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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道路的四個基本理論問題

  選擇一條什麼樣的道路關乎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命脈和前途,關乎法治發展的思想基礎和行動指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大歷史貢獻就在於明確提出我國法治建設走的是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有四個問題需要正確把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關係問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來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大局的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論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時,指出其內涵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決定》的說明中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這些概括,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科學內涵和核心要義。即,這條法治道路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進程中形成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條總道路的有機組成部分。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義,其肩負著建設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更好地堅持和拓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使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題中要義。為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要服從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條總道路,又要服務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條總道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條總道路。

  人民民主、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三者統一的核心問題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順利發展必須恪守的根本原則。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堅持依法治國,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保障。堅持依法治國,亦是為了在政治制度上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現代治理理論,「民主」和「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兩個輪子。在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的關係問題上,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國的內核,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是人民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標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而不能離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澄清的認識問題,又是一個大是大非的政治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決定》的說明中指出:「黨和法治的關係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他強調,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幹部群眾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做到正本清源。依法治國對黨的領導提出了極大考驗。概括而言,在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時,一要解決認識問題,二要解決實踐問題。現實生活中,有人想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為由否定黨的領導,也有人會假借「堅持黨的領導」名義,無視黨紀國法,甚至違憲違法。在黨內,儘管在理性上已經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重要性,已經認識到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但要成為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共識並不那麼簡單。就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通過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做到「三個統一」和「四個善於」來解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一致性問題。

  法治發展的西方視野與中國特色問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設的全球品質與中國特色的會通、國際經驗與中國問題的兼容。與西方國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們的法治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們的法治道路是「中國特色」的。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是法治發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結合。作為一個法治欠發達國家,我們面臨著向西方學習借鑒和融會貫通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在認識和闡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時注意以下兩點:首先應當做到堅持法治的共識,即恪守被世界各國所公認的基本法治理念與原則,而不能將中國法治與世界法治發展乃至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過程相割裂。譬如,法治優於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民主、權由法定、有限政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罪行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必須獲得廣泛認同和堅守。只有強調法治發展的共性和基本準則,才能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獲得國際社會的理解與認可,從而獲得我們的法治話語權、更好地參與國際的全球治理。其次,堅持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自信。要認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不是純粹西方意義的民主法治,也不是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建設的再版,更不是本土的封建法家法治。故此,我們不能把西方國家或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拿來生搬硬套,更不能把封建人治的東西拿來四處宣揚、「新瓶裝舊酒」。法治是屬於人類共同的治國理政經驗和精神財富,我們不應當把它說成是西方所特有的東西,而把自己隔絕於法治文明之外。

  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相結合的問題

  作為法文化傳統深遠的國家,中國推進現代法治建設離不開對傳統法文化的細緻梳理與辨別,離不開對中華法文化之精華的汲取。實現傳統法文化的現代轉化,要求我們回答什麼是中國法文化傳統以及什麼是中國優秀法文化傳統的相關問題,要求我們能夠在傳統中區別良莠,會用現代的眼光審視傳統。而且,作為一個封建人治文化和人情文化傳統深厚的國家,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當中,我們必須特別警惕傳統法文化中權大於法的人治思想、情大於法的人情思維的消極影響,必須克服法治實踐中的「歷史傳統決定論」觀點以及由此而發的關於法治建設的悲觀主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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