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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立案監督,遏制民事糾紛刑事化傾向

最高檢近日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意見強調依法履行刑事檢察職能,加大懲治侵犯產權犯罪力度。要求重點監督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等妨害產權平等保護的問題。

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經濟糾紛,要麼私下協商,要麼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但現實生活中公安機關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事件卻屢見不鮮,或是將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詐騙,或是將所有權糾紛認定為刑事侵佔,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就成了一個刑事案件。

民事糾紛的刑事化,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侵蝕著政府權威和司法公信。刑事立案以後,民事糾紛當事人的賬戶、財產常常會遭到凍結或查封,其財產權利也受到嚴重限制。在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個案當中,民事糾紛當事人被逮捕以後,原本生機勃勃的企業也隨之陷入危機,進而影響到一個地方的社會穩定與和諧。

正是因為民事糾紛刑事化危害巨大,為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先後於1989年、1992年、1995年發布了《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這些文件不僅無一例外地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而且對這一現象的性質有著清晰的闡釋,1989年的通知中說,「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既干擾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必須堅決加以糾正。」

然而在公安部的三令五申之下,在一些地方,民事糾紛刑事化的現象並未根本改觀。探析其中原因,可能有林林總總的解釋,但最要害的一點無非在於民事糾紛刑事化多緣於利益驅動。有的案件是基層辦案人員乃至公安機關徇私枉法,有的案件則是基層政府地方保護主義壓力下的產物,為不菲的利益所驅動,違法的車輪便很難因上級部門的一紙文件而停止下來。顯而易見,要遏制民事糾紛刑事化傾向,非引入外部監督制衡力量不可。

現在最高檢這份意見的意義正在於強調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2014年《人民日報》的一篇署名文章中說,「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往往是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這種情況如果不能及時被檢察機關監督發現並糾正,冤案的產生自然不可避免」,現在強化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可謂抓住了「牛鼻子」。由於立案是司法程序的開始,守住了這個埠,也就意味著守住了正義的閘門。

就法理而言,檢察機關履行立案監督職能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應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是對不應該立案而立案的情況進行監督。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只對前者進行了明確,而對後者則語焉不詳,長期以來,圍繞是否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條款,明確檢察機關對「不該立而立」案件的監督職能,相關部門之間一度存在爭議。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共識已經形成,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中已將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範疇,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最高檢的最新意見強調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加大對不該立亂立等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顯然是以此前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為依據,法理上並無問題,但位階難免過低。將檢察機關監督糾正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上升至國家基本法律的高度,於當下社會不僅可行而且必要,如果對此已經建立了共識,那麼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補正立法缺陷當是水到渠成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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