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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無效,皆因謊言與欺騙,更因無法治

孔夫子一生追求的就是仁政。但他在世時,周遊列國推銷仁政,卻落得一個「喪家犬」的名號,最後只能灰溜溜回到魯國。但在夫子死後,他的名聲日隆,被封為中華第一號「大聖人」。他的學說變成儒學,且儒家一門從者眾,更在漢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令孔儒有了崇高的地位。但滑稽的是漢武帝劉徹同志治國,並無多少仁政的影子。他更崇信的是霸王術、縱橫學說,熱衷於開疆闢土,征戰四方。孔儒在治國方面的社會價值,從此就主要是此模式,即儒表什麼里。後來進一步發展,就基本被定型為儒表法里。其中的法是商鞅所創造的「愚民五策」(又稱「馭民五術」,即壹民(愚民)、弱民、疲民、辱民、貧民。壹民就是),而不是現在法治的「法」。

仁政也就是德治,在我國歷史上也不能說絕對沒有過。「文景之治」、「貞觀之治」、「柴榮6年」等,多少有些德治的樣子。但文景之治得益於黃老道家思想;貞觀之治得益於李世民一朝的諫議文化;柴榮6年全然在於柴榮年輕時當過茶販,深知民間疾苦,並因此建立的改造社會的宏願,而且也是信奉黃老術的。其中只有貞觀之治有些儒教的影子,魏徵將孟子的「明德慎罰,惟刑之恤」搬過來得到李世民的欣賞。不過,重點還是諫議文化,魏徵等十多位重臣不斷向皇上提意見,李世民也一直克制自己不動怒枉殺那些人。而李世民那樣的皇帝在歷史上卻是孤例,並且在魏徵死後有所懈怠,未做到一以貫之。因此,綜觀24史,德治整體而言只是夢囈,僅僅存在於儒生們不接地氣的文字里。

但德治的夢想不滅。哪怕滿清滅亡後,中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共和國,仍還是將德治抬極高的地位。蔣中正主政時,他自己不停鞭策自己立身立德,還曾發動新生活運動等,期望用道德與現代文明改造國民。1949年以來,德治實際被抬到更高的歷史高度。一次次運動、思想教育活動,全是德治的路子。孩子從進學校第一天起就要接受理想道德教育。各單位「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心工作。工青婦等組織,也要圍繞思想政治教育抓學習,出成績。過去的「兩報一刊」,好多年是思想政治學習的主要材料。還有先進工作者、勞模、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等評選活動,一個個典型人物被媒體宣傳出來,都是德治的包裝。社會在這方面投入的資源算下來是不低的一個數據。但效果呢?或許雖然不能說全然無效,但從投入產出比來看,明顯是低效的。要不然,也捉不出那麼多貪官,也不會有那麼多假冒偽劣與坑蒙拐騙等醜惡的社會現象。不切實際地拔高道德作用,人為製造那些典型,事實證明那好多只是一個個假象,所謂德治一不小心,反而變成了騙而亂治。

對比其他社會治理比較好的一些國家,如丹麥等國,人家未在德治上社會投入那麼多,也沒有過分強化的德治理念,他們為什麼又能取得那麼好的社會效果呢?我們的灌輸式教育學習效果差,手法陳舊,過於官式化、教條化等,是重要原因,但卻又不是根本原因。真正的區別是人治與法治的巨大分野。

德治沒有社會的根基,那就容易淪為謊言與欺騙。表面文章、假大空話、虛假典型人物等,說到底就是傳統儒生的現代幻術,搞成一出出江湖把戲了。根本原因是德治一直依靠想像中的自覺與自律來實現,沒有有效的監督體系來制約。孔儒一門,在社會倫理的正面引導有一定作用,但在政治上,一直以來容易被騙子鑽空子,也總被儒表法里之類的歪瓜裂棗牽著鼻子走,便是此因。真正能夠解決問題的是引入法治。事實上,沒有法治,德治就是無本無根。雖然或許會有一些青天大老爺式的重要人物,但就是掙脫不了人走茶涼與人亡政息的歷史怪圈。有些官員或許開始勵志幾年,但眼見大環境是那種樣子,也就沉淪下去了。前後不一的官員,有些犯起諢來,甚至比未曾有清官理想的人還嚴重得多。社會有太多的錢誘、色誘、面子誘與權力誘。有人突破社會底線過得很風光,那就有更多人步其後塵。沒有法治,社會就說不上有什麼基本的規則。官員貪腐,商人變奸商,同時,就是教師失德,醫生失善,夫妻失誠,工農商學兵一起互傷互害,那基本的道德就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了。因此,法治不彰,道德難立。道德不可能建立沒有基本社會規則的基礎上。

對道德,國人還有一個錯誤的理解。道德的功用是自律,是不想為,可為而不為。法律才是他律,即便想為、有能力為但不敢為。你干一件壞事,立即受到法律的處罰,你才不敢去做了。可是,許多人卻誤將道德變成他律,用道德去綁架他人,綁架社會,自以為站在道德高地,要求別人如何道德,自己卻做不到。這樣的道德,就是偽善。道德用於約束自己,那是高尚的;用於約束他人,那就是虛偽的。然而,我們卻到處有道德居士,總在那裡教育、指責、批判別人,社會反而因此形成了一種偽善文化。說起來要道德、講道德,但並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那一眾人就成天在那裡偽裝與欺騙,社會的道德水準,反而降得更低了。

德治是用來律己而不是為了管束他人的。只有明白了這一點,才能回到德治的本源。那德治是不是不據此不能進行社會批評了呢?那倒不是。民眾可以對官員、名人、社會精英等強勢群體提出道德要求,可以痛斥社會現象,但官府的上級不能對下級,官員及強勢群體不能對具體的民眾進行任何形式的道德管治,民眾也不可以對普通的他人進行任何道德挾持。在這方面,主要是社會批評與社會監督構成的基本理由。你處於高位,處於強勢地位,那麼,社會有義務、有責任也有權利對你提出善意的提醒。對於社會現象提出批評與社會公議,目的不是懲罰某個社會普通個體,而是以此建立道德標準與道德規範,引導人們做守信立德之人,提高人生境界。有人錯誤揮舞道德大棒,往往變成對普通人的任意侵犯,形成不恰當的社會傷害,本質上最不道德。

民眾針對官員及其他強勢群體的道德要求,也不能過分,越過法律邊界。官員對下級,政府對民眾可以有合法的行政指令、行政措施,可以通過法律進行社會調節,但不應以道德的名義,懲罰比你弱勢的個人,因為那當真容易變成濫用職權和社會強暴。道德,官員及其他強勢群體做了表率,通常上行下效,那才是真正的德治。德治可以作為法治的補充,但絕對代替不了法治。法治為本,為基礎,德治則可以讓社會變得溫情些。總之,有了法治為前提,德治才成為可能,否則就僅僅是人治,甚至淪為騙而亂治。話分兩頭,在法治建設尚不處於理想狀態時,要不要道德呢?當然要。但只是在那樣的情況下,你別對道德抱有太多的幻想。只要社會上突破社會底線的人實際上也是違反犯罪的人不受應有的懲罰,道德就一定是無力的,並且容易墜入到崩潰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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