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和分紅皆需繳稅 投資者小心得不償失
本報見習記者 王 寧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滿「百天」。截至4月19日,滬深兩市已有1438家上市公司發布分配預案(含已實施)。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的目的是通過稅收政策的槓桿作用引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不過,投資者是長期持有還是短線操作主要還是看上市公司業績情況,如果只追逐高送股及追漲殺跌,或許得不償失,反而賠錢。
分紅和送股都需要交稅
《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此前,投資者所獲紅利的實際稅負為10%。
舉例來看:假設某公司每10股送10股,分紅1元為例。送股部分以每股1元的面值計稅,上市公司按5%稅率代繳之後,個人投資者在現金紅利發放日實際到賬現金每10股0.45元。但如果投資者持股不滿1個月,應繳稅款則達每10股2.2元,抵扣此前到賬的現金分紅後還需補繳每10股1.2元。若投資者持股時間在1個月至1年之間,則需另外支出每10股0.1元補稅。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分紅和送股都需要徵稅,而以資本公積金轉股則不在徵稅範圍內。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往往會同時送股及分紅,確保分紅現金在扣稅後大於送股所需繳納的個稅數額,避免出現投資者需要另外支出現金補稅的情況。
追逐高送股或「息不抵稅」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規的目的是通過稅收政策的槓桿作用引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而「息不抵稅」或「入不敷出」狀況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投資者對於差異化紅利稅新規依舊處於懵懂之中,依舊奉行一貫的「快進快出」作風,結果因為持股時間過短,導致分紅後被征重稅。
對此,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券商加強政策宣傳工作,讓廣大投資者及時獲得相關信息。看來,要把差異化紅利稅這件事做好,需要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投資者共同努力。
此外,就紅利稅導致股民分紅「負收益」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也曾表示,今年差別化紅利稅新規正式實施後,對於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投資者,稅負並沒有增加,對於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稅負減少了一半。只有對持股期限在1個月內的短線投資者,此項政策的影響比較明顯。
不過,有專家表示,紅利稅差別化徵收的目的在於引導價值投資,而投資股票其根本還是在於上市公司的表現,而不僅僅是依靠分紅送股。如何能在A股市場發掘更多的好公司,實現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制定相應的制度讓好的公司脫穎而出,讓業績差的公司自然淘汰,是股民能通過價值投資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關鍵。
新政出台後,短線投資者所獲送股所需繳納的紅利稅最高可達20%,現金分紅很有可能難以覆蓋這部分支出,導致投資者需要另外支出現金。
針對上述情形,有分析人士建議,短線投資者通過兩種方法可避免補稅造成「息不抵稅」的情況。相對分紅而言送股的稅基較大,投資者在了解到送轉預案後應結合自己計劃中的持股策略計算納稅情況,考慮是否規避高比例送股的個股。若對該股後市行情高度看好,則可以在股權登記日賣出,除權除息後再買入,徹底規避分紅納稅相關事宜。
「監管層出台紅利稅新政的本意在於鼓勵長期持股,在操作層面,分紅後股價除權除息,投資者如果短線賣出可能無法等到填權行情,實際上除了繳稅外並無所獲,從策略角度上說也應該適當延長持股時間。」一位分析人士這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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