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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

【全文】

  講究學術性和關注中國的實際問題,是王人博教授在對外經貿大學所作的「中國法學期刊的現狀與走向」的報告中所提出的部分辦刊主張,或曰法學期刊用稿標準的部分主張(至少對《政法論壇》來說)。{1}在筆者看來,王人博教授對法學期刊的辦刊主張在絕大程度上就是對中國法學(本文中所提及的「中國法學」是指「中國大陸法學」,並不包含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學)的風格主張。由此,筆者想到:中國大學的學術倫理問題,既是中國法學的「學術性」問題,又是中國的實際問題。於是,在幾經猶豫之後,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便在筆者這裡找到了被提出和探究的契機。

  一、問題的提出

  勇於追求獨立、公正學術倫理的《北大法律評論》在其「編後小記」中,就行政關係和權力金錢關係所引起的法學界的學術腐敗現象指出:「這是一個多少有些讓人困惑和尷尬的現象,一個宣稱以公平正義為己任的法學界,卻仍然缺失令人尊重的規範學術倫理,而且,即便設立各種名目複雜的制度和程序,也仍然難以解決這種缺失。制度和人彷彿形成了一種無法打破的惡性循環,制度使個人陷入人情和權力關係的網路,而個人則成為潛規則心安理得的合謀者,或者,即使個人對各種潛規則不滿,也無力打破這種網路的力量。」{2}雖然法學界的學術腐敗現象因其潛規則的「廣布人心」和「深入人心」而極其頑固,但筆者還是想通過這篇文章對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再發出一次呼喚。

  《論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一看便是一個直接事關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實際上,中國的其他學科也存在著一個學術倫理問題,但中國法學領域內的學術倫理問題似乎顯得更為嚴重。由於法學直接事關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和司法,而立法和司法又向來直接事關公平、正義及法律服務社會的功效,故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就又顯得尤為重要。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所指向的那些現象或心態,或曰體現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的那些現象或心態,早已被中國法學界所普遍認識到或心知肚明,直至「心照不宣」。但至今無人正式提出、總結和考究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人們最多聽到一些零星的、憤憤卻無力的不滿、牢騷乃至擔憂。原因很簡單:在反映出學術倫理問題的那些現象或心態之後,存在著一個可以用「功利」兩字來作通盤解釋的「大數法則」,而此「大數法則」便是中國法學界的雖不是法學學術本身,但卻直接事關學術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遊戲規則」,也即所謂的「潛規則」。在此「大數法則」或「遊戲規則」或「潛規則」中,還在苦苦堅守學術倫理的少數人在憤懣和擔憂之餘所感到的是無能為力,而那些漠視乃至完全丟棄學術倫理的人則在麻木和彷徨之餘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來尋得些許自我安慰。面對著問題的嚴重性和重要性,筆者在經過長達數年的猶豫之後,終於以「尊重」兩字來命題討論中國法學界的學術倫理問題,亦即中國大陸法學界的學術倫理問題可以在「尊重」兩字的核心概括之下予以提出、總結和考量。

  無論對學術倫理作出怎樣的定義,或曰對學術倫理無論存在著怎樣的爭論,有一點是可以達成共識的:學術倫理意味著學術尊重。那麼,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意味著怎樣的學術尊重,或曰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該有哪些尊重?

  二、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包括尊重事實

  王人博教授指出《政法論壇》的用稿方向或定位之一,是專註或至少牽涉中國現實問題的文章。筆者將之理解為王人博教授對中國法學的一種而非惟一的學術主張,即研究中國自己的現實問題。{3}由此再延伸開去,則其主張又包含著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刑法學應尊重事實。而在筆者看來,尊重事實是中國大陸法學的學術倫理的首要尊重。這是由法學最終要服務於社會現實所決定的。

  在此,筆者以中國刑法學的研究狀況為考察「窗口」。由於沒有對事實予以充分的尊重,中國的刑法學至少在「局部」長時間陷入了相當程度的文字遊戲而無相當的使命擔當。在宏大敘事層面上,有學者以專著形式來論述刑法科學主義問題,而在具體建構層面上,學者們早就疾呼實證研究。這些不都是在強調中國刑法學要尊重事實嗎?然而,我們卻在很多問題上一直做得不夠乃至很差。在死刑問題上,當我們用死刑不能消滅犯罪為由來抹殺死刑一定程度乃至相當程度的威懾力,從而以死刑沒有威懾力來主張全面取消死刑,我們尊重了生命是一個人的最高利益而一般人都會害怕失去生命,即死刑至少對絕大多數人或一般人具有威懾力或預防犯罪的作用這一事實了嗎?限制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刑事運動說明了我們沒有尊重這一事實。為了達到全盤否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刑法學地位,我們對犯罪現象採用了「犯罪總是發生在社區」這一全稱肯定判斷,並作出了「發生在社區的犯罪並非一定有社會危害性」這一命題,我們尊重了有的犯罪是發生在一片樹林或一個山谷或一條河邊,而發生在這些空間的犯罪照樣有社會危害性的事實了嗎?{4}我們尊重了社區是社會的一個有機構成部分,犯罪的社區危害性必然會「漫射」為社會危害性這一事實了嗎?有人說:「任何脫離社會的刑法,必將是『無水之魚』、『無木之禽』。」{5}筆者在此要說的是,任何脫離社會的刑法理論也必將是「無水之魚」和「無木之禽」。否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任何刑法理論說辭都將是刑法理論脫離社會的一種典型體現。從死刑是否有威懾力和犯罪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這兩個具體問題上,如果對一般百姓都能看到的基本事實,我們這些專事法學研究的人都要予以迴避或歪曲,則所牽涉的問題已經不再是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問題,而是我們這些專事法學研究的人的「學術態度」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這些從事刑法學研究的人都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刑法學的尊重事實的學術倫理。刑法理論上的標新立異本身是無可厚非乃至應予提倡的,但如果違背事實地鋪設虛假前提並以此展開華麗辭藻,但卻在問題真相上虛構掩人耳目的「宏大敘事」,則標新立異將成為一種「可疑動機」,而此「可疑動機」最終也是違背尊重事實的刑法學術倫理的。

  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包含著中國刑法學的學術倫理。而作為中國刑法學的學術倫理的學術尊重在尊重事實層面上又包含著尊重歷史事實和當下事實。所謂尊重歷史事實,實質上指的是尊重歷史上所形成的堪稱精華的歷史傳統,如體現人倫之美的「親親相隱」和體現天人合一的「秋冬行刑」的制度事實。當然,我們的刑法學術要尊重「親親相隱」的歷史制度事實並非一定要將「親親相隱」論證為無罪,而是可以將其論證為「法定從寬」;我們的刑法學術要尊重「秋冬行刑」的歷史制度事實也並非要論證當下的死刑執行要放在秋冬兩季,而是要論證出人性行刑與和諧行刑。所謂尊重當下事實,表面上說,是尊重當下的社會現象和社會現狀,而實質上說,就是尊重當下的社會需求乃至社會渴求,包括政治的、經濟的和文化的。尊重當下事實意味著中國刑法學要尊重當下的風險社會的「風險事實」。尊重當下事實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自有其特別的意義。風險社會這一事實已經引起了刑法學和刑事政策學的關注,其體現是有關學術活動的展開。{6}在筆者看來,風險社會的「風險」就是在高科技主宰之下的人類活動的風險,而此風險包含兩個相反的層面,即加害風險和被害風險。那麼,我們的刑法學必須在犯罪的基本理論的某些部位如過失犯罪作出觀念突破和理論創新。但是,「當代科技突飛猛進伴生的環境犯罪、無知犯罪使犯罪的領域、形式、主體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刑法科學化方面提出了許多有待認真研究的課題,傳統的刑法概念被置於一個全新的階段接受一次真正的大校驗,而我們看到的卻是傳統理論的捉襟見肘和頑固不化」{7}。故「與社會和經濟的關聯度日益減弱,被社會的接受度越來越低。」{8}從而「現行理論研究給人的深刻印象,不是在滿足現實需要上下功夫,不是在現實基礎上實現社會穩定最大化上下功夫,而是在試圖尋找並比較出一個最優方案,因而過於簡單、過於幼稚了。理想可以引導現實,但不能裁定現實。」{9}那麼,丟掉了尊重事實,則以理性自居的刑法學將變得毫無意義。這個道理對整個中國法學同樣講得通。

  無論是尊重歷史事實,還是尊重當下事實,尊重都意味著主動接近乃至主動「迎合」而非被迫接受,刑法立法因立法本身的特性而難以做到這一點,但刑法學術是容易做到的。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尊重歷史事實,還是尊重當下事實,有一點是共同的和共通的:尊重常識、常情、常理,因為常識、常情、常理通常是事實的一種載體和表達。在陳忠林教授提倡常識、常理、常情的刑法學思維之後,中國的刑法學界似乎是以「不入流」來表達一種「不尊重」。然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司法實踐包括刑事司法實踐卻似乎不自覺地運用常識、常理、常情來解決個案問題。從這種對比中,我們看到的是中國刑法學對事實問題的一種「學術冷漠」。

  之所以要將尊重事實作為中國刑法學的一個首要的學術倫理予以強調,是想把「不唯上,不唯書,不唯洋,只求實」提倡為中國刑法學一種務實的學術心態,而這裡的「實」應是指中國實際問題的實際解決。將尊重事實作為中國大陸刑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予以重視,對中國刑法學將有著怎樣的意義呢?有學者說:「中國刑法學要取得真正的發展,根本的出路在於密切關注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立足於解決有中國特色的具體問題。」{10}那麼,筆者在此將尊重事實看成是中國刑法學,當然也是中國法學「真正的發展」的「根本的出路」。否則,中國刑法學將走向何處呢?一是在原地踏步中「自戀」、「自娛」和「自封」,從而裹足不前。中國刑法學界的「自戀」、「自娛」,正如有學者說:「刑法學家們以學術自由、學術獨立的名義,將理論改造為刑法個別人的觀念玩物而非生活的產物,學術被日益引向個人興趣和理想化。」{11}而「學術界狂歡於自娛自樂的滋潤,早把生養自己的社會拋到了九霄雲外」{12}!所謂把「社會」拋到了九霄雲外,實質就是把事實拋到九霄雲外,即把尊重事實的學術倫理拋到了九霄雲外。自戀、自娛導致自封,而自封則導致在傳統理論上裹足不前。二是在「喜新厭舊」中「崇洋媚外」,從而不可能有真正屬於自己的體系和學派。有學者說:「以歷時的視角,我們清晰地看到,中國刑法學在近半個世紀的發展中碩果累累,這標誌著有別於西方刑法學的新中國刑法學的誕生與發展,又確立了刑法學在法學中的學科地位,成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但仔細分析後不難發現,中國已經有許多研究成果是應用外國刑法理論的假定、假設、概念來分析中國的經驗、研究中國的問題、驗證西方理論的效度和信度。這類研究主要是圍繞對原有理論的驗證展開的,使用的是原有的話語體系和概念系統,但在創建理論體系及其流派方面卻不盡人意。這是中國刑法學理論研究持續進步、走向輝煌的一大障礙。」{13}筆者無意否定學習、借鑒國外刑法理論這件事本身,而是要強調:如果對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概念、範疇、原則、原理乃至理念沒有作深化突破,更沒有自創體系的重複,而我們的理論資源包括歷史上的和現有的並非一無是處,則那種「複印」國外理論的做法多少有點「崇洋媚外」的說法並不為過。「複印機」式的「崇洋媚外」是對國外理論資源的「褻瀆」,是對本土理論資源的廢棄,其最終是沒有自己的理論。蔡樞衡先生曾指出,民國時期的中國刑法學是「洋化」的刑法學,帝國主義的刑法思想都可以發現於當時的中國刑法學界,但卻趨於低劣化和簡單化—理論上和事實上都不是原裝貨,中國刑法之次殖民性卻鬚眉畢現。{14}那麼,就中國刑法學的當今發展而言,我們要首先謹防「完全洋化」,並杜絕「次殖民性」現象的重演。有學者指出:「包容性的中國學派,將是對西方刑法學理論的極大超越。這種超越的基本層面,表現在用中國文化改造和探索刑法問題,密切關注中國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立足於解決有中國特色的具體問題……因此,中國刑法學派必須有中國特殊的文化積澱。」{15}這對中國刑法學乃至整個整個中國法學避免裹足不前和全面西化,都有重要的警醒作用。

  可以這樣說,尊重事實是中國刑法學和整個法學的一種「腳踏實地」。

  三、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包括尊重相關專業知識

  作為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的學術尊重還包含尊重相關專業知識。

  中國法學的尊重相關專業知識首先體現為「正確」運用相關專業知識。那就是說,那種對相關專業知識的半生不熟的「誤用」,便是對相關專業知識的一種不尊重。這裡所說的相關專業知識包括與法學相併列的其他學科的相關專業知識,也包括法學這一學科中的相關專業知識。

  「誤用」法學學科中相關專業知識而表現出對相關專業知識的不尊重的適例,如用民法中的連帶責任來解答單位犯罪的雙罰制根據問題。對於曾經熱烈討論過的單位犯罪的雙罰制根據問題,有人提出「法人的刑事連帶責任說」,即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與犯罪單位本身對單位犯罪承擔連帶責任,故既要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處罰犯罪單位。我們知道,連帶責任是民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共同責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義務就共同責任而向權利人全部承擔,然後再向其他共同責任人追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連帶責任有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無論從民法理論,還是從民法規定,共同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須是法律地位相互平等,各自獨立且不存在整體與部分的隸屬關係的兩個或兩人以上的當事人,那麼,單位與單位成員能說不存在整體與部分的隸屬關係嗎?或者說,此兩者是各自獨立嗎?顯然不能。

  「誤用」其他學科的相關專業知識而表現出對相關專業知識的不尊重的適例,如用所謂偶然因果關係來解答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即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之一。對於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所謂必然因果關係與偶然因果關係的概念對應,即是否存在所謂偶然因果關係這一問題,雖然至今還在爭論,但肯定者居多數。肯定者無論是在書面文章中,還是在與別人口頭交流中,都有一個說法,那就是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可以有別於哲學中的因果關係而具有自己的所謂特殊性,亦即即使偶然因果關係在哲學中得不到確證,也不防礙刑法學中確立和採用偶然因果關係這一概念來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在筆者看來,因果關係是事物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是一種已經成為事實或已經成就的關係。而「必然」和「偶然」都是描述事物之間的關係已經成為事實或已經成就之前的作為原因的事物的發展趨勢,故用「必然」和「偶然」來套取因果關係的類型本來在哲學上就存在著巨大的疑問,即無法得到哲學上的確證。{16}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即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係可以有著一種「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只能被理解為在哲學中的因果關係的一般性面前的具體性或個別性,而具體性或個別性不能「游弋」於一般性之外,否則哲學將不成其為哲學。如果說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可以有著哲學中所沒有或得不到確證的類型,則顯然是無視哲學與刑法學之間一般科學與具體科學的關係。那麼,所謂偶然因果關係的「大膽獨創」便是對哲學的一種不尊重。這種不尊重所帶來的實踐危害便是通過擴張因果關係來擴張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17}

  中國法學的尊重相關專業知識再就是體現為「主動」運用相關專業知識。而這裡所說的相關專業知識不僅包括法學學科內的專業知識,更包括法學學科外的其他學科專業知識。首先是「主動」運用法學學科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就中國刑法學而言,學術興趣長期沉湎於刑法具體問題的自說自話,而對刑法學之外,如民法學等專業的基本知識和最新成果往往視而不見,充耳不聞,這已成了一個長期的普遍現象。如當立於罪刑均衡原則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來質疑自首「可以」從寬的合理性而覺得乏力時,本可以用民法學上的合同成立理論來作類比性的深化論證,但我們卻對該理論熟視無睹。具言之,在民法學上,合同的訂立要經過邀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自首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以從寬處罰向罪犯發出的「邀約」,而罪犯自首則是對此「邀約」的「承諾」。因此,如果罪犯以自首而作出了「承諾」,則國家與罪犯之間一種特殊的「合同」便生效了。誠信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將誠信原則運用到刑法問題的解答中來便可使得刑法的正義價值得到進一步的深化,也暗合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於是,自首「應當」從寬處罰將得到更加有力的論證。再如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包括侵犯商標權罪和假冒專利罪問題。如果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不先對侵犯商標權或專利的行為表現有從表象到實質的全新把握,則我們對侵犯商標權罪和假冒專利罪的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觀方面便只能按照刑法分則條文的現有規定去作粗淺的把握。又再如刑法中的相關財產犯罪問題,在筆者看來,如果不先對民法領域中的財產權有一個最基礎性的把握或通透的了解,則我們對相關財產犯罪的刑法學研究便將一直停留在「一知半解」。

  最後就是「主動」運用法學學科外的相關專業知識。毋庸置疑的是,法學學科外的其他學科專業知識必然能夠為法學包括刑法學提供「知識營養」。幾乎可以這麼說,沒有法學學科外的「知識營養」,便沒有法學包括刑法學的「高屋建瓴」。既然法學學科外的其他學科專業知識為法學包括刑法學儲備著現成的豐富「學術營養」,則不主動地予以汲取也是一種學術上不尊重,這就有點形同對一個能夠給予你極大幫助的人冷若冰霜。在刑法學領域,已有學者將經濟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專業知識用來研究刑法學問題,這可以看成是「主動」運用法學學科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的一種難得的學術嘗試。客觀地說,已有的這些「主動」運用有的顯得較為通透,有的還顯得較為牽強或「夾生」。「主動」運用法學學科外的其他學科專業知識的較為成功的例子,如袁彬博士的《刑法的心理學分析》。袁彬博士通過對心理學相關知識的恰到好處的運用,令我們對刑法學的諸多問題耳目一新。於是,任何一個法學者包括刑法學者都需要跨入「第二課堂」,特別是在當今,因為一種法學理論包括刑法學理論只能從身外而非自身汲取營養,而以信息科技為龍頭的知識社會為之準備了一個沒有邊際,但錯落有致的營養譜系。那就是說,知識社會使得一種法學理論包括刑法理論越來越像一顆星辰閃爍在浩瀚的學科宇宙中。在學科越來越交錯的時代背景之下,一種法學理論包括刑法理論的存活和發展又正如貝卡利亞所說:「一個廣闊的大網聯結著所有真理,這些真理越是狹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於變化,越不確定,越是混亂;而當它擴展到一個較為廣闊的領域並上升到較高的著眼點時,真理就越簡明、越偉大、越確定。」{18}因此,一名真正的法學者包括刑法學者應將社會學、人類學乃至語言學等非法學學科專業知識列入自己的學術營養譜,從而為更高境界的學術研究作好知識準備。有學者說:「在科學發展史上,在某一學術領域提出開創性學說的人,往往不是該領域造詣精深的權威,而是一些對各類新生事物反應敏感、具有廣泛的興趣並勇於反向思維的初出茅廬的後生。這些人最少受傳統理論模式的束縛,敢於對這些模式提出懷疑和挑戰,善於運用新的科學知識和研究方法提出新的綜合。」{19}這一論斷對於中國法學包括刑法學在學術尊重之中應強化「主動」運用法學學科外的專業知識意識不無啟發。

  或許正是由於對法學學科內外專業知識的「無動於衷」,中國刑法學在整體上長期沉湎於注釋層面的低水平重複而不能較早地邁人理論刑法學的更高層次。

  半生不熟乃至不懂裝懂的「誤用」和對相關專業知識及其最新發展或創新的「無動於衷」,只能使得中國刑法學研究蛻變成一種純精神上的「自以為是」和「自足自給」。筆者曾在與別人交流時有過這樣的表達:「如果天賦和勤奮只能讓我在民法學家與刑法學家中成就其一,則我願意選擇後者,因為後者能夠帶給我更大的自豪和驕傲。」何出此言?因為在筆者看來,一個刑法學家比一個民法學家應該具有更為廣闊的知識背景,而之所以如此,又是因為如果一個人不懂刑法知識,他照樣可以成為一個民法學家,而如果一個人對民法連最基本的基礎知識都沒有或知之甚少,則其不可能或至少較難成為一個刑法學家。這是由刑法是「保障之法」和「後盾之法」的法制體系地位所決定的。這一表達隱含著筆者對中國刑法學知識結構的一種主張,而此主張中又包含著另一種認識:中國刑法學的真正發展與繁榮,須以尊重相關專業知識為必要條件。那麼,純精神上的「自以為是」和「自給自足」將給中國刑法學術和刑法學人帶來怎樣的命運或前途呢?被譽為刑法學鼻祖的貝卡利亞早在二百多年前就曾說:「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學科範圍內,忽視相似或相鄰學科的人,在自己的學科中決不會是偉大的和傑出的。」{20}這一道理對中國刑法學是如此,對整個的中國法學亦如此。

  四、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包括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

  在這裡,談及尊重他人的學術成果,不再就剽竊和抄襲這類司空見慣的學術不端現象而老調重彈。這裡要談的是發表文章、論文答辯和課題評審等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就發表文章這一方面而言,不尊重他人學術成果又在署名、用稿等細節上得到體現。

  首先是文章署名上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學術成果的問題。一篇文章或一部專著可以是一個人「單槍匹馬」而成,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人合作攻關的結晶。因此,聯名發表文章或出版專著本無可厚非或在情理之中。但是,在沒有作出實質性工作努力或沒有完成成果的主要部分的情況下,利用導師或課題負責人的身份而將自己冠名在前,則是不尊重學生或課題組非主要負責人成員的學術成果的。儘管在現實的學術活動中,學生或非主要負責人成員願意屈居第二,但那是給予老師或主要負責人以面子上的尊重。可是,老師或主要負責人應給予學生或非主要負責人以辛勤勞動的尊重。這是一種大尊重,而大尊重不應該讓小尊重「買單」。特別是在聯名發表文章的問題上,在筆者看來,如果導師沒有作出實質性工作努力或沒有完成成果的主要部分,則「下策」是將自己掛名第二,「下下策」是掛名第一,而「上策」則是讓學生單獨署名。

  不尊重學生的學術勞動,結果有時會導致不尊重導師自己。據傳說,國內某專業某導師在其兩個學生就同一個問題的爭論性文章中都掛名第一,結果此兩篇文章經他人研讀發現是觀點相左的。果真如此,則該導師難逃自相矛盾的話柄。不尊重學生學術勞動的掛名第一,雖然其「大名」會形成一種書面保留,但聲譽最終或許是掛不住的。在師生聯名發表文章這個問題上,導師應該本著「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胸懷坦然處之。在充分尊重學生的學術勞動的前提下,導師應盡量不掛名或最多掛名第二,以讓學生在自己名義或第一名義中來積累成果,從而產生成就感,並懷著更大的熱情去取得更進一步的學術成就。當今,學生習慣私下稱呼導師為老闆,這種現象在師生聯名發表文章問題上可以進行這樣一番推側:我學生是僱工,那麼經我手出來的文章產品再好,打造的也是你老闆的品牌,故此品牌冠你老闆的名義或至少是第一名義是「天經地義」。但是,師生關係不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而是培養與被培養關係,更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關係。

  再就是在用稿上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學術成果的問題。這當然是學術刊物存在的問題。用稿即學術刊物所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學術成果的問題表現可謂五花八門。有不少刊物看身份來決定是否用稿。如果作者具有博士學位、高級職稱,則在是否採用其稿時高看一眼;如果是正高職稱,又加上博士生導師,則更高看一眼;如果是專業領域內的「大家」或「名家」,那簡直就是用特稿特酬來表達一種「受寵若驚」。顯然,在前述態度下,碩士研究生的文章常常是難入審稿之圍。據說,有的刊物一看作者簡介,就將來稿棄之牆角。但是,有一定數量的碩士研究生的文章的質量已經堪比少數博士研究生或有高級職稱者的文章。那麼,沒有講明,當然也不能講明身份上區別對待的稿約使得碩士研究生們熱誠奉稿,不就成了對他們學術成果的不尊重乃至戲弄?而他們的學術勞動被不屑一顧,難道不令人憤懣?說到這裡,不得不被有的刊物所感動,如有博士學位和高級職稱都難以在上發表文章的《環球法律評論》和陳興良教授主編的刑事法大型連續出版刊物《刑事法評論》。這兩個刊物不僅能夠發表碩士研究生以下身份者的文章,而且給予稿酬。在筆者看來,一個刊物是否看身份來決定用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該刊物,實際上是該刊物主辦者的學術心胸。避開身份差別來決定用稿,是對身份較低者的學術勞動的一種尊重。這樣看來,《政法論壇》的主編王人博教授居然會向本科生約稿,那實在是感人的{21},而他用來感人的是對他人學術勞動的不講身份的尊重。

  用稿上是否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還表現為不用稿的相關處理上。現在,絕大多數刊物不用稿也要無聲無息地讓你空等三個月。若不用稿,則在三個月屆滿前儘早通知不用稿以便作者儘早另投的已不多見,而即使不用稿,也要附上不用稿的理由及相關改進意見,如《法制與社會發展》和《北大法律評論》,就更讓人心存感激了。

  在用稿上是否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還表現為刊物主編或副主編乃至責任編輯的功利算計和學術之爭。據說,有的法學刊物的主編或副主編乃至責任編輯之間為了自己或自己的什麼人能夠在對方刊物上發表文章,竟相互允諾發表對方投過來或轉發過來的稿子。這種功利性的做法顯然是剝奪了那些不明真相的投稿人在某個刊物上發表文章的「機會資源」,但該刊物本來卻是公共學術資源。這是刊物的主編、副主編乃至責任編輯的功利算計所體現的對他人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

  然而,法學刊物在刊發文章上的功利算計,還有權力關係與金錢驅動等表現。而這些表現早已到了讓人見怪不怪的程度了。《北大法律評論》在「編後小記」中指出:「長期以來,學界的期刊經常存在需要通過人情關係或版面費才能刊發文章的現象,比起哲學、歷史、社會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來說,法學界的這一學術腐敗現象可以說是更為嚴重。一些法學核心期刊刊發的論文,往往是因為行政關係、權力金錢關係而非實際學術水平而被採用。」{22}用行政關係和權力金錢關係來剝奪有實際乃至較高學術水平的文章的刊發機會,顯然是對具有這種水平的文章的作者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另外,收取版面費若是通過創收而改善一下刊物工作人員的生活福利,倒還有點值得「同情」甚至「理解」,畢竟大家都有程度不同的經濟生活壓力。但是,有的法學刊物是將收取的版面費用來或部分用來支付所謂「大家」文章的優厚稿酬。試想,如果「大家」的文章根本就沒有與其身份相稱的學術含量或學術水準,則刊物收取版面費的做法對他人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那真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在現實的法學學術活動中,有的投稿人僅因為曾經在某個或某些問題上對某刊物的主編或副主編乃至責任編輯形成過「學術得罪」,或就在其投稿所討論的問題上與前述「優勢者」看法相左,便帶來其投稿通不過終審或主編審,或者在責編審這一關就無聲「夭折」。「吃一塹長一智」,或以他車之覆為己車之鑒,有的「劣勢者」或「弱勢者」在投稿時便不再「明目張胆」地採用「與誰誰商榷」之類的副標題,而是將商榷隱藏在正文中,但即便如此,有時也難逃那「火眼金星」的「學術掃描」。不要說剛剛起步的年輕學子,就連形成一方影響的中青年學者有時也要栽跟頭。這是學術之爭所體現的對他人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國內有的法學刊物長年來只刊發以主編為「學術標杆」的文章,或曰只刊發與主編屬同一「學術陣營」的文章,我們早已心知肚明乃至見怪不怪了。而在這種境況之下,只顧打造自己「學術陣營」的法學刊物之間便形成了「學術割據」或「學術壁壘」。於是,在一種「老死不相往來」之中爭鳴與論辯便基本上被「自說自話」所取代,其結局是法學刊物由本應是學術的「角斗場」而「平靜」為「志同道合者」相互「協調一致」的「應和場」乃至「吹捧場」,甚或自娛自樂的「娛樂場」。可是,這些法學刊物同樣並不是某個主編的個人資源,而同樣是公共資源,即他不該將「主編」的刊物「私編」為自己的「陣營」。王人博教授指出:「一個學術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論和思想。」{23}其言偏重理論和思想意在強調學術性。法學期刊當然亦應講究學術性,否則將與「學」字不稱。但是,一個法學期刊的學術性意味著學術開放性和寬容性,因為不接受質疑和挑戰的學術不成其為真正的學術。那麼,一個法學刊物從責編到主編摒棄一己之見和一己之利來對待他人的投稿,便是一種讓學術健康成長的明智與大肚的選擇。而在其間,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胸襟便得以展現。

  將法學刊物「私編」為一種「學術割據」或「學術壁壘」,說白了就是一種學術上的自我封閉與妄自尊大。有學者說:「刑法發展到今天,變得越來越精巧的同時,也變得越來越偏離它本來的意義,使我們越來越感受到並且越來越無法忍受它的封閉與自我循環、妄自尊大。」{24}其實,與刑法的發展相照應,中國刑法學又何嘗不是如此?在犯罪成立理論上,傳統的四要件理論與來自大陸法系的三元遞進式理論,甚至還有來自英美法系的雙層式理論,通過表露那種取代與反取代的「急切」,而使得本應有的學術爭鳴變成了自我封閉與「尊大」。

  在發表文章上不尊重他人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這種情況雖然還未成普遍,但若以學術自由和學術尊重為參照,則可以說是「相當程度地」存在著。

  在論文答辯上所表現出來的不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典型表現便是學位論文的評優問題。無論是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還是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在答辯程序的所謂專家評議階段都要做一項工作,即根據論文的寫作情況和答辯情況評出優秀學位論文。如果是真正地或完全根據寫作情況和答辯情況來評優,則誰的論文優秀的結論應該是公正的。然而,在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的答辯評優中,時常要摻雜一些寫作情況和答辯情況以外的因素。這些因素或許是有的答辯委員對被答辯者或其導師的「關係成見」或「學術成見」。這種「成見」因素有時竟使得有的答辯委員即抱有「成見」者在答辯席上落座之前便「不可告人」地產生了要「封殺」或「槍斃」一個的不當想法。這種情形就如同在公安系統,上級出於來自上面的壓力而給下級分配最低破案指標。這種因素會無聲地使得本來是能夠評上優秀學位論文的卻最終與「優秀」無緣;這些因素或許是有的答辯學生到機場或車站迎接直至安排住宿等接待事宜中的「無微不至」所帶給被接待委員的溫暖和好感,這種因素會「妙不可言」地使得本來是評不上優秀學位論文的卻「意外」地評上優秀學位論文;這些因素或許是答辯學生具有處級、廳級乃至部級行政身份,這種因素會使得本來也僅僅是合格或至多是良好的學位論文很「難得」地被評為優秀,而「優秀」的理由是:身居行政高位,文章寫到這樣也實屬「難能可貴」了,而有的帶著一定乃至較高職務的答辯學生僅僅因為論文解答了實踐中的一些問題甚或是較多的實踐問題,就被放低了學位論文所應具有的最起碼的學術性要求而「難得」地被評為優秀。其實,如果是法律碩士學位論文,能夠較多地解答實踐問題反倒是學位評優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但是,對於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特別是法學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優,學術性的要求是應該被嚴格地予以執行的。但凡此種種因素摻雜到學位論文評優中來,本來能夠評上優秀的卻沒有評上,這顯然是對本來能夠評上優秀的答辯學生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而當這些因素的摻雜使得本來評不上優秀的卻評上了優秀,這同樣是對本來能夠評上優秀的答辯學生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因為本來不優秀的擠佔了本來優秀的評優機會。法學學位論文是答辯學生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學術活動的「集大成」或「總檢閱」,往往代表著答辯以前學術活動的最高水準,特別是法學博士學位論文。那麼,論文答辯評優中的前述不正常現象所造成的對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不尊重比文章發表中的不尊重,其性質更為嚴重,或曰對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的損傷更為嚴重。

  最後,每年的各級課題評審中也出現了不尊重他人學術勞動的現象,而在某些環節上這些現象還相當嚴重。首先是在初評或通訊評審環節存在著不尊重他人學術勞動的現象。如果在初評環節發現申報者不屬於自己「圈子裡」的人,則有的所謂評審專家就很可能有意地壓低評分,以讓自己「圈子裡」的人有機會中標。而即便在通訊評審中通過「活頁」隱去了申報者的個人身份信息,則這個地區的通訊評審專家可能會對那個地區的項目申報在初評時有意壓低評分,原因很簡單:地區之間存在著申報競爭。而到了終評環節,就省級課題申報而言,評委們之間「瓜分」項目指標或曰對項目指標進行「分贓」是「小道消息」中經常傳出的現象;就本來是與省級課題平級的部級課題和國家級課題申報而言,有的參評委員特別是有的評委主席會根據入圍者是否與己有師生關係或是否屬於一個「學術同盟」而決定讓誰來中標。難怪有人將課題申報特別是國家課題申報喻為「撞大運」(而不是「碰運氣」)。在日常生活中,「撞運氣」或「碰運氣」本來就是一件難事,那麼在申報課題特別是申報國家課題中「撞大運」或「碰大運」就更是一件難事或難上加難了。其原因很簡單:是否中標還有「學術實力」外的其他因素,而在這些其他因素上,沒有「學術實力」或「學術實力」不足者反倒更有「攻關實力」。顯然,由「攻關實力」因素導致能夠中標的卻與相關級別的課題無緣乃至「終身無緣」,則是對本來能夠中標者的學術勞動的不尊重。

  在社科成果評獎中,類似的潛規則也同樣存在並運行著。

  無論是文章發表,還是學位論文答辯、課題評審、社科成果評獎,如果讓投機取巧佔了上風乃至成了主宰,則說輕了是不尊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說重了是「玩弄」或「戲耍」他人的學術勞動和學術成果,而這最終將「培育」的是「學術市場」。

  五、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包括尊重學術異議者

  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再就是意味著要尊重學術對手及其呼擁者或追隨者。

  在中國法學界,不尊重學術對手或學術異議者,並不少見。在一些非正式的場合即可謂之閑聊的場合,也可聽到交談者直呼法學界的誰誰是「學術流氓」或「學術販子」或「御用文人」等。而且.在一些正式場合即授課場合,導師在研究生面前直接對法學界的誰誰施以「學術流氓」等謾罵,也已有所傳聞。導師的帶頭謾罵自然容易引起研究生們對被謾罵者群起而攻之的心理效應。對於學術謾罵這種法學界的「地下現象」,導師,特別是學派的「領軍人物」無論在挑起或激起謾罵上,還是在遏制或平息謾罵上,都起著決定作用,因為包括研究生在內的呼擁者或追隨者的看臉色行事和聽口氣行事八成是出於表現對被呼擁者或追隨者的「呼擁」、「追隨」乃至「獻媚」。當然,也不排除學術崇拜乃至極端的學術崇拜。在有的研究生看來,只有其導師在做「真學問」或「真在」做學問,其他導師都是在「胡扯淡」。這種心態所引起的往往是對除了其導師之外的所有其他人的出言不遜。儘管是「地下」的,但「得罪」了直接聞聽此言或間接傳聞的人。於是,他人本想與之交流的打算因「敬而遠之」而煙消雲散,而其本人便陷入了前有導師、後無和者的「絕境」。

  學術爭鳴是不應該演化為學術謾罵的。學術謾罵只能證明謾罵者尚沒有寬廣的學術胸懷,同時也證明謾罵者在學術上沒有太高境界。因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謾罵已經消耗了一部分精力,甚至有時還消耗得不輕。這樣看來,有一年為國家司法考試中涉及大陸法系的犯罪論內容而引發的學術謾罵是不應該的。對有的法學界的「名流」的「離去」抱以「早該離去」或「早該走」的「決絕之語」也是不該有的。謾罵不僅通常解決不了問題,而且容易使問題變得更糟糕。在筆者看來,對於學術謾罵所指向的事件本身,如果還是立於學術本身去分析事件的致因、事件所能說明的學術立場選擇和價值取向的選定,以及事件所可能產生的後續或後遺影響,則謾罵者當初所欲出現的狀態或效果可能會更容易出現或形成。學術謾罵是以一種不穩重、不健康的方式流露自以為是和惟我獨尊,其結果將使自己變得越來越「不是」和越來越不受他人尊重,無論是在學術本身上,還是在做人品格上。

  在如何對待學術對手及其呼擁者或追隨者問題上,我們須明白:學術活動也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或「敵為我用」,甚至「對敵」才是在學術上最好的老師。或許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在中國法學的局部即有的專業領域,由於研究風格的差異,「形而下」與「形而上」的「學術對峙」形成了一種「學術格局」。在法學研究的過程中,「驅逐」對立性的學術建構應該被視為一件慎而又慎的事情。即使立場太過鮮明而忍不住要「驅逐」某種對立性的學術建構,則在人際關係上是不能再「驅逐」該對立性學術的建構者及其同一「陣營」者。實際上,與一種理論和學派進行爭鳴和批判本身也是對自身的一種支持,因為爭鳴和批判是一種自我夯實。既然如此,我們對待學術對手及其呼擁者或追隨者就不僅僅是通過寬容來體現尊重,而更應該是通過「友好相處」來體現尊重。但現實情況正如有學者指出:「嚴格來說,中國缺少真正意義上的學術批評與學派之爭,我們還特別容易把學術與學術者等同起來,導致把對學術的批評與對人的『不敬』混同起來。」{25}

  《北大法律評論》在其「編後小記」中指出:「耐心,審慎、節制,這些對話和理解所需要的品質已經成為稀缺品。人們都在急切地表達自己,說服對方,但卻很少願意去傾聽對方,互相理解。」而「相比口頭的闡述,鋒利的時評,學術文章所要求的深度和規範性需要作者沉下心來,尊重和理解他人已有的學術沉澱和思考。」 {26}如果真能做到「尊重和理解他人已有的學術沉澱和思考」,則對學術對手及其呼擁者或追隨者的態度必然是緩和的乃至友好尊重的。

  尊重學術對手或學術異議者及其呼擁者或追隨者,是尊重學術及其成果本身的一種延伸,或者直接說是尊重學術及其成果的一部分。而在這種尊重中,我們自身的為人品格或人格境界便得到塑造和展現。有人說:「尊重是一切恭維中最複雜、最間接、最優雅的一種。」{27}那就讓我們從學術尊重中獲取「優雅的」做人意義吧。

  結語

  由上可知,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問題已經是一個高於純粹法哲學的問題,因為純粹的法哲學可以被理解為關於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科學,而法學的學術尊重則直接關涉法學人的法學情感、法學胸懷及沉澱於法學情感和法學情懷中的法學責任。可以這麼說,學術倫理才是最高的學術權威,而只有堅持法學的學術倫理,中國大陸的法學包括刑法學才可能變得嚴肅、穩重和有成效。尊重便是中國法學的最高的學術倫理。

  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的重要性用那句俗語便可高度概括,即「先做人,後做學問」。法學人更應該做一個正直之人,而不要陷入了那句「學法的人最不講公平」。顯然,不講公平、較不講公平和最不講公平,這是一個比較的說法。事實上,倒不是學法的人就一定比用法的人即司法者不公平,而「學法的人最不講公平」是將學法的人應該遵守的學術道德即學術倫理拿過來對照出來的憤懣之言。有了正直的法學人,才可有正直的法學及其所影響或指導的正直的法律實踐。首先做一個尊重事實和尊重他人的人,然後才可能做一個正直人包括正直的法學人。幾乎可以這麼說,法學人是最有權利意識的,但是無論是法學導師,還是法學刊物的責任編輯和主編,還是參與法學學位論文答辯等學術活動的評委,如果「玩學術不恭」,便是玩弄或踐踏他人的發表、評優等「學術權利」。

  中國法學經過較長時間的「煎熬」終於實現了從注釋法學到理論法學的「質變」或「脫胎換骨」。這得歸功於一批學人在相關專業領域的引領式的倡導與身體力行式的推進。但是,中國法學界是否應該把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樹立為更高的一個進階而「更上一層樓」?因為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問題雖然不是法學的本體論問題本身,但卻直接影響乃至決定著中國法學的真正繁榮與發展。如果把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概括為一個「尊重」,則中國法學的「尊重」倫理已顯得那麼重要,因為「玩學術不恭」將導致學術包括法學學術的窒息。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我們的法學的學術倫理已經糟糕得讓一些曾對法學滿懷激情的人鬱悶地走下了法學之路,而一些已經有所「建樹」的人則在此學術倫理的糟糕之下產生了「一勞永逸」的想法。正是在此意義上,中國法學的學術倫理是中國大陸法學的生命線。

  「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似乎是提出了中國法學如何發展的一個根本性問題。但是,作為中國法學的一種學術倫理,中國法學的學術尊重或許才真正是中國法學如何發展的一個根本性問題。至少是在一些非正式的場合,外國人的說法或許偏激:中國沒有自己的法學。若果真如此,則筆者要指出的是:中國之所以沒有自己的法學,是因為中國法學界沒有被普遍信奉的學術倫理。中國法學界所應普遍信奉的學術倫理應以獨立公正為境界,以「尊重「為內核。

  尊重是一種寬容。中國法學的各家各派將在一種學術尊重和學術寬容之中實現各自的最大風格化和自我豐滿化。有學者說:「學派的地位只能根據其學說對於學科發展的貢獻來衡量」{28}其實,一個學派的貢獻不僅是對本學派的理論貢獻,而且或曰更重要的是對對立學派的貢獻,即有助於對立學派在理論上的自我「反省」與完善。有人指出,與一種理論和學派進行爭鳴和批判本身就是對它的一種支持,即讓它引人注目地活躍在學術論壇上。{29}這一提法不無道理。而這必須在尊重及其所營造的寬容中才能得以實現。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違背法學的學術倫理最終就是違背法學的責任倫理,而違背刑法學術的學術倫理及責任倫理或許將是違背法學倫理中最為嚴重的一種,原因在於:刑法學術直接事關刑法實踐包括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而刑法在整個法治體系中又是「保障之法」和「後盾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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