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會矛盾只能靠法治昌明
05-25
化解社會矛盾只能靠法治昌明 |
燕繼榮 |
2012年06月18日15:58 來源:學習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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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中難免有矛盾和衝突,人類文明的標誌是,有了矛盾和衝突不要動輒大動干戈,武力解決,而是找一個地方說事評理。司法機關作為主持正義的機構,本被賦予這個角色和功能。但現實給人的印象,是某種程度上的司法不昌、司法不力、司法不公。主要原因和表現可歸結為:第一,法院角色不清晰,經常配合政治和行政機關,履行諸如「綜 合 治 理」、「社 會 管理」、「維穩」之類的政治與行政職能,成為社會管理的機器;第二,法院行為不完全獨立,因在人權、財權、事權方面受到權力機關的控制,部分法院「依政司法」而不是「依法司法」,結果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難題;第三,某些法官欠專業,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解釋具有隨意性,判案尺度有時出入太大;第四,法官辦案不清明,某些法官有收受賄賂,某些法院有接受「捐贈」的情況,有選擇地憑關係辦「人情案」。這些問題有的具有普遍性,有的屬於個別現象,但都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使人們不再把法院當作說事評理的地方。法治發展的歷史表明,公正獨立的司法越是脆弱,社會的暴力抗爭就越強。今天,愈發頻繁的「上訪」和群體事件該讓我們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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