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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會矛盾只能靠法治昌明

化解社會矛盾只能靠法治昌明
燕繼榮
2012年06月18日15:58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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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生活中難免有矛盾和衝突,人類文明的標誌是,有了矛盾和衝突不要動輒大動干戈,武力解決,而是找一個地方說事評理。司法機關作為主持正義的機構,本被賦予這個角色和功能。但現實給人的印象,是某種程度上的司法不昌、司法不力、司法不公。主要原因和表現可歸結為:第一,法院角色不清晰,經常配合政治和行政機關,履行諸如「綜 合 治 理」、「社 會 管理」、「維穩」之類的政治與行政職能,成為社會管理的機器;第二,法院行為不完全獨立,因在人權、財權、事權方面受到權力機關的控制,部分法院「依政司法」而不是「依法司法」,結果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難題;第三,某些法官欠專業,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解釋具有隨意性,判案尺度有時出入太大;第四,法官辦案不清明,某些法官有收受賄賂,某些法院有接受「捐贈」的情況,有選擇地憑關係辦「人情案」。這些問題有的具有普遍性,有的屬於個別現象,但都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使人們不再把法院當作說事評理的地方。法治發展的歷史表明,公正獨立的司法越是脆弱,社會的暴力抗爭就越強。今天,愈發頻繁的「上訪」和群體事件該讓我們警醒了。

  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人們之所以要求民主,主要是為了防止絕對權力。因為絕對權力意味著「無限權威」,正如托克維爾所言,「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之所以說它「壞而危險」,是因為它可能侵害公民個人權利,導致社會不公。事實上,任何權力,不管是政治權力還是經濟權力,抑或文化權力乃至輿論權力,只要被集中專有,就難免形成絕對權力的風險。正是為了化解這種風險,通過分權來控權才被認為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從各國實踐看,分權的途徑多種多樣,其中,民主主要貫徹了主權與治權分開的原則,而審判獨立不過是另一種分權形式,它通過治理權與審判權的分離,在官與民以及民與民之間樹立一種「第三方」的權威,以保證社會矛盾和衝突的解決不被任何霸權(不管是權霸還是資霸,不管是學霸還是輿霸)所主導。

  「依法治國」和「民主政治」是執政黨倡導的治國理念。在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問題上,有人提出「法治優先於民主」。這種觀點只能在這樣的條件下才能被公眾認可和接受,即這裡的「法治」包括官員依法施政,民眾依法維權,法院審判獨立。如果強權力量(不管是權力部門,還是資本集團)有法不依,任意侵犯公民權利領地,那又怎能讓民眾依法有序參與呢?如果「法治」僅僅被理解為法院作為權力附屬機構配合當局「整治」不聽話的「刁民」,那又怎麼能不激發大眾「民主優先」的強烈願望呢?法治不昌,民主高漲。建立一個有效的司法體系,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司法的形象,使全社會養成憑藉法律機制來解決問題的習慣,可以將大眾追求民主訴求的行為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保證民主的有序推進。

  (2012年第3期《同舟共進》燕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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