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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庭審方式改革 探尋公正效率之策

 

    庭審是訴訟中最重要的階段,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案件審理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在近年來法院案件數量激增的背景下,設置科學的開庭審理程序,提高庭審的質量和效率顯得尤為重要。為進一步加強現代庭審理論的實踐應用,2015年5月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與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召開「庭審方式改革合作項目啟動暨庭審理論的比較研究與實踐應用」研討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虹口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以及來自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台灣大學等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共50餘人,圍繞現代庭審理論的價值及庭審方式改革的必要性、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庭審方式比較、庭審方式改革的路徑和目標三大專題進行了廣泛交流。

    現代庭審理論的價值及庭審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台灣大學邱聯恭教授結合台灣地區庭審方式改革作了主題發言。據邱教授介紹,台灣地區庭審方式改革的準備肇始於「突襲性裁判防止」的理論提出。1980年,他提出「突襲性裁判防止」的理論時,遭到多數與會理論與實務界專家的反對,許多人認為法官在庭審中公開心證會產生諸多問題(現在看來當年與會人員提出的許多異議,與他們對心證公開了解不夠有關)。而30年後,突襲性裁判的防止已成為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個基本的要求,並已形成社會共識。更為重要的是,1997年,「突襲性裁判防止」已經進入立法視野,並逐漸為司法實務人員所認知和接受,從而廣泛運用到具體個案的審理裁判中。

    邱教授還指出,心證公開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是暫時的心證公開,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再作終極性的判決。司法裁判的水平取決於法官、律師如何提煉爭點,取決於法律人的水準。心證公開要求提升法官的能力水平,這要通過教育去推進。心證公開本身是一個說服的過程,心證越公開,和解比例越高,當事人越心悅誠服。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院長席建林結合虹口法院情況,主要談了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從司法是判斷權角度出發認識庭審的功能和價值。他認為,庭審的功能一是發現客觀真實,最大限度接近客觀真實;二是程序權利保障,實現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庭審的價值定位一是促進和解,通過庭審真正將爭議關係恢復到和諧的關係;二是弘揚法治,讓民眾信賴司法,提升民眾的法律意識。第二,圍繞實踐中案件審理存在的問題,需要注重三個方面:一是注重審前程序,把庭審改革與實體法密切關聯起來,在複雜案件中必須進行訴請固定、爭點固定和證據固定。二是注重庭審中的釋明,法官要善於聽、勤於問、慧於說,而慧於說要求法官必須釋明。三是注重「最後一問」,體現對當事人程序保障和對當事人辯論權的尊重。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吳英姿教授圍繞庭審中存在的問題、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庭審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關於當前庭審存在的問題,她概括了五個方面:(1)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機械劃分,導致法庭辯論碎片化;(2)法官爭點整理意識不強,嚴重影響庭審效率;(3)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運用不明顯。如果法官沒有明確爭點、沒有分配舉證責任,有可能讓本不應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過重的證明負擔,導致程序不公;(4)庭審的實質效果不強。表現在占證據半壁江山的人證基本上處於「准死亡」狀態。由於缺乏交叉詢問技術,法官對人證無法識別真偽,放任證人不出庭,當事人陳述也很少發揮證據作用,大大削弱了庭審的實效;(5)法官對證據關聯性重視不夠,放任無關聯的信息進入訴訟,不僅降低了訴訟效率,而且常常誤導法官的判斷。對於如何解決上述問題,她的看法是:第一,以庭審為中心,將審判重心放在舉證質證上,淡化庭審調查、法庭辯論的劃分,可以在最後設一個總結式陳述環節,讓當事人歸納、提煉自己的辯論要點。第二,落實審判組織的審判權,按照獨立、親歷、個體決策等司法規律行使審判權。第三,從形式公開走向實質公開,即充分公開裁判理由,特別是心證過程公開,促進法官從根本上重視庭審,提高庭審實效。第四,提高法官的證據規則意識和運用證據規則的技術。第五,訓練律師庭審交叉詢問技術等。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自貿區法庭庭長包蕾結合基層法院庭審現狀,闡述了自己對庭審方式改革的一些理解。其一,庭審方式改革是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途徑。案件多次庭審和庭審耗時長的現象較多存在,究其原因:一是較多案件無庭前準備即開庭,爭點事先不明;二是突襲答辯和舉證普遍存在,被告庭前提交答辯狀的案件不足20%,大多是當庭表達,庭前原、被告未能交換意見,造成補充證據不斷;三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階段輕重失衡,法庭調查大量時間消耗在證據三性的淺層梳理上,缺乏對事實、證據爭點的辯論交鋒;四是法官釋明及公開心證不足,庭審效果不佳。因此,改革庭審方式,切實發揮庭審功能,對提升審判質效等具有重要意義。其二,庭審方式改革是遵循訴訟規律和糾紛裁斷邏輯的必然要求。一個案件,從事實陳述到證據支持、再到法律支撐,最後得出訴訟結論,這符合人們逐步深入案件事實和法律評價的認識規律,法官撰寫裁判文書也是基於這樣的邏輯,而調查和辯論的「兩段論」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這個脈絡。改革庭審方式,強化庭前準備和爭點整理,打破「兩段論」,引導當事人按照事實、證據、法律、結論環環相扣的邏輯,進行相互攻防、相互補充的辯論,在辯論中實現對證據的去偽存真、對事實的去粗取精、對法律依據的由表及裡,使庭審回歸科學的流程。其三,庭審方式改革與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相契合。司法改革的價值追求在於司法公正,人員分類管理和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最終落腳和服務於提高審判質效,要取得這一實效,需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庭審方式改革來配套,庭審方式不優化,人員分類管理及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將會成為無本之木。

    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笑俠教授在評論中指出,庭審是司法權行使的核心所在,庭審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深化的一個必經步驟。復旦大學章武生教授領銜的團隊,在長期研究和實踐過程中,發現了我國民事案件庭審的問題所在,發表了系列研究成果,提出了我國庭審方式改革的具體思路,該想法得到了國內多家知名度較高的法院的認同。他認為,庭審方式改革中始終存在著一對矛盾,即法理上要堅持的「法的安定性」與社會 要堅持的「合目的性」之間的矛盾。如何處理好兩者間的緊張關係?這也是法律學上一個永恆的話題,是必須要加以協調的,也是可以通過庭審方式改革和法律方法應用來進行協調的。他提出,庭審方式改革應當更多地重視和引入法律方法論。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審判員胡夏冰博士認為,庭審方式改革是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的,庭審方式不僅僅是審理案件的操作規程,而且是事關訴訟體制乃至司法制度的大問題。在現行司法體制下,法官通常不願意在庭審中公開心證。因為法官即使當庭公開心證,意義也是有限的。目前,我們正面臨著庭審方式改革的歷史機遇,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和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庭審方式改革做出安排。相信此次庭審方式改革,一定能夠探索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案件審理程式。

    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庭審方式比較

    南京師範大學副院長劉敏教授分析了我國庭審長期採取先法庭調查、後法庭辯論的原因。他認為,這一方面與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序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有關。一審普通程序的審前準備程序應當具備爭點整理、固定證據等功能,而長期以來,該功能沒有發揮好,審前準備程序中沒有進行爭點整理,證據不能固定下來,因此,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必須先進行法庭調查,通過法庭調查明確爭議焦點,再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等來調查案件事實。另一方面,也與我國三段論推理的邏輯思維習慣有關。法律規範是大前提,要件事實是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導出結論即判決結果。根據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庭審必須先查明案件事實或者說法律上的要件事實,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再適用法律作出判決。而查明事實的任務就交給了法庭調查,因此要先進行法庭調查。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剛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程序是模仿前蘇聯法建立的,前蘇聯法將一審民事審理程序嚴格區別為審前準備和庭審程序兩個階段,民事案件必須經充分準備後,才可以依裁定提交庭審程序審理。為了保障庭審程序的實效性,前蘇聯法明確規定,民事審判採用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為了貫徹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前蘇聯法規定民事審判採用直接原則、口頭原則、內心確信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審理不間斷原則等審判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庭審程序雖然在形式上同於前蘇聯法,但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也沒有規定與之相配套的直接原則(非本案審理法官不得參與本案裁判)、口頭原則(只有當事人在法庭上以口頭形式陳述的訴訟材料才對法官具有法律意義)、內心確信原則(法官根據法庭上得到的全部案情材料以內在信念評價證據)、審理不間斷原則(法官不得同時審理兩個案件),並且還從相反方向規定了與直接原則、內心確信原則相去甚遠的審判委員會制度,證據的隨時提出主義,以及法官可以同時審理多起民事案件的並行審理主義等,導致我國民事庭審程序不可能達到原來制度設計的目的。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劉言浩針對構造科學的庭審結構作了發言。他認為,首先應當確定庭審的目標和定位,再有針對性地進行改革。英美法是通過庭審形成心證,而我們的庭審是對已經形成的心證進行再印證。我們的庭審集中化水平很高,效率也不遜色,需要改進的是庭審效率的再管理、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和法官的定位。具體來說,一是合理設計庭審構造。法庭辯論階段兼具了法庭調查的功能,有必要進行改造。我國沒有證據關聯主義、證據失權制度、強制答辯制度,影響了庭審結構的設計。二是庭審和法官角色的問題。這涉及法官的釋明和中立性問題,合議制情況下法官的庭審參與問題,有關審判民主性中陪審員參與問題和訴訟爭議焦點歸納問題。三是庭審和司法公開的關係。我國的司法效率高,但是司法公開還有待加強。台灣地區正在進行科技法庭建設,如卷宗材料的免費掃描、投影儀展示證據等,對我們的庭審有所啟發。

    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嚴炎副教授通過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對比,指出我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不高,錯案比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疑點的排除、法官內心確信的形成等現代庭審理論及其應用的忽視。英美法系國家法官主要通過律師的交叉詢問,排除案件疑點。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主要通過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充分的攻防機會以及詢問和發問,來發現和排除案件的疑點,形成內心確信。也只有排除案件疑點,法官才能形成內心確信,這樣作出的裁判才是比較有把握的。我國法官由於辦案任務重和現代庭審理念的不足,庭審中法官對排除案件的疑點,形成內心確信普遍重視不夠。個別法官在庭審中感覺代理人的意見與自己不一致時,隨意打斷代理人的發言。有些法官雖然允許代理人發問,但在遇到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拒絕回答問題時,法官不發表意見,使本來可以通過繼續追問來查清該當事人所述是否真實的目的無法實現。不少法官缺乏現代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訴訟理念,訴訟代理人要求查明前提事實一次性解決糾紛,甚至提供證據證明前提事實是虛假的,但法官卻沒有考慮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前提事實是否虛假,而武斷地要求當事人另案處理,從而失去了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機會。

    復旦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王志強教授評論指出,本專題發言人從比較法的角度討論相關問題,涉及可比性問題和系統性問題。關於可比性問題,評價中國的現狀,需要重新考量可比性的前提。在效率方面,中國的審判從時間和成本上看都是高效的。(下轉第七版)  

    重新定位庭審方式改革的時代意義

    賀小榮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庭審方式改革在強調辯論主義的背景下贏得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但隨著意識形態領域對司法功能和價值定位上的左右搖擺,特別是涉訴信訪壓力的增大和功利型維穩的流行,導致了證據觀念和程序制度的式微,最終使庭審方式改革的內在動力被逐漸弱化。近日,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與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共同召開的「庭審方式改革合作項目啟動暨庭審理論的比較研究與實踐應用」研討會,聚焦庭審方式改革,探尋公正效率之策,在司法實務和法學理論界引起較大反響,將庭審方式改革再次帶入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的視野。應當看到,在司法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庭審方式改革這一看似微小的陳舊話題其實蘊含著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價值。

    庭審方式改革是帶動司法改革的內在引擎。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和裁量權,其判斷的對象、程序都應當在法庭上完成和實現,其裁量的理由和結果也必須在法庭上形成和呈現。因此,庭審方式改革必將凸顯直接言詞原則和親歷性原則的內在價值,由此推動審判權運行方式的去行政化改革,同時引發審判程序、證據制度、法官制度的一系列變革,最終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庭審方式改革是提高公正效率的重要途徑。庭審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一種程序安排,如何科學確定訴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如何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既決定和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是否公正,又關係到審判的效率能否真正提高。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正確固定爭點的庭審,既讓庭審變得冗長繁瑣,又讓案件的基礎事實不能得到有效的證明。因此,推進庭審方式改革,重視庭前準備程序的獨立價值,提高審判的質量與效率,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後解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選擇。

    庭審方式改革是推動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推手。庭審的質量與效率主要取決於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與水平。在審判實踐中,爭議焦點的固定,舉證責任的轉換,證明責任的負擔,補強證明的判定,高度蓋然的尺度等,都需要法官擁有系統全面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知識儲備,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訓練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因此,高標準的庭審方式是推動法官職業化的內在動力。

    庭審方式改革是消解當事人爭議的有效手段。庭審一旦成為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形成的唯一通道,庭審同時也就成為訴辯雙方窮盡一切可能展現證據和陳述理由的唯一舞台。因此,庭審的平等原則、對話原則、言詞原則和直接原則,既展現了現代社會文明解決糾紛的獨特魅力,同時也是消解當事人不滿和疑慮的有效手段。實踐表明,庭審方式的質量直接決定和影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認同和接受,也影響著社會民眾對整個國家司法制度的整體評價。

    庭審方式改革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礎。法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有的舞台,公訴人、律師都是法庭的有機組成部分。庭審方式改革就是要真正剔除庭審的符號意義,讓公訴人的指控、律師的辯護只能通過庭審來完成,所有的證據都要經過庭審質證後方可採信,所有法律適用的理由都要在法庭辯論後最終形成,使庭審真正成為裁判結果生成的唯一通道,讓法庭真正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對話交流的唯一平台。只有這樣,法律職業共同體才能形成相對統一的話語體系,司法裁判才能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認同。

    庭審方式改革在宏大的司法改革大局中可能只是一個具體的環節或制度,但其承載的巨大價值不容被忽略和輕視。我們只有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推動這項改革,才有可能真正感受到庭審方式改革給整個司法改革全局帶來的深刻變化和長遠影響。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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