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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中院發布6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臨沂市中院發布6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2015-05-28 18:33:17 來源:臨沂在線 作者:趙思齊 紀雲慧  字體:【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1070   

    臨沂在線訊(趙思齊  紀雲慧)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5月28日上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全社會公布了2014年審結的6件典型案例。該典型案例的發布旨在引起全社會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共同構建保護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樂成長,提高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及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案例1  管某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管某某(17歲,在校學生)與被害人劉某因在網上聊天時說話方式不當引發互罵,管某某對劉某心生怨氣。2014年1月21日,管某某冒充劉某的同學將劉某騙至學校門口,糾集3名同學將劉某頭面部打致輕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因與被害人在上網聊天過程中發生口角,逞強好勝,糾集多名同學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有悔罪表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管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系在校學生,根據社會調查及庭審調查,其平時表現不錯,學習成績良好,由於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易 衝動、好逞強,因一點瑣事而走上犯罪道路。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進行耐心教育,促使其真誠改過;在判決書後附送法官寄語,進行有針對性 的教育鼓勵;庭後,法官進行了回訪幫教,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現在,被告人與被害人同校就讀,已成為朋友。 

    案例2    苗某某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某(16歲)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初中二年級學生胡某某(13歲),兩人通過手機電話、簡訊頻繁聯繫。胡某某與母親吵架後來到苗某某家中,二人發生了性關係。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爭取被害方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認定被告人苗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我國刑法對不滿14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無論該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復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促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所在社區的意見,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3   左計虎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左計虎,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大學文化,小學教師。被告人左計虎在擔任某小學班主任期間,為了尋求性刺激,多次在教室內,撫摸其班內11名女生的身體隱私部位,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計虎為尋求性刺激,利用教師身份在教室當眾多次猥褻女童,其行為危害了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左計虎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左計虎作為一名教師,本應為人師表,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但其卻為了滿足自己的卑劣慾望,利用學生的年幼無知,在教室里公然對11名8-9歲的女童實施猥褻,給被害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傷,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其他眾多在場學生造成惡劣影響。法院認定其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依法嚴懲被告人,體現了對兒童的「最高限度保護」和對侵害兒童權利的行為「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

    案例4    趙明、孔祥營綁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明、孔祥營預謀綁架本村幼兒劉某某勒索錢財,趁劉某某的母親送劉某某去幼兒園之機,將劉某某之母打倒,持刀將劉某某劫走,並打電話給劉某某之父,索要現金500萬元。案發當晚,公安機關將被害人劉某某解救。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孔祥營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為構成綁架罪。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趙明、孔祥營犯綁架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 000元。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趙明、孔祥營,在幼兒園門口,公然以毆打、持刀威脅等手段,從孩子母親的手中將幼兒劫走,對孩子進行捆綁、恐嚇,並向孩子的父母勒索錢財,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法院依法嚴懲。

    案例5  王某某訴盛某撫養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盛某與王某非法同居期間,王某生育女孩王某某。王某某未滿周歲時,王某與盛某發生爭吵,盛某不再支付撫養費。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盛某支付撫養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被告盛某否認與王某某存在親生血緣關係,原告申請作親子鑒定,但被告盛某拒絕配合,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盛某與王某某存在親子關係。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盛某按每月1800元給付王某某撫養費至王某某年滿18周歲之日止,每五年支付一次。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有些人無視家庭責任、社會道德、國家法律,婚外生育子女,致使這些孩子不僅享受不到正常家庭的溫暖,還常常受到社會的歧視。本案中,這個孩子甚至不能得到父親的承認。孩子是無辜的,無論父母犯下過怎樣錯誤,無論父母之間產生了多大的矛盾,孩子都應當享有被撫養教育的權利。

    本案被告與原告之母非法同居期間生育原告並共同撫養,發生矛盾後否認與原告存在親子關係,其只要配合做親子鑒定,即可查明事實真相,被告卻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親子關係成立。

    由於原告之母與被告及其家庭之間存在的實際矛盾,原告之母索要孩子的撫養費時,常常造成雙方的激烈衝突,嚴重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法院判決撫養費每五年支付一次,即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適當考慮了被告的支付能力。

    案例6  劉某訴某紀念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6歲)與幾個小朋友一起到被告某紀念館門前的廣場上玩耍,在玩耍過程中有攀爬到館前石碑上的行為,後劉某在石碑附近休息時被突然倒下的碑頭砸傷,導致左側大腿截肢,構成五級傷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紀念館門前的廣場屬於公共場所,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於碑頭和碑身系嵌合在一起的石碑,紀念館未採取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設置阻隔物等措施隔離來往人員與石碑的接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對劉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負有保護其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原告劉某的監護人當時並未在公共場所陪同原告,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未對原告攀爬、靠近石碑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勸阻和照看,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原告監護人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情認定由紀念館承擔60%的責任,劉某的監護人承擔40%的責任。

   (三)典型意義

     6歲的兒童在玩耍時被砸至左側大腿截肢,構成五級傷殘,造成終身殘疾,令人痛惜。頑皮是兒童的天性,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受到特別保護。本案中,如果孩子的父母能夠盡心照看,在其攀爬石碑以及在石碑下休息時,及時予以提醒和制止,如果公共設施能夠保障安全,及時排除隱患,悲劇就可以避免。經濟賠償換不來孩子的健康,希望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為孩子提供安全的環境,希望所有的父母都切實盡到監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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