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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專家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14歲符合國情

原標題:多位專家反對因校園暴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符合國情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也引起爭議。

6月3日,在上海舉行的「少年司法改革與法律體系完整」研討會上,多位法學專家表示,不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不是社會群眾對於極端個案的情緒發泄窗口,14周歲這一年齡的界定是經過歷史檢驗,符合我國國情規律的。

同時,有專家認為,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寬容而不縱容,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罰。「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藥物去治療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藥物去治療。」 同時,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應該更多的反思家長、學校、社會、甚至國家所存在的不足。

校園暴力呈上升趨勢,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用負刑事責任。

此前,據媒體公開的一份來自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佔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

就在日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透露,近年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後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

面對校園暴力和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校園暴力已經嚴重到了一定地步,必須認真研究處理。「法律應當保護遵紀守法的好孩子,對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應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少年施暴者進行刑法制裁。」

還有人大代表提出,這些施暴但又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的學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懲治,家長領回去如果能認真管教倒也好,如果不能有效管教,又流落到社會上,帶來的危害更大。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有必要的。

極端案例畢竟少數,不能以偏概全

在6月3日於上海舉行的「少年司法改革與法律體系完整」研討會上,不少業內專家表示,不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不是社會群眾對於極端個案的情緒發泄窗口,14周歲這一年齡的界定是經過歷史檢驗,符合我國國情規律的。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楊興培在會上表示,不要輕易調整、降低現有的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我國並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做系統的統計,不知道犯案的具體數量,只是看到幾個極端案例,不能單純地以偏概全,以此作為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他說,我國刑法的立法基本要求包括:這種犯罪行為具有普遍性、並已經形成某一類型,才能設立一定的犯罪行為。而據他估計,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並沒有存在普遍的情況,沒有達到需要立法的高度,因此建議盡量保守起見。

同時,楊興培還提出,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還涉及到刑法上立法的技術問題,比如14周歲在刑法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年齡,以14周歲作為幼兒、幼童等未成年人和具有獨立意志的成年人的分水嶺。「凡是未達14周歲的,我過刑法上都認為其是沒有認識的、沒有意志的,算作一種特殊的對象保護起來。成年人對他們的侵犯,不管幼童同意否,可以判為強姦罪,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猥褻兒童罪等等。」

如果刑事責任年齡降低1歲,也就在刑法意義上承認13周歲的孩子有獨立意志。「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降低了,幼女的界定年齡也降低了。那成年人若是和13歲的女孩在一起,還能不能叫強姦、拐騙等罪名?」他說,實施犯罪的12、13歲未成年人畢竟是少數,但是被侵害的這一年齡的未成年人肯定是大多數,這樣一來,兩者利弊怎麼區分很容易看出來。因此,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要修改關鍵看國情,在沒有實證調查之前,不要輕易降低。

寬容而不縱容,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罰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則認為,目前單憑極端個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沒有可操作性。「如果13歲孩子殺人,我們就把刑事責任年齡降到13歲。又出現一個12歲的孩子犯罪,再降到12歲。我們還有10歲摔童案,再降如果按照這......如果按照這個個思路,沒有一個底線,這是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同時,他認為從社會防衛的角度來說,冒昧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不理性的。「過早的讓孩子接受刑法的處罰,貼上罪犯的標籤,這種孩子更有可能在日後成為更嚴重的罪犯。」所以,從社會防衛的角度來說,要保持必要的寬容,這樣一來,孩子在青春期過後他的不良行為會自動的放棄——這叫自愈。

「我們小時候打架、犯錯誤的事情都干過,青春期做壞事很正常的,沒幹過壞事我們經常認為他在青春期的時候是生活在畸形的高壓的環境當中,他的心理肯定是有問題的。只不過網路時代把孩子的『江湖』放大之後才覺得可怕了。」

姚建龍說,對待孩子犯錯誤要有一個底線,寬容而不縱容。「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兩個極端,第一是一罰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間的過渡措施——保護處分措施。我們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罰,不主張拉低刑事責任年齡用刑罰去對付孩子。簡單地說,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藥物去治療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藥物去治療。」

應更多反思家庭社會因素,可建立強制親執教育制度

姚建龍還指出,孩子的問題主要不是他的問題,是家庭、學校、社會的問題。所以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應該更多的反思家長、學校、社會、甚至國家所存在的不足。

如果確實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對孩子的犯罪負有責任,應該怎麼辦?姚建龍透露,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父母進行訓誡。「訓誡是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措施,但從嚴重程度來說屬於很輕的措施。從目前我國的實情來看,現在公安機關基本只會訓誡孩子,不會對父母進行訓誡。」

因此,他提出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強制親執教育制度,即教父母怎麼做父母。

姚建龍說,以台灣地區的社會自治體系為例,如果孩子犯罪、有嚴重不良行為,台灣的少年法院可以要求父母接受規定時間的親執教育。「給父母開學習班,作為父母你必須得去,不去就要罰款,每次罰一萬新台幣。父母若還是不執行,法院會公告你的姓名,甚至認定父母是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可以入罪入刑。」 在強制性的親執教育制度下,責任缺失的父母能夠及時得到矯正,給孩子未來的健康成長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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