更換獨立監督人等權利。

5、《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08號)中,提到了「信貸資產及對應的受益權」的概念,但有意思的是,之後發布的銀監會文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中,使用的卻是「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概念,可見監管機構兩種概念並沒有嚴格區分。

總結上述概念,可以對受益權的基本內涵做一個大致的總結:1、收益權是一種基於受益人身份的權利,受益權的轉移必然伴隨著受益人身份的轉移。離開受益人的身份談受益權,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2、受益權強調的是受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除了財產利益請求權外,有時還會包含管理權相關的非財產權利。3、受益權的內涵在法律規定中較為明晰,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較為模糊,在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和收益權混用,強調的是財產權利。

二、收益權的概念辨析

收益權的概念在當前的資管產品中十分普遍,如特定資產收益權、股權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兩融收益權等,各種概念層出不窮。收益權的概念未在法律層面規定,在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較為常見,但相關條文均未對收益權的內涵做具體規定。收益權在實踐中通常由交易雙方根據其依附的基礎權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實際需要,以合同方式對其內涵與外延加以約定。以特定資產收益權為例,對於該收益權的典型定義是「受讓方依據合同有權要求轉讓方向其支付特定資產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租金收入、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等額資金的權利。」從市面上相關產品對於收益權的定義和操作來看,典型的收益權具有如下的特點[2]:

1、收益權是一種約定的債權

收益權本身並非是一項法定權利,而是由合同雙方根據交易需要而創設的一項約定權利。如果說收益權是指權利人享有收取基礎權利(如特定資產、股權、應收賬款等)產生的收益的權利,那麼收益權轉讓後,受讓方則享有要求轉讓方將產生的收益等額支付給受讓方的權利,這種權利本質上是一種債權。一種觀點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權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收益權則是將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中的一項單列出來,即基於基礎財產所有權而享有的收益權能。這種觀點不準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除非法律特別賦予該項收益可以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如《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否則其本身不能成為法律上獨立的權利。另一方面這種觀點對於基於物權的收益權有一定的解釋作用,對於基於債權的收益權則無法解釋。

2、收益權依附於基礎權利

收益權是基礎權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基礎權利的減損和轉移,必然影響到收益權的實現。比如股權收益權,如果股權被凍結或執行,則收益權持有人將無法對抗第三人的主張或法院的執行,而一旦股權被執行,則股權相關的收益權自然同時轉移,這時收益權的受讓方只能向轉讓方主張違約責任。又如應收賬款收益權,原債權並未真實轉移,而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如果原債權被轉讓人再次轉讓,原應收賬款基礎上的收益權也就不再被轉讓方和受讓方中的任意一方所有,則收益權的受讓方同樣只能主張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3、收益權具有相對性

收益權的轉移並不會造成基礎權利所有者的改變。如前所述,收益權本質上是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一種債權,因而收益權本身也具有相對性,只能向轉讓方主張。其實嚴格說來,收益權不是字面上理解的向基礎權利對手方(如不動產承租方、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收取金錢的權利,而是向收益權轉讓方要求其過手支付收益的權利。如應收賬款收益權,受讓方無法向債務人直接主讓金錢給付,而只能向轉讓方主張。在轉讓方不履行支付收益或者回購收益權義務的情況下,可由受讓方向債務人發出通知,直接要求債務人向受讓方履行債務,這時實際上發生了債權的真實轉移,受讓方此時實際對轉讓方和債務人同時享有債權,並沒有突破債權的相對性。對收益權採取此種約定一方面是因為權利人身份的限制無法將某些收益權相關的基礎權利直接轉讓,另一方面實踐中收益權的設置往往是作為債務融資的一種便利化安排,直接轉讓基礎權利較為繁瑣。

三、結論和建議

綜合來看,受益權通常是一種基於受益人身份的綜合性法定權利,除了財產性的權利外,還有非財產性的管理權。收益權是合同雙方約定的單純的財產性權利。在使用場景上,存在法定表述時,應當嚴格使用,而不應使用「信託收益權」、「保險收益權」這樣不準確的概念。在未有法定概念時,雖然在大多數場景下,收益權和受益權的混用並不會造成操作上和理解上的障礙,但是為了保證嚴謹性,建議使用收益權的表述,以便與法定概念相區分。

[1] 周小明,《信託制度:法理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

[2] 由於收益權是一種約定權利,可能在一些交易中存在非典型的收益權,本文討論的是收益權最為常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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